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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破解違約新招:債券互換繞開美國司法管轄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5718

阿根廷總統克里斯蒂娜提出自願債券互換計劃,以繞過美國法院裁決向大多數債權人支付利息,讓該國走出13年來的第二次違約。(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阿根廷政府向國會提交法案,允許債權人把持有的依據海外法律發行的債券,交換成等值的依據阿根廷法律發行的債券。

克里斯蒂娜還表示將停止使用美國的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受托銀行,改用阿根廷本地的Banco de la Nación銀行向債勸人支付款項。

由於美國法官Thomas Griesa裁決紐約梅隆銀行不能向債權人支付利息,7月30日阿根廷未能如期償付5.39億美元重組債券債息導致違約。

美國法院裁決阿根廷必須先向釘子戶債權人美國“禿鷲基金”先支付利息,再能履行對他債權人的義務。

“禿鷲基金”要求阿根廷政府按照100%的債券票面價值支付利率,阿根廷政府不同意不同意全額支付,而只能按照絕大多數債權人65%折讓比率進行支付。

克里斯蒂娜總統一直主張阿根廷沒有違約,並堅稱美國法院的裁決侵犯阿根廷主權。最新的債務互換如果能夠通過,那麽意味著阿根廷政府將繞過美國法律的管轄權。

路透援引部分分析師觀點稱,債務互換可能帶來新稱法律風險,並將撲滅阿根廷政府與美國“禿鷲基金”最後一絲和解希望。這可能造成阿根廷比索進一步貶值,外匯儲備流失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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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江案存管轄權爭議 5.7億擔保資金如何定性成關鍵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1/4570001.html

吳長江案存管轄權爭議 5.7億擔保資金如何定性成關鍵

第一財經日報王珍2015-01-30 05:59:00

“吳長江涉嫌挪用的錢是否達5億多元,到底他的五家關聯公司借款去了哪里?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來查,正常就正常,不正常,吳長江就涉嫌犯罪。”

正當雷士創始人、原CEO吳長江的刑事案件進入敏感期時,昨天(29日)下午,雷士照明(02222.HK,下稱雷士)的民事代理律師、中銀(珠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巖,在雷士大股東德豪潤達(002005.SZ)的珠海總部,針對社會上一些傳聞進行回應。

張巖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澄清說,惠州公安部門對吳長江一案有管轄權;雷士董事會去年罷免吳長江CEO職務合法,至今雷士沒有收到吳長江指控雷士程序不合法的法院傳票;此外,吳長江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的擔保行為,並不能等同於購買理財產品行為。

而吳長江的代理律師熊智1月29日上午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對惠州公安部門對吳長江一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最近準備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管轄權的“拉鋸”

針對熊智“惠州公安部門沒有管轄權”的說法,張巖說,根據公安機關管理程序的相關規定,涉嫌犯罪人員的犯罪地和居住地所在公安機關有管轄權。

張巖表示,從犯罪地的角度看,吳長江涉嫌挪用資金,雖然犯罪發生結果的地方在重慶,但是“雷士中國(重慶)”作為結算中心,它的資金是從惠州生產基地調過去的,這是犯罪預備。所以,犯罪行為發生在惠州。從居住地的角度看,吳長江的身份證、戶口本顯示的居住地都是惠州,他還是惠州雷士光電的法人代表,他經常要回惠州辦理相關手續。所以,無論是犯罪地還是居住地來看,惠州公安部門對吳長江涉嫌挪用資金一事都是有管轄權的。

熊智表示:“(吳長江)涉嫌的事實發生在重慶,而在重慶辦理此案,成本比在惠州低很多。”他認為,惠州當地政府積極介入此事,是因為雷士承諾把總部從重慶搬回到惠州。“我剛從惠州回來,後續還會有資料公布”。

