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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在線:死緩算啥京官陳同海翻身 李華華

2011-2-25  AD




 

俗語話「18年 後又一條好漢」,不過,喺一日千里嘅偉大祖國,使乜等18年咁耐。09年由於「受賄罪」被判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嘅中石化(386)前董事長兼黨組書記陳同 海,據講已經冇事,唔單止唔使踎監,仲好風光咁返咗去中石化。有北京朋友同華華講,陳同海前排仲去咗勝利油田發表講話,訓示班下屬,話佢哋「官唔似官,商 唔似商」。

返中石化訓示下屬

當年有報道話,陳同海掌管中石化期間,使錢好似倒水咁,每月用120萬公款吃喝玩樂,畀監察部門「照肺」時,勁串嘴話:「這算甚麼,公司一年交稅款200多億,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唔通要學佢當年咁豪,先至似高官、似商人?

一個被判死緩嘅官,可以大翻身,華華起初聽到都有啲半信半疑。不過,上個禮拜睇到「公共情婦」李薇獲釋單新聞,華華就相信陳同海單料應該都幾堅。

喺 內地有15位高官包養嘅女富豪李薇,有「公共情婦」嘅「美譽」,06年俾公安以逃稅為由拉咗。上個禮拜大陸傳媒話,李薇已經重獲自由,據聞由於配合當局調 查,所以資產大多有得留低。陳同海當年都有份包養李薇,北京朋友笑話,陳同海出咗嚟,自然會幫老相好一把。諗落又幾有道理。

李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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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移动高管施万中被判死缓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270839&time=2011-06-18&cl=115&page=all

收受西门子公司506万美元贿款,该腐败案被认为“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
财新《新世纪》 记者 罗洁琪 赵何娟

 

  几乎完全不为外界所知,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党组成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施万中受贿案,已于一个月前走完司法程序。施万中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施万中在安徽期间业绩卓著。


  财新《新世纪》获悉,该案是异地审理,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死缓判决。(相关报道:中国移动窝案涉及的9位高管一览

  与施万中同案被审的还有中间人田渠。施、田二人被法院认定共同收受德国西门子公司给予的总计高达506万美元的贿赂款,田渠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外,法院还认定施万中单独收受一民营公司老板李某的行贿款约200万元人民币。

  该案被认为“涉及国家秘密”,未公开审理。

“明星”陨落

  作为电信业的元老,今年51岁的施万中陨落在其事业如日中天之时。

  施万中出生于1960年,1982年获南京邮电学院工程学士学位。早年一直在江苏工作,历任江苏省移动通信局副局长,江苏移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工会主席。在短期出任中移动总部网络部部长后,2002年调任中移动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万中在安徽期间,业绩卓著。安徽移动公司连续数年内客户数量、运营收入和净利润都取得快速增长,施万中本人曾在2006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2007年亦被评为安徽省劳动模范。

  2009年初,施万中调任中移动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并任党组成员,时年49岁,前途一片光明。时隔仅一年,2010年初,施万中因涉嫌收受西门子公司贿赂被调查,这个电信业内的“明星”就此陨落。

  根据法院的判决,施万中的受贿行为均发生于其任职中移动通信集团安徽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当时,施万中手握安徽移动的电信设备采购大权。

  这样的权力,对于意欲扩大市场份额的西门子而言,充满诱惑。深谙中国潜规则的西门子找到中间人田渠,攀上施万中的权力高枝,以实现销售设备的目的。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田渠是一个民营公司的老总,与施万中为多年好友。这样的关系被西门子盯上,其工作人员找到田渠,邀请其担任销售代理。

  在田渠的周旋之下,安徽移动公司和西门子签署了销售电信设备的协议。多次交易中,西门子累计向田渠的私人账户汇入销售提成款共计约506万美元。田渠则通过转账或者给施万中购物等多种形式让施万中获得利益。

  据此,法院最终按照西门子汇入田渠私人账户的总金额认定,田渠和施万中共同收受贿赂506万美元。

西门子海外被罚

  据西门子的原内部人士早前透露,西门子物色的“中间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代理商模式,即在某一地区推广产品,按照销售额提成。有时甚至是先把产品买断下来再去推销。按照行业的潜规则,许多代理商最终都会以回扣的形式对买方行贿。

  另一种形式则是“商业顾问”的模式,销售方通常会与一些假壳公司签订“商业顾问协议”,一笔回扣签一份合同。所以,“商业顾问”往往徒有其壳,只是提供“洗钱”的渠道。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田渠在和西门子签订协议之前,曾经就此事咨询过施万中,安徽移动公司能否购买西门子的产品。得到施万中的表态后,田渠与西门子签订了代理商协议,表面上约定,田渠帮助开发市场,按照销售额提成。

