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芝加哥大學9月2日發佈訃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交易成本理論提出者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於當天逝世,享年102歲。
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
英國經濟學家,交易成本理論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對產權理論、法律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有極大貢獻,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於1932年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並於1951年獲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學位,移民美國,開始任教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1955年任教於弗吉尼亞大學,1964年後主要任教於芝加哥大學。
科斯1960年的著名論文《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的基礎。他主張完善產權界定可解決外部性問題。
另一篇著名論文是《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以交易成本概念解釋企業規模。
法新社報導提到,當科斯100歲生日的時候,科斯仍在撰寫一本關於中國和越南經濟的數據,這本書的名字可能會叫《中國是如何走向資本主義的(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
2012年9月4日
企業的性質
過去,經濟理論一直因未能清楚地說明其假設而備受困擾。在建立一種理論時,經濟學家常常忽略對其賴以成立的基礎的考察。然而,這種考察不僅對於防止因對有關理論賴以成立的假設缺乏瞭解而出現的誤解和不必要的爭論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對於經濟學在一系列不同假設的選擇中作出正確的判斷也是極為重要的。例如,值得一提的是,「企業」這個詞在經濟學中的使用方式與一般人的使用方式就有所不同。1【瓊·羅賓遜】由於經濟理論中存在一種從私人企業而不是從產業開始分析的傾向性2【尼古拉斯·卡爾多】,因此就更有必要不僅對「企業」這個詞給出明確的定義,而且要弄清它與「現實世界」中的企業的不同之處——假如存在的話,就應該搞清楚。羅賓遜夫人曾說過:「對於經濟學中的一系列假設,需要提出的兩個問題是:它們易於處理嗎?它們與現實世界相吻合嗎?」3【羅賓遜夫人】儘管正如羅賓遜夫人所指出的,「較通常的是,一種假設是可處理的,而另一種則是現實的,」可能還有這樣的理論分支,其中的假設既是可處理的,又是現實的。下文將表明,一種不僅是現實的(即能與現實世界中的企業含義相吻合),而且是易於處理的(即能用馬歇爾所發展起來的兩種最強有力的經濟分析工具來處理),企業的定義是可以獲得的。這兩種分析工具就是邊際概念和替代概念,兩者合在一起就是邊際替代概念4【凱恩斯】,當然,我們的定義必須「與能被準確表達的正規敘述相聯繫」。5【L·羅賓斯】
1
在探索企業的定義時,像經濟學家通常所做的那樣,首先考察經濟體制或許是比較合適的。讓我們來考察一下阿瑟·索爾特爵士對經濟體制的描述。6【D.
當然,價格機制能被替代的程度有很大差異。在一個百貨商店中,各種櫃檯在大樓裡的空間配置既可以由管理當局決定,也可以是為場地進行競爭性價格招標的結果。在蘭開夏的棉紡織業中,一個紡織商能靠信用租到動力設備和店舖,獲得織機和棉紗。11【紡織工業的調查】然而,這一系列生產要素的組織協調通常是在沒有價格機制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顯然,作為替代價格機制的「縱向」一體化的程度在不同產業和不同企業間差別懸殊。
我認為,可以假定企業的顯著特徵就是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當然,正如羅賓斯教授所指出的:「(企業)與外部的相對價格和相對成本的網絡有關,」12【L.
就事實而言,雖然經濟學家們將價格機製作為一種協調工具,可他們也承認了「企業家」的協調功能,研究為什麼協調在某一情況下是價格機制的工作,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又是企業家的工作是極為重要的。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經濟理論的一個鴻溝上架起一座橋樑,這個鴻溝出現在這樣兩個假設之間:一個假設(為了某些目的作出的)是,資源的配置由價格機制決定;另一個假設(為了其他一些目的作出的)是,資源的配置依賴於作為協調者的企業家。我們必須說明在實踐中影響在這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的基礎。14【德賓先生】
2
我們的任務是試圖發現企業在一個專業化的交換經濟中出現的根本原因。價格機制(單純從資源導向的方面考慮)可以被替代,假如替代價格機制的關係正是其自身所期望的話。
例如,如果一些人願意在其他一些人的指揮下工作,這一情形就會出現。這些個人為了能在某個人手下工作會接受低報酬,企業便由此自然而然地出現了,但這不能成為企業出現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現由,似乎更確切他說,還有一種相對立的傾向在起作用,如人們通常趨向於尋求「成為自己的主人」的好處。15
建立企業有利可圖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價格機制是有成本的。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工作。18【尼古拉斯·卡爾多】隨著出賣這類信息的專門人員的出現,這種成本有可能減少,但不可能消除。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也必須考慮在內。19【厄舍教授】再者,在某些市場中(如農產品交易)可以設計出一種技術使契約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這種成本。確實,當存在企業時,契約不會被取消,但卻大大減少了。某一生產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與企業內部同他合作的一些生產要素簽訂一系列的契約。當然,如果這種合作是價格機制起作用的一個直接結果,一系列的契約就是必需的。一系列的契約被一個契約替代了。在此階段,重要的是注意契約的特性,即注意企業中被僱傭的生產要素是如何進入的。通過契約,生產要素為獲得一定的報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同意在一定限度內服從企業家的指揮。20【professor
然而,利用價格機制也存在著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為某種物品或勞務的供給簽訂長期的契約可能是期望的。這可能緣於這樣的事實:如果簽訂一個較長期的契約以替代若干個較短期的契約,那麼,簽訂每一個契約的部分費用就將被節省下來。或者,由於人們注重避免風險,他們可能寧願簽訂長期契約而不是短期契約。現在的問題是,由於預測方面的困難,有關物品或勞務供給的契約期越長,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小,從而買方也越不願意明確規定出要求締約對方幹些什麼。對於供給者來說,通過幾種方式中的哪一種來進行物品或勞務的供給,井沒有多大差異,可對於物品或勞務的購買者來說就不是如此。但由於購買者不知道供給者的幾種方式中哪一種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將來要提供的勞務只是以一般條款規定一下,而具體細節則留待以後解決。契約中的所有陳述是要求供給者供給物品或勞務的範圍,而要求供給者所做的細節在契約中沒有闡述,是以後由購買者決定的。當資源的流向(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變得以這種方式依賴於買方時,我稱之為「企業」的那種關係就流行起來了。21【professor
另一個應該注意的因素是,有管制力量的政府或其他機構常常對市場交易和在企業內部組織同樣的交易區別對待。如果我們考察一下銷售稅的課徵就會看到,顯然,它是一種有關市場交易而不是在企業內部組織的同樣交易的稅收。既然現在有兩種不同的可供選擇的「組織」方法,通過價格機制或通過企業家,那麼這樣的政府管制便會導致企業的存在,不然企業的存在就沒有任何理由和目的。這為在一個專業化的交換經濟中企業的出現提供了一個理由。當然,對於企業已經存在的情形而言,諸如銷售稅這樣的措施只不過會使企業變得比原來更大。同樣,意味著定量配給的配額和價格控制的辦法對於那些為自己生產產品的企業是沒有作用的,這等於給那些在企業內部組織生產而不通過市場的企業以好處,必然鼓勵企業規模的擴大。但是,上述這些作為監督、管理的措施會導致企業的出現,這一點是令人難以置信的。然而,如果企業的存在沒有其他理由,那麼這些措施會產生這樣的結果。
因此,以上這些就是在一個通常被假定由價格機制「組織」資源分配的專業化交換經濟中,諸如企業這類組織存在的原因。所以,當資源的導向依賴於企業家時,由一些關係系統構成的企業就開始出現了。
這種初具輪廓的觀念看來會有助於對企業規模擴大或縮小的含義作出科學的解釋。當追加的交易(它可以是通過價格機制協調的交易)由企業家來組織時,企業就變大;當企業家放棄對這些交易的組織時,企業就變小。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研究決定企業規模的力量是否有可能。為什麼企業家不少組織點或多組織點交易呢?注意一下奈特教授的觀點是有意義的:
「效率與規模之間的關係是最嚴肅的理論問題之一,從本質上講,就一個工廠的效率與規模之間的關係而言,其在相當程度上與其說是取決於智力的一般原理,不如說是取決於個人人格和歷史機遇。但這個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壟斷收益的可能性對企業不斷的和無限的擴張提供了強有力的激勵,而這種力量必然被隨著企業規模的增大而使效率下降(在貨幣收入的生產中)的一些同樣強有力的力量所抵銷,所有這些即使在有限競爭時也存在。」23【奈特教授】
奈特教授似乎認為科學地分析企業規模的決定是不可能的。現在,我們將在上述企業概念的基礎上,試圖完成這個任務。
前已論及,企業的引入基本上是由於市場運行成本的存在。一個與此相關問題是(遠非奈特教授所提出的壟斷問題),既然通過組織能消除一定的成本,而且事實上減少了生產成本,那麼為什麼市場交易仍然存在呢?24【奈特教授】為什麼所在生產不由一個大企業去進行呢?對這一向題,看來確有某種可能的解釋。
首先,當企業擴大時,對企業家的功能來說,收益可能會減少,也就是說,在企業內部組織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會上升。25【奈特教授】自然,企業的擴大必須達到這一點,即在企業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於在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於由另一個企業家來組織這筆交易的成本。其次,當組織的交易增加時,或許企業家不能成功地將生產要素用在它們價值最大的地方,也就是說,不能導致生產要素的最佳使用。再者,交易增加必須達到這一點,即資源浪費帶來的虧損等於在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成本,或者等於由另一個企業家組織這筆交易的虧損。最後,一種或多種生產要素的供給價格可能會上升,因為小企業的「其他優勢」大於大企業。26
上文已經指出這樣一點:企業將傾向於擴張直到在企業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於通過在公開市場上完成同一筆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個企業中組織同樣交易的成本為止。但如果企業在低於公開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這一點上或在等於在另一個企業中組織同樣交易的成本這一點上停止其擴張,在大多數情況下(「聯合」28【尼古拉斯·卡爾多】的情況除外),這將意味著在這兩個生產者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其中每一方都能在低於實際市場運行成本的水平上組織生產。如何解決這個悖論呢?為了便於說明,我們來舉一個例子。假定A向B購買產品,且A和B都能在低於其現在成本的條件下組織市場交易。我們可以假定,B不是組織生產的一個過程或階段,而是組織許多個。假如A由此希望避免市場交易,那他將不得不接管所有由B控制的生產過程。除非A接管了所有生產過程,否則市場交易將依然存在,儘管市場上交易的是不同的產品。但我們前面已經假定,每一個生產者的擴張會導致效率降低;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附加成本會上升。A組織先前由B組織的交易的成本可能會大於B做這件事的成本。只有當A組織B的工作的成本不大於B的成本且數量上等於公開市場上完成同樣交易的成本時,A才會由此接管B的所有組織。可一旦市場交易變得經濟時,以這樣的方式將生產分開也要付出代價,即在每一個企業中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是一樣的。
直到現在我們一直假定通過價格機制發生的市場交易是同質的。事實上,沒有一件事能夠比我們現代社會中發生的實際交易更多樣化了。這似乎意味著通過價格機制完成交易的成本是彼此差異很大的,而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成本亦如此。因此,即使撇開收益遞減問題,在企業內部組織某些交易的成本似乎也有可能大於在公開市場上完成交易的成本。這必然意味著通過價格機制完成的交易是存在的,但這意味著必須存在一個以上的企業嗎?顯然不是,因為在經濟體制中,凡是資源導向不直接依賴於價格機制的所有領域,都能被組織到一個企業中去。本文早先討論的因素看來很重要,儘管難以斷言「管理收益遞減」或要素供給價格上升是否看起來更為重要。
所以,當其他條件相同時,企業在如下情況下將趨於擴大:
組織成本愈少,隨著被組織的交易的增多,成本上升得愈慢。
企業家犯錯誤的可能性愈小,隨著被組織的交易的增多,失誤增加得愈少。
企業規模愈大,生產要素的供給價格下降得愈大(或上升得愈小)。
對不同規模的企業而言,除了生產要素的供給價格千差萬別外,隨著被組織的交易的空間分佈、交易的差異性和相對價格變化的可能性的增加,組織成本和失誤帶來的虧損似乎也會增加。29【E.A.G.羅賓遜】當更多的交易由一個企業家來組織時,交易似乎將傾向於既有不同的種類也有不同的位置。這為企業擴大時效率將趨於下降提供了一個附加原因。傾向於使生產要素結合得更緊和分佈空間更小的創新,將導致企業規模的擴大。30【E.A.G.羅賓遜】傾向於降低空間組織成本的電話和電報的技術變革將導致企業規模的擴大。一切有助於提高管理技術的變革都將導致企業規模的擴大。31,32【莫里斯·多布】
應該注意到,上面給出的企業的定義能被用於對「聯合」和「一體化」33作出精確的解釋。當先前由兩個或更多個企業家組織的交易變成由一個企業家組織時,便出現了聯合。當所涉及的先前由企業家之間在市場上完成的交易被組織起來時,這便是一體化。企業能以這兩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同時以這兩種方式進行擴張。整個「競爭性產業的結構」便能用通常的經濟分析方法來處理了。
3
