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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四問ST慧球“1001議案”:董事會是否被動機不端的個人操縱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1-08/1068168.html

ST慧球“1001議案”事件引發市場熱議,周末,上交所微博已披露事件細節。8日,投服中心的質問亦拋向公司管理層。投服中心最新的聲明中,圍繞“董事會忠實勤勉的義務和操守何在”、“監事會如何履行監督職責”、“董秘如何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相關信息如何被泄露”四問,擲地有聲,明確表達了態度。基於ST慧球目前情況,投服中心在“四問”之後,呼籲全體股東積極行使股東權利,罷免相關董事、監事,讓破壞公司治理的不良之人擔責,讓上市公司盡快回到正常發展軌道。

以下是投服中心聲明全文:

投服中心:應讓破壞公司治理的不良之人擔責——四問ST慧球董監高

近日,ST慧球“1001議案”事件再次引起市場熱議,成為輿論焦點。上交所已及時從信息披露角度采取監管措施,證監會也再次啟動了立案調查。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或本中心)認為,在上交所已就1001項議案內容嚴重失當提出整改要求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仍不執行,擅自在非信息披露平臺發布,表明相關董監高嚴重失職,股東權益因此受到極大損害,將適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對於此次事件,投服中心提出以下問題:

一問董事會忠實勤勉的義務和操守何在

此次泄漏的1001項議案數量創造了我國資本市場之最,但是如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指出的,議案內容大多邏輯混亂、前後矛盾、內容重複。例如,不僅有全體員工加薪與降薪議案並存、公司地址一連變更18次、調整雙休日時間遍及一周等視同兒戲、極為不嚴肅的議案。此外,還有建立健全員工戀愛審批制度、第一大股東每年捐贈上市公司不少於100億元現金等超越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或者強加股東義務的議案。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獨立董事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公開資料顯示,ST慧球董事會現有五位董事,分別是董事董文亮、溫利華,獨立董事李占國、劉光如、劉士林。

請問董文亮,作為董事長,此次1001項議案是否依法召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是如何召集的?議案是如何提出的?哪些董事出席了董事會?董事的表決意見是什麽?董事會的表決過程和結果是什麽?請問三名獨立董事是否參加了董事會?是如何表決的?對相關議案表決意見是什麽?在此次事件中是如何履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職責的?董事會是否被動機不端的個人操縱,成為傀儡?

請問劉光如獨立董事,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如何評價諸多涉嫌違法違規的議案?

請問李占國獨立董事,作為會計專業人士,如何評價ST慧球及十余家子公司同時向多家銀行申請巨額授信額度等議案?

請問劉士林獨立董事,在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次會議(根據公司公告,無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均未親自參加會議,也未委托代理人,是如何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

本中心認為,此次事件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其是對股東的惡意侵犯,董事會長期把持上市公司肆意妄為,嚴重侵害了廣大股東的權利;也是對上市公司的惡意損害,上市公司成為資本市場反面“明星”,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更是對監管的惡意挑釁,不斷觸碰監管底線,漠視和挑釁法律法規。本中心質詢:董事會和相關董事忠實勤勉的義務和操守在哪里?

二問監事會如何履行監督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監事會需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請問監事長潘大明、監事顧雲鋒和顧遠,是否列席了本次董事會?對存在諸多問題的議案,提出哪些質詢或者建議?對議案“炮制”以及信息泄漏采取了哪些監督措施?是否糾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問董秘如何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公司法》規定,董秘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實際上,1001項議案披露不完整,所有議案僅披露標題,沒有披露具體議案內容,對重大事項也未按照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單獨披露,一些議案涉嫌違法違規、誤導投資者。不但不落實交易所提出的監管要求,而且相關議案和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等內容在網絡泄漏。

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直接負責人,董秘陸俊安不但不具備任職資格,而且信息披露屢次出現重大問題,嚴重不稱職。請問,為何如此任意妄為?