  关于施万中案,财新《新世纪》记者向西门子公司提出采访请求后,对方表示: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官员腐败案件不置评论。

  由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财新《新世纪》记者无从获知西门子作为施万中案行贿方,是否受到相应法律追究。根据中国《刑法》第393条关于“单 位行贿罪”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西门子未能逃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法网。从2006年起,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开始对西门子此前披露出来的涉及可能4.2亿欧元的全球商业贿赂问题展开调查。

  2008年底,西门子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分别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总额高达8亿美元的巨额罚款。美国司法文件也披露了西门子海外行贿的多 个项目,其中包括涉及中国的项目,牵涉交通、通信、医疗等领域,但未披露具体中国涉案人员、公司和这些人员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中移动采购黑洞

  施万中案也充分暴露出中移动集团的采购管理存在巨大漏洞。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在2004年之前,中移动采用的是各地区分散采购,大部分设备采购都是由各省公司独立完成,而且省级以下各地区、县级公司也都有相当大的独立采购权。因此,省级移动对当地设备使用拥有生杀权。

  由此带来中移动各地区采购同一产品的价格不统一,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全网技术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导致整体集团的采购成本偏高。而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采购成本便来自于各地区移动公司个人收受的中间费用,即回扣。

  2004年,中移动决定开始集中化采购,即集团、各省两级集中采购。从2005年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取代了地区采购,目前已经有超过95%的电信 设备通过两级集采完成。但省级公司仍有很大权力,尤其是对人口大省和经济发达大省对数量和品牌选择的上报。其流程是:省级公司需上报求需求,两次申报,第 一次报需求量,由中移动根据各省上报的需求数量,进行集中采购招标评标;完成后,中移动把中标厂家发给各省级移动公司,再由各省二级申报,主要报需求厂 商,最后由中移动集团根据需要分配各省市的采购量。

  不过,即便是现有的两级集采的制度下,地方移动公司仍有很强主动性,这主要体现在省级移动公司。很多供应商即便通过集团公司的集采,仍需要到每 个省去打通各省级部门的关系。在确定集团集采的量之后,设备采购流向哪个省差别很大,经营大省是竞争更激烈的地方,因为使用频率越高,其售后需要继续维 护、升级和更新的空间就越大。因此,供应商往往需要对各省级移动公司“逐一突破”以保持供应的稳定性。

  据法院的判决,除了收受西门子的行贿,施万中另外接受的民营公司老板李某的行贿,共计人民币约200万元。而李某和施万中也是关系密切的朋友,其公司亦销售电信设备,与安徽移动公司有业务来往。该贿赂行为也发生在施万中在安徽任职期间。

  财新《新世纪》记者曹海丽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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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移動李華一審獲死緩

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9-02/100297729.html

曾擔任四川移動「一把手」的李華,因1600餘萬元巨額受賄獲死緩判決。其主政四川移動的「黃金十年」,亦是各種利益交換的十年
財新《新世紀》 記者 趙何娟 賀信 特約記者 胥輝

  擔任四川移動「一把手」長達十餘年、被評為中國移動「最有能力的地方高管」之一的李華,終因巨額受賄獲刑。

 8月29日下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四川移動原董事長、總經理李華因受賄高達1600餘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前,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中國移動原黨組成員、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施萬中,已於今年相繼被判處死緩。

  另據財新《新世紀》多方瞭解,李華「落馬」後,經其檢舉揭發,檢方進一步掌握了原四川移動副總經理陳炳瀾涉嫌違法違紀的情況。目前,陳炳瀾涉嫌受賄案已經提起公訴,正在等待司法審判。

  根據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的指控,李華自2000年至2010年,在擔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四 川移動)董事長、總經理的十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四十餘次收受毛節琦、張銳、謝燕群、劉峙宏、朱俊偉等人多次賄賂,財物折合共計近 1650萬元。

  這些賄賂,集合了李華這十年中以各種名義從企業那裡撈取的利益——大到豪華住宅、金條,小到一張華西醫院貴賓卡;遠到籌款為女兒赴英留學,近到在景區打高爾夫。

  行賄人中,毛節琦是全球最大的電信設備供應商愛立信在中國的顧問,負責中國區的公關工作。李華與毛節琦的交往持續十年,直到李華「落馬」之前,二人仍有金錢來往。

  2010年3月,李華的直接下屬、四川無線音樂基地原總經理李向東攜款潛逃。就在李向東出逃之前,李華還在運作升為集團副總,直到2010年6月底被「雙規」。

  2011年7月5日,攀枝花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李華案。在法庭上,李華的辯護律師提出七點辯護意見,但在之後的判決中大多被駁回。法院僅採納了李華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等情節,從輕判處李華死緩。