前一節中所考察的問題井沒有被經濟學家們所完全忽視。現在需要考慮的是,為什麼上述關於企業在專業化交換經濟中出現的原因比其他已有的解釋更可取。有人說,企業存在的原因可以從勞動分工中發現。這是厄舍教授的觀點,這一觀點已被莫里斯·多布先生接受和擴展。企業是「勞動分工日益複雜的結果……經濟分工程度的增長需要一定的一體化力量,沒有一體化力量,分工將導致混亂;而且正是因為在分工經濟中存在一體化力量,產業形式才富有意義。」34【厄舍教授】這一答案的結論是明顯的。「分工經濟中的一體化力量」已經以價格機制的形式存在了。經濟科學的主要功績或許是它已表明沒有理由認為專業化必然導致混亂。35【約翰·貝茨·克拉克】莫里斯,多布先生給出的原因因此是站不佳腳的。必須說明的是,為什麼一種一體化力量(企業家)會替代另一種一體化力量(價格機制)。在奈特教授的《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一書中可以找到已有的說明這一事實的最有意思的(也可能是最廣為接受的)理由。他的觀點將詳細說明如下。奈特教授從不存在不確定性的體制開始說明:
「個體在絕對自由而沒有合謀人的情形下的行動,應該是通過勞動的一級和二級分工及資本的使用等來組織經濟生活,這在今天的美國已發展到廣為人知的程度。能喚起人們想像力的基本事實是生產團體和行政機構的內部組織。當不確定性完全不存在時,每個個人都能夠掌握有關勢態的全部知識,任何責任管理的性質和對生產活動的控制就都沒有必要了。甚至任何現實意義上的市場交易也將不復存在。未經加工的原材料和生產服務流向消費者將完全是自動的。」36《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奈特教授說,我們可以想像這種協調是「單靠試錯法發揮作用的長期實踐過程的結果,」沒有必要「去想像每個工人處於與他人的工作有關的『事先建立起的和諧』氣氛中在恰當的時間裡準確無誤地做著恰當的工作。那裡或許有旨在協調個人活動的管理者和監督者等」這些管理者僅承擔單純的日常職能,「沒有任何性質的責任。」37《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奈特教授接著說:
「把不確定性、無知的事實和只靠判斷而不靠知識進行行動的必要性導入伊甸園式的情形中,其特徵會完全改觀……伴隨著不確定性的存在而行事,行動的實際執行在現實意義上變成生活的次要部分了,而首要的問題和職能是決定做什麼和怎樣去做。」38《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不確定性的事實帶來了有關社會組織的兩個最重要的特徵。
「第一,物品是為市場而生產的,其基礎是完全非個人的需求預測,而不是為滿足生產者自己的需要。生產者承擔了預測消費者需求的責任。第二,預測工作和與此同時的對生產的技術指導和控制的大部分會進一步集中在一小部分生產者那裡,由此出現了新的經濟工作人員——企業家。……當存在不確定性時,決定做什麼和怎麼做的任務相對於其實施處於支配地位,生產團體的內部組織不再是無關緊要的事情和機械性的細節。決策和控制功能的集中化是亟需的,一個『頭領化』的過程不可避免。」39《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最根本的變化是:
「在這種體制下,自信者和冒險家承擔風險或保證動搖者和膽小鬼獲得一定的收入,以此作為對實際結果進行分配的交換……出於人類的天性,我們知道,一個人保證另一個人行動的特定結果而沒有賦予其支配他人工作的權力是不現實的和非常罕見的。另一方面,沒有這樣的保證,後者不會將自己置於前者的指揮之下……功能的多層次專業化的結果是企業和產業的工資制度,它在世界上的存在是不確定性這一事實的直接結果。」40《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這些引語表明了奈特教授的理論的實質。不確定性的存在意味著人們不得不預測未來的需要。因此出現了一個特殊階層,他們向他人支付有保證的工資,並以此控制他人的行動。因為良好的判斷力通常與一個人對其判斷力的自信心相聯繫,所以這個特殊階層起著作用。41《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
奈特教授似乎給自己留下了幾個需要商榷的題目。首先,正如他自己指出的,某些人具有較好的判斷力和知識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他們只能從親自參加生產中獲得收入。他們可以出賣建議和知識。每-個企業都買下了一大幫顧問的勞務。我們可以想像-個所有的建議和知識都是按需購買的體制。其次,通過與正在進行生產的人締結契約而不是主動地參加生產也能以較好的知識和判斷力獲得報酬。商人購買期貨即為一例。但這只不過說明,給予完成的某些行為以報酬保證而沒有去指揮這些行為的完成,是完全可能的。奈特教授說「基於人類的天性,我們知道,一個人保證另一個人行動的特定結果而沒有賦予其支配他人工作的權力是不現實的和非常罕見的,」這顯然是不正確的。大部分工作是根據契約去做的,就是說,契約保證給締約人的某些行為以一定的收益。但這並沒包含任何支配。然而,這確實意味著相對價格制度發生了變化,並將出現生產要紊的重新安排。42奈特教授提到的「沒有這樣的保證,後者不會將自己置於前者的指揮之下」這一事實與我們正在考察的問題無關。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奈特教授認為「即使在不存在不確定性的經濟體制中,仍存在協調者,儘管他們僅承擔日常工作的職能。奈特教授迅速補充說他們將「沒有任何性質的責任」,於是問題出現了:誰給他們報酬?,為什麼?奈特教授似乎從末說明價格機制被替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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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說明這一點看來是重要的,那就是上述討論與「企比成本曲線」的一般問題的相關性。人們有時假定,如果企業的成本曲線向上傾斜,在完全競爭條件下,企業在規模上會受到限制;43【尼古拉斯·卡爾多】而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企業在規模上受到限制是因為當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時,企業不願意付出大於產出的生產代價。44【E.A.G.羅賓遜】但顯然企業可以生產一種以上的產品,所以,沒有顯而易見的原因說明為什麼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成本曲線向上傾斜和在不完全競爭的情況下,邊際成本通常不低於邊際收益的事實會限制企業的規模。45【E.A.G.羅賓遜】46【不完全競爭的經濟學】作出了僅生產一種產品的簡單假定,但研究企業生產的產品種數是如何決定的,顯然是重要的,同時,沒有一種假定實際上只生產一種產品的理論會有非常大的實際意義。
有人或許會說,在完全競爭條件下,既然生產的每一種產品都能按照通行的價格出售,那麼就沒必要生產任何其他產品了。但這一說法忽視了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可能存在這一情況:組織一種新產品的交易較之繼續組織老產品的交易成本要低。這一點可以用下面的方法加以說明。根據馮·屠能的思路,設想有一個小鎮,是消費中心,還有一些產業分佈在這個中心的周圍。這些情況可用下圖說明,其中A,B,C表示不同的產業。設想一個企業家從X開始控制交易。現在,當他在同一種產品(B)上擴大其生產經營活動時,組織成本會增加,直到它等於鄰近的其他產品的組織成本為止。隨著企業的擴張,企業生產由此將從一種產品發展到多種產品(A和C)。這樣處理問題顯然是不全面的,47【馮·屠能】但對於表明僅僅論證成本曲線傾向於向上不能得出企業規模會受到限制的結論,則是必要的。至此,我們只考察了完全競爭的情況,而不完全競爭的情況似乎是顯而易見的。
為了確定企業的規模,我們不得不考慮市場成本(即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和不同企業家的組織成本,而後我們才能確定每一個企業生產多少種產品和每一種產品生產多少。因此,肖夫先生48
5
現在唯一剩下的問題是,看一看已經發展起來的企業概念是不是與現實世界中的情況相一致。通過考慮通常被稱為「主人與僕人」或「僱主與僱員」的法律關係,我們能很好地研究現實中企業的構成問題。49這種關係的實質列舉如下:
「(1)僕人必須向主人或主人的其他代理人承擔提供個人勞務的義務,而契約就是有關物品或類似物品的出售的契約。
(2)主人必須有權親自或者通過另一個僕人或代理人控制僕人的工作。有權告訴僕人何時工作(在服務時間內)和何時不工作,以及做什麼工作和如何去做(在服務範圍內),這種控制和干預的權利就是這種關係的本質特徵,它從獨立的締約人或從僅向其僱主提供其勞動成果的僱員中區分出了僕人。在後一種情形中,締約人或執行人不是在僱主的控制下做工作和提供勞務,而是他必須計劃和設法完成他的工作,以便實現他答應提供的結果。」50
由此可見,指揮是「僱主與僱員」這種法律關係的實質,這正是上文所提出的經濟概念。巴特教授的話是值得注意的「代理人與僕人的區別並不是存在或不存在固定工資或由企業專門委員會決定的報酬,而是代理人有就業的自由。」51【Batt】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我們給出的定義與現實世界中的企業是非常接近的。因此,我們的定義是現實的。那麼,我們的定義能應用嗎?答案顯然是肯定的。當我們考慮企業應多大時,邊際原理就會順利地發揮作用。這個問題始終是,在組織權威下增加額外交易要付出代價嗎?在邊際點上,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成本或是等於在另一個企業中的組織成本,或是等於由價格機制「組織」這筆交易所包含的成本。實業家們不斷地進行實驗,多控制一點或少控制一點交易,用這個辦法來維持均衡。這就為靜態分析提供了均衡狀態。但顯然,動態因素也是相當重要的。一般只有對引起企業內部組織成本和市場成本的變化作了調查,才能說明企業規模為什麼擴大或縮小。我們因此有了滾動均衡理論。上面的分析也似乎澄清了經營和管理之間的關係。經營意味著預測和通過簽訂新的契約、利用價格機制進行操作。管理則恰恰意味著僅僅對價格變化作出反應,並在其控制下重新安排生產要素。實業家們通常具有這兩種功能是上面所討論的市場成本的明顯結果。最後,這樣的分析就使我們更準確地敘述企業家的「邊際產品」的含義。但對這一點的詳細描述會使我們遠遠超出相形之下較為簡單的定義和分類的任務。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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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本文的以下部分,我將使用企業家這個概念,並稱在一個競爭性體制中替代價格機制指揮資源的人或人們為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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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難看出,在計劃經濟中,當國家接管一個產業時,正在做的事情實際上已被價格機制預先做掉了。通常人們所沒有認識到的是,任何一個實業家在組織他的各個部門之間的聯繫時,也做著能通過價格機制完成的事情。因此,在德賓先生的回答中存在著這樣的觀點,那就是,他強調包含在經濟計劃中的問題,而同樣的問題必須由競爭性體制中的實業家來解決。(參見「Economic
15
他談到,「對於零售商店和保險公司而言,起因於無須為生計奔波的願望(這常常是工人生活的主要目標)而給業務熟練的人以較多的報酬是很困難的。」
16儘管如此,這也全然不是虛構出來的。據說,一些小店主賺的錢就比他們的店員少。
17
1.文中指出,這樣的偏好可以存在,儘管他給出的例子幾乎是與本文中給出的例子相對立的。
18
19厄舍教授在討論資本主義發展時注意到這種影響。他說:「部分成品不斷的買和賣完全是浪費能源。」(「Introduction
20對企業家權力沒有限定是有可能的。這將是自發的奴隸制度(參見professor
21當然,對於企業是否存在劃出一條嚴格的界線是不可能的,指揮可以或多或少地存在。它與是否存在主人與僕人或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這樣的法律問題是相類似的。參見下文對這個問題的討論。
22奈特教授的觀點下面將更加詳細地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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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某些市場運行成本只有通過取消「消費者選擇」才能消除,這些是零售的成本。可想而知,這些成本或許是如此之高,以致於人們被迫打算接受定量,因為獲得的額外產品是相當於其選擇損失的價值的。
25該觀點假定市場交易可以認為是均質的,顯然,這事實上是不真實的。該含義下面考慮。
26對於企業的不同規模生產要素供給價格的變化的討論,參見E.
27當然,這樣的討論是簡單的和不完全的。更進一步討論這個特殊問題,參見N.
公司的平衡、管理的問題和堅定人的大小",經濟的日記,1934
28這個名詞的定義下面將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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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這似乎對說明技術單位是重要的,參見E.A.G.
31應該注意到,大多數創新將使組織成本和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發生變化,在這樣的情形中,創新趨向於使企業變大還是變小將取決於這兩種成本的相對影響。例如,假定電話降低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大於它降低的組織成本,那麼它將對降低企業規模產生影響。
32對這些動態力量的說明是由莫里斯·多布提出的,參見Russian
33這常常被稱為「縱向一體化」。聯合實質上則是「橫向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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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這表明,不存在企業的私人企業家制度是可能的。可以料想到,在實踐中,企業家的兩種職能,一種是通過預測需要和根據這樣的預測的行動來現實地影響相對價格制度,另一種是按照既定的相對價格制度的管理:常常由同一些人來實行,可在理論上保持兩種職能的分立性似乎是重要的。這一點下面將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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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羅賓遜先生稱這是殘存著小企業的不完全競爭狀態。
45羅賓遜先生的結論似乎是定義錯了。懷特先生說:「企業規模在壟斷競爭條件下受到限制是顯然的。」(Ho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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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就像上面已經表明的,區位僅僅是要素影響組織成本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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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關在邊緣地區需求的增加與價格變化供給者影響的關係,肖夫先生問:「……為什麼老企業在邊緣地區不開分部呢?」假如這個觀點在主題上是正確的,那麼這是羅賓遜夫人無法回答的問題。
49「僱主與僱員」的法律概念和企業的經濟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因為企業含有由別人的財產或他們的勞動控制的意思。但這兩個概念的一致性是完全存在的,因為在評價經濟概念的價值時,法律概念的檢查是有意義的。
50.Batt,The
51.Op.