四問相關信息如何被泄露

2017年1月3日,ST慧球向上交所提交了董事會決議公告和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因其內容違反信息披露規則,上交所發出監管工作函,要求ST慧球進行修改。但其並未按照要求修改。1月5日,上述公告文件和監管工作函在股吧、論壇等網絡上全文泄露。據媒體報道,還出現了以ST慧球股票代碼“600556”為域名的網站,發布相關公告。此前,ST慧球已多次出現信息泄露事件,此次再次泄露,請問ST慧球董事、監事和董秘,信息泄露是如何發生的?是否故意泄露?是哪些人泄露?責任人是誰?

本中心呼籲,全體股東應積極行動起來,行使股東權利,罷免相關董事、監事,讓破壞公司治理的不良之人擔責,讓上市公司盡快回到正常發展軌道上來。投服中心將持續關註事態進展,適時采取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等措施,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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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行權試點擴至全國 投服中心將持全市場股票行權

證監會4月14日宣布,已於近日批準擴大持股行權試點的方案,將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4月16日回應稱,中心已根據證監會的部署和工作安排,采取多種多種措施應對試點擴容;包括持有全市場上市公司股票、探索創新行權方式等。

通過公益性的持有一手上市公司股票而履行股東權利,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不僅示範和增強股東權利意識、引導中小投資者積極維權,還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如此運作的持股行權工作,在去年2月開展試點以來效果顯著。

持股行權啟動全國範圍試點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4月14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宣布了持股行權試點擴圍的消息。對市場各方而言,持股行權目前仍在逐步普及和熟悉的過程中。但在試點開展後的一年多里,投服中心的身影已頻頻出現在市場多個重大事件中,以普通股東身份行使權力,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起到有效督促作用。

持股行權,是證監會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和運用市場化方式、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和服務的創新舉措。持股行權的實施,主要是指投服中心通過公益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為每家一手股票),履行公司法、證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進而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增強股東權利意識、引導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和依法維權,並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如,去年7月“寶萬之爭”風波中的萬科A複牌在即,投服中心就“寶能系”資金來源、董監事罷免等關鍵問題就涉事各方進行發問。同月,投服中心還對一汽轎車大股東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公開發聲,要求公司就違約事實對中小股東進行道歉,並拿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今年1月初,ST慧球以“1001項議案”擾亂資本市場的運行發展,投服中心隨即舉辦ST慧球中小投資者座談會,就董事會的義務和操守、監事會監督職責等提出質詢。今年3月,投服中心發起第三起證券支持訴訟,公開征集因上海綠新虛假陳述而受損的中小投資者,通過委派證券公益律師等方式支持投資者索賠。

除在類似上述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中公開發聲外,據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中心已向181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對《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共提出388條建議,內容涉及投票機制、分紅制度和反收購條款。投服中心還以現場查閱、參加股東大會的形式,對17家公司進行現場行權,重點針對高送轉配套股東減持、不當反收購限制條款、投票機制及分紅制度、公司治理規範性等事項提出問詢和意見建議。此外,中心還累計參加了13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媒體說明會和1場投資者說明會,對重組不確定性、估值合理性、經營可持續性、業績承諾可實現性等方面提出問題,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

基於上述試點工作成果,證監會已在近日宣布,將擴大持股行權工作試點範圍。

“根據持股行權試點工作評估情況和投資者調查,試點工作效果顯著,市場各方反應積極,也得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充分肯定。”張曉軍介紹,證監會批準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將持股行權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

試點擴圍後,投服中心將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有明確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從而涉嫌侵害中小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和救濟權等權益的事項,積極行使建議權、質詢權、訴訟權等無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探索通過征集投票權的方式,行使提案權、股東派生訴訟權等有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

證監會也對投服中心以及持股行權工作,提出明確的規範要求。投服中心擴大持股行權試點,將堅持普通股東定位,確保所有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規範,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不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營利為目的,不行使監管或自律職責,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

證監會同時強調,為有效防範工作風險,投服中心將嚴格按照《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要求,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內部、外部工作制度,明確各項工作程序和標準;強化信息保密、內幕信息管理等配套措施,嚴控知情範圍,審慎選擇行權事項,推動持股行權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投服中心持全市場股票應對擴容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4月16日回應稱,在下一步工作中,投服中心將繼續堅持普通股東地位,突出問題導向,完善行權工作信息披露等行權工作規範,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股東權利,切實保護好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具體措施上來看,投服中心將按照相關規定和交易規則,購買三個試點轄區外的所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每家一手(100股)A股股票,原則上持有股票後不再進行交易,持股情況會及時通過媒體等形式進行公告。