對此,張巖回應說,首先,中國法律適應全中國。其次,以事實說話。“我沒看到哪個地方政府積極來處理這件事,或者哪個地方政府消極來處理這件事。我們(指雷士)接管重慶萬州基地、雷士中國(重慶)總部,都是在取得(重慶)地方政府支持下實現的,它出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我沒看到惠州當地政府很積極。”

吳長江因涉嫌挪用公司資金於今年1月12日下午被惠州市公安局正式逮捕。

張巖說,由於他不負責刑事部分,所以不清楚案件的具體進展。“吳長江已經被正式逮捕。按規定,會有一個法定期限,如果吳長江被認為構成犯罪,他將會被移送法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近網上有些傳言,“不管是否造成負面影響,我們也有必要進行澄清”。

吳長江反起訴失敗?

去年8月8日,雷士董事會罷免吳長江CEO職務,引發“雷士風波”。隨後,吳長江對外稱,已就雷士罷免程序的合法性提起多個法律訴訟。

張巖說:“我們股東8月8日把雷士中國的公章拿過來,不是搶過來,是吳長江吩囑手下拿過來的。”雖然股東(指雷士大股東德豪潤達的人士)進入現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但是“公章是吳長江手下打開保險櫃交出來的”。

針對吳長江方面在多個地方提起的七個法律訴訟,張巖說,時間過去接近半年,這些起訴並沒有真正落地。

去年8月,吳長江以惠州雷士公司的名義起訴王冬雷,要求返還雷士中國(重慶)的營業執照等證件;還以雷士中國的名義起訴王冬雷,要求王冬雷返還公章;同時還以重慶雷士公司的名義起訴王冬雷、肖宇,要求返還公章及營業執照等證件。

張巖說,惠州雷士營業執照變更完成後,吳長江現已不再是惠州雷士的法人代表,根據公司申請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另外,雷士中國法人代表的工商變更早已完成,法院雖未最終判決,但訴訟已無實際意義;而重慶雷士的起訴,雖法院尚未最終判決,但“外經貿部門的前置審批已經通過了,剩下變更(重慶雷士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記了”。

其他訴訟方面,由於香港上市的雷士是在開曼註冊的,吳長江去年8月還分別在開曼、香港提起訴訟,認為罷免的程序違法、結果無效。“但到今天為止,雷士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這說明起訴後續沒有跟進,或者起訴不成立。客觀上沒有訴訟成功。”

從結果看,張巖說,從惠州、重慶到重慶萬州,都是當地政府協助雷士股東(董事會)進場接管雷士中國總部和惠州、萬州基地。“如果董事會決議不合法,政府會同意嗎?”

此外,吳長江指控王冬雷侵害德豪潤達公司利益的兩個起訴,現在也沒有結果。

借離婚轉移財產?

網上有說法稱,吳長江質押雷士資產合法,一是股東沒損失;二是不必報備;三是質押是理財行為。

“我們還原事實吧”,張巖拿出一疊當時質押合同的複印件說,吳長江的五個關聯公司去銀行借貸,涉及中國銀行、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共5.73億元借款,同時吳長江以雷士中國的名義為這些借款提供擔保,擔保資金額與上述借款相當,這些擔保的錢目前已經被銀行劃走。“(雷士)損失已經造成,而且是重大損失。”

至於程序問題,張巖說,吳長江作為雷士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香港雷士及孫公司雷士重慶的CEO和執行董事,涉及這麽大金額的抵押擔保,“他是應當向股東會、董事會披露的,高管人員對公司是有忠實義務的”。

熊智曾說,吳長江的質押行為涉及為雷士中國理財。對此,張巖反駁說,“銀行給質押資金一個優惠的利率,這是與理財完全不同的事。”而且,後來吳長江五家關聯公司的銀行借款都到期沒還,雷士中國專項擔保的錢最後全部被銀行扣押。

“吳長江涉嫌挪用的錢是否達5億多元,到底他的五家關聯公司借款去了哪里?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來查,正常就正常,不正常,吳長江就涉嫌犯罪。”張巖說。