  其中,李華辯護律師辯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外資公司,故被告人李華自2002年7月18日以後的受賄行為,應構成非國家工 作人員受賄罪。對此,法院認為,雖然四川移動於2002年6月由國有獨資公司變更工商登記為外資企業,但其投資人系四川移動通信(BVI)有限公司,其投 資總額及註冊資本金額均不列入外資統計。因此,李華仍屬國有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此案例,也可為中國諸多海外上市做過外資結構的國有企業高管借鑑。

  李華目前仍被關押於攀枝花看守所,將考慮是否上訴。

「強人」路徑

  李華生於1959年1月,碩士研究生,在當地電信領域紮根很深,曾擔任四川移動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在四川移動「一把手」的位置上穩坐十餘年。類似在同一級公司坐鎮如此長久,在中國移動體系內少有。

  上世紀90年代初,李華作為運動員退役後,先到四川省內江郵電局工作,後調入四川省郵電管理局,任辦公室主任,後進入改製成立的移動通信局。此後,移動通信局政企分離,中國電信公司成立,內部設立移動通信部門,李華任四川電信移動通信部門負責人。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第一輪電信改革中,移動業務從中國電信中拆分出來。1999年,四川移動成立,李華成為四川移動公司第一任負責人,直到案發。

  四川移動內部人士稱,李華出事並不突然,關於他的舉報信多年來在中國移動內部一直就沒有停過(本刊2010年第27期「中移動風暴眼李華」)。

  據財新《新世紀》記者瞭解,李華的妻子劉農美也牽涉其案被要求協助調查。她還有一重身份,在李向東所主管的無線音樂基地負責財務工作。

  李華15歲時,高中還未畢業,就被招進體校排球隊。運動員出身的李華,即便在工作後也頗愛鍛鍊。2005年,李華完成了在四川大學工商管理課程班的管理碩士學業;2007年,又在香港理工大學獲得了DMBA學位。

  生活中的李華熱愛旅遊、攝影,好名牌,重儀表;尤愛品味紅酒,酒量不小。他的私家坐騎掛著「川O」的特殊牌照。李華擅長很多運動項目,尤愛打高爾夫,還喜好爬山、飛行、跳傘、潛水、自駕越野車等挑戰性運動。

  由於李華在四川移動的強勢地位,很多當地企業願意投其所好。他熱愛攝影,就有多家企業爭相贈送高檔相機。他愛打高爾夫,一張價值高達10萬元的青山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就是由四川瑞登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謝燕群贈送的,該公司負責四川移動的基站維護。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李華在四川移動的影響至深至廣,具體業務的方方面面,從基站維護,到設備代理和數據業務,甚至基礎設施建設,幾乎全由他說了算。而多位行賄人所從事的行業,也幾乎涵蓋了四川移動的所有業務領域。

  一個典型事例是購樓。2007年左右,李華提出購買羅浮世家的一、二樓作為移動公司的手機賣場,當時四川移動分管市場的副總經理尹顯智表示反 對。尹顯智認為,隔壁就有一個很大的移動公司的營業廳,距離太近不合適。後來,四川移動市場部對此還專門做了利弊分析,研究結果仍然為不該買。但李華仍力 排眾議,在一次辦公會上通過了購買決議。

  從事後的司法審判可見,該樓的開發商成都達義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劉峙宏,正是李華的行賄人之一。經司法認定的劉峙宏的行賄物,主要是一隻價值9萬元的「積家」手錶和一部價值6萬元的萊卡M9相機。

  李華的強勢,與其工作能力在中移動集團內部頗受肯定有關。李華主政期間,四川移動成為中移動系統內排名第四的省級運營商,也是中國西部地區最大的通信運營商。「無論橫向或縱向比較,四川電信和四川聯通的市場份量都遠遜於四川移動。」李華的一個商業合作夥伴如此評價。

  官方資料顯示,四川移動成立於1999年,之後根據客戶的細分需求,適時推出各種新業務。近年來,四川移動的計費支撐系統、10086服務熱線、營業廳服務、集團信息化、網絡質量位居全集團前列。