同時,投服中心還將繼續探索創新行權方式。除通過發函、參加股東大會、現場查閱、現場問詢、公開發聲、提起訴訟等方式來行使股東查權利外,還將積極探索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行使提案權、股東派生訴訟權等有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

此外,投服中心還將繼續健全和完善持股行權業務工作規則和實施流程,保證公開、科學、規範,同時強化制度約束,建立健全信息保密、行權信息公開、輿情預警等風險防範機制。

該負責人稱,持股行權工作仍將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以投資者權益維護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為重點,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有明確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從而涉嫌侵害中小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救濟權等權益的事項,示範行使法律賦予股東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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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圍中小股民維權難局 投服中心籌建全國糾紛調解中心

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一直知易行難。一組數據對比就可以概括當前現狀。2015年,證監會12386熱線接受投資者訴求近10萬件,證監會全年處理舉報1.7萬件,糾紛處理的壓力很大。但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則因維權渠道不暢、門檻和成本高等諸多限制,久陷維權難局之中。2017年初,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推動建設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以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化解工作。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投服中心承擔籌建的全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下稱“全國調解中心”)相關建設工作正全面推進,目前已初具雛形,並力爭在年內完成掛牌。目前,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各領域的民事糾紛,已屬於投服中心調解範圍;而在未來,全國調解中心將成為資本市場糾紛化解的主渠道,全面受理各類糾紛案件。

中小股民維權難

資本市場當前的監管架構在逐漸清晰,事前預警、事中調查、事後處罰環環相扣。在事後處罰環節,需要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相輔相成,才能有效提高違法成本。然而,由於渠道不暢、成本過高等種種問題,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仍非常突出,民事賠償亟待突破。

公開數據顯示,2015年,證監會12386熱線接受投資者訴求近10萬件,證監會全年處理舉報1.7萬件。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目前每年獲得調解處理的民事糾紛數量僅在1000件至2000件區間。這是供和需的差距,更是投資者訴求與司法資源供給的差距。

追溯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根源,一定程度是受有限的渠道和資源所限制。

從當前較主流的維權途徑來看,中小投資者若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首先就需要面對門檻高、成本高、耗時長的問題,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而現有的仲裁渠道,對投資者缺乏足夠吸引力,使用比例很低。此外,A股中小投資者還習慣向監管部門投訴來解決糾紛。但是監管部門的職責定位決定了其不適合直接介入民事糾紛的解決,以行政手段去解決民事糾紛也不利於形成法制化的有效解決糾紛的路徑。

“通過仲裁與訴訟,其結果可以得到較強的保障,但當事雙方的對抗性強;且程序複雜,耗時較長,成本很高。相比之下,通過糾紛調解,投資者維權更容易得到執行,時間和程序的硬性規定少。”投服中心上述負責人表示。

值得註意的是,證監會近年來也高度重視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化解工作。在此前多次公開表態中,證監會強調市場機構要落實糾紛處理首要責任,推動現有調解組織繼續發揮作用。同時,證監會還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通知,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

2017年,中國證監會提出推動建設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明確由投服中心承擔此工作職責,並對該項工作計劃做了具體的安排與部署。資料顯示,投服中心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由業內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出資設立;成立之初就承擔著受中小投資者委托、免費提供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和解服務的職責。

投服中心該負責人介紹,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各領域的民事糾紛,均屬於投服中心調解範圍。據投服中心初步統計,2016年中心糾紛案件受理總數已經接近全國三分之一。

具體來看,通過使用調解員完成的普通調解,其成功案件和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均占全國半數以上;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與和解賠償金額占全國90%。截至今年3月底,投服中心登記糾紛案件共3767件,爭議金額14余億元。其中,正式受理1174件,調解完結823件,成功766件,成功率達93%。統計調解成功的案件,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達7438萬元。