一位接近雷士的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2014年7月吳長江已與他的妻子離婚,是有預感東窗事發而通過離婚轉移財產。對此,熊智1月29日表示,預計將在下周對相關事宜做出正面回應。

編輯:李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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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我國法院海上司法管轄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一》,全文見今日三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全文見今日三版),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這兩個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規定一》明確,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也適用《規定一》。

根據《規定一》,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一》明確,有關部門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一》明確,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根據《規定一》,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規定二》明確,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而主張上述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了偷越國(邊)境,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屬於“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即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二》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規定二》對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也作了規定,即非法采捕價值在五十萬元或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如非法采捕價值或非法獲利達五倍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標準為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或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以及證據不完整的等情形,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二條 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有關部門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分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

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下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一)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

(二)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三)證據不完整,或保管過程存在瑕疵,不能排除篡改可能的;

(四)提供的證據為複制件、複制品,無法與原件核對,且所在國執法部門亦未提供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一致的公函;

(五)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或者未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六)不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行政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綜合審查,並作出認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二)是否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標寫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證書;

(四)是否標寫其他合法漁業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漁業船舶證書;

(五)是否非法安裝挖捕珊瑚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設施;

(六)是否使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用的方法實施捕撈;

(七)是否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數量或價值較大;

(八)是否於禁漁區、禁漁期實施捕撈;

(九)是否存在其他嚴重違法捕撈行為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采取將裝載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毀滅證據的行為,但行政相對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給行政機關舉證造成困難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行政機關的證明標準或者決定由行政相對人承擔相反事實的證明責任。

第十四條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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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這些案件將由該院管轄

為推進國家金融戰略實施,健全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中國擬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

稍早前的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為何要設立金融法院

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就《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有利於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有利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建設。

世界近代史表明,經濟強國必然是金融強國。我國要從經濟大國邁向經濟強國,掌握國際金融交易規則的話語權至關重要,而金融法治環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

從世界範圍來看,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斯坦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有助於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好的國際環境。

周強表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不僅需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僅有利於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順利推進,引導金融行業“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加強市場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為何設立在上海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註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周強表示,近年來,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 年至2017 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達到17.9萬件。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顯示,近五年來,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317.84萬件,審結314.79萬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審金融案件共審結47.8萬件,同比上升358.3%。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務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提案。呂紅兵指出,上海目前金融案件數量較多、增幅很快,而且從趨勢來看,未來會更多更快。“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矛盾突出,加之金融案件專業性強、影響性大,新問題層出不窮,新法規不斷湧現,法官及法院壓力不小,且日漸增大。

 

周強表示,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應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選擇金融案件數量較多、金融審判基礎較好的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具體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其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

哪些案件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強表示,確定上述管轄,主要是堅持嚴格依照法律、便於理解適用、服務發展大局原則,突出金融法院的專門職責,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強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防範金融風險。《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論證過程中,有單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金融法院的布局進行頂層設計、整體規劃。考慮到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先行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周強稱。

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加強金融案件大數據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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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熱議上海金融法院:互聯網金融案件應納入管轄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設立金融專門法院,是完善審判體系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有利於依法推進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非常必要;也有一些委員認為,近年來新的金融案件形式不斷出現,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也應該適應實際需要。

“金融案件大幅增長,出乎想象”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註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分組討論中,高虎城委員說, 上海設立金融法院非常必要,上海本身的一個發展定位就是國際金融中心。在國際金融方面,我們現在遇到的案子越來越多,上海又是十八大以來最早進行自貿區試驗的,也有比較好的執法基礎,上海可以做起來,逐步根據其他地方的需要一邊總結一邊完善,對我們進一步擴大金融以及金融有關領域的開放,特別是“一帶一路”的順利實施,都(能夠)在法律方面給予保障。