  2010年春節前夕,李華與眾友吃飯,曾在席間透露,他很快將被調到北京,升任中移動集團副總裁。

  多年來,李華一直在運作,但成為集團副總的願望最終未能遂願。期間他還曾多次想辦法,把本要將他交流至上海、廣州等地的調令擋回去。

  根據中移動內部的人事規則,一般高管任職四到六年就要交流變動。但這個規則對李華失效了。在中移動系統,像李華這樣在同一地任期超過十年的省級公司高管,還有昔日的重慶移動「一把手」沈長富。

  此次電信反腐風暴中,重慶移動原董事長沈長富也「落馬」。沈長富即由李華「落馬」後牽出的愛立信中國公關顧問毛節琦牽出,被另案處理。

導火索張銳

  李華「落馬」的導火索,與2009年底張春江案發牽出的張銳有關。

  上世紀90年代初,張銳在當時席捲全國的經商潮中下海,創辦了自己的通信公司,主要推銷小交換機。後來在大連結交上當時在大連郵電局任職的張春江,隨後其生意幾乎與張春江的陞遷路如影隨形。(參見本刊2011年第29期 「張春江受審」)

  1998年,張銳經張春江介紹認識了李華。那一年,正值張春江升任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一年後,張春江以41歲的「黃金年齡」晉陞為信產 部副部長,主司電信監管事務。2010年12月,張春江被「雙規」。2011年7月23日,張春江因受賄746萬餘元被判處死緩,其中來自張銳的賄款達近 200餘萬元,主要為房產和車款。

  北京思瑞德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和北京威信泰克技術有限公司,是張銳旗下主要從事數據支撐業務的兩家公司,後成為四川移動數據部的主要合作夥伴。

  2001年至2009年,四川移動與北京思瑞德公司簽訂的合同總額為23146496元;2003年至2009年,四川移動與北京威信泰克公司簽訂的合同總額為213745707元,共計4.4億餘元。數據業務利潤空間比硬件設備大得多,由此足見張銳從中獲得的收益。

  這也可以理解,為何在張春江下台、張銳涉案之後,長期擔任四川移動數據部總經理的李向東會籌備出逃。他的出逃,加速了李華的落馬。

  十年來,李華也從張銳處獲得了足夠的回報。

  司法判決認定,2000年9月16日,張銳以94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位於成都市武侯區一處面積為184.57平方米的住房。2001年,張銳表 示要將該住房送給李華,李華同意,張銳遂將住房的購房協議書、發票及鑰匙等交與李華。2005年,李華將該住房賣給四川聯通副總經理胡曉萍,並叫張銳和胡 曉萍辦理住房轉讓手續。

  之前,李華購買了胡曉萍的一套位於成都清華坊的別墅。因欠10萬元人民幣,遂把武侯區的那套房產以94萬餘元的原價「抵給」胡曉萍。李華為此獲得了近80萬元的差價,後李華用這筆錢購買了位於云南麗江的一套住房。

  2000年1月左右,李華到北京開會,張銳即以祝賀李華生日的名義,送給李華一隻「芝柏」手錶,後經司法鑑定,該表價值13萬元。此後二人建立了牢固的利益關係。

  2004年底的一天,在成都中國酒城,張銳送給李華2萬美元。之後,幾乎每年張銳都會以祝賀生日等各種名目給李華送錢。這些賄賂財物總計達205.6676萬元。

  2004年,張銳向李華表示,要在北京買一個商舖給李華,收益用於其女兒李誠出國留學讀書。李華拒絕,張銳遂表示,僅用商舖的租金資助李誠留學。據張銳的妻子楊蕊寧證實,張銳在中關村科技大廈買的上述商舖,每年都能收到10多萬元租金。

  李華承認,張銳給他錢,主要是想保持良好關係,希望得到關照和幫助。

愛立信60億元生意

  2010年9月,繼李華之後,四川移動分管設備和項目採購的副總經理、董事陳炳瀾也被紀檢部門「雙規」。兩人均涉嫌在電信設備採購中受賄。在接受調查的電信設備供應商中,愛立信赫然在列。

  不久,2010年10月,重慶移動黨委書記、董事長沈長富涉案被查,亦由外資設備採購案牽出。愛立信牽涉其中。

  沈長富生於1951年。李華案發後不久,中國移動內部各地方高管大輪換,當時尚未到退休年齡的沈長富被要求退居二線,總經理職位由一位副總接任,沈暫時保留董事長職位。對這一突然變動,當時已有人預感情況不妙。

  據李華案司法材料,在對李華的各項受賄指控中,最大的受賄指控即來自愛立信。愛立信中國顧問公司負責人毛節琦是具體行賄人。毛節琦為香港長遠貿 易株式會社總經理。1985年,香港長遠貿易株式會社與瑞典愛立信公司總部簽訂合同,擔任愛立信總部的高級顧問,毛節琦負責中國市場。