全國調解中心建設提速

投服中心上述負責人介紹,設立全國性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與資本市場現有調解組織並不矛盾和沖突,兩種途徑未來將相互補臺。而按照證監會的部署,全國調解中心籌建工作還將提速,其首要任務就是打造糾紛調解的承辦中心。

根據當前投服中心糾紛調解的流程,投服中心的糾紛案件來源主要來自各轄區、各市場的轉送,以及法院委托。中心配備專職調解員,同時還在國內各轄區聘請了300多名兼職專家調解員,均以高校專家、仲裁員、資深律師、行業專家、自律組織人員等專業人士為主。未來,投服中心將開通運行中國投資者網站在線糾紛受理平臺、400糾紛受理熱線電話、建立與證監會12386熱線投訴對接通道、建立與監管部門大要案承接機制等措施,全方位受理市場各類糾紛案件。

為提高糾紛調解的效率和效力,全國調解中心還將強化糾紛調解協作中心的功能。就在去年,投服中心就先後完成了首單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和首單公證確認;即上述經投服中心調解的糾紛完成後,其調解結果可直接獲司法確認、公證確認,執行效果得到保障。

而繼續完善訴調對接、調解與公證對接,也是全國調解中心的重要工作。該負責人介紹,全國調解中心向前銜接行政自律監管,向後銜接公證和仲裁司法機關;未來將推動全國調解中心納入各試點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探索和優化調解與公證對接機制,豐富調解協議效力保證的方式途徑。

與此同時,全國調解中心也將探索機制和方式創新,包括繼續推廣調解前置、小額速調機制,以及探索遠程調解、視頻調解等新型調解方式。調解規則也將試行分類調解,根據糾紛金額、人數、難易程度等靈活應對,並在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分領域建立調解專家執行委員會,實現專業咨詢、疑難糾紛評議複核等細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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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維權添利器 投服中心成功調解九成糾紛

多層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新的產品和業務愈加複雜,中小投資者面對的矛盾糾紛可謂繁複多元。而當風險和意外發生後,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卻要面臨諸多挑戰:能不能識別風險和自我保護、能不能選擇正確的維權途徑並完成舉證,同時還要面對最棘手的責任認定和賠付執行等難題。

按照證監會的指導和部署,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將成為全國性全市場糾紛專業調解機構。成立兩年來,投服中心正式受理各類糾紛案件1174件。其中,已調解完結823件,成功766件,調解成功率達93%。調成的案件調解協議全部獲得履行。

對於更多中小投資者而言,投服中心這一維權利器還在不斷完善和強化效力。近日,投服中心公布了部分調解案例;通過推出的小額裁決機制、示範判例等創新模式,有效解決了中小投資維權中的痛點,提高調解效率。此外,投服中心還實現了對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強化了糾紛調解的強制執行效力。

解決糾紛不怕“人多事小”

在中小投資者常見的糾紛矛盾中,有一類情況頗具典型性,即涉及金額小,且當事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和解。

以投服中心去年5月就接到一起申請為例,投資者與一家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賬戶被強制平倉而產生了糾紛,經過多輪溝通仍未達成和解。雙方最大的分歧點在於賠償金額,投資者要求索賠5萬元,而證券公司只願意賠償2萬元。

負責調解的投服中心,啟動了證券期貨糾紛小額裁決機制,隨即組建了行業專家構成的專家委員會,通過專業損失計算方法,裁決證券公司賠償投資者4萬元。上述券商之前已投服中心5萬元以下糾紛小額裁決機制適用範圍,上述裁決結果對該券商將產生約束力。而在投資者也對裁決表達了認可後,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證券公司當場就進行了賠付。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一裁決機制主要針對難以和解的小額糾紛,由專家委員會依法評議直接裁決,相關市場機構將自覺履行。這將提高一般性常見糾紛的化解效率,縮短投資者維權周期,提高糾紛調解的成功率。

目前,小額裁決機制已在國內11省市成功試點推廣,已有24家證券期貨法人機構、2家基金公司、114家上市公司、660多家證券期貨營業分支機構加入了小額裁決機制,現行適用範圍為賠付金額在50000元內的各類糾紛。

