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水火不相容?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7-13/100410951.html
王蘭

  雷士照明,代碼2222,該數字在當下大眾語境裡意義近乎諧謔,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和主要投資者代表閻焱近來出現不同聲音。長江,水也;焱,火也(據<說文解字>焱,火華也,從三火)《漢書》載,易有八卦,乾坤六子,水火不相逮。

  2222也好,《說文》《漢書》云云,均屬笑談當不得真。但是創始人和投資者的矛盾在雷士照明卻真實存在。不僅雷士照明,類似創始人和投資者之間出現分歧乃至激烈矛盾的情形在中國企業中並不鮮見,為何出現這水火不相容的局面?

  從各案例已公開的信息看,創始人和投資者的矛盾雖然具體形態各異,反映的問題本質上基本相同。創始人的問題似乎多些,大都涉及兩方面:

  第一,未認清公司獨立的法律地位。公司(上市公司是更複雜形式)是企業法人的一種,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雖然創人是其大股東(有時是絕對大股 東),但不能改變公司是獨立法律主體的事實,創始人不能代替公司行為。極端情況下自然人獨資的公司,自然人和公司仍是兩個法律主體。「民法」的《民法通 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除後兩者涉及公民人身屬性外,均對法人的民事權利和行為有詳盡闡述。因而作為公司大股東的創始人和公司不 能混為一體,公司有自身的決策邏輯和程序。不能將此單向理解為對創始人(大股東)的限制,它也是對創始人的保護,譬如公司涉及民事糾紛或清算破產時。

  第二,關聯交易。該情形多發生在上市公司,香港、中國等地的股票監管及交易當局對關聯交易和關聯方都有詳盡到近乎繁瑣的界定,內容大同小異。簡 單通俗地理解關聯交易,就是關聯方(和上市公司有直接/間接利益關係者)和上市公司間的各種交易,而關聯方往往是創始人或其代理人。關聯交易是對一類交易 的描述,本身無所謂好壞,關鍵是交易的公允性,關聯方在交易中既不能侵佔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必向上市公司輸送利益。很不幸,多數情形是侵佔,即使輸送也是 為了更大的侵佔,或是為了粉飾業績以求資本市場獲利(哪有免費的午餐)。中國企業海內外上市熱潮頗為壯觀,這兩點並不生僻難懂,可怕的是佯裝不懂。

  當然,抽象地說矛盾的出現也有投資者方面的原因。PE等投資機構進入中國內地,其性質已有變化,加之民營企業資金飢渴,企業經營存在諸多相對不 規範之處,企業創始人對政府官員的偏好大過對中介機構,導致信息和知識均不對稱,這使得PE在入股企業時往往處於強勢地位,為了對沖關聯交易、同業競爭、 財務信息失真等經營管理風險,投資者在股份回購、否決機制、業績考核等方面設置了較為苛刻的條款。

  誠然,商業合作是自願的,一旦簽署就有法律效力,但創始人簽署並不意味心甘情願,隨著信息更加對稱、境況發生變遷,創始人未嘗不會有「撈回」利 益的念頭,並且作為公司的創始人,其手中的牌不僅僅是公司股份,客戶、高管、員工等等都可能是其「戰鬥的武器」。這可視為另一種「風險對沖」,雖然大多未 必受法律保護,但兩相衝突,長遠來說沒有贏家。

  和此前沸沸揚揚的國美一樣,雷士矛盾的爆發也伴隨著政商腐敗案件,或者說案件是矛盾公開化的導火索,不禁讓人感嘆中國企業的經營環境。更要感嘆 的或許是,國美和雷士都是中國各自所處細分市場的排頭兵,都有更大的夢想並具備實現夢想的條件,衝突未必中斷了他們的夢想,但至少干擾了其發展節奏。這難 道是中國民企的宿命?

  公司政治需要理性和妥協,創始人和投資者關係水乳交融是一種理想狀態,出現的幾率並不大,但至少不要水火不容,這是下下策,折中現實的選擇能否 如水油分離狀態?雖然不相溶,但界限清晰、達到平衡。企業避免多輸局面需經營環境的改善、投資者的換位思考等等,但最需要的是創始人的自律和胸懷。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504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