編者按:科斯與中國的距離,永遠定格在一個月。
2013年9月2日,102歲的羅納德·科斯與世長辭。這位經濟學巨匠,是新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開山鼻祖,也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此時,距離他的首次中國之行僅差一個月,他原本計劃在2013年10月前來中國,完成多年夙願。
科斯終其一生從未踏上中國的土地,但他的產權與交易理論卻奇異地在這個大國產生著難以估量的深遠影響。活躍在中國改革大舞台上的大批經濟學家,手握科斯提供的理論工具,在迄今全世界最大的「金礦」裡淘金——不僅投身經濟學的學術研究,更是探索中國層次豐富的制度創新。
「中國的奮鬥,便是人類的奮鬥,我將長眠,祝福中國。」在科斯用自己所獲的諾貝爾獎金資助的關於中國經濟改革的研討會上,他曾經深情地如此說。在他逝去之際,南方週末特刊發一組文章,懷念這位對中國改革做出過重要貢獻的大師,並重溫他的囑咐:「要將思想變成現實,比我行將要進入的長眠更難一些。」
如果說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作為一種老制度經濟學鼓舞了中國的革命走向成功,那麼科斯所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將是中國的改革走向成功的當然指導之一。
科斯教授於1910年出生在英國倫敦,1932年大學畢業,後赴丹迪經濟暨商業專校、利物浦大學、倫敦經濟學院任教。1950年,科斯移民到美國,先後於布法羅大學和弗吉尼亞大學任教,之後一直擔任芝加哥大學教授和《法律經濟學》主編,直至1982年退休。其後,他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學榮譽教授及法律與經濟學資深研究員。
科斯教授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產權理論的奠基人。與此相關、交叉或包含的學科包括交易成本經濟學、產權經濟學、契約經濟學、法律與經濟學、憲政經濟學等等。
他在新制度經濟學的開創性研究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群體的後續研究,把制度和企業引入了此前把眼睛盯緊市場價格體系、注重詮釋市場價格體系如何發揮作用的主流經濟學,論證了企業、產權、契約和市場之間的關係以及這些因素對於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科斯的理論影響了張五常、茅於軾、吳敬璉、張維迎、周其仁等一大批富有影響力的華人經濟學家。
我本人作為制度研究學者,也難免落此「俗套」。天則經濟研究所就以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為立所之本。
與此相應,新制度經濟學及其相關、交叉和包含的學科理論對中國的經濟改革研究發揮了深遠的影響,從而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中國有關經濟改革的話語體系和實踐。在驚聞科斯教授仙逝之際,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甚至提出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應該學習科斯理論。
科斯的仙逝不僅是學術界的巨大損失,而是整個世界的巨大損失。就是因為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不僅具有高屋建瓴的理論價值,而且具有深遠廣闊的政策意蘊。如果說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作為一種老制度經濟學鼓舞了中國的革命走向「成功」,那麼科斯所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是中國的改革走向成功的當然指導之一。科斯對於中國學界的最後正式勉勵可能就是他2013年7月祝賀天則經濟研究所成立20週年慶典的親筆祝賀:「天則所無疑將在開放思想市場的過程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科斯因為對生產的制度結構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榮獲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他的傑出貢獻是發現並闡明了交易成本和產權在經濟組織和制度結構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根據盛洪教授的總結,科斯最偉大的學術成就,就是在一個理性至上的時代,用理性的形式和方法證明了自然發生和演進的產權制度是有效的——也就是說,中國的轉型說明,哈耶克意義上的自發秩序遠勝於人為設計的秩序。
科斯的代表作是兩篇著名的論文,其一是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本質》。該文以演繹推理的方法獨闢蹊徑地討論了企業存在的原因及其擴展規模的界限問題,科斯創造了「交易成本」這一重要概念來予以解釋。
所謂交易成本,即「利用價格機制的費用」或「利用市場的交換手段進行交易的費用」,包括提供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的費用、訂立和執行合同的費用等。
科斯認為,當市場交易成本高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時,企業便產生了,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費用,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交易代替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當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等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時,就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
第二篇名文是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該文結合簡單的案例分析,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為零時合約行為的特徵,批評了庇古關於「外部性」問題的補償原則(政府干預),並論證了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交易即使在出現社會成本(即外部性)的場合也同樣有效。
科斯發現,一旦假定交易成本為零,而且對產權(指財產使用權,即運行和操作中的財產權利)界定是清晰的,那麼法律規範並不影響合約行為的結果,即最優化結果保持不變。換言之,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產權歸誰,都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將科斯的這一思想概括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並命名為「科斯定理」。
科斯教授上述短短的兩篇論文,催生了此後巨量的跟進研究文獻。這也為其在晚年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奠定了基礎。在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名單中,這方面足以與科斯教授相媲美的應該說是約翰·納什。後者在1950年遞交的普林斯頓大學博士論文題為《非合作博弈》,只有27頁正文,全文只引用了兩處文獻,就獲得了博士學位,並由此確立了他博弈論大師的地位,也為其在1994年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奠定了基礎。
對於科斯的理論,並不是沒有意見分歧。幾乎科斯提出的每一種理論,都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比如,如果我們把企業視為「契約的連接」或者「契約的網絡」,那麼企業的邊界存在模糊性。但是按照科斯的觀點,企業的邊界應該是明晰的,而實際上企業的邊界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不過進一步精準定義契約或者合約,就可以通過進一步發展科斯思想的方式來解決與此相關的企業邊界問題分歧。
有關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雖然存在意見分歧,但是解決方法仍然是繼續發展科斯的交易成本思想,甚至提出替代理論。但是,從真實生活中看,基於交易成本的科斯定理的應用非常廣泛。比如最簡單就是科斯《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養牛者的牛吃掉農夫的穀物的案例。單純否認交易成本反而是經濟學研究的倒退。
根據科斯的觀點,其交易成本經濟學把主流經濟學從黑板經濟學帶回到「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在2013年1月接受網易「意見中國-網易經濟學家訪談錄」欄目採訪時,科斯指出,原本由西方經濟學家所壟斷的經濟學主要研究對象是一個抽象並且不存在的世界,而他強調經濟學應該分析、討論真實的世界。他認為,這就是他的經濟學理論和傳統理論的區別。
根據科斯的助手王寧博士2010年底對科斯的採訪記錄,科斯教授稱「科斯經濟學」(他自己並不喜歡這一名稱)或者「真實世界的經濟學」為「正確的經濟學」。他認為,「正確的經濟學」應當研究真實世界的經濟運行,且如果加以適當運用,經濟學應當能夠闡明經濟系統是如何運行的,以及當系統運行出現問題時該如何解決。
根據國內學者圈的一般理解,在其強調過程中,他們更強調基於案例研究抽象出一般概念和理論的研究。不過,這只是科斯方法論的一半。
科斯方法論的另一半應該是演繹推理的方法。比如科斯的論文《企業的本質》就運用此種方法。奧地利學派的研究基於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和主觀主義方法論,不是基於案例,而是基於演繹分析,由此建構概念和理論,得出一些普遍的經濟學規律和定理,也屬於後一種意義上的「真實世界的經濟學」。
此外,一般的新制度經濟學教科書納入了新古典經濟學的最大化均衡框架,實際上對「真實世界的經濟學」有所背離。科斯本人秉承英國普通法理念,其方法論有著較大的演化論特徵。根據科斯的看法,經濟學有很多方面要向生物學和醫學學習。這兩個學科從細胞層次逐步上升到器官層次來研究人體的總體運轉,不同器官之間相互協調的方式,以及當某個地方出現問題需要修復時該怎樣做。因此,科斯的演化視角不同於一般新制度經濟學教科書上的均衡範式,與哈耶克的認識論有著同源之處。
確實,科斯對計量分析持一定的保留態度。他認為,經濟系統的運行方式是很複雜的,它由很多的組成部分組成,並且每個組成部分本身又是一個微型的系統。這些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整個系統的運行是非常之複雜的。對總體統計數據的一個回歸並不會讓你對經濟運行有很多的瞭解。
科斯對中國的長期興趣在某種程度上與他生而俱來的強烈好奇心有關。這種好奇,也是他鑽研的力量來源。早在學生時代閱讀馬可·波羅遊記時,科斯就對中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與張五常教授的交往增進了科斯對中國的瞭解和興趣。很多年前,張五常教授在芝加哥大學待了兩年,兩人經常一起聊天,這段生活對兩人都獲益匪淺。
張五常教授對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闡釋和拓展,影響了道格拉斯·諾斯、約拉姆·巴澤爾和威廉姆森。這樣一大批新制度經濟學家的理論貢獻,外加中國眾多經濟學家對之引接、闡釋和應用,最終對中國的改革研究形成了重要的影響。在此,張五常教授在中國對闡述、傳播和發展科斯的思想方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科斯與華人經濟學家有著較多的交往。其中張五常教授自然當屬首位。在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演說中,科斯多次提及張五常教授的貢獻。20世紀80年代初期,科斯就極力建議張五常去香港大學任教,因為他認為香港大學是當時對中國最新的經濟改革進行研究的最好去處。
1993年,科斯邀請盛洪教授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近年來,科斯還通過科斯基金會組織並資助了2008年芝加哥國際會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30年」,以及2010年芝加哥研討會「工業的生產結構」。實際上科斯等於用他自己獲得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獎金獨自資助了會議。
科斯在其人生的最後幾年,更加擔憂中國缺乏一種開放的「思想市場」。科斯反對持不同觀點者之間拼打得你死我活,認為:觀點可以相互競爭,但持不同觀點者是不需要互相殺戮的。
2011年的12月14日,科斯出現在《財經》年會開幕式的大螢幕上,向與會者致辭。他肯定了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經濟發展上所取得的驚人成績,包括經濟開放之初中共領導人的「順勢而為」與來自民間充滿生命力的「邊緣革命」(也就是自下而上推動的改革);同時也坦率而憂慮地指出:「如今的中國經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思想市場——這是中國經濟諸多弊端和險象叢生的根源。」
科斯承認中國在建設市場經濟方面取得了成就,改變非常巨大。但他認為,人們現在還沒有看到開放的「思想市場」,但是這終將會到來。從科斯看來,「思想市場」與「商品市場」有著顯著的區別。
他認為:在商品交換市場中,任何一個人都能向其他人出售商品;而在思想市場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對其他一部分人產生影響,他們只佔到總人口中的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卻非常重要。科斯指出:中國缺乏這樣的思想市場,不過未來會出現;人們可以看到中國經濟政策將會受益於思想的討論,並產生巨大的變化。
2013年,科斯與助理王寧合著的《變革中國》出版,激起了學界對科斯在書中所提中國需要「思想市場」的熱議。
而早在1974年的一篇名為《商品市場與思想市場》的論文中,科斯引用英國詩人彌爾頓在1644年的演講詞表達自己的觀點——「我們不能想像,將地球上的所有知識做成商品,像細毛製品和羊毛打包布那樣做上標記,發放許可證……」正如科斯在《財經》演講中所言,「開放、自由的思想市場,也許不能阻止錯誤思想或邪惡觀念的產生,但壓抑思想市場只會招致更壞的結果。一個運作良好的思想市場,能夠培育寬容,這正是有效的對偏見和自負的解毒劑。」
1988年,科斯曾給盛洪教授寫過一封信,在信中他說,「我堅信,對中國正在發生和已經發生的事情的研究和理解,將會極大地幫助我們改進和豐富我們關於制度結構對經濟體系運轉的影響的分析。」
這是他一直堅信的信念。在過去,經濟學曾是英國主導的一個學科,現在美國成為了經濟學的主導。如果中國的經濟學家能夠端正態度,那麼經濟學就會成為中國主導的一個學科。這也正是他們所應該做的。這也是他不喜歡「科斯經濟學」這個詞的一個原因。
科斯認為,在中國,新的「好經濟學」和新的「壞經濟學」都有很大的機會。我們想要看到「好經濟學」流行起來取得成功。這裡,「好經濟學」就是科斯所言「真實世界的經濟學」或「正確的經濟學」。
科斯之所以堅持這一點,是因為他認為這跟中國現在對新的思想接受度很高的事實有關。舊的思維方式已被拋棄,但新的方式還沒發展起來。他指出,如果「正確的經濟學」首先在中國發展起來,那麼就應該被未來的歷史學家叫做「中國經濟學派」。科斯覺得,捍衛權威是中國人的一個不好的特點,他認為,中國經濟學家應該做的,是在對中國市場經濟運行進行認真系統的調查的基礎上發展自己的觀點。
2010年12月29日,科斯教授迎來100歲生日。天則經濟研究所等國內十餘家學術機構召開「科斯與中國」學術研討會,為其祝壽。在會議上,科斯發表了現場電視講話。他認為,中國的經濟學家可以在這方面做出很大的貢獻,有很好的便利條件。他希望中國的經濟學家將會研究整個系統,在一個不斷變化的體系中,研究老的產品的生產體系和新的產品生產體系。
為此,「科斯中國學會」成立,科斯寄厚望於這一新建機構。他希望,新成立的這個機構能由學者組成,他們不是僅用一種方法,而是使用各種不同的方法,找到適合他們的學術路徑,帶來新的洞見和智慧。
在王寧的採訪記錄中,科斯認為,該學會的主要作用應該是促進中國經濟學家獨立思想的發展。學會不是要發展成一個大的組織,而是要成為一個由很多學者群組成的網絡。每個學者都應該竭盡全力對自己認為最重要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每個學者群形成一個小團體,就中國經濟的某個方面或某個地區進行研究。要鼓勵各種類型的研究,包括歷史的、統計的或者分析性的研究,只要這些研究對中國經濟的運行或變革提供了新的認識。這是得到全面的觀點的唯一路徑。
科斯教授曾對王寧說過,自己有生之年沒有到過中國,看來再也沒有可能去中國了,是終生莫大遺憾。最近一段時間,科斯教授在籌備2013年10月份訪問上海的旅程,但是他的仙逝最終中斷了他訪問中國大地的「中國夢」。
好在,越來越多的學者在中國進行真實問題的經濟學研究。相信終有一天,中國的學者能夠擁抱一個開放的思想市場,成就「中國經濟學派」,實現科斯的「中國夢」!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2012年9月5日
社會成本問題*
羅納德·科
一、有待分析的問題1
本文涉及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為。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廠的煙塵給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帶來了有害影響。對此類情況,經濟學的分析通常是從工廠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分歧的觀點展開的。在這一方面,許多經濟學家都因襲了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他們的分析結論無非是要求工廠主對煙塵所引起的損害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工廠不同的煙塵排放量及其所致損害的相應金額標準對工廠主徵稅,或者最終責令該廠遷出居民區(當然也指煙塵排放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地區)。以我之見,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為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二、問題的交互性質