  司法機關認定,2000年至2010年,李華收受毛節琦160萬美元及4萬英鎊(上述美元及英鎊折合人民幣1156.2698萬元),人民幣7萬元,價值10萬元的寶格麗手錶一隻,總計1173.2689萬元。

  期間,作為交易,經李華簽字批准,四川移動通信公司及四川移動與愛立信公司累計簽訂的合同總額高達60億4249萬餘元。

  在2001年至2002年期間,毛節琦對李華說,要送給李華一筆美元。李華同意接受,並要毛代為保管。此後,每隔一段時間,毛就會告知李華,他代為保管的美元又增加了多少。

  2005年,李華購買胡曉萍轉讓的清華坊別墅時,叫毛從其保管的錢中拿10萬美元,後用於支付房款。

  2010年五六月的一天,毛節琦在李華的辦公室告知李華,其代為保管的美元已達150萬。李華案發後,毛節琦將這150萬美元移交至四川省監察廳。

  除「代為保管美元」,毛也曾直接將錢送給李華的家人。李華之女李誠於2004年赴英國留學,2005年和2006年,毛節琦兩次在英國以學費和生活費的名義給李誠送錢,每次2萬英鎊。事後,毛節琦將送錢給李誠之事告知李華。

  2009年8月、9月,毛節琦陪李華的妻子劉農美到英國參加女兒的畢業典禮。劉農美先自行支付了旅行費用等6.9萬餘元。回國後,毛節琦將7萬元錢交給劉農美。

  2009年9月,毛節琦又送給李華一隻價值10萬元的「寶格麗」牌手錶。

  在此前本刊最早披露愛立信涉案事項後,2010年12月,愛立信中國公司就其員工涉案被查事件發出了一則聲明,間接承認涉及該案件。

  四川和重慶都是愛立信中國的重要基地。2004年11月,愛立信中國在成都成立了西部區總部。當時愛立信官方材料顯示,愛立信在中國共設有4個區域組織:北方區、南方區、中區和新建的西部區。愛立信中國西部區覆蓋四川、重慶、云南、貴州和西藏等省市自治區的市場。

  時任愛立信大中華區總裁馬志鴻(Mats H Olsson)曾對外表示,四川是中國通信方面最具活力的市場之一,隨著中國政府對西部地區的發展力度進一步加大,包括四川省在內的中國西部地區目前面臨更廣闊的發展機遇,對通信基礎設施和平台建設的需求更是潛力巨大。

  愛立信高層多次在不同場合稱,公司不容忍賄賂。2005年,愛立信曾接受瑞典經濟犯罪調查局調查,先後有16名愛立信員工捲入其中,調查的範圍包括偷稅漏稅、洗錢、偽造發票、行賄等多方面。

  被調查的員工包括時任愛立信全球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但在隨後的調查中他們又均被解除懷疑。當時,愛立信在瑞典媒體上將此解釋為與瑞典稅務部門之間關於如何執行稅法的糾紛。在2006年的起訴審理中,相關被訴員工均被判無罪。

「老謝」們的生意

  在四川成都電信供應商中,有一個比較活躍的群體。他們與李華、李向東等移動高管的關係都非常默契,其中就包括著名的「老謝」。

  「老謝」本名謝燕群,是四川瑞登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都瑞登公司主要從事四川移動的基站維護工作。

  「老謝」的妻子李紅也在當地圈中小有名氣。四川無線音樂基地的「影子公司」之一,成都娛音科技有限公司在短期內迅速完成股份制改造並衝擊上市的 過程中,李紅便是其入股股東之一,當時每一個能火線入股的股東背景都並不簡單。(參見本刊2010年第33期「成都娛音生存考驗」)。

  「老謝」堪稱李華利益圈中與李華最相熟的人之一。從1999年至2010年的11年間,經李華簽字批准,成都瑞登公司與四川移動簽訂了總額為2億7420萬元左右的合同。

  作為交換,從2001年至2006年期間,李華先後收受謝燕群夫婦總計44.306萬元的財務賄賂。

  2001年,李華因患糖尿病在華西金卡醫院住院治療,謝燕群夫婦為李華辦理了價值1.38萬元的華西醫院金卡一張;2002年左右,謝燕群又送給李華一張價值10萬元的青城山高爾夫球場會員卡。