類似的機制創新,還有很多。目前,市場還常見涉案涉案投資者眾多、社會反響大、進入訴訟程序但缺乏調解和難以執行的糾紛案例。尤其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引發的訴訟糾紛中最為常見。而針對此類糾紛,投服中心探索了示範判決的調解模式。

投服中心方面公布的案例顯示,某上市公司在2012年因隱瞞重大關聯交易而構成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在訴訟時效內,160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該公司並索賠1500萬元。法院委托投服中心進行調解,但爭議隨即爆發。在調解過程中,上市公司對損失計算方法提出異議,並提出損失計算的重要日期缺乏司法判決支撐。

對此,投服中心與法院溝通,由法院選擇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做出了示範判決,明確了爭議涉及的諸多要素。同時,由調解員以不同損失計算方法進行雙方調解,雙方最終明確了損失數額、付款期限等問題,並簽署了和解協議。上市公司當場賠償160名投資者850萬元,投資者撤回了對上市公司的起訴。

司法確認保效力

在糾紛調解中,投服中心起到的重要作用可概括為撮合、平衡,從而提高調解效率、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那麽,糾紛調解的實際效力又如何呢?

在去年8月,投服中心接到投資者申請,調解其與某證券公司關於兩融賬戶強平而引發的糾紛。雙方主要分歧在於,對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下限的理解不同。投資者按照滬深交易的規定,認定維持擔保比例130%是平倉標準;而該券商則認定,應該執行雙方簽訂的業務合同所約定140%平倉線。

在受理後,投服中心提出,證券公司雖然沒有違反交易所的維持擔保比例規定,但未按照合同充分履行對投資者的提示說明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盡力縮小雙方訴求差距後,當事雙方就機構賠付金額達成合意。

與此同時,當事雙方還希望調解後不再反複發生糾紛。投服中心根據訴訟調解的對接機制,在調解協議簽訂後,還獲得了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裁定。這意味著,調解協議具有了強制執行效力。這也是資本市場首單獲得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案例。

上述負責人介紹,在實踐中,司法確認能賦予調解協議法律強制效力和執行力,還能有效防範糾紛的反複。這對增強調解的權威性、公信力、吸引力,以及充分發揮調解在市場糾紛化解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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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例“股東訴訟”勝訴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訴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近日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投服中心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投服中心首例“股東訴訟”勝訴,意味著在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上,司法層面空白得到彌補。

2017年4月17日,投服中心以普通股股東身份向海利生物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就其《公司章程》中對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增加“持股90日以上”條件提出質詢,認為該條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違反了《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建議取消此限制類條款。

同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複稱,《公司章程》相關條款未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投服中心認為其回複理由不成立,遂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改正。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就有選擇包括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內的管理者的權利,在權利行使上並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關《公司章程》中設定“連續90天以上”的條件,違反了《公司法》規定,限制了部分股東就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相關條款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寶萬事件”之後,一些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設置持股期限限制股東權利,增設股東的披露義務,增加公司收購特別決議、設置超級多數條款,限制董事結構調整,賦予大股東特別權利,設置“金色降落傘”計劃等。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類反收購條款本身是否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僅困擾相關交易當事方,也受到市場各方的密切關註。首例反收購條款司法確認案件的形成,為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提供有效借鑒,也彌補了司法層面的相關空白。

據了解,作為證監會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投服中心已完成A股市場近3500家上市公司的全面持股。立足於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投服中心針對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綜合運用發聲質詢、訴訟等手段進行體系化維權。目前,其“全面知權、積極行權、示範維權”業務模式已成體系化,且漸趨成熟。

2016年以來,投服中心向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受損的投資者提供支持訴訟業務,截至目前已提起10起支持訴訟案件。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以支持訴訟為主、股東訴訟為輔,充分行使股東的法定權利。

業界評價認為,針對公司治理監管中暫時難以覆蓋的領域,投服中心以“內部人”身份提出質詢或提起訴訟,行使股東知情權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是對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的有益補充,有助於與監管形成合力,共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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