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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泛鑫跑路的事 trustno1

http://xueqiu.com/7730004385/24841431
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資金鏈斷裂,公司總經理陳怡攜款跑路加拿大,涉及金額近5億元。業內人士向和訊網保險頻道證實,陳怡的確已經跑路。和訊網致電陳怡的手機發現,號碼已無法接通,轉入來電提醒。中國保監會已經在關注此事,具體情況,將由保監會辦公廳對外發佈。

泛鑫保代官網顯示,公司共有六家合作保險公司,分別是光大永明人壽、陽光保險、幸福人壽、崑崙健康、泰康人壽、海康人壽。上述中介公司高管表示,陽光保險是泛鑫保代的重要合作夥伴,此次跑路事件對陽光保險或有較大影響。

-----------以上為縹緲總早上轉的圍脖信息。

早幾個月的時候,家長一前同事闖俺家來,忽悠家長代理他們的產品,餓在廚房聽著各種不靠撲,讓家長請人走了。家長今天說,當時看到的就是泛鑫公司的宣傳資料,還有陽光保險等的介紹。

這個前同事吹說,他的客戶,都幾十幾百萬地買他們的產品,還有幾千萬資產的(准)客戶。承諾15%-20%的年收益,然後客戶保單下來之後並不給客戶,而是給客戶手寫個保證上述收益的條子。。。然後這個前同事自己從泛鑫拿到很多佣金,拿到的佣金也買了它家的產品。這個前同事還覺得自己一個人手裡單子太大,讓自己女兒、女婿也考了保代的證書,單子分散些?

我和家長聽著就跟傳銷似的,純一騙子公司,從代理到客戶都智商有問題,騙四活該。

保監會肯定是有責任的,許可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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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總經理能捲走5個億,那客戶資金的收付很大問題,惡意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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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出事的,都是有自己營銷渠道的大公司,出事的都是把營銷外包的中小公司,這下,項總的營銷員體制改革,可以歇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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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涉嫌擅售理財協議 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564

據上海保監局官方網站消息,8月15日,上海保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期,上海保監局在檢查中發現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銷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目前,上海市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上海保監局表示,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核查相關情況,責成相關保險機構妥善處置。

近日,保險行業有傳言稱,泛鑫保險代理原總經理陳怡攜帶5億元潛逃至加拿大。

8月14日下午,泛鑫保險相關負責人對新浪財經回應表示,公司總經理已經變更,陳怡已不再擔任該職,公司網站的高管信息還未更新;對於陳怡的具體去向,這位負責人表示沒有相關具體信息提供。對於陳怡是否攜款5億元跑路,該負責人表示,信息並不屬實。

8月15日,保監會相關人士對騰訊財經表示,陳怡確實已經失去聯繫,是否潛逃海外,還需要調查瞭解,目前事件尚未定性。有了明確的結果後,保監會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中介行業監管。目前調查事宜由上海保監局負責。

由於涉及金額巨大,有關傳言引起媒體廣泛關注,而上海保監局出具的公告更加深了市場的擔憂和猜疑。

8月15日上海保監局公告中提到的「擅自銷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 並未透露具體細節。據《北京商報》報導,有保險業內人士對此類違規行為做出瞭解釋。

據介紹,保險產品中的分紅險產品分為期繳(分期繳納保費)和躉繳(一次性繳費)兩種,而一些保險中介在代理期繳產品時,卻把期繳產品包裝成一次性躉繳型產品打包賣給客戶,並承諾給客戶每年返高額利息(年收益可達到15%),到期返還本金。

而通過變期繳為躉繳,收取客戶一次性付清的保費之後,保險中介按照正規保險合同分期繳納給承保險企,剩餘的大部分保費可能被挪做投資地產或其他領域違規使用。

部分保險中介利用保險公司給予的高達100%-150%的超高佣金和渠道費用,以新客戶名義進行投保,以便從保險公司套取新的資金,如此循環操作,保險中介短期內賬面上的代理銷售量將迅速增長。

而這樣做的風險在於,一旦投資環節出現問題,就隨時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

據《21世紀經濟報導》,泛鑫一位客戶表示,他購買的是海康人壽一款10年繳費的保險產品,他是經朋友介紹來到泛鑫購買保險產品的,泛鑫承諾他只要首年繳納完全部保費,次年就能拿回本金和10%的投資收益。他們同時簽署了兩份合同,一份是跟保險公司簽,一份是和泛鑫簽。

按照約定,今年7月份他可以拿回本金和相應的投資收益。但是到期後,公司沒能按時退還保費和給付投資收益。15日與公司協商時,他們被告知,投資收益肯定是拿不回來了,本金是否能拿回來還不知道。