  2006年初的一個週末,李華夫婦與謝燕群夫婦等人一起到青城山「碧水青城」看房後決定購買,謝燕群夫婦為李華墊付了房款32.926萬元。其後,李華未將房款歸還。

  2009年底,張春江案發,隨後張銳涉案。李華擔心自己會受到牽連,為逃避調查,與謝燕群商量,謝建議將房子暫時過戶。李華於是叫劉農美將房子過戶到李紅名下。2010年1月20日,劉農美與李紅籤訂合同,將該房產轉讓給李紅,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老謝」的存在並不孤立。與「老謝」的公司類似,朱俊偉的四川軍通公司也是四川移動的通信線路、基站的代理維護商。他還在四川移動承接了光纜建 設、村村通、通信管線建設等業務。2001年至2010年,經李華簽字,四川移動與成都軍通公司簽訂的合同總金額近4.3億元。

  司法機關認定,作為交換,十年裡朱俊偉以贈送李華女兒學業等名義,共計送李華包括4根金條在內的價值164萬餘元財物。

  劉寧的四川長通通訊公司,也是四川移動的四家代理維護商之一,每年在四川移動做很多業務。1999年至2010年,經李華簽字,四川移動與四川 長通公司簽訂了總額為5.44億餘元的合同。作為交換,2001年至2009年期間,李華收受劉寧共計價值45.524萬元的財物。

  如今,隨著李華受審,當年的利益交換得以為世人窺見。一審獲刑後,李華若選擇上訴,還將面臨二審;若放棄上訴,將正式開始漫漫牢獄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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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標】尚德「死緩」

http://www.infzm.com/content/88981

過去8個月,施正榮、無錫市和美國投資者三方的利益博弈已難分難解。如今,債權銀行正式向法院提出對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申請,尚德破產危機連續劇已無限接近於「大結局」。

歷時8個月的尚德破產危機連續劇已經無限接近於「大結局」。2013年3月18日,由8家中國的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對無錫尚德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兩天後,本週三,尚德電力宣佈其子公司無錫尚德對此「沒有異議」,法院在幾天內會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所謂「破產重整」,是指無錫尚德及其債權人制定及執行對無錫尚德的重整計劃,若在計劃期內公司恢復良好運行,則重整計劃結束,公司重回正軌;否則,則宣佈無錫尚德正式破產。

此前,多套化解尚德「3·15生死大限」的方案已見諸報端,包括美國上市公司尚德電力的子公司無錫尚德在3月15日至20日間,啟動破產保護程序;無錫尚德得以保全,尚德的三家子公司洛陽尚德、鎮江榮德和上海尚德難逃破產命運……

就在3月14日,尚德電力美股收盤之後稱,公司沒有完成將於明天(3月15日)到期5.41億美元債券本金的償付計劃,公司破產可能性大增,股價大跌19.28%,收於0.67美元。

「一切都尚未確定,外面充滿了假新聞。」3月12日,無錫市政府一位知情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說,「現在唯一能確定的就是還有很多不確定性。」

如今,60%的債權人選擇了妥協,40%的債權人準備去尚德「鬧事」。前者同意將支付到期債權的時限由3月15日延期至5月15日,通過延長時間換取騰挪空間;後者中3%的債券託管人已經向尚德果斷髮出了債券違約通知,要求盡快支付。

過去8個月,施正榮、無錫市和美國投資者三方的利益博弈已經難分難解,如今,債權人之間又發生了分化,讓未來2個月的事態越發複雜。

尚德若演奇蹟,未知數太多

未來兩月,破產邊緣的尚德能否起死回生,這或取決於在此期間,無錫市與美國投資者的談判能否取得進展。

從過去8個月的談判進度看,雙方達成協議仍有相當難度。癥結仍在於「受助者」尚德和施正榮並沒有展現出「施救者」無錫市希望看到的謙遜姿態——尚德對政府和銀行敞開財務和法務狀況,允許盡職調查,摸清家底,並就政府接盤後的投票權等核心問題進行談判——這直接影響到政府方面的決心。

施正榮的「兩難」在於,如果敞開財務,打開賬本,答應讓無錫市的「拯救條件」,上市公司尚德電力和大股東施正榮的個人利益都能得以保全,但倘若如此,施正榮過去掩蓋的利益輸送問題又勢必曝光,而後者的破壞力難以估量。

當然,並非沒有第二種可能,即無需無錫幫助,尚德從別的地方弄到一大筆錢,自己填窟窿。

3月7日,尚德突然宣佈與此前「反擔保欺詐事件」中的「被告」環球太陽能基金(GSF)和哈維爾·羅梅羅(Javier Romero)達成和解協議,同時,尚德電力將解除對GSF和羅梅羅的所有訴訟——此舉意味著GSF恢復了正常運轉,資金終於解凍。