傳統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的實質。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交互性質,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我在以前的文章2中列舉了糖果製造商的機器引起的噪聲和震動干擾了某醫生的工作的事例。為了避免損害醫生,糖果製造商將遭受損害。此事例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製造商採用的生產方法,並以減少其產品供給的代價來保證醫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裡的穀物所產生的問題。倘若有些牛難免要走失,那麼只有以減少穀物的供給這一代價來換取肉類供給的增加。這種選擇的實質是顯而易見的:是要肉類,還是要穀物?當然,我們不能貿然回答,除非我們知道所得到的價值是什麼,以及為此所犧牲的價值是什麼。再舉一例:喬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問題3。如果我們假定污染的有害後果是魚類的死亡,要決定的問題則是:魚類損失的價值究竟大於還是小於可能污染河流的產品的價值。不言而喻,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我想以一個案例的剖析作為分析的起點。對此案例,大多數經濟學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觀點,即當造成損害的一方賠償所有損失,並且定價制度是正常運行時(嚴格地說,這意味著定價制度的運行是不需成本的),這一問題就會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的穀物生長一案,是說明我們所討論的問題的很好例子。假定農夫和養牛者在毗鄰的土地上經營。再假定在土地之間沒有任何柵欄的情形下,牛群規模的擴大就會增加農夫的穀物損失,牛群規模擴大產生的邊際損害是什麼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取決於牛是否習慣於相互尾隨或並排漫遊,取決於隨著牛群規模的擴大和其他類似因素是否使牛變得越來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對牛群規模的擴大所造成的邊際損害的假定是無關宏旨的。
為簡化論述,我嘗試運用一個算術例子。假定將農夫的土地用柵欄圍起來的年成本為9美元,穀物價格為每噸1美元,並假定牛群頭數與穀物年損失之間的關係如下:
牛群頭數
(頭)
假定養牛者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他將牛群頭數從2頭增加到3頭,他須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決定牛群規模時,他就須聯繫其他成本來考慮這一因素。這就是,除非追加生產的牛肉(假定養牛者宰殺牛)價值大於包括增加的損壞穀物價值在內的附加成本,否則他不會擴大牛群。當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飛機、步話機和其他辦法可減少損害,如果其成本低於免於損失的穀物價值,這些辦法就會被採用。假定圈圍土地的年成本為9美元,養牛者希望有4頭或更多的牛,當沒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達到同樣目的時,養牛者願支付這筆費用。當柵欄圍起來後,由於損害責任而產生的邊際成本為零,除非牛群規模擴大而不得不加固並建造花費更大的柵欄,因為養牛者有責任依靠這些柵欄管好更多的牛。當然,對養牛者而言,不設柵欄而支付穀物的損失費也許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術例子中牛群只有3頭牛或更少一些時那樣。
人們可能會想,養牛者將支付所有穀物損失這一事實會促使農夫增加種植量,假如養牛者逐漸佔據了鄰近土地的話。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出售穀物,邊際成本等於已種穀物數量的價格,生產的任何擴張都會減少農夫的利潤。因為在新的情況下,穀物損害的存在意味著農夫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穀物量的減少,但既然養牛者將為損失的穀物支付市場價,所以農夫從既定產量中得到的收入不變。當然,放牛一般都會造成穀物損失,因此養牛業的開始出現會抬高穀物的價格,那時農夫就會擴大種植。不過,我只想將注意力限於單個農夫的情況。
我說過,養牛者佔據鄰近土地不會促使農夫增加產量,確切地說是種植量。實際上,如果說養牛會有什麼影響的話,那它只會減少種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塊土地而言,如果受損害的穀物價值是如此之大,以致於從未被損害的穀物的銷售中得到的收入少於耕種該塊土地的總成本,那麼對於農夫和養牛者來說,達成一筆交易而不將這塊土地留作耕種是有利可圖的。通過一個算術例子可以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假定起初耕種某塊土地所收穫的穀物價值為12美元,耕種成本為10美元,純收益為2美元。為簡明起見,假設農夫擁有土地。現在假定養牛者開始在鄰近的土地上經營,穀物損失的價值為1美元。在此情況下,農夫在市場上銷售穀物獲得11美元,因蒙受損失得到養牛者賠償1美元,純收益仍為2美元。現在假定養牛者發現擴大牛群規模有利可圖,即使損害賠償費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這意味著追加牛肉生產的價值將大於包括2美元額外損害賠償費在內的追加成本。但是,現在總的損害賠償支出是3美元。農夫耕種土地的純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農夫同意在任何的損害賠償低於3美元時就不耕種他的土地,則養牛者的境況就有改善。農夫為任何高於2美元的賠償費也會同意不耕種那塊土地。顯然,使農夫放棄耕作而達成滿意交易的餘地還是有的4。但同樣的觀點不僅適用於農夫耕作的整塊土地,而且也適用於任何分成小塊的土地。例如,牛有相當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樹陰地帶的路線,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兩旁的穀物損害量也許較大,因此,農夫與養牛者將發現,達成一項農夫不耕種這塊狹長土地的交易會對雙方都有利。
然而,這產生了一種進一步的可能性。假定牛有一條相當固定的路線,再假定耕種這一狹長土地所獲穀物價值為10美元,但耕種成本為1l美元。在沒有養牛者的情況下,土地就會荒蕪,然而,當出現養牛者之後,如果耕種這塊土地,所種穀物很可能會被牛損壞。在此情形下,養牛者將被迫支付給農夫10美元。誠然,農夫會損失1美元,但養牛者則損失10美元。很明顯,這種狀況不會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因為任何一方都不想這樣做,農夫的目的是要養牛者支付賠償,作為對農夫同意不耕種這塊土地的報答。農夫不可能獲得高於用柵欄圈圍這塊土地的成本的賠償費,獲得的賠償費也不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使養牛者放棄使用鄰近的土地。實際上,賠償費的支付額取決於農夫與養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牛者放棄這個地點,也不會不隨牛群規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
我認為,如果養牛者對相應的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定價制度運行正常,在計算牛群規模的擴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時顯然須考慮其他方面產值的減少這一因素。該成本應參照牛肉生產的附加價值來衡量,並假定養牛業處於完全競爭狀態時,養牛方面的資源配置將最佳化。需要強調的是,應計入養牛成本的其他地方的產值下降很可能低於通常牛對穀物的損害,這是由於作為市場交易的結果,可能停止耕種土地。在牛引起損害且養牛者願意支付賠償費的情況下,這筆賠償費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總是令人滿意的。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於該土地上使用生產要素的總產值與這些要素在次優用途下的附加產值之間的差額(即農夫不得不為這些要素支付費用)。若損害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則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產品將超過在考慮到損害後使用該土地的總產品。因此,人們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將各種要素投到其他地方的生產中去。僅規定牛損害穀物必須賠償但不允許終止耕種,會導致養牛業中生產要素過少和穀物種植業中生產要素過多。但如果存在市場交易,則對穀物的損害超過土地租金的情況不會持久。不論是養牛者支付給農夫一筆錢讓他放棄土地,還是養牛者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一筆稍高於農夫給的錢(若農夫自己正租地的話)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終結果都一樣,即使產值最大化。即使農夫種植在市場上無利可圖的穀物,這也純粹是短期現象,而且可以預料農夫與養牛者將達成一項停止種植的協定。養牛者仍將留在原地,肉類生產的邊際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對資源配置沒有任何長期影響。
四、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現在,我轉向分析這類案例,在這些案例中雖然假設定價制度運行順利(即成本為零),但是引起損害的企業對損害結果並不承擔責任。它不必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
我要說明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資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損害的企業承擔損害責任時的情況一樣。由於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資源配置是最優化的,因此沒有必要再重複這一論點。
我仍以農夫與養牛者為例。農夫的穀物損失隨著牛群規模的擴大而增大。假設牛群頭數為3(這是假設不考慮穀物損失時維持牛群規模的數量)。如果養牛者將牛減為2頭,農夫願支付3美元;如果減為1頭,則支付5美元;如果減為零,則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養牛人將牛群頭數保持在2頭而不是3頭,那麼他從農夫那裡可得到3美元。這3美元就成為增加第3頭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養牛人在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的損害負責),或者他不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損害不負責),這些都不會影響最後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頭牛的成本的一部分,井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慮。假如通過將牛群規模從2頭增至3頭,養牛業產值的增加大於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穀物賠償費),那麼,牛群規模將擴大;反之則反是。無論養牛者是否對相應的穀物損害負責,牛群規模都將一樣。
有人會提出,這種假定的出發點
人們可能會想到,一旦交易達成,將牛群規模增加到超出養牛者原本想維持的頭數之上,會對他有好處,這樣可以讓農夫支付更多的總費用。這也許是真的。這在本質上與農夫的一種耕種土地的行為(當養牛者承擔損害的責任時)類似,而作為與養牛者達成協議的結果,農夫最終要放棄的這塊土地(包括在沒有養牛業時也根本不耕種的土地)。但這種策略只是達成協議的序曲,並且不影響長期的均衡狀況。不論養牛者是否對他的牛引起的穀物損害負責,情況都一樣。
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為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五、問題的重新說明
工商業活動的有害影響可謂形形色色。英國早期的一個案例是關於一幢建築物阻礙空氣流通,從而影響一座風車的運轉5。最近在佛羅里達州的一個案例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鄰的旅店的日光浴場、游泳池和帳篷上投下陰影6。雖然走失的牛群和穀物的損失問題作為上兩節詳細說明的題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實際上是一種以不同形式出現的問題的典型。為了闡明我的論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我將著手分析四個實際案例以對此作出新的說明。
第一個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用於說明一般問題的「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Sturges
法院判決確定了醫生享有不讓糖果製造商使用機器的權利,但當然也有可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討價還價來修改法院判決所作的安排。如果製造商支付給醫生一筆錢,且其數目大於醫生將診所遷至成本較高或較不方便的地段所帶來的損失,或超過醫生減少在此地看病所帶來的損失,或多於作為一個可能的建議而建造一堵牆以隔開噪聲與震動所花的成本,醫生也許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允許製造商的機器繼續運轉。如果製造商付給醫生的錢少於他改變在原地的生產方式、或停止生產、或搬遷他處所需要的費用,製造商也許會願意這樣做。問題的解決實質上依賴於他繼續使用機器是否使製造商的收入增加大於給醫生帶來的收入減少9。但現在考慮如果製造商勝訴的話,那麼,他將有權繼續使用有噪聲和震動的機器而不必支付給醫生任何賠償費。於是,情況就要倒過來了:醫生將不得不付錢給製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機器。如果醫生在機器繼續使用時減少的收入大於他付給製造商的費用,那麼顯然在由醫生付錢以使製造商停止使用機器方面就大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就是說,製造商繼續使用機器並且向醫生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的不利情境(如果醫生有權不讓製造商使用機器的話),將變為醫生想付錢給製造商以促使他不繼續使用機器的情境(如果製造商有權使用機器的話)。此案的基本情況與牛損壞穀物的例子完全一樣。在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時,法院有關損害責任的判決對資源的配置毫無影響。誠然,法官們認為他們正在影響經濟制度的運行
「庫克訴福布斯案」(Cooke
「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Bryant
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他房子內任何一間裡生火而室內都沒有煙;兩幢房子保持這一狀況達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舊房並蓋起了新房。他們在原告煙囪旁造了一堵牆,超過了原先的高度,並且在房頂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時,煙囪的煙就會進入室內。
當然,煙囪冒煙是造牆和堆放木材影響了空氣流通所致。在陪審團的審理中,原告得到40英鎊的損害賠償費。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初審判決被推翻。布拉姆韋爾法官指出:
……據說,而且陪審團已發現,被告的所作所為引起了對原告房屋的侵害。我們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一點。無疑,侵害是存在的,但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們沒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們的房子和木材沒有什麼害處。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為他在離被告的牆過近的地方的煙囪裡生火,煙無法消散而進了室內。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將煙囪挪個地方,一旦他將煙囪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復存在了。那麼,是誰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後建房,毫無疑問這是原告引起的;即使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結論實際上也是一樣。但是(同樣的回答實際上意味著),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們將有權這樣做。如果原告除了忍受被告的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權利之外,沒有任何通氣的權利,那麼他的權利就服從於被告的權利,而且雖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造成了對原告的侵害,但他們對此並沒有責任。