泛鑫官方網站介紹,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自2010年起開始主營個人壽險代理業務,2011年,公司營業收入在上海保險中介市場排名第一,並進入全國保險中介市場前十,開始暫露頭角。2012年,公司代理新單保費同比增長超200%。

官方網站信息顯示,該公司合作夥伴涉及海康人壽、光大永明、泰康人壽、幸福人壽等6家。那麼如果傳言為真,上述公司是否受到牽連?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海康人壽相關人士表示,他們確實與上海泛鑫有合作,只是合作的區域比較小。未來,海康人壽將會對外發佈聲明。

而泰康人壽方面也對此事件回應稱:「公司也正在做資料的蒐集,目前還沒有結果出來。泰康去年與泛鑫有過4個月的合作關係,到去年年底已終止合作。」

據前述《21世紀經濟報導》,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分析,保險公司扣除保費一般直接從客戶賬戶扣款,並不由中介經手,公司所收取的保費損失的可能性並不大。由於泛鑫的特殊經營模式,可能出現問題的包括部分客戶的投資收益損失、公司佣金損失以及可能出現的退保和續期繳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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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保險詐騙案起底

2013-08-26  NCW  
 

 

到期日逼近,陳怡一頭把保險產品偽裝成理財產品銷售,一頭在保險公司騙取高額傭金的做法即將暴露,只能“跑路”◎ 本刊記者 王申璐 王曉慶 文wangshenlu.blog.caixin.com|wangxiaoqing.blog.caixin.com 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下稱泛鑫)的實際控制人陳怡,突然在8月12日晚攜款“跑路” 。不過,陳怡的亡命之路很快結束。

8月19日晚,公安部通報,中國警方與斐濟執法部門合作,在斐濟抓獲涉嫌經濟犯罪的陳怡,押解回國。

位於南太平洋的斐濟是度假勝地。

接近該案件的人士透露,陳怡出逃時曾在韓國停留,被抓獲時正打算從斐濟逃往加拿大。

此次與陳怡一同出逃的還有泛鑫原副總經理江傑。江傑于一年前加入泛鑫。

泛鑫內部人士透露,江傑和陳怡一同管理泛鑫的財務。

接近江傑的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江傑是中國人壽最早的一批營銷 經理,在溫州分公司管營銷,之後去了好幾家保險公司,一直從事營銷,對營 銷隊伍的建設、產品的設計,甚至整個系統的漏洞都很清楚。

接近泛鑫的人士表示,相比陳怡,江傑更顯加老練。值得注意的是,江傑加入泛鑫的時間點十分微妙。一年前江傑加入時,正是泛鑫開始違規銷售其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之時。

上海保監局對泛鑫的初步調查結果顯示,泛鑫的部分理財協議通過銀行渠道銷售。一位上海市某銀行理財客戶經理的人士透露,泛鑫向銀行理財客戶經理承諾高額“回扣” ,要求他們向銀行客戶推介泛鑫的理財協議, “通常提成1個點(即1%) ” 。

客戶與銀行或泛鑫簽署了理財協議 後,向銷售人員提供自己的銀行賬號,一段時間後,資金就從其銀行賬戶被直接劃撥至保險公司賬戶。

泛鑫據此向保險公司兌現高額傭金,一般為頭年保費的100% 甚至150%。

“泛鑫涉嫌違法違規銷售的這部分保單總額大概有10億元。 ”接近泛鑫的一位人士透露,涉及幾千名客戶,其中包括不少百萬元級大單客戶, “大單客戶主要是小企業主” 。

截至發稿,財新記者瞭解到,已有幾百名受害人前往位於上海兆豐世貿大廈26樓的泛鑫公司登記退保申請,目前還沒有完成退保程序的。

監管層相關人士表示,對於手持保單的客戶,甚至保單持有人為他人的泛鑫客戶,都有望通過保險公司退保或正常給付。但對於只持有泛鑫自己發行的理財協議的客戶,權益則無從保證。

保險變理財

長髮到肩、30來歲的陳怡是一位“美女高管” 。她打造的泛鑫銷售隊伍,最大特點是“美女銷售” 。

泛鑫的辦公地點位於上海市中心的寫字樓,據同在一棟樓辦公的目擊者形容, “這些穿著黑絲襪、高跟鞋的女人非常醒目,全部名牌包、低胸短裙,樓下的星巴克常常被她們佔領談業務。她們在電梯里高談闊論,精神高昂。 ”接近該案人士指出,泛鑫向理財協 議的營銷員提供高額收益率。即如果營銷員能夠與客戶談到一個較低的理財收益率,剩下的收益就歸營銷員自己所有。