殷一璀委員說,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已經很多年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現在有了很大發展。現在市場交易總額已經達到1430萬億元,掛牌的金融機構有1537家,成為中外金融機構重要集聚地。金融業占上海GDP總值比例超過17%。初步形成包括人民幣產品創新、交易、定價和清算中心,集聚了從股票到債權、期貨、貨幣、票據、外匯、黃金、保險等各類金融要素。成為了全球金融要素市場最齊備金融中心城市之一。

圖片來源:新華社

“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大幅增長,出乎我們想象,2013年到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的金融型商事案件48.2萬件,去年一年近18萬件,是近5.8倍的增長。占當年商事案件80%以上。同時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類型的案件比較多,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大、國際關註度高,對金融案件的審判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的問題是金融審判的專業化程度還有待提高,金融審判資源配置不夠合理,金融審判的尺度不夠統一,金融大數據在審判領域的應用還不夠深入,審判質量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殷一璀委員說。

殷一璀委員認為,金融案件集中管轄對於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改革的探索很有意義,特別是提高金融審判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這對)樹立我們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獲得話語權,很重要。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說,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整體上有利於審判的專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近年來不斷增多的且日趨複雜的金融糾紛案件,有利於探索和完善金融領域的司法裁判機制,更有效、更精準地打擊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也有利於鞏固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

委員建議案件管轄範圍要適應實際

按照《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劉振偉委員說,在設計的案件管轄範圍共四項,第一項是金融借款,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都應當包括在內。不太明確的是,現實中大量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還有農村的幾類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了資金互助,資金互助的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內?

“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轄範圍適應實際需要,能夠有效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就達到了改革的初衷。”劉振偉委員說。

劉新華說,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斷出現,範圍還可能擴大。(《草案》)沒有全部涵蓋現在的金融範圍和金融種類,比如互聯網金融就沒有。因此,以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隨時對管轄範圍進行調整是可行的。作出司法解釋應隨時進行,不要一個解釋出來多少年不調整,這樣對打擊金融犯罪的制約是很多的。

“另外,金融案件管轄列了九類,但就現實來講缺少信托、外匯、互聯網金融,能不能把這些在第一次司法解釋就涵蓋進去,不能設了一個金融法院只是負責傳統金融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新的東西甩一邊了。”劉新華說。

李曉東委員說,金融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交易的方式、模式、途徑、品種等等層出不窮,過去我們拿一個存折、拿一個銀行卡就行了,現在手機上、網絡上的各種都有,對金融法院將來審理案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金融方面的案件跨國際、跨區域程度很高,一弄就弄到外面去了,短信的詐騙都是在海外服務器上進行的,跨域跨國際程度很高,會造成很多的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將來在審理上,一方面有人才的考慮,一方面有不同法律體系兼容性的考慮。”李曉東委員說。

他還建議,金融案件的審判不僅要求法院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法律修養,同時還要求有較高的金融操作實踐能力,應該考慮增加一些專家輔助的力量,也就是專業陪審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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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啟動進口博覽會司法保障,相關案件指定管轄、集約審理

為進口博覽會舉辦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上海全面啟動了進口博覽會的司法保障。

6月1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若幹意見》的通知(下稱《若幹意見》)發布,全面啟動進口博覽會司法保障工作。

即將於11月在上海舉辦的進口博覽會,是中國政府堅定支持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主動向世界開放市場的重大舉措。

為給進口博覽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上海高院制定了《若幹意見》,並針對其中的案件管轄和知識產權保護兩項重點特色工作,專門制定了與之配套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案件集中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和《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實施意見》。

“上海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保障進口博覽會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傾力為進口博覽會的順利籌辦、成功舉辦和持續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保障。”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司改辦主任、服務和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郭偉清說。

《若幹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具體措施”、“工作要求”三大部分。其中,“具體措施”分為八個方面的舉措,明確了上海法院將對在參與進口博覽會籌辦、舉辦和撤展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並設立專門法庭或專門審判團隊,通過巡回審判等方式進行集約審理。