受此消息刺激,在3月7日、8日兩個交易日中,尚德電力股價累計漲幅達10.53%。分析人士指出,並不能完全排除最後2個月尚德通過其他途徑盤活資金的可能性。

不過,也有分析師表示悲觀,標準普爾的分析師甚至斷言,任何形式的政府投資都是沒有意義的,將不會出現拯救尚德電力的「白衣騎士」。

尚德主要貸款行之一中國銀行已將尚德告上法庭,由此債權銀行新貸款安排或已成為泡影。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尚德的另一家主要貸款銀行或也將起訴尚德,此消息並未得到該銀行總部的確認。

重組箭在弦上

諸多變量中,政府的態度似乎已逐步清晰。

此前一直困擾無錫市的一個關鍵問題是:無論形勢如何變化,政府到底應不應該出錢救尚德?如果出錢,如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

「3月15日雙方還是談不下來,才會選擇延期。」一位接近無錫市政府的人士說,尚德CEO金緯代表的美國投資者,提出過一個與可轉債債權人達成的「一半償還,一半債轉股」的方案,即5.7億美元可轉債中的2.85億美元,可以分為幾年期來還,年息6%,需要國內銀行擔保,另外2.85億美元將轉成股票。

但無錫市政府則更傾向於「要麼5.7億美元全部債轉股,要麼申請破產保護」的選擇。二者方案的區別在於,無錫市是否要幫助尚德償還2.85億美元。「從無錫的方案可以看出,全部債轉股和直接破產都是不需要無錫出資的。」業內分析師說,顯然這並不是美國投資者希望看到的。

目前來看,無錫市似乎抱定了不出資的態度——至少外界看起來是這樣,這從國聯最近的動向上也可略知一二。

在無錫國聯的歷史上,整合重組「爛攤子」一直都是這家國有獨資企業的強項。對經歷過江蘇紡織業、無錫小天鵝等一系列產業和公司整合的國聯來說,重組整合尚德並非難事。截至2011年底,無錫國聯旗下擁有全資控股企業75家,總資產426.3億元。

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國聯甚至已躍躍欲試了,包括一旦確定尚德破產重組,如何剝離其優質資產,如何將這些優質資產與其他光伏企業分工合作,如何打通產業上下游,如何安排下崗職工,如何變賣設備資產,如何重新「拾掇」出一家優質公司來……一位接近國聯的政界人士表示,「他們已經考慮很多了,一切都輕車熟路」。

一個可以印證的例子是,光伏行業多家公司均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其正在與無錫國聯就光伏行業下游領域的合作進行商談。合作內容直指尚德的部分優質資產。

對無錫市來說,在技術層面,重組整合已不是問題,等待的仍只是一個決定。

來自政府內部的反對聲音認為,中國的地方政府不應「幫企業還錢給美國人」。理由在於,儘管過去國內各種集資或重組案中,地方政府承擔兜底者角色並不少見,皆因企業拖欠的資金來自銀行、中國企業或老百姓,而尚德拖欠的資金卻來自美國投資者,政府一旦幫忙還錢,勢必「有去無回」。

事實上,無錫市一度希望能從同是美國上市的公司的江西賽維身上學得經驗。但兩者的差別在於,賽維的債務多半來自國內,江西省政府並未對拯救賽維掏多少「真金白銀」,其解決方式多是通過銀行利息減免等方式完成,而無錫市則需要掏出約3億美金的真金白銀,這讓無錫難以在國內找到參照案例。

3月6日,無錫市迎來了新任代市長汪泉,汪曾任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即江蘇省政府主要經手尚德一事的領導之一。尚德處置的決定如何做,何時做,正考驗著這位新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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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 季文華改判死緩

http://www.eeo.com.cn/2013/0918/249968.shtml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力 經濟觀察網獨家獲悉,9月18日上午,浙江高院對浙江麗水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宣判,主犯季文華由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浙江高院認為,季文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季文華辯護律師、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楊礦生和趙銘律師向經濟觀察網表示:「二審判季文華死緩,暫時保住了性命,以後的申訴之路還很漫長。」

而在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曾成傑執行了死刑。

銀泰集團為房地產公司,因2008年金融危機資金鏈斷裂,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於2008年9月16日被麗水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

麗水市檢察院於2011年4月22日以季文華等四人涉嫌(個人)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季文華構成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判處死刑;季林青和季勝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季永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截至2008年7月11日,銀泰集團累計集資543534.95萬元,歸還本金385157.64萬元,支付利息92099.47萬元,未歸還集資額為158377.31萬元,涉及集資戶15912戶,未歸還集資額支付利息22086.24萬元。