科頓法官還說:
據說,被告房牆的豎立確實幹擾了原告屋內居住者的舒適感,而且據說,被告對於侵害需負責任。通常情況下確實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為並不是將任何煙塵和有害氣體送進原告屋內,而是以某種方式阻斷了原告房子煙塵的出路,對此……原告並無法律權利。原告引起了煙塵,影響了自己的舒適。除了他有……權以特定的方式擺脫這種來自被告的干擾之外,他不能起訴被告,因為是他自己引起了煙塵,而對此他沒有採取任何有效的防範措施,從而造成了煩惱。這好比某人試圖通過下水道將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鄰居土地上一樣,在使用者取得權利之前,鄰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無疑,對產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這會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鄰居的行為是合法的,且他對可能引起的結果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造成污水的人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並不想表明,不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作為雙方當事人討價還價的結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煙囪高度的成本等為前提條件),該情況的任何改變都準確無誤地會有同樣結果,因為在牛的例子和對前兩個案例的討論中已詳細分析了這一點。我所要討論的是上訴法院法官的論點,即煙塵妨害不是由造牆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該情況的新奇之處在於蒙受煙塵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問題並不是微不足道的,因為這是所討論問題的核心。究竟誰引起了煙塵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牆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沒有牆壁,就不會有煙塵妨害;在造牆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會有煙塵妨害。不造牆或不生火,煙塵妨害就消失了;按照邊際原理,顯然,雙方都有責任,則雙方在決定是否繼續會產生煙塵的行為時,都將面臨由煙塵帶來的損失,這是一種成本。而且在有進行市場交易的可能時,這正是實際上會發生的。儘管造牆者對妨害不負法律責任,但因為可以推定煙囪所有者願支付給他一筆錢以消除煙塵,這筆錢就成了繼續擁有高牆和在房頂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認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煙塵的觀點,只有在我們假定牆壁是既定的條件下才是正確的。法官的判決意味著建造高牆的人有權這樣做。如果煙囪裡冒出的煙對木材造成損害,那麼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時,造牆者蒙受了損失,此案就與「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無疑問,生火者要對木材的損失負責,儘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牆前不存在任何損失。
法官們不得不判定法律責任,但這不應使經濟學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經濟問題的性質。在牛群與穀物的例子中,的確是沒有牛群就不會有穀物損失;同樣,沒有穀物也就沒有穀物損失。如果糖果製造商不開動他的機器,醫生的工作就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醫生不在該地設立診所,那麼機器並沒有影響任何人的工作。生產硫酸氨產生的氣體使草蓆變黑,但如果草蓆製造商不在該地晾草蓆或使用另一種漂白劑,那麼也不會有任何損害。如果我們想討論問題的因果關係,那麼當事人都引起了損害。如果我們想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那麼理想狀態應是雙方當事人在決定他們的行動計劃時都考慮有害影響(即妨害)。順利運行的定價制度的長處之一是,如前所述,因有害影響而造成的產值下降將是當事雙方的一種成本。
「巴斯訴格雷戈裡案」(Bass
對經濟學家來說,法院在決定合法權利時陳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為判決中許多因素對經濟學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正因為如此,從經濟學家的角度看,與此相同的情況將由法院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解決。所有涉及有害影響案例的經濟問題,是如何使產值最大化。在「巴斯訴格雷戈裡」案中,通過水井得到的新鮮空氣有利於啤酒生產,但排出的混濁空氣影響了鄰居的舒適。經濟問題是要決定在二者之間選擇哪一個: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鄰房屋的主人的不適感,還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適感。在決定該問題時,「被遺忘的授權的原則」與法官的看法有關。但應該記住,法院面臨的迫切問題不是由誰做什麼,而是誰有權做什麼。通過市場交易修改權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當然,如果這種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那麼通常會出現這種權利的重新安排,假如這種安排會導致產值的增加的話。
六、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迄今所闡述的觀點都假定(這在第三、四節很明顯,第五節也暗含了這一觀點),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當然,這是很不現實的假定。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願望和條件,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極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會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
前幾節中,在研究通過市場重新安排合法權利的問題時,已經強調了這種重新安排只有通過市場進行,才會導致產值的增加。但這一論點假定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重新安排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重新安排才能進行。反之,禁令的頒佈和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可能導致發生在無成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活動的終止(或阻止其開始)。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利的一種安排會比任何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安排,否則通過轉移和合併權利達到同樣後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於最佳的權利安排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下一節將討論界定合法權利過程中的若干經濟問題,在本節中我將研究權利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既定市場交易的成本。
顯而易見,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14。在企業內部,各種互相協作的生產要素間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考慮到各種活動之間的相關性將對土地的純收益產生影響,一個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將他的土地投入各種用途,因此省去了進行不同活動的那些人之間的不必要的討價還價。大建築物或同一地區內若干毗鄰房地產的所有者都會以同樣方式行動。事實上,用我們的話來說,就是企業要獲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重新安排的結果,而是作為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於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難締結契約和試圖描述當事人同意做什麼和不同意做什麼(例如,當事人可能會或不會引起的氣味和噪聲的數量和種類)的情況下,就需要制訂冗長的和極其複雜的文件,長期的契約就有可能被採用15。如果企業的出現或現有企業活動的擴展在許多解決有害影響問題時未作為一種方式被採用,這也不足為奇,因為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活動的重新安排所獲的收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採用這種方式。我並不想詳細分析這一方式的特性,因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對此作了說明。
但是,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制之下時更是如此。以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在一單個企業範圍內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去建立一套有關各種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調整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強制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以及什麼是必須遵守的。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過行政機關)在解決煙塵妨害時,可能頒佈可以採用或不許採用的生產方法(例如,應安置防煙塵設備或不得燃燒某種煤或油),或者明確特定區域的特定經營範圍(如區域管制)。
在某種意義上講,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但不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企業),因為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但通常的企業在經營中要受到種種制約,因為在它與其他企業競爭時,其他企業可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同樣的活動;還因為,如果行政成本過高,通常市場交易就會代替企業內部的組織。政府如果願意的話,就能完全避開市場,而企業卻做不到。企業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達成市場協定。正如政府可以徵兵或徵用財產一樣,它可以強制規定各種生產要素應如何使用。這種權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就組織中的行為而言)。進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執行機構以確保其管制的實施。
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或至少是沒有特別的政府力量的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政府行政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屈從於政治壓力的且不受任何競爭機制制約的,易犯錯誤的行政機構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區域性的管制,將必然提高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而且,這種適用於許多情況的一般管制會在一些顯然不適用的情況中實施。基於這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但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制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
當然,一種進一步的選擇方案是,對問題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過行政機制進行管制來解決問題所包含的成本經常很高(尤其是假定該成本包括政府進行這種干預所帶來的所有結果),無疑,通常的情形是,對帶有有害效應的行為進行管制的收益將少於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本節對有害效應問題的討論(考慮了市場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夠的。但這至少可使人們明白,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實際上,對政策問題要得出滿意的觀點,就得進行耐心的研究,以確定市場、企業和政府是如何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經濟學家需要研究經紀人將當事各方聚攏在一起的工作,限制性契約的效力,大規模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問題以及政府的區域規劃及其他管制行為的實施。我確信,經濟學家和決策者一般都有過高估計政府管制的優點的傾向。但我的這種信念即使成立,也只不過是建議應減少政府管制,它並沒有告訴我們分界線應定在哪裡。似乎在我看來,必須通過對以不同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實際結果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結論。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這種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於說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
七、權利的法律界定和經濟問題
第五節的討論不僅闡述了觀點,而且提供了對有害效應問題進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舉的案例雖說都發生在英國,但要選擇美國的案例也很容易,並且論證的特徵也完全相同。當然,如果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則所有問題(公平的問題除外)就是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充分界定和對法律行為的後果的預測。但是,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著經濟行為。因此,看來法院得瞭解其判決的經濟後果,並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後果,只要這不會給法律本身帶來過多的不確定性。甚至當有可能通過市場交易改變權利的法律界定時,顯然也最好減少對這種交易的需求,從而減少進行這種交易的資源耗費。
儘管詳細研究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前提條件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我一直沒能這樣做。然而,從粗略的研究中也顯而易見,法院常常承認他們的判決具有經濟含義,並意識到問題的交互性質(而許多經濟學家卻沒有意識到)。而且,他們一貫在判決中將這些經濟含義與其他因素一起考慮。在這方面,美國的學者以比英國的同行更明確的方式闡述了該問題。於是,引用普羅瑟論侵權問題的話來說就是,一個人可能
以對鄰人的損害為代價來使用自己的財產,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內,他所開的工廠產生的噪聲和煙塵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適。只有在他的行為不合理時棗就其效用和所導致的有害結果而言(著重號為作者所加),它才構成妨害。……正如一個在小鎮上製造蠟燭的古老案例中所說的,「事情的效用決定了爭端的解決」。
世界上總得有工廠、冶煉廠、煉油廠、有嗓聲的機器和爆破聲,甚至在它們給毗鄰的人們帶來不便時,也要求原告為了大眾利益而忍受出現的井非不合理的不舒適16。
典型的英國學者並沒有如此明確地指出效用與所導致的損害之間的比較在決定是否將有害結果視為妨害時是一個基本因素。但類似的觀點,如果不是很強有力的表述的話,還是可以發現的17。法院認定有害結果必須是嚴重的這一理論,無疑部分地反映了總有一些收益會抵消有害後果這一事實。從個人案例的報告中看,顯然法官們清楚地意識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賠償金給當事人帶來的得失。於是,在拒絕阻止妨礙視線的新建築時,法官指出:
據我所知,沒有一條普通法的一般規則……說過,某建築擋住他人的視線是一種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鎮了;從而我就得對該城鎮的所有新建築下禁令。……
在「韋伯訴伯德」(Webb
在倫敦的舊地圖上,一排風車出現在倫敦北部高地。也許在詹姆斯國王時期,建房過分靠近風車而影響其轉動是危險的,因為這會影響對城市的食物供應20。
在第五節討論的「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一案中,顯然法官考慮了不同判決的經濟後果。如果他們遵循的這一原則
被實施,其邏輯結果將帶來極大的不便,因為某人可能進入諸如伯曼德賽製革廠,或者進入其他用於特定行業的或有噪聲和有難聞氣味的廠區,並通過在某空地建一幢住宅以阻止這種商業和製造業。
法官回答說:
決定某事是否構成妨害,並不僅僅依靠對事物「本身抽象的考慮,還要考慮其環境。在貝爾格雷夫廣場構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賽就不一定。在某地區由某商人或工廠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從事某特定商業和製造業,這並不構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審團將有充分理由發現,並確信會發現,在該地區從事商業和製造業並不是一種私人的和可訴訟的錯誤21。
肯定要確立這樣的原則,即鄰居的特性與決定某事是否構成妨害是相關的。
討厭車輛噪聲的人不要將其住所設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區。喜歡寧靜生活的人不要生活在製造鍋爐或蒸汽船的工廠區22。
所出現的情況一直被稱為「法定的計劃和分區制」(planning
在「亞當斯訴厄賽爾」(Adams
一項禁令對於被告和在他店裡獲得食物的窮人來說,無疑是一大打擊。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並不是說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個更合適的地點開店營業。這決不意味著,煎魚店在一個地方是妨害,在另一個地方也是妨害。
事實上,限制厄賽爾先生經營煎魚店的禁令甚至不能擴展到整條街。他可以將店移到「身份較低者」的住所旁。毫無疑問,當地居民將認為油煎魚片要比原告描繪的瀰漫的油煎味和「霧氣」更重要。假如「附近更合適的地方」不存在,那麼此案就難以解決,判決就會有所不同。「窮人」將吃什麼東西呢?沒有一個英國法官會說:「讓他們吃蛋糕吧。」
許多法院並非總是很清楚地意識到許多案件中所提出的經濟學問題。但似乎在解釋諸如「合理的」或「普通的和通常的用途」此類詞語時,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案件中的經濟學問題,也許這多半是無意識的和不太明確的。在這方面,上訴法院對「安德烈亞訴塞爾弗裡奇有限公司」(Andreae
在初審法院判決旅店主人有合法權利的法官說道:
我並不認為被告在原先經營的地點所做的事是以通常的利用和佔據土地或房屋的方式進行的。在我國,挖掘60英呎深的地基然後建上用鉚釘固定的鋼結構的建築,這是非同尋常的。……我想,在我國像被告那樣在進行第二次經營時
威爾弗雷德·格林爵士在上訴法院辯護時,首先提醒說:
當一個人在進行拆除和重建這類工作時,任何人都不得不忍受某種不適,因為這種工作不可能不帶來一定的噪聲和灰塵。因此,涉及到干預的規則必須顯得服從這一條件。……
然後他談到先前的判決:
我很尊重這位閱歷豐富的法官,但我覺得他並沒有從正確的角度研究這一問題。對我來說,似乎不可能說……被告公司在其工作中所進行的拆除、挖掘、重建具有不尋常的性質,以致於使我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不能在該工作中起作用。我似乎感到,當規則說到對土地的一般的和通常的使用時,並不意味著通過一些途徑使用土地和建房的方法是具有永久性的。隨著時光流逝,新的發明或新的方法使土地的使用更有效益,或向地下要地,或向空中要地。從其他觀點看,這是否是人們所企求的事與本案無關;但在使用你自己的土地時,造房時選擇什麼樣式、地基多深、高度如何才為合理,就當時情況和發展而言,這構成了對土地的正常使用一部分。……旅店裡的客人很容易發怒。人們到該旅店已習慣於寧靜,結果發現附近在拆除舊房,建造新房,自然會以為這座旅店的優點已經消失。這對原告來說是很不幸的。但假定被告所做的並沒有什麼錯,假定被告公司在拆舊建新時儘管產生了噪聲,但採用了合理的技術,採納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對鄰居並沒有妨害,這樣,即便原告失去了所有的主顧,她也沒有理由抱怨。……(但那些)說他們打擾了鄰居的舒適是正當的,因為他們的工作是正常的和常見的,並且採取了適當的謹慎和技術的人,有特殊的責任採取合理的和適當的謹慎和技術。這樣說是不對的:「沒人抱怨,我們就繼續做我們所喜歡做的!」……他們的責任是採取適當的謹慎措施,並將妨害減至最低點。他們這樣說則沒有答案:「但這意味著我們將放慢工作,不像我們所喜歡做的那樣,或者說這將使我們付出一些額外的代價。」所有這些都是常識意義上和程度上的問題。而且很清楚,就防止妨害而言,要求人們工作進度如此之慢,或代價如此之高,而且其成本和帶來的麻煩令人望而卻步,這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公司的態度似乎只能是繼續幹,直到有人抱怨。進而言之,如果公司的工作與鄰居的舒適確有衝突,而公司按其想法和便利來加緊工作的願望佔了上風,這……就沒有履行採取合理的謹慎和技術的義務。……結果將是……原告蒙受了一種可訴訟的妨害。……她有權基於這些原則得到一筆可觀的而不是數目很小的錢。……但在計算這筆錢時,……我不考慮顧客的任何減少,……雖然這可能歸因於旅店後面工程的進行而失去的舒適……
結果,損害賠償費從4500英鎊減到1000英鎊。
迄今為止,本節所討論的是法院對有關普通法中的妨害問題的判決。由於成文法的制定,該鄰域的權利界定也隨之而來。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都假定,在這一領域,政府活動的目的是把普通法不認為是妨害的活動認定為妨害,以此來擴大妨害法的範圍。而且毫無疑問,有些法規(如公共健康法)便有此效果。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立法都是如此。在這一領域,許多立法的效果是保護工商企業不受那些因受損害而提出各種要求的人的影響。因此,還存在著許多合法的妨害。
《霍爾斯伯裡的英國法律》一書對此立場做了總結:
當立法機關指令說一件事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做,或授權在特定地點為特定目標做某事,或授予意在執行的權力時,儘管保留了一些對行使方式的裁量權,但對於在貫徹法律授權中不可避免的妨害或損害,在普通法上不構成訴訟。不論引起損害的行為是為公眾目的還是為私人利益而獲得授權的,情況都是如此。某些人被議會授權可以向他人授予權力,在這些人授權下完成的行動,例如按照交易委員會(Board
下面的例子就是對授權行為有免於承擔責任的自由的一個說明:
就水偏離水道、水管、排水溝、運河而淹沒土地的情形而言,訴訟並沒有對在無過錯情況下行使授權的機構產生不利,下面這些情況也同樣:馬路上的積物覆在陰溝上;鐵路引起的震動和噪聲;授權行為引起的火災;按法規要求用已知的最佳清除方法處理後才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污染;電車對電話和電報系統的干擾;嵌入地下的電車的電極;因授權工程進行挖掘而必然引起的煩惱;因在行車道上設置柵欄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瀝青的散發;街廊或路邊安全柵欄給臨街住戶進出帶來的不便27。
在美國,法律的規定與英國基本相仿,除了立法機關授權在普通法上什麼會被定為妨害外,至少沒有作出向受害者支付賠償費的規定。但美國的法律規定受到的限制更多,因為它要受到憲法的限制28。然而,這種權力仍然存在,並能找到與英國的情況多少相同的案例。在與飛機場和飛機運行有關的特殊形式中產生了問題。「德爾塔航空公司訴克西,克西訴亞特蘭大市」(Delta
由於這一特許權,航運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行業,並且是影響公共利益的企業。……所有按法定方式使用(機場)的人都享有市政當局授權的保護和豁免。飛機場本身不構成妨害,儘管建造和經營飛機場的方式會構成妨害。
既然飛機場是影響公益的合法行業,而且機場的建造是法律准許的,因此,法官接著參考了「喬治亞鐵路和銀行公司訴馬德克斯」(Georgia
所建的鐵路終點站的調車場是經法定機構授權的,如果建造和使用方法得當,就不能判定它構成妨害。因此,從火車頭發出的噪聲、汽車的隆隆聲以及由此造成的震動、煙霧、灰燼、煙塵等等給調車場附近的居住者帶來的傷害和不便,都是正常的和必然的結果。而且,適當的使用和經營該車場也不是妨害,只不過是所授特許權的必然伴隨物。
據此,法官認定克西先生所抱怨的噪聲、塵埃「可能是對該機場的適當利用所產生的意外,這樣就不構成妨害」。但針對低空飛行的抱怨則不同:
……能不能說飛行……高度如此之低(離克西家的房頂僅25至50英呎)而對生活和財產造成的直接危險……是飛機場的必然伴隨物呢?我們並不認為對此可以作出肯定的回答。沒有理由表明,為什麼該城市不能為維護該地區(足夠大)的土地……而要求不作這種低空飛行,……為了公眾的便利,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必須忍受因通常而適當的利用機場所產生的噪聲與灰塵,但就法律觀點看,如果這種不便不是適當地建造和使用機場所必需的,就得首先考慮他們的私人權利。
當然,這裡假定亞特蘭大市可以防止低空飛行,並繼續使用該機場。法官又補充道:
種種跡象表明,導致低空飛行的條件可以改變,但在審理中,看來為了公益,飛機場仍應繼續在目前的條件下運行,那麼,可以說原告不能得到禁令。
在另一起飛機案例「斯密斯訴新英格蘭航空公司」(Smith
在行使管理權方面,政府立法部門的適當的功能,就是通過有關公共福利的詳盡法規來處理因採用新發明而產生的問題和風險,並以此調整私人權利,協調各方的利益衝突。……因噪聲、煙霧、震動、灰塵和無法忍受的氣味造成的對土地上空的侵害,也可依此類推。由於這些侵害得到了政府立法部門的授權,因而儘管這些土地實際上沒有被徵用,但在某種意義上其市場價值已經下降了,而土地所有者必須在沒有賠償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承受這種損失。立法機關將裁定哪些在其他場合構成妨害的行為屬於合法。這方面的損害賠償案例有,因鐵路運行而造成的煙霧、震動和噪聲給附近的土地帶來的損失;工廠鐘聲引起的噪聲;討厭的廢料;蒸汽機和高爐的設置;陰溝裡的難聞氣味;煉油和儲存石油……
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並不瞭解這一點。當他們在晚上因(公共授權,或許是公共經營的)噴氣式飛機的轟鳴而無法人睡時,當他們在白天因(公共授權,或許是公共經營的)火車經過時的噪聲及震動而無法思考(或休息)時,當因地方污水處理站的氣味(公共授權,也許是公共經營的)嗆得他們呼吸困難時,以及因修路造成的汽車堵塞(毫無疑問是公共設計的)使他們神經緊張、精神平衡受到干擾時,他們會抱怨私人企業的弊端並要求政府管制。
當大多數經濟學家對他們研究的問題的性質似乎有誤解時,他們所期望停止或減少的活動也許具有社會的合理性。問題的關鍵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下去的收益。當然,政府經濟活動範圍的擴大常常會導致這種保護,以針對造成超過意願的妨害的行動。一方面,政府似乎以慈善的眼光看待它要親自促進的企業;另一方面,政府可能以比私人企業做同樣事情時更令人愉快的方式來描述公共企業的妨害。正如大法官艾爾弗雷德·丹寧爵士所說:
……今天的社會革命的意義是,較之於過去偏重於產權和契約自由而言,現在政府不斷地對此干預,以給公共利益以適當的地位33。
無疑,福利國家多半擴大了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而經濟學家對此習慣於譴責(儘管他們趨向於假定這種豁免標誌著政府在經濟體系中的干預是微不足道的)。例如,在英國,地方當局的權力被認為要麼是絕對的,要麼是有條件的。在前一範疇內,地方當局在實施其被授予的權力時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絕對權可以說覆蓋了其直接行動的所有必然的結果,即使這種結果等於妨害。」另一方面,有條件的權力僅以各種結果不構成妨害的方式來行使。
立法機關的意圖在於決定某權力是絕對的或有條件的。……(由於)立法機關的社會政策存在著時時變化的可能性,某一權力在某一時代可能是受到條件約束的,而在另一時代為了福利國家的政策則可能被認為是絕對的。在考慮有關妨害法方面的較古老的案例時,應牢記這一點34。
這冗長的一節看來該做個總結了。我們在處理有妨害後果的行為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簡單地是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為停止產生該損害行為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在由法律制度調整權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利用。據說,法院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他們常常(儘管不是很明確的)比較防止具有有害效果行動的收益與損失。但權利的界定也是法律制定的結果。在這裡我們還發現了對問題交互性質的評價的證據。當法律設定增加妨害事項的清單時,訴訟也使那些本來在普通法上構成妨害的事情合法化了。經濟學家所考慮的要求有正確的政府行為的情形,實際上常常是政府行為的結果。這種行為不一定不明智。但真正的危險是,政府對經濟體系的全面干預會導致對那些對過分的有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的保護。
八、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
本文討論問題改採用的現代經濟學分析方法之淵源是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尤其是第二部分中的章節,研究有關社會淨產品與私人淨產品之間差別,這些差別的出現是因為
某甲在為某乙提供一些服務的過程中(這種服務是有報酬的),附帶地也給其他人(不是同類服務的生產者)提供服務或帶來損害,這種服務得不到受益方支付的報酬,也不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補償35。
庇古在《福利經濟學》的第二部分闡述了他的目標:
確定在現存的法律制度下,自我利益的自由行使在多大程度上會傾向於以最有利於產生大量國民收益的方式來分配國家資源;在多大程度上,國家改善「自然」趨勢的行動是可行的36。
從上述第一部分來判斷,庇古的目的是要發現能否對決定資源使用的現存安排做任何改進。既然庇古的結論是能夠做一些改進的,因此,人們自然期望他繼續說出他建議的帶來改進所需要的變化。但相反,庇古增加了相對於國家行動的自然趨勢的一段文字,這在某些意義上似乎將現存的安排與「自然」趨勢相等同,並意味著要達到這些改進需要國家行動(如果可行的話)。從第二部分第一章看,這多少是庇古的立場37。庇古開始談到「古典經濟學家的樂觀主義的追隨者」38。這些追隨者強調,如果政府在經濟體系中不進行任何干涉,經濟安排是那些「自然」產生的,產值就能最大化。庇古繼續說,如果自我「利益確實能促進經濟福利,這正是因為人類的制度被設計成產生這樣的結果。(庇古觀點的這一部分
但甚至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
庇古隱含的思想似乎是:有些人已認為不再需要國家行為了。但正是因為國家行為的作用,社會制度才會運行得這樣好。不過,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那麼,還需要哪些附加的國家行為呢?
如果這是對庇古觀點的正確總結,那麼通過研究他所提出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差異的第一個例子,就可以揭示其不足之處。
也許……有些成本加在了與它不直接有關的人們身上。據說,火車發動機的火星給周圍的樹木就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所有這類效果必須包括進來
庇古所用的例子反映了一種真實情況。在英國,鐵路公司一般並不賠償那些因火星外濺而蒙受損失的人。以庇古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所說的禁令為例,庇古的政策建議首先是,應有某些國家行為來糾正這種「自然」情況;其次,鐵路公司應被迫賠償那些樹木被燒的人。如果這是對庇古立場的正確解釋,那麼我要強調,第一個建議是建立在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之上,第二個則並不是不可或缺的。
讓我們來考慮一下法律立場。在「發動機產生的火星」這一題目下,我們可以在《霍爾斯伯裡的英國法律》中發現:
如果鐵路運營商在其火車上使用蒸汽發動機而無明確法律授權它可以這樣做,那麼無論有無過失,他們都將對發動機引起的火災負責。然而,鐵路運營商一般都有法定授權在其鐵路上使用蒸汽發動機。按照常規,如果發動機的建造包含了科學的防火裝置,並且在使用時無過失,那麼,鐵路運營商對火星可能引起的任何損失都不負普通法上的責任。……
1905年的「鐵路(火災)法」(1923年修訂)對這個一般規則開了個例外。這涉及農用土地或農作物。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定權力使用發動機的事實並不影響公司對損害的責任。……
農業土地並不包括沼澤地和建築物,農作物也不包括那些可拿走的和堆積著的41。我並沒有詳細研究這一法律例外的立法歷史,但從1922年和1923年下議院的爭論來看,這一例外或許多是旨在幫助小農夫42。
讓我們回到庇古所說的因火車發動機引起周圍樹木著火的不賠償的例子。這按理是為了說明「用國家行動來改善『自然』趨勢」是可能的。如果我們將庇古的例子看作是1905年之前的情形,或者是一個人為的例子(在此例中他也會以「周圍的建築物」代替「周圍的樹林」),那麼顯然,為什麼不賠償的理由肯定是鐵路公司有權使用蒸汽機(因此免除了因火星引起的火災責任)。這正是在1860年確立的法律的立場。在當時的案例中,奇怪的是,它也是有關因鐵路引起周圍樹木的燃燒43。在這一點上,近一個世紀的鐵路立法(包括國有化)尚未改變這一法律(除了一個例外)。如果我們從字面上來看待庇古所舉「因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圍樹木損失的不賠償責任」,並假定它指的是1905年以後的時期,那麼顯然,不賠償的理由是損失多於100英鎊(《福利經濟學》第一版)或超過200英鎊(最近版本),或者,樹木所有者沒有在7天內書面報告火情和在20天內詳細說明火災損失。在現實世界中,庇古的例子只有在立法機關作過深思熟慮的選擇後才能成立。當然,難以想像在自然狀態中的鐵路建設。最相近的情況是假定鐵路公司使用蒸汽機「毫無明確的法定權力」。然而,在此情形中,鐵路公司應有賠償那些樹木被毀的人的義務。這就是說,在沒有政府行為的情況下也應支付賠償。不賠償的唯一情形是存在政府行為。很奇怪,庇古會選擇這一特殊例子來說明「用國家行為改善『自然』趨勢」是可能的,因為他明確認為應支付賠償。
