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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枝襲警

荃灣昨日發生8呎長竹枝高處墜下, 擊斃地盤對開海濱長廊散步的男子的人為疏忽工業意外, 死者的不幸正如一般所講六合彩又唔見會中, 禍從天降, 防不勝防。講起竹枝, 我就聯想起兩天前一宗審結的涉及年初二旺角暴亂的竹枝襲警案。

本來這件案是事實裁斷, 釘與放都可以有一番道理, 單看傳媒報導, 若果避重就輕嘩眾取寵, 就難以評論了。不過事有凑巧, 審理這件案的陳慧敏法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卻上載了在司法機構網頁, 我就可以開下眼界了。別以為標少小覷裁判官, 當他們的裁斷陳述書不是一回事, 我豈有這斗膽。但以事論事的膽我幾時都有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幾乎可以講在司法系統中參考價值甚低, 因為它對其他裁判官完全沒有約束力。雖然參考價值低, 但並非完全無, 連同陳官這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卓羚釬 KCCC 517/2016), 自九七以來, 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來自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共有十宗。其中兩宗編入Hong Kong Law Reports。第一宗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審理綽號「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案, 陳乃明是首位以BT上載影碟而被控侵權入獄的人, 他這件案可算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非限於香港。另一宗是由David Dufton (七警案主審法官)聽審陳振聰假遣囑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 Dufton當時是東區主任裁判官。這十宗案其中九宗多少都涉及法律爭拗, 唯獨是陳官審理這宗竹枝襲警案是純事實栽斷, 咁有乜上載價值? 我先此聲明, 我同Amy Chan毫無過節, 評理不評人。

十宗裏面有七宗判有罪, 一宗駁回申請(陳振聰案), 兩宗判無罪的其中一宗是涉及唐英年的老婆僭建案同案的三個被告, 唯獨是陳官這一宗又平常又無特別重要性的也上載了。如果釘咗寫定裁斷陳述書上訴時唔使寫也無需上載, 放咗律政司又無得上訴, 都唔使解釋咁多, 也無上載作參考的價值, 有乜易過放, 完全無手尾跟。咁我為乜批評?

判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ID, 以長竹戳警員時, 警員以盾擋格, 兩人相距3米, 追捕時相距8至10米, 一直沒有離開視線, 由襲擊至制服整個過程約30秒。這樣的ID也有問題? 信個證人誠實可靠喎, 不過又話混亂間被告跌低產生誤會搞錯咗身份。中間落墨, 萬無一失?

另一點放的理由是竹長2.8米, 直徑4厘米, 陳官認為當時被告一手以電話拍攝, 另一手無可能可以拿起竹枝來襲擊。唉! 有幾重吖! 我枝鐵筆15磅重, 都係單手攞起, 戳死人都得, 一枝4厘米既嘅竹重得去邊? 有一樣嘢裁斷陳述書無交待的是警察怎樣描述被告用單手抑或雙手持竹襲擊呢*, 如果是雙手的話, 那就說明在襲擊時被告無拍攝, 單手的話即被告單手就可以舉起枝竹來襲擊囉, (假設陳官覺得這方面有疑點, 一方面確認證人誠實, 另一方面認為被告是在拍攝)。究竟怎樣持竹, 我可以問誰? 問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Catherine Ko, 抑或問辯方大律師Annie Lai? Did you clarify this point in examination-in-chief or cross-examination? 人哋話你標少喺乜水, 關你乜事? 這方面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不足。

歸根究底, 我爭論事實裁斷無意思喎, 我話夠釘我都無權釘, 只是想問做乜上載啫?


*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只描述手持長竹, 沒有講單手抑或雙手:

12. 約0415時,PW1與隊員收到指示,防線需要沿山東街向砵蘭街方向前進。當時PW1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和黑鞋,孭著黑色背囊,戴上眼罩和口罩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他手持著一支約3米長的長竹,站立在PW1約3米前,用長竹戳向PW1的方向,於是PW1用長盾擋駕,PW1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說:「前面著黑色外套,戴眼罩,揸住支長竹嘅男子,停止襲擊警方。」但被告人沒有理會,還緊接著繼續用長竹向PW1的方向再戳一下。

陳官接納被告一方講, 同意他在拍攝, 繼而推論單手不能持竹, 這就有邏輯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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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枝襲警之二