同時,上海法院將暢通立案綠色通道,為涉進口博覽會案件立案設立專窗,並以訴調對接中心為依托,整合內外調解資源,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等的協作配合,健全完善涉進口博覽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此外,上海法院將依法有力懲治刑事犯罪、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依法回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加大執行力度,為進口博覽會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和諧共贏的良好法治環境。

《若幹意見》還強調,要高度重視法律適用統一,確保審判質量,平等保護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主要是指進口博覽會組織者、參展者、采購者、參觀者、服務者等各類主體在參與進口博覽會籌辦、舉辦和撤展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民商事、刑事、知識產權等案件。

針對相關案件,《若幹意見》提出要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涉及基礎設施、布展交易、配套服務、物流運輸、金融支持5方面20多項內容,努力為進口博覽會營造法制化營商環境。《若幹意見》還強調,要高度重視法律適用統一,確保審判質量,平等保護涉進口博覽會案件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將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有效保護進口博覽會組織者、參展者的標誌標識、衍生產品、展館設計、布展創意、展示技術、展示商品、包裝標識、宣傳文案等載體中的知識產權。

郭偉清表示,上海法院目前已制定了詳細的重點任務分解表,明確規定細化項目和牽頭部門,下一步,上海高院將統籌推進、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

同時,上海高院將繼續指導全市各相關法院出臺有關落實保障意見,繼續加強服務保障大局經驗成果的轉化,並結合大調研活動,對相關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質量檢查和考核工作,跟蹤問效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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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個金融法院成立,網貸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納入管轄

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日正式掛牌成立。

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作為金融防風險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將助力金融秩序的治理、細化管轄範圍,將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納入其中,進一步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上盛勇強在2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設立金融法院,實行金融案件專門管轄,對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服務保障金融市場穩定有序運行,實現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海是全國的金融中心,其金融案件繁多、人才儲備充足,又是上交所所在地,未來會有更多金融機構在上海落戶,將金融法院設立在滬,就是發揮了人才優勢、地域優勢,更好地為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專業化問題。

金融的“專科醫院”

在我國,受理特定範圍的案件的審判機關被稱為專門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即是如此,其管轄範圍,主要包括了五個方面,即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其中,在第一方面即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還被具體細化為五個領域,包括:一是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二是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三是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四是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五是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由此可見,上海金融法院的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主要審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並根據市場特性,細化不同領域,可謂是金融的“專科醫院”。它既包括證券、期貨、信托、保險等11類已有案由規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又包括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司法審查、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等,實體案件和程序性案件雙管齊下,充分發揮專門審判職能。

作為最早呼籲成立金融法院的人士之一,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曾表示,不同於一般案件,金融審判對專業化的要求更高,因為它的每一個判決對市場交易和監管規範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設立金融法院十分必要,它有助於金融市場實現體系化、規則化和國際化,有利於促進金融司法對金融市場的規則指引和價值引領。

規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上海金融法院積極回應當前金融案件審判實踐的需求,首次提出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類型,包括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進一步規範金融行業的發展。

值得註意的是,管轄範圍對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類型采用了“等”的表述。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在發布會上表示,“考慮到上海金融審判實踐的發展,管轄規定對案件類型采用了‘等’的表述。規定正式實施之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從上海金融法院實際審判出發,對管轄規定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

另外,管轄範圍區分了不同性質的網絡借貸糾紛,即對P2P糾紛進行了說明。趙紅強調,關於P2P,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指以網絡借貸平臺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網絡借貸的民事案件和因平臺違法活動所引發的刑事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實行以案由為主、主體為輔的管轄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皆是自然人,則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如果其中一方為網絡借貸平臺,則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當然前提是涉案金額在訴訟標的額範圍內(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