庇古對各種事實的看法似乎存在著缺陷,但在經濟分析方面他似乎也有錯誤。鐵路公司並沒有必要一定要賠償那些因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災損失。在此,我並不想表明,如果鐵路公司可以與靠近路旁的每個財產所有者進行討價還價,並且毋需成本,那麼,鐵路公司與是否對因大火引起的損害負責並沒有什麼關係。在前面的幾節中我已分析了這個問題。該問題是,在交易成本過高的條件下是否讓鐵路公司對火災負責。庇古顯然認為應促使鐵路公司支付賠償,並且很容易看到或許導致他得出這一結論的那種主張。假定,鐵路公司正在考慮是否需要增開列車和提高現有列車的車速以及裝設引擎防火裝置。如果鐵路公司對失火損失不負責任,那麼在決策時,它就不會考慮增開列車、加快車速和不裝防火裝置所致損失而增加的成本。這就是私人淨產品與社會淨產品的差別的根源所在。它會導致鐵路公司採取降低總產值的行動,
以鐵路為例,鐵路公司對其引擎火星造成的火損不負賠償責任,它在某一線路上每天開兩班火車。假設每天開一班車,鐵路公司每年所提供的服務價值為150美元;開兩班車每年所提供的服務價值為250美元。再假設開一班車的成本每年為50美元,兩班車則為100美元。在完全競爭條件下,成本等於由於鐵路公司追加生產要素而產生的產值在其它地方的下降。顯然,公司將發現每天開兩班車有利可圖。但假定一班車每天所致穀物火損(年平均)為60美無,每天兩班車將導致120美元損失。在此情況下,每天一班車將提高總產值,而兩班車則相反。第二班車使追加的火車服務價值為100美元,但產值在其它地方的下跌為每年110美元:50美元是追加的生產要素,60美元是穀物的損失。假如不開第二班車,情形將好些;假如鐵路公司對穀物損失負責,它就不會開第二班車。鐵路公司應對損失負責的結論似乎是無可置疑的。無疑,這是庇古立場的推論。
若不開第二班車情形將好些這一結論是正確的。鐵路公司應對損失負賠償責任的結論是錯誤的。讓我們改變一下有關責任規定的假設。假設鐵路公司對其火車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災損失負責。一位在鐵路附近有土地的農夫將處於這樣的狀況:如果他的穀物被火車引起的火災毀壞,他將從鐵路公司那兒得到相當於市場價格的賠償;但如果他的穀物完好無損,他將通過銷售以市場價格獲得收入。因此,他就毫不關心他的穀物是否被毀壞。當鐵路公司不負責任時,情況就大不相同。鐵路火災引起的任何損失都會減少農夫的收入。他就會放棄那些損失超過土地的純收益的耕地(第3節已充分闡述了各種理由)。從鐵路公司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制度變為負責任的制度,會引起鐵路附近耕地的增加。當然,它也會增加鐵路火災所引起的穀物損失。
讓我們回到前面的算術例子。假定隨著責任規定的改變,鐵路引起火災造成穀物的損失翻了一倍。每天開一班車,每年的穀物損失是120美元;每天兩班車,損失額將達到240美元。我們先前看到,如果鐵路公司每年要賠償損失60美元,那麼開第二班車就無利可圖。如果每年損害達120美元,那麼開第二班車的損失將多於60美元。但是,現在讓我們來考慮一下第一班車。第一班車提供的運輸服務價值為150美元,成本為50美元,支付的賠償費為120美元。如是這樣,那麼開任何火車都將無利可圖。在我們例子中,結果是這樣:如鐵路對火損不賠償,將開兩班火車;如果賠償,它就停止營業。這是否意味著沒有鐵路更好?要解答這個問題就需要考慮,如果豁免鐵路公司的責任以讓它營業(每天兩班車),總產值會如何。
鐵路營運能產生250美元的運輸服務價值。它還意味著各種生產要素的採用將在別處減少100美元的產值,而且它還意味著穀物損失價值為120美元,因為鐵路的興起還將導致一些耕地的放棄。由於我們知道,如果這些土地用於耕種,因火災造成的穀物損失將是120美元。既然土地上所有的穀物不可能都被毀掉,或許認為該土地所產穀物的價值高於120美元是合理的。假定它為160美元。但放棄耕種會返還用於別處的生產要素。我們所知道的是,產值在別處增加的數量將少於160美元。假定它為150美元,那麼,經營鐵路的收益為250美元(運輸服務的價值)減去100美元(生產要素的成本),減去120美元(火災造成的穀物價值損失),減去160美元(放棄耕地後穀物生產下降的價值),加150美元(生產要素返還到其他地方的產值)。這樣,經營鐵路所增加的總產值為20美元。由此可見,顯然鐵路不應對它引起的損失負責,這樣它就可以有利可圖。當然,改變一下數據,在別的情況下則要求鐵路對損失負責。從一個經濟學家的觀點來看,我已充分表明,一種「不賠償火車發動機火星引起的周圍樹木損失」的情形並不必然是不受歡迎的。是否要賠償,-切取決於具體情況。
庇古的分析怎麼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呢?原因在於庇古似乎並沒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如此分析是正確的,但他得出的具體結論都是不合邏輯的。爭論中的問題並非是否要開追加的列車,或加快車速,或安裝消煙器,問題在於是否要建立一套制度規定鐵路公司應賠償那些因其引起的火損。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互替的社會安排時,適當的做法是比較這些不同的安排產生的總社會產品。而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比較則是題外之話。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可說明這個問題。某司機開車到十字路口停下,因為前面有紅燈。十字路口的另一條馬路上沒有任何汽車。如果司機不理會紅燈,而且也不發生事故,那麼總產品將增加,因為司機可以早到達目的地。為什麼他不這樣做?理由很簡單,如果他闖紅燈,他將被罰款。通過馬路的私人產品要比社會產品少。我們是否會由此得出結論:如不對違反交通規則者罰款總產品將較大?庇古的分析告訴我們,有可能想像出一個比我們所處的世界更好的世界。但問題是要設計各種可行的安排,它們將糾正制度中的某方面缺陷而不引起其他方面更嚴重的損害。
我已相當詳細地分析了一個有關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差異的例子,我不想進一步對庇古的分析體系做剖析。但本文考慮的主要問題可以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發現,該章是討論有關庇古的第二類差異的,因而看看庇古怎樣提出論證是饒有趣味的。本節開頭引用了庇古對此類差異的描述。庇古把某人提供服務而毫無報酬的情況與某人造成損害而不作賠償的情況作了區分。我們主要的注意力當然集中在後者。因此,令人驚奇地發現,正如弗朗西斯科·福特(Francesco
在討論第二種情況(損害而不予賠償)時,庇古說「當某城市居住區的某塊地的主人在那兒造了一家工廠時,嚴重損害附近地段的舒適環境;或程度輕一點,他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時,使他人房屋的採光受到影響;或者,當他在鬧市地段建造大樓時限制了鄰里的空間和娛樂範圍,進而有礙於居住在那裡的家庭的健康和效率」
正如我所指出的,庇古在討論「無責任的危害」時所舉的例子並不是煙囪,而是亂竄的免子:「當某佔有者的禁獵活動涉及竄到相鄰佔有者土地上的兔子時
對兔子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是有關動物責任這一大研究課題的一部分49。我不得不將討論限制在兔子問題上。早期與兔子有關的案例涉及莊園主與公用地使用者的關係,因為從13世紀開始,莊園主常在公用地上放養兔子,這有利於兔子長肉和長毛。但在1597年的「博爾斯頓」(Boulston)一案中,某地主指控鄰近一地主,聲稱被告做了兔穴,兔子增加,而毀壞了原告的莊稼。結果原告敗訴,原因是:
……
由於「博爾斯頓」一案已被作為有約束力的先例
然而,「博永斯頓」一案是法律上的一件怪事。威廉姆斯(Williams)毫不掩飾地對這個判決表示不滿:
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妨害責任概念顯然是混淆了牛群非法行為的結果;它既不符合法則也不符合中世紀有關水、煙和污染洩漏的權威判決。……對此問題作出令人滿意回答的前提是,最終放棄「博爾斯頓案」中有害的理論。……一旦該案消失,對整個問題的合理重述的方法就非常清楚了,它將與妨害法中其餘通行的原則相協調53。
當然,審理該案的法官知道,他們的觀點取決於對此案與涉及妨害的案子的區分:
此案的訴因不像那些建石灰窯、染坊等案子那樣,因為在那些案子中,煩惱產生於當事人的行為,但此案卻不同,因為兔子自己跑進了原告的土地裡,而土地主可以抓住兔子,並從中得利54。
威廉姆斯教授評論道:
那種返祖思想再度出現了,認為是動物有罪,而不是地主有罪。當然,引進的現代妨害法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原則。如果甲造了一幢房子或種了一棵樹,以致讓雨流進了乙的土地,這是甲需負責的行為;但如果甲在自己的土地上放兔子,而兔子竄進了乙的土地,這是兔子的行為,甲對此不負責任
人們已承認「博爾斯頓案」的判決看來有些奇特。某人可能對煙或異味所引起的損失負責,而沒有必要斷定他是否對煙或異味擁有所有權。在解決其他有關動物的案件時,「博爾斯頓案」的規則並不總是得到遵循。例如,在「布蘭德訴耶茨」(Bland
庇古允許其結論有一個例外,即在兔子的例子中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存在差異,他說:「……
不能像租佃法的差異那樣,可以通過修改締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來緩解,因為差異產生於對契約當事人之外的人們的服務或危害60。
但有些活動不是契約的主題的原因,實際上與有些契約一般不太令人滿意的原因完全一樣
確實,本文談到的庇古對問題的研究是極為模糊的,對他的觀點的討論產生了幾乎無法克服的解釋困難。結論是,無法確信人們已理解庇古真正所指的是什麼。然而,難以反對這一結論,尤其儘管這可能是庇古式的經濟學家的觀點,即這種含糊性的主要原因是庇古沒有透徹考慮他的主張。
九、庇古傳統
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這種理論竟會如此有影響,儘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也許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確性。既然是不明確的,那麼它也決不會有明顯的錯誤,尤為奇怪的是,這一模糊性並不妨礙一種頭頭是道的口頭的傳統的出現。經濟學家從庇古那兒所學到的,以及他們所傳授給學生的,即我所稱的庇古傳統,是足夠清楚的。我想通過揭示它所提出的被證明是錯誤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結論,來說明庇古傳統的不足之處。
我並不想通過旁徵博引來論證我的觀點是有力的。我所以這樣做的部分原因是,引證文獻往往是零碎的,常常是引用庇古的一些話再加上一些解釋性評論,這樣就難以進行詳細的研究。但主要的原因是,這種理論儘管基於庇古的理論,可多半是口頭的傳授。當然,我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所接觸的一些經濟學家已表示出觀點的一致性。無疑,也有一些經濟學家持不同的看法,但他們只佔少數。
討論的問題是分析現實生產的價值。私人產品是來自特定商業活動的追加產品的價值。社會產品等於私人產品加無賠償的其他地方的產品價值的下跌。因此,如果一個要素(無其他要素)的10個單位被某企業用來製造某種價值為105美元的產品;並且這一要素的所有者沒有得到使用要素的補償,他無法阻止這樣的使用;這10單位的要素在最好的替代選擇的生產中將產生100美元的產品;這樣,社會產品便是105美元減100美元為5美元。如果企業支付1單位的要素,其價格等於它邊際產品的價值,那麼,社會產品能提高到15美元。如果支付2單位,社會產品將提高到25美元。如此下去,直到105美元為止。此時所有要素單位都能得到報酬。不難理解經濟學家為什麼會輕易接受這一如此古怪的規定。這種分析集中在個別企業的決策上,並且既然使用一定的資源而不慮及成本,得益也會同等地減少。當然,這意味著社會產品的價值沒有任何社會意義。就我而言,似乎傾向於使用機會成本概念和通過比較各種要素在不同的用途或安排中產生的產品價值來研究問題。定價制度的主要優點在於它導致各要素的採用會產生最大的產品價值,並比其他別的制度的成本少(且不說定價制度也減輕了收入再分配問題),但如果通過一些上帝賦予的自然協調,使各要素流向生產價值最大化的地方,而不利用任何定價制度,結果也沒有任何補償,那麼,我將發現驚奇的源泉,而不是驚慌的起因。
社會產品的定義是奇怪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從這一分析中得出的政策結論必然是錯誤的。然而,將注意力從基本問題上分開的研究取向肯定存在許多危險,可以相信,這將對目前理論中的一些錯誤承擔責任。引起侵害效應的企業應對受損害者提供賠償(這在第八節討論庇古的鐵路火星例子中已做了透徹的討論),這一信念顯然不是將可獲得的總產品與可供選擇的社會安排進行比較後得出的。
在以稅收或獎勵的方法解決侵害效應的問題這一建議中,可發現同樣的缺陷。庇古對這種解決方案也寄予厚望,儘管他像通常那樣,沒有詳細闡述,論證得也不夠64。現代經濟學家傾向於從稅收的角度和十分精確的方式考慮問題。稅收應等於損害,並隨侵害效應的數量而變。由於沒有提出稅收的收益應支付給那些受損害者,因此,這一解決方案與強制企業支付給其行為造成損失的受害者的賠償方案不同。儘管經濟學家並未注意到這一點,井把兩者混為一談。
假設,某個有煙塵污染的工廠建在一個以前沒有煙塵污染的地區,引起每年100美元的損害。假定採用徵稅方法,這樣,只要工廠冒煙,工廠主每年就要交100美元的稅。再假定,消煙裝置每年花費90美元。在此情形下應該裝消煙裝置。可以用90美元的支出避免100美元的損失賠償,工廠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結果並不是最佳的。假設,受害者遷移或採取其他防範措施便可避免受害,這些方法的成本或相當的收入損失為每年40美元。這樣就產生了50美元的生產價值,如果工廠繼續釋放煙塵並且上述兩種措施得以採納的話。如果工廠主須支付等於損失的稅額,則顯然需有一種雙重納稅制度,應讓該地區居民支付等於工廠主(或其產品的消費者)為避免損害而追加的成本的稅。在此情形下,人們就不會留在該地區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來防止損害發生。這樣做的成本將少於生產者減少損害所花費的成本(當然,生產者的目標不是要減少損害,而是要減少稅收)。僅用來向引起損害的生產者徵稅的稅收制度,將傾向於產生過高的避免損害的成本。當然,如果徵稅有可能不是基於損失,而是基於散發煙塵而導致的生產價值(最廣義的)的下降,那麼可防止過高的成本。但這樣做需詳細瞭解每一個參照係數的情況。我無法想像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確實,以稅收的手段解決煙塵污染問題的方法困難重重;計算的問題,平均和邊際損害的差異,不同財產的損害之間的相關關係,等等。但在此不必研究這些問題。即使可以準確地調整稅收,使之與煙塵污染的每一增量給相鄰的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害相吻合,而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這種稅收不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冒煙工廠附近的居民和企業的增多,會增加煙塵污染的損害,稅額也要隨之增加。這會導致工廠使用要素的產值的下降,或者因為,由於稅收,要素被用於價值較小的其它用途導致的生產下降,或者因為,生產要素被用於降低煙塵污染程度。但決定遷移到工廠附近的人們並不考慮他們遷來所導致的產值的下降,這種不考慮給他人帶來成本的缺陷與工廠主不考慮其煙塵污染給別人造成的損害的性質是一樣的。沒有稅收,在工廠區將會煙塵污染太多、居民太少;但有稅收,則相反。沒有理由說,上述任一種結果必然會受到偏愛。
我不必過多地討論運用分區制讓產生煙塵污染的工廠遷出住宅區這一建議所包含的錯誤。工廠遷址導致生產的減少,這顯然需認真考慮,並應與工廠不遷時所帶來的侵害進行比較。這種管制的目標並不是消除煙塵污染,而是保證煙塵污染的最佳量,它是使產值最大化的量。
十、研究方法的改變
我相信,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效果問題得出正確結論,這並不簡單地是由於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於目前福利經濟學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我們需要的是研究取向的改變。就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差異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體不足之處,常常產生這樣一種觀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們所需要的。這種分析的注意力脫離了那些勢必與糾正措施相聯繫的體系中的變化,而這些變化也許會產生比原先的缺陷更多的損害。在本節之前,我們已看到許多有關例子。但沒有必要以這種方式研究問題。研究企業問題的經濟學家習慣於運用機會成本的研究方法,比較要素的既定組合的收益與替代的商業安排。在研究經濟政策時,似乎也應運用類似的方法,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所產生的總產品。在本文中,正如經濟學家通常所做的,分析限於由市場衡量的產值的比較。但在解決經濟問題的不同社會安排間進行選擇,當然應在比此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並應考慮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總效應。正如弗蘭克·H·奈特常常強調的,福利經濟學的問題最終必然要化解為美學和倫理學的研究。