公開資料顯示,陳怡于2004年加入太平洋安泰(建信人壽的前身) ,成為該公司的銷售明星。

成立于2007年的泛鑫,最初只是一家從事財險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上海地區名不見經傳。

2009年底,陳怡與其他五人組成創業團隊加入泛鑫,開始轉型銷售個人壽險,在幾年內迅速做大規模。泛鑫官網顯示,2011年實現新單保費1.5億元,其營業收入已在上海市保險中介市場排名第一。2012年新單保費更是一躍到了4.8億元。

2012年泛鑫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註冊資本為300萬元,陳怡認繳出資額 270萬元,林才英出資30萬元。泛鑫的內部員工透露,陳怡自2013年3月就不再擔任泛鑫的總經理,但作為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運營和財務。

如果說泛鑫在2010年甚至2011年還是一家正常的保險代理公司,那從2012 年開始,泛鑫開始玩上“龐氏騙局” 。

財新記者瞭解到,不少客戶是2012年7月、8月間購買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期限大多為一年。

根據不同的銷售渠道,泛鑫採取了兩種銷售方式。

其一,通過銀行渠道銷售。

“大部分客戶都以為自己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 ”接近該案件的另一位人士表示,客戶認為自己的投資本金通過銀行賬戶直接劃撥,並未經第三方機構之手,對資金安全比較放心。

“劃款後,有些客戶收到的短信顯示收款方是某保險公司,也會有一點懷疑。但是出于對銀行的信任,客戶會以為該款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是保險公司。 ”一位受害客戶的代理律師告訴財 新記者。

8月20日,上海銀監局有關負責人通報,針對泛鑫涉嫌擅自銷售自制固定收益理財協議一事,已要求在滬主要中資銀行就是否存在推介或銷售泛鑫公司產品行為進行全面排查。

據銀行初步排查,發現有極個別銀行客戶經理存在私自推介泛鑫理財產 品的行為,並未發現在滬商業銀行與泛鑫這類中介機構建立代理銷售關係的現象,也尚未發現通過銀行櫃面銷售泛鑫理財產品的情況。

目前,泛鑫通過銀行渠道銷售其理財產品的比例不得知。但據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黨江舟說,其代理了60多個泛鑫客戶,涉及資金七八千萬元。 “我從未見過這份保險合同,簽名也不是我自己簽的,是泛鑫偽造的。 ”一位在泛鑫拿到最終保險合同的客戶表示。

其二,通過公司營銷員自行銷售其理財協議。

缺少了銀行渠道的權威性,泛鑫想了另外一套說辭。通過泛鑫自銷渠道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被要求簽署兩份合同,一份是理財協議,一份是保險合同。

接近該案件的人士透露,泛鑫的營銷員告訴客戶,可以利用保險保單進行理財投資,從保險公司購買十年期壽險產品,第二年的時候即可轉讓,實現投資收益。保險公司直接從客戶銀行賬戶劃款,不經過泛鑫的賬戶。

盡管營銷員的說法漏洞百出,但靠著承諾較高的收益率,依然成功吸引了不少人。這些客戶大多不了解保險產品、缺乏理財知識。

在泛鑫近千人的保險銷售隊伍中,有不少人購買了泛鑫自制的理財產品,包括銷售員認識的銀行理財客戶經理。

吞吃高額傭金

泛鑫自制的這種理財產品協議,期限通常為一年左右,年化收益率約8%。 “這些理財合同的外表非常粗糙,就是兩張A4紙。 ”接近該案件的一位人士透露。

財新記者從客戶處獲得的一份泛鑫自制的“理財產品客戶協議書”原件上,只看到投資期限、本金、預期收益率等數據及風險提示等,未提及該理財產品的投資去向。

“我有一個客戶,購買了1600萬元的泛鑫理財產品,上個月一年的投資期限到了,向泛鑫索要8% 的收益,泛鑫以公司資金問題為由,要求十天後解決,後來又拖了一次,陳怡就外逃了。 ”黨江舟律師認為,在2013年7月、8月期間,首批一年期的理財協議到期,這成為陳 怡及江傑外逃的直接原因。

8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泛鑫實際控制人陳怡涉嫌經濟犯罪且已潛逃。8月14日,市場傳言陳怡出逃攜帶了5億元。次日下午,上海保監局發佈公告,稱上海市公安機關已對泛鑫擅自銷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進行立案偵查,實際涉案金額待查實。

