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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父高材生盼入獄進修 官判送小欖無限期精神治療

1 : GS(14)@2012-02-25 15:48:0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095944
現年 24歲的被告鄺遠迢,承認於 09年 10月 25日誤殺 76歲父親鄺景楠。法官張慧玲形容本案屬悲劇,被告與雙親同住彩虹坪石邨, 61歲母親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在 15歲時出現收集塵埃的不尋常行為,至 04年證實患上強迫症,曾兩度入院治療。

收集垃圾堆滿住所

後來,被告轉為收集垃圾,導致住所內垃圾堆積如山,寸步難行,並患上精神分裂症。張官坦言從現場相片可見,場面令人震驚。被告向精神科專家透露,不滿老父賭馬而產生憎恨情緒,認定賭博會破壞家庭,老父並非好人,行兇時視老父為敵人,基於保護家庭須將敵人消滅。
辯方大律師蘇國強補充,被告雖患精神病,但在中學會考取得 1優 7良, 08年高考亦取得 3良,獲理大取錄入讀土地測量。被告因心儀港大決定重讀,案發時正值自修階段,惜發生這宗慘劇。被告希望入獄代替判入小欖,以便繼續進修,實現夢想成為測量師。被告自行撰寫的英文求情信,張官閱後也讚其英文非常好。
不過,專家提及被告還柙期間病情反覆,建議他接受無限期精神治療,獲張官採納。據悉,被告因有感精神科藥物令他難以集中精神,擔心影響公開試表現,故決定自行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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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兩人不承認一國重要性宣誓覆核 官判政府勝訴 梁游出局

1 : GS(14)@2016-11-16 05:27:34

■梁頌恆及游蕙禎昨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朱永倫攝



【宣誓覆核】【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發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判政府勝訴,裁定梁、游二人的行為屬拒絕宣誓,宣誓無效,議員資格在上月12日拒絕宣誓當天已被取消,同時禁制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監誓。法官表明人大釋法與否,對本案都沒有影響。梁、游表示最快今日提出上訴,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 記者:黃幗慧



梁頌恆昨晚表示對裁決失望,雖然「堅持真理,要冒上風險,會傾家蕩產,甚至破產」,但決定上訴,「哪怕上訴到終審法院」,並會向法庭申請上訴及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待上訴結果,目標是今日作出申請,以避免政府一旦啟動補選,二人的上訴只淪為學術討論。


二人計劃眾籌500萬上訴

二人指現時會否參與補選屬言之尚早,他們保守估計訟費達500萬元,計劃眾籌上訴。梁頌恆表示,合法的選舉結果竟被輕易推翻,反映香港法治和文明很薄弱,形容補選不公義。青政已去信英國政府,要求對方正視今次風波,因《基本法》源自《中英聯合聲明》。法官區慶祥昨下午頒下56頁的判詞,宣佈梁頌恆及游蕙禎在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違返《基本法》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16d及19a條及附表2,宣誓無效及無法律效力,二人自當日起,已被取消議員資格,議席懸空,二人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法官並禁制二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及聲稱有權以立法會身份行事。同時,法官宣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准許或為二人再監誓,推翻主席容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並禁制主席准許或為二人監誓。法官同意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一項效忠或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支持其憲法。法官指,《基本法》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按《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即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若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法例訂明的誓言,其議員資格必須被取消。法官認為梁、游在宣誓時使用「香港國」(Hong Kong nation)一詞、將中國讀成「支那」、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橫幅、梁將右手手指作交叉狀、游以F字頭的粗口字代替Republic等行為,都顯示他們無意忠誠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一百零四條的責任,二人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一國」的重要性。法官認為二人均不願意及拒絕依法宣誓,故依例議員資格被取消。在本案審結後,人大突然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無論有否釋法,本案的結果都是一樣。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至於梁、游指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官指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稱《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過立法會,而決定宣誓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並指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庭擁最終判決權。梁、游聲稱根據《基本法》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有豁免權,即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指這只涵蓋以議員身份行事時,在會議上的陳述和發言,不包括宣誓時的言論,況且二人當時仍未有效就職。根據《基本法》七十九條,若一名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需經過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主席才可宣佈取消該議員的資格。但法官指拒絕宣誓不屬行為不檢,若受影響人士根本未就職,更加不用跟隨上述程序。法官續指,特首有資格提出本司法覆核,特首及律政司有需要將立法會主席列為答辯人,好讓主席受制於本案判決。法官下令敗訴的主席及梁、游二人需向申請人付訟費。案件編號:HCAL185、HCMP2819/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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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鄭松泰朱凱廸案 官判訴訟擱置料再無議員因宣誓風暴被踢走

1 : GS(14)@2017-08-02 06:10:19

■朱凱廸斥林鄭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違反不會「乘人之危」的承諾。



【本報訊】一退休漢今年3月入稟指立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宣誓無效,但遲交兩萬元訟費保證金,上月中申請補交。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他不合理延遲故拒絕申請,訴訟繼續擱置,退休漢須支付訟費。據悉,其他市民入稟的宣誓案均已完結,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基於興訟期限已過,政府和市民均難再就去年10月議員宣誓違法再提新訴訟,故身陷宣誓風波而未失資格的議員可謂「解除危險」。記者:勞東來據朱凱廸的律師透露,涉及朱的其他宣誓官司,因申請人不獲法援後撤銷入稟等原因,已全部完結。資料顯示,目前未有判決的宣誓官司朱均為被告之一,意味所有宣誓官司均已結束。



■鄭松泰強調今次官司暫告一段落純屬好運。謝榮耀攝

申請人羅景楊


拒申請人補交保證金

至於政府或市民能否就去年10月的宣誓爭議再次入稟興訟,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申請司法覆核有3個月期限,除非有相當罕見的情況,例如被控告的議員隱瞞重要資料,否則法庭不會接受過期數個月後興訟,以免可能被控的議員長期陷於懸而未決的狀態。至於用選舉呈請和《立法會條例》第73條興訟,亦分別有兩個月和6個月期限,由去年10月起計均已經過期。申請人羅景楊於今年3月3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興訟,第73條規定,申請人支付訟費保證金之前,訴訟會一直擱置。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雖然第73條沒註明交費的時限,但法例表明不得有不合理延誤。終審法院案例指應迅速和緊急地解決針對議員資格的爭議,以減低對立法會工作的阻礙,羅延誤4個月並不合理。代表羅的馬恩國大律師早前指,羅遲交保證金是由於他早前聘請的律師錢志庸誤解法例,冀法庭酌情處理。根據錢的誓章,他於今年3月21日已指示員工嘗試呈交支票給法庭,其後他諮詢大律師意見,認為應由被告向法庭要求指示申請人交保證金,除非申請人不遵從才會令訴訟擱置,故他等候案件提訊。區官認為律師誤解法律並不是要求酌情處理的好藉口,羅也沒理由一直不向法庭索取關於案件進展的指示,他自己亦有責任,所以下令繼續擱置案件。梁家傑認為根據判詞,羅難以再拿出新理由說服法庭重啟訴訟,故實際上擱置等於終結。案件編號:HCMP482-3/17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01/201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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