對本文所討論問題的通常研究的第二個特點是,通過對自由放任狀態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這種方法最終導致了思維的鬆散,因為所比較的替代對象的性質從來就不清楚。在自由放任狀態下,是否存在一個貨幣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制度?如果有,它們是什麼?在理想的狀態中,有沒有貨幣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如果有,又是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都籠罩在神秘氣氛中,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得出他所喜歡的結論。實際上,幾乎不需要分析就可以說明理想的世界比自由放任狀態要好,除非兩者的定義恰好是一樣的。但是,整個討論大多與經濟政策問題無關,因為不管我們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樣的,顯然,我們還沒有發現如何從我們所處的狀態過渡到另一種狀態的辦法。較好的方法看來是,將我們分析的出發點定在實際存在的情形上來審視政策變化的效果,以試圖決定新情形是否比原來的情形好或壞。按這種方法決策時,結論與實際情形就有一些關係。
未能提出足以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最後一個原因來自關於生產要素的錯誤概念。人們通常認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實物(一畝土地或一噸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實在)行為的權利。我們會說某人擁有土地,並把它當作生產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實際上所擁有的是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並不是無限的。對他來說,通過挖掘將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雖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例如,某些人可能有權穿過該土地。進而言之,人們可能或不可能在該土地上建某類建築,種某種莊稼,或使用某種排水系統。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簡單地是因為政府的管制。同樣也不是因為普通法。實際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是如此。對個人權利無限制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無權利的制度。
如果將生產要素視為權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產生有害效應的事的權利(如排放煙塵、噪聲、氣味等)也是生產要素。正如我們可以這樣的方式使用一塊土地用,以致要阻止別人穿越、停車、或在上面建造房屋,我們也可以那樣的方式妨礙別人的視線、安謐或新鮮空氣。行使一種權利(使用一種生產要素)的成本,正是該權利的行使使別人蒙受的損失:不能穿越、停車、蓋房、觀賞風景、享受安謐和呼吸新鮮空氣。
顯然,只有得大於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當在各自為政進行決策的前提下,對各種社會安排進行選擇時,我們必須記住,改善某些決策的現行體系的變化也可能會惡化其他決策。而且,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安排(不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部門)的操作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安排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變。
安德烈·科斯托拉尼,德國著名投資大師,被譽為「20世紀金融史上最成功的投資者之一」,他在德國投資界的地位,有如美國股神沃倫·巴菲特。這個1906出生、1999年逝世、足足活了93歲的長壽老者,35歲時就在股市賺足了可供一生花費的財富,同時一生共出版了13本國際暢銷著作。又被譽為「股市教授」。科斯托拉尼這位蜚聲世界的大投資家,1980年以後卻以「投機者」自居,並深以為傲。《大投機家》一書是他平生所寫的最後一部著作,其中凝聚著他一生以投資為業者的金玉良言。
在此,我把我對此書的讀書筆記要點刊載出來,供朋友分享。
第一,科斯托拉尼主要是做中期大波段操作,他既按基本面進行分析,又按股市技術面分析,獲取大的股市波動差價。他對股票投資者是這樣分類的:
1、交易所的賭徒——交易所的小投機手。他們試圖利用每一次微小的股市波動,在101元的價位上買進一種證券,然後在103元的價位上賣出;接著在90元的價位上買入另一種證券,在91.50元的價位上賣掉。他在短期內能獲得成功,當股市震動或下跌時,則遲早會破產。他的表現就像一位從一張桌子跑到另一張桌子的輪盤賭賭徒。
2、交易所的馬拉松賽跑者——投資者。投資者與投機手相反,他購買股票是為了防老或給兒孫們做嫁資,他從不看行情,他想長期投資於股票的那部分資金,就一直投資於股票。對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投資於多種標準股票,也就是所謂的藍籌股。今天最大的投資者是美國和英國的退休基金。投資者不管什麼時候進入交易所,他們在長期都是贏利的。沃倫·巴菲特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投資者,他建議每位讀者成為投資者。
3、具有長遠眼光的戰略家——投機者。投機者處於小投機手與投資者之間,他只看趨勢,關注不同的基本因素:貨幣與信貸政策、利息率、經濟擴張、國際形勢、貿易平衡表、商業消息等。他們不受二手消息的影響,設計一個理想的投資組合和戰略,根據每天發生的事件來調整。科斯托拉尼自己說,他是一個純粹的投機者。
(我的點評:對自己屬於哪一類投資者我們自己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我們就不會有自己投資的基本原則、盈利模式、主要紀律。特別是科斯托拉尼把一般散戶投者稱之為交易所的賭徒,很有警示意義。我國的很多小散戶都是此種類型。科老又稱自己為「投機者」,實際他是一個關注大盤趨勢,又關注股票基本面和股票走勢技術面的「具有長遠眼光的戰略家」,他是我學習的榜樣)。
第二,科斯托拉尼反對憑看行情圖表賺錢,他說,看圖表是一門徒勞地尋求使之成為科學的東西的科學。如果被不同的圖表所誤導,如「頭肩形」、「三角形」、「茶托形」,諸如此類的形狀,那就意味著賠錢。他說:「在我的實踐中,我認識的許多交易所的投機手,他們根據圖表發展的趨勢進行交易,他們沒有一個成功,相反,很多人不久便退出交易所」。
(我的點評:技術圖表作為早期股票走勢分析工具曾經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其有很大的缺陷和侷限性,現在仍把他作為唯一的至高無上的分析工具使用肯定是不對的。現代股市分析方法正在從過去的純技術分析、純基本分析,向系統分析和模型分析的方向發展,我們要跟上時代的步伐。)
第三,科斯托拉尼認為:成為一個好的投資者或投機者,操作成功都需要資金、想法、耐心和運氣四個因素。1、利用貸款去買股票是絕對不可行的。2、對於投機者來說,想像力是多麼的重要。如果他已經想好了某種策略,那麼他就要堅信自己的想法,不應該被朋友或者某種說法和當天的重要的事件所動搖,否則最天才的考慮對他也不起作用。3、耐心也許是交易員所必需的最重要的素質,沒有耐心就會犯錯。如果您沒有耐心,就別進證券交易所的門。首先人們要經歷痛苦,然後才能賺到錢。如果人們能夠把握住投機的有效性,那麼賺錢只是時間問題了。4、除了資金、想法、耐心之外,投機商還需要一個因素:運氣。戰爭、自然災害、政治變革、新發明或者欺騙都有可能導致投機失敗。
(我的點評:請我們都記住科老說的股票投資的四大因素。不要用不能冒險的錢去炒股票,要用思想和耐心在股市中賺錢,同時還要相信運氣,在股市中不要跟命運賭氣。)
第四,科斯托拉尼還對選時選股有很經典的論述。他說,首先要考慮普遍行情,然後才是選擇股票。只有那些投資股票20年以上的人才可以不考慮普遍的行情。如果行情看漲,即使是最差的股民也能賺到一些錢;但如果行情看跌,甚至是最棒的人也不能獲利。
關於選股,他認為,如果普遍行情很積極,那麼股票投機者必須挑選增長潛力大的股票。如果普遍的趨勢是下滑,增長型行業能夠保持原先的水平,這一行業中最好的企業的股票或許還能上漲。如果股市在某個時間好轉並且資金充裕,那麼這些增長股就會以火箭般速度被推至一個峰值。但要小心,如果公眾已經選出了增長型的行業,那麼股價總是特別高,而該股票以後幾年,甚至幾十年內的增長都已經被認識了。新的行業以「之」字形發展。它們一會兒飛速向前,一會兒又後退,然後又第二次增長,第二次後退。但從不會回到它們的初始狀態。科斯托拉尼還寫道,他經常把精力放在所謂的「逆轉股」上,在追求多樣性方面它的機會超過了整個市場。逆轉股是指那些陷入危機出現虧損甚至不久就會破產的企業的股票,其股價在企業不好時相應跌入低谷,如果這些公司逆轉並能重新盈利,它的股價會很快回升。
科斯托拉尼舉了一個他買逆轉股的例子。克萊斯勒公司作為世界第三大汽車製造商,在20世紀70年末幾乎破產。他以3美元一股的價格買了它的股票。經紀人建議他趕緊甩賣,因為這個公司不久肯定會破產。然而他想,將一隻從50美元跌到3美元的股票趕緊甩賣,實在是荒唐。機會與風險不成比例。如果公司真的倒閉了,每股只能賠3美元;但如果公司被拯救了,他的收益將會是30美元甚至更多。結果他獲得了成功。克萊斯勒的經理人以高超的技藝和新的模式改建了這個公司,它的股價從3美元向上猛增,之後保持在150美元的水平。
(我的點評:科老是一個非常重視大盤趨勢走勢的投資家,認為趨勢第一;同時,他又非常重視選股,但認為選股與趨勢相比,選股第二。這就是他所說的:「首先要考慮普遍行情,然後才是選擇股票。只有那些投資股票20年以上的人才可以不考慮普遍的行情」。在選股時,他最看中的是成長、潛力股,即他所說的:「股票投機者必須挑選增長潛力大的股票」。這一點值得我們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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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屋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交易成本理论 提出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于2013年以102岁的高寿去世。科斯在81岁时戴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他的“科斯定理”被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 会成本”,直接影响了张五常、周其仁等中国经济学家。同时,他还以一个英国经济学家的身份在美国关注着中国经济改革,以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观点对中国经济问 题提出忠告,字字珠玑,其言无价。
一、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
只要有自由竞争的环境,私企是非常懂得如何应对这些交易费用的。如今,私企最大的挑战是,他们仍然遭受着种类繁多的政策和政治歧视。他们很难进入资本市场,因为资本市场主要是由国有银行所控制。
要抛开为私企设置的种种限制。只要私企(或任何企业)是依法运营,就该享有自由。如果一些经济行为体不遵守市场原则,市场经济就不会成功。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
二、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败猖獗,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中国的情况是, 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 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中国在土地交易方面的所作所为,应该叫做单方面获取。这显然并不是市场行为。
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败猖獗,带来大量失去土地者的抵抗,这在中国已经被广泛报道。
三、中国应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问:深圳发布了一个土地双轨制文件,允许深圳农村变卖集体所有的工业用地。你认为,这是否为中国土地政策提供了一个改革的方向?
科斯:深圳的政策显然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中国是一个辽阔而多元化的国家。一种方法或许在一个地方能取得成功,但在其他地方可能就行不通。中央政府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大胆尝试不同方法,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四、在中国,教育和税收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
不平等在任何自由市场经济中都不可避免。考虑到中国的庞大以及地区多样性,基尼系数高也在预料之中。争议的核心在于,导致不平等问题出现的中国市场经济,其深层问题是什么。
比如教育和税收制度,在最发达国家都发挥着强有力的抑制不平等的作用。在中国,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只要社会流动的大门是打开的,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对自己的未来、自己孩子的未来有希望,那么不平等本身就并不是问题。
五、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显然开错了药方,需要反思
在发达国家,更替水平生育率被设置为,每位女性平均生育2.1个孩子。长远来看,独生子女政策并不可持续。另外,保证政策的实施过程,一向是高成本且充满暴力的。随着一个国家的富裕,女性也趋向于自愿降低生育率。今天没有必要来强制执行如此严苛的政策了。
独生子女政策不仅削弱了中国劳动力数量,还降低了其质量。研究已经表明,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之后出生的中国儿童,其社会技能被迫变低。当然,其影响也在经济之外有所体现。它在基本社会结构上,也严重削弱了家庭。
六、“边缘革命”将私人企业家和市场的力量带回中
过去三十年来,中国发生的令人瞩目的市场转型。然而,不是中国政府,而是我们称之为的“边缘革命”,将私人企业家和市场的力量带回中国。
饥荒中的农民发明了承包制;乡镇企业引进了农村工业化;个体户打开了城市私营经济之门;经济特区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开启劳动力市场。与国有企业相比,所有这些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边缘力量”。
七、中国经济学者要从黑板经济学回到真实世界
我相信经济增长的秘诀是分工,研究分工就必须考察真实世界。过去半个世纪以来,我一 直在呼吁我的同行们从黑板经济学回到真实世界。不过没有什么效果,我的同行们似乎不大愿意听我的劝告。中国有那么多优秀的年轻人,那么多优秀的经济学者, 哪怕只有一少部分人去关心真实世界,去研究分工和生产的制度结构,就一定会改变经济学。我始终对中国寄予厚望!
八、中国必须让其政治权力服从于法治
人类社会到处都存在着腐败。过去50年间,我在芝加哥的家中,常常听到市政官员的腐 败新闻。伊利诺伊州的两任州长现在都身陷牢狱。我的同胞、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公爵解释得很清楚: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如果政治体制是 透明的,如果权力由法律来约束,如果任何权力的滥用都可以追溯责任(自由媒体和独立司法体制,因而是需要的),那么腐败就不会威胁到秩序和稳定。
不管是政治改革、法制改革,还是体制重建,叫法无所谓,中国必须让其政治权力服从于法治。
九、中国经济面临着一个严重的缺陷:即缺乏思想市场
“具备批判思想、愿意挑战权威,而又宽容、虚怀若谷的公众,是自由思想市场发展的沃土。”
中国没有理由比韩国、日本或美国缺少创意。只要中国开放思想市场,允许大学独立、自治,给私企以与国企同等的待遇,中国就会迅速在科技方面更上一层楼。
如今的中国经济面临着一个严重的缺陷:即缺乏思想市场。这是中国经济诸多弊端和险象丛生的根源。
我收到过许多中国读者的来信。经常被问的是,“科斯教授,为什么没有中国科学家被授予诺贝尔奖?”对此,我真的无法回答。
中国已故的物理学家钱学森也许提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答案,在与温家宝总理会面时,钱学森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大学在1949年后没有产生一个世界级的原创性思想家或有创见的科学家?”
钱学森之问帮我回答了中国读者向我提出的问题。而就钱先生的问题,我却有个答案,那是因为中国缺乏一个开放的思想市场。
开放、自由的思想市场不能防止错误思想或邪恶信念的产生。但历史已经表明,就这一方面来说,压制思想市场会遭致更坏的结果。
一个运作良好的思想市场,培育宽容,这是一服有效的对偏见和自负的解毒剂。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错误的思想很少能侵蚀社会的根基, 威胁社会稳定。
“钱学森之问”清晰表明,一个充满活力的思想市场不仅是学术卓越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开放社会和自由经济不可缺少的道德和知识基础,没有这样的思想市场,人才的多样性必将枯竭。
十、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人类的奋斗!
我是一个出生于1910年的老人,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许多事情,深知中国前途远大,深知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人类的奋斗!中国的经验对全人类非常重要!
“我今年98岁,垂垂老矣,不知道还能够活多久,随时都可能离你们而去。希望在你们,希望在中国。我相信你们是不会让我失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