“泛鑫涉嫌詐騙。 ”黨江舟認為,如果泛鑫和保險公司最終不能妥善解決客戶的損失,將代表客戶提出訴訟。例如,一位泛鑫的客戶投資本金為25萬元,被泛鑫用來買了海康人壽“喜洋洋”兩全保險(分紅型) ,基本保額為16.6萬元,繳費期間為20年,保險期間為30年,按年繳的繳費方式,每期保費為24.9萬元。

正是因為泛鑫將所有“理財產品”的投資本金全部用來買保險產品,2012 年下半年以來,其代理的保費規模尤其是新單保費增速才如此之快。無論是從絕對數還是從增速,泛鑫的表現在上海市保險中介行業獨領風騷。

一位保險公司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泛鑫提出的傭金要求明顯高于保險中介行業平均水平,一般首期保費傭金比例也就在80% 左右,泛鑫則高過100%。 “最高能拿到150%。 ”一位監管人士表示,與泛鑫有保單業務最多的保險公司是幸福人壽和昆侖健康, “這兩家的量幾乎一樣多,其他幾家保險公司都比較少” 。中小型的人身保險公司, “為了追求保費規模鋌而走險,忽略了核查、風險控制” 。

緊急排查保單

通過銀行渠道購買泛鑫理財產品的客戶,其保單均為泛鑫使用客戶信息購買 的虛假保單, “有些電話號碼就是他們自己捏造的,空號或不存在。 ”知情人士透露。

“對大客戶的保單,保險公司一般會打電話核對,泛鑫就留下自己公司人的聯繫方式,當保險公司核實時,泛鑫的人就出面冒充保戶應對核查。 ”接近該案件的人士指出。

8月14日,泛鑫的騙局曝光之後,與其有合作關係的保險公司紛紛撇清關係。次日周四上午,保監會緊急召開會議,下午立即向地方保監局及各壽險公司下發了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中介業務風險。

保監會要求的排查重點是,保費收入短時間內增長迅速、銷售過程中向客戶承諾高收益、將保險產品混淆為理財產品、客戶回訪成功率較低、客戶信息不完整等問題。

泰康人壽的一位人士指出,和泛鑫的合作僅從2012年8月到12月,年末就終止了,涉及到泰康人壽的客戶有一二十名,主要是一些健康險業務。

“2012年發現泛鑫要求的傭金過高,停止了與其合作。 ”光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

陽光人壽表示,2013年1月終止了與泛鑫的合作關係。

“大型壽險公司不太依賴中介代理機構, ”一位國內大型壽險公司的人士指出, “始終不大信任。 ”在一年期的理財協議投資期限集中到期前,也即在今年8月之前,陳怡構建的這場騙局還較難被識別,因為表面上看,泛鑫做的是正常的保險經紀業務。

一位監管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去年上海保監局曾對泛鑫進行過現場檢查。

在今年初的一次檢查中,發現泛鑫銷售人員在推介產品時僅告知客戶該產品每年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未說明該產品是保險產品,且有20年的繳費期限,並發現了該銷售人員代客戶簽署保險合同。但檢查人員並未發現保單後面的理財協議,僅認定該銷售人員屬於銷售違規。今年3月1日,上海保監局對泛鑫處以5萬元的罰款,對銷售人員罰款1萬元。

“泛鑫的模式不具有永續性的商業邏輯,除非客戶數能夠以3倍速度遞增,否則拆東牆補西牆難以為繼, ”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說, “當時我估算,最多能撐個一兩年。 ”黨江舟認為,防範泛鑫式風險,最終的閥門掌握在保險公司手中,保險公司應該把好最後一道關。

至於如何善後,泛鑫要求申請退保的客戶簽署一份新的協議,主要目的是讓客戶承認當初泛鑫保險以客戶名義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有效。律師建議,要在有第三方見證或者監管部門登記後再簽署該協議,避免泛鑫借此彌補其漏洞並推卸責任。

大部分客戶會選擇退保,因為他們一直以為購買的是年收益率為8%的“理財產品” ,不知道也不想買保險產品。

但是具體能不能退、怎麼退,還需各家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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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5121.html

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一財網 田享華 2015-02-11 15:01:00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圖為一審宣判現場:左為陳怡,右為江傑)

因跑路而“聞名”圈內的美女老板陳怡,11日再次走上被告席,聽取她命運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3000人損失8個億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並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並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下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余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怡、江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後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陳怡、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後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詳解三大焦點

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表示,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陳怡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等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其一,本案並非單位犯罪而應認定個人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並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用於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於“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其二,陳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其三,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而根據被告人江傑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傑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傑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範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後,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後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綜合該些事實認定,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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