集資款主要用於土地出讓金、工程建設、公司運營費用及歸還到期的集資款及利息,極少部分用於四被告人購房、購車、捐贈及消費。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用於個人投資、購房、購車、購買保險、送與他人、餐飲、購物、娛樂等合計7,450.04萬元。

二審對於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則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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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減刑案宣判:死緩改判無期徒刑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292

新華社消息,7月11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人民網報導,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於今年5月期滿,為確定吳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死緩減刑條件,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其減刑案。根據浙法公開網公佈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公告,開庭時間為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地點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審理方式是公開審理。

央廣網報導,吳英案的申訴案件代理律師朱建偉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話,由最高法院執行死刑。

據前述人民網報導,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吳英被扣押的財產價值1.7億元。但吳英一方認為該鑑定結論明顯偏低,漏計很多資產。

2013年2月20日,吳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要求依法撤銷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並主張吳英的資產完全可以償清債務。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訴並立案,應當在3-6個月內做出決定。但朱建偉說,對於這份申訴書,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覆,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懸而未決,令他們無法採取下一步行動。

據瞭解,吳英案還有幾個行政、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但目前均無進展。

據前述央廣網報導,淘寶網司法拍賣頻道近日已掛出6處吳英涉案房產,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們委託提供拍賣平台而已。這六處房產均為商業住宅,拍賣價格均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這個地區的同類型住宅均價是一萬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團旗下的另一些珠寶商舖目前還沒有被提請公開拍賣。

據《華夏時報》報導,吳英父親稱,官方從未告知自己吳英有多少資產將被處置、待處置資產總評估價格是多少,也沒有出具評估報告和清單,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匆匆拍賣涉案房產,有「貓膩」。

吳英集資詐騙案回顧

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

曾因創造「一夜暴富」神話而引起海內外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日前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東陽市政府已經著手對吳英下屬的「本色集團」進行清產核資,該集團700餘名員工已由市政府墊付工資,相關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2007年3月16日:吳英被批准逮捕

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後,於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案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東陽億萬「富姐」吳英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檢察機關指吳英及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億多元人民幣,同時被起訴的還有林衛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吳英提出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院開庭,進行吳英案的二審。吳英的辯護律師二審仍為吳英做無罪辯護。吳英當庭認罪,承認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的公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吳英死刑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覆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覆核完畢。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吳英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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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5121.html

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一財網 田享華 2015-02-11 15:01:00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圖為一審宣判現場:左為陳怡,右為江傑)

因跑路而“聞名”圈內的美女老板陳怡,11日再次走上被告席,聽取她命運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3000人損失8個億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並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並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下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余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怡、江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後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陳怡、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後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詳解三大焦點

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表示,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陳怡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等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其一,本案並非單位犯罪而應認定個人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並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用於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於“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其二,陳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其三,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而根據被告人江傑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傑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傑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範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後,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後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綜合該些事實認定,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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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6678.html

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8-25 11:29:00

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仍在審議中。

新華社認證微博“新華視點”消息稱,在8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行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很顯然,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就死緩減刑而言,根據現行《刑法》規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而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這一規定意味著,在過去,貪汙受賄罪被判死緩者,至少將執行20年有期徒刑;而刑(九)三審稿則計劃將為這一減刑設定更為嚴厲的底線——無期。

有法學者分析,在當下,在經濟犯罪領域減少死刑適用的前提下,這一修改將強化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懲處力度;與全社會正在進行的反腐倡廉形成共振。

官員被判死緩後大幅減刑的報道屢見報端,引發輿論廣泛關註。

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受賄600余萬元被判死緩,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由於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獲嘉獎,2015年7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準予馬德減刑一年,這已是他第三次獲減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7年。馬德受賄賣官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牽涉官員260余名。

天門市原市委書記張二江因被時任湖北省委書記痛斥為“吹、賣、嫖、賭、貪”五毒俱全,人稱“五毒書記”。2002年張二江因犯有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經過4次減刑,張二江獲得了6年1個月的減刑,並於2010年11月順利出獄。

據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2011年報道,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

對於這一領域可能存在的“暗門”,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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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兩億巨貪”魏鵬遠被判死緩,期滿後終身監禁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魏鵬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魏鵬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鵬遠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司煤炭處副處長、煤油處調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煤炭處處長、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項目審核、專家評審及煤炭企業承攬工程、催要貨款、推銷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70911317億元;魏鵬遠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鵬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魏鵬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魏鵬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魏鵬遠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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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1.4億 一審被判死緩

11月11日,據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朱明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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