也就是說,網貸平臺所涉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不歸屬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根據記者了解,P2P平臺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包括自我融資、資金池、龐氏騙局、偽平臺等模式。對P2P平臺非法集資行為予以刑事規制的罪名則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集資詐騙罪。

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只從事金融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含刑事訴訟。以網貸行業為例,也就是包括民間借貸、資金撮合居間合同糾紛、涉互金監管的行政訴訟。

除了納入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外,上海金融法院還創新性地將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納入管轄範圍,而在此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實行集中管轄。此舉為金融審判的實際發展預留了空間,保障金融的有序發展。

此外,肖颯建議,各地疑難複雜金融刑事案件,也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她認為,刑事案件關系一個人的自由和生命,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更需要專業知識和金融審判經驗,“目前,各地法院刑事庭對於金融領域的知識相對匱乏,為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建議上海金融法院不要單純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也受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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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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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受特首命令及其管轄」字眼 前專員促修例 確保廉署獨立

1 : GS(14)@2016-08-14 14:05:00

■前廉政專員施百偉昨建議修例,認為廉署調查不應受任何干涉。夏家朗攝



【本報訊】廉政公署「前一姐」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被突然取消署任,動搖廉署管治。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牽頭的「香港2020」,昨舉辦「誰帶頭摧毀廉署和法治?」公民論壇,多名與會者均質疑事件不尋常。前廉政專員施百偉(Bertrand de Speville)更認為,港府應刪去《廉政公署條例》內,廉署受特首命令及其管轄字眼,確保廉署獨立不受制於任何人。記者:鄭啟源大會曾邀請歷任廉政專員出席,最終只有回歸前出任專員的施百偉應邀。施百偉指《廉署條例》部份條文已不合時宜,如有關特首權力的條文應該刪去。他說,條例第5(1)條條文列明,廉政專員在符合行政長官命令及其管轄下,負責廉署的指導及行政事務。條文當年出現原因,是因廉署成立有相當大權力,港督需確保機構的權力得以制衡,並向公眾問責。施百偉續指,《基本法》57條也列明,回歸後港府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特首負責」。據他理解,向特首負責並不等同要聽從特首命令或受制於某人,因此建議刪去《廉署條例》內的相關條文,同時加入「不受任何干涉」的字眼,保障廉署獨立運作,形容有關改動「可摒棄對世界級反貪組織生存構成威脅的歷史包袱」。


指過往港督懂克制

他又指,當年條例雖列明專員受港督命令及其管轄,但回歸前從未「出事」,全因掌權者懂得克制。他強調港督當年也不能凌駕法律,若需被調查,執行處也不會遇困難,「任何人干預廉署調查都是違法」。對於近期廉署大地震事件,施百偉大都避而不答。被問到現任專員白韞六有否需要為事件辭職,施表明不同意他要辭職,又認為他以機密為由,拒絕披露李寶蘭人事任命問題細節沒有做錯,而且取消署任很平常。陳方安生則表示,上月逾七成廉政人員杯葛周年晚宴,已反映內部對近期人事任命嚴重不滿,「廉署內部已出現腐爛」。她說,多年在政府工作經驗,從未試過有部門首長公開評論高層員工表現,但又以員工私隱掩飾,不交代對方如何未達職位要求及長期署任原因。她批評,白韞六未達到公眾的期望,在近期人事風波中欠公眾交代,她促來屆立法會必須成立委員會調查事件。


廉署內亂捱轟語錄

前廉政專員施百偉︰法例列明任何人干預廉政公署調查都是犯法;廉署近期事件已影響香港內外人士,對本港整體廉潔狀況的看法,如本港廉潔排名下跌不會感驚訝。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廉署內部已出現腐爛狀況。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取消署任引發4人集體辭職從未發生。如果有一天,ICAC不能再發揮功能,將影響香港公務員隊伍質素,勢影響香港政府管治。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ICAC最新解釋已變成I can't arrest CY。資料來源︰「誰帶頭摧毀廉署和法治?」論壇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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