寫這一篇旨在終止上一篇引發偏離主題的討論。

我上一篇提出兩個主題, 第一, 陳官的裁斷陳述書有關被告不能以單手提起竹枝襲警的講法沒有證據基礎作此推論; 第二, 一宗事實裁斷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有何需要把裁斷陳述書上載到判辭網頁。對於第二主題, 有人留言直接回應, 我相信是司法機構系統內人士, 所持解釋是: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我雖然沒有去求證, 卻不質疑這講法的可靠性。我只能為裁判官喊寃, 當然包括陳官在內。這種新猷是創舉, 一個開明, 具高透明度的司法機構, 究竟要對社會提供那種程度的服務? 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要上載裁決理由, 極端一點講, 法官某程度上扮演宣傳機器, 為媒體興趣服務。都好創新喎! 我判案在庭上讀出判決理據, 你是記者, 你聽唔明, 或者重心拿揑不準, 我就要炮製份「雞精」畀你返去交差? 你怎樣確保傳媒要跟足你的新聞稿範本來報導? 有傳媒跟司法機構存着長期宿怨, 也有傳媒一貫存着偏頗立場, 繪聲繪影地嘩眾取寵, 你可以要求法官加入傳媒「格鬥場」(enter the media arena)參與「格鬥」嗎? With due respect, 這不是司法人員的功能。法官的功能是公正不阿, 根據法律及案情事實仔細分析, 作出合理判決。你可能覺得我講得太極端, 可是, 這種新措施, 不必要地加重裁判官的工作量, 難怪留言者講越嚟越難撈。如果只是要履行清晰判案的司法功能, 陳官在本案只需在庭上口述她的判決, 她可能只需寫下重點撮要來宣讀, 而不需寫一篇裁斷陳述書及中英文版的新聞稿。你可知要花多少時間才寫出一篇? 不是個個人都可以勁筆疾書的。

這種招呼傳媒的方針, 使我想起去年9月退休的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對我的申訴(致使我多寫了幾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共11篇)。Symon其中一項指控是上大人在頒佈批評他的判辭前, 先召集記者, 把印好的判辭發給他們。Well, it is such a disgrace, a smear campaign making use of the media. 我極反對法官正常工作與傳媒產生互動的關係, 法官審案, 不是政治宣傳, 沒有需要太介意傳媒的看法。當傳媒報導至極偏頗誤導的程度, 只好由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刻意要矮化你的人無論你怎樣美化自己也沒有用, 提升到傳媒宣傳方面去爭取, 無形中變成在矮化自己。點解需要用這種心智去爭取司法權威?

返回我第一點的論述, 在上一篇完全沒有留言為我指陳官的邏輯謬誤而吭聲。我重複看陳官的《裁斷陳述書》, 以及附帶的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以確保沒理解錯誤。 《裁斷陳述書》共54段, 第49段是謬誤出處, 原文這樣講;

「...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倘若」是一個假設, 陳官假設兩樣事情, 一, 被告在拍攝, 二, 被告同時拿起長竹, 陳官的結論是, 被告無可能這樣做, 因為長竹有一定重量。這就是我講她自己打倒自己想出來的稻草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描述被告是單手持竹襲擊, 陳官可以因為單手做不到而拒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但第一證人沒有這樣說過。被告作供也否認自己有拿起過長竹, 那麼這「倘若」從何而來? 這就是我批評為imagined impossibility。我也考慮過上述這話是否obiter, 而非裁決的主要思路, 但見到只有9段的《新聞摘要》, 第8段也作此論述, 可見這謬誤的思路影響本案的判決。這思維可能是中間落墨的結果, 即是一方面接納第一證人的講法指被告持竹襲擊, 另一方面又接納被告手持電話來拍攝的講法, 所以就二合為一來考慮, 這考慮變成控辯雙方的講法以外的第三種講法了。

我在上一篇開宗明義講, 事實裁斷的案件沒有絕對的對錯, 釘與放自有一籮道理, 我不花時間去爭論, 我只說要釘的話同樣可以寫出亮麗的大道理, 所以我的討論重點完全不放在應釘或應放那裏。同樣的案情, 由不同法官審理, 審出不同結果, 一點也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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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塔竹枝霉 工人飛墮骨折

1 : GS(14)@2012-05-01 00:33:3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93726

【本報訊】太平清醮昨結束,大會按傳統向公眾派發供奉過神靈的平安包。一名工作人員前晚爬上北帝廟遊樂場祈福包山塔取平安包期間,失足從 9米高包山墮地重創,情況嚴重。大會因應安全暫停拆包,加上兩萬個掛在包山塔上的平安包,早已被風雨弄濕霉爛,大會決定將平安包全部銷毀,昨晨改為派發趕製的 4,000個新包,僅半小時全部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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