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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原市委書記江山受審時為何翻供?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706

2016年04月15日,安徽省蕪湖市,江山對檢察院指控翻供。(視覺中國/圖)

2016年4月14日,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在蕪湖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經省檢察院指定,由蕪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江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因違規返還安徽冠景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在滁州市龍尾山投資建設高爾夫球場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6852.79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3.9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江山當庭表示“少部分屬實,絕大部分不屬實”。他承認收受4塊壽山石和15萬元,即受賄共計23.9萬元;對於通過親家受賄160萬元的指控,他說是在案發後才從紀委辦案人員口中知道冠景公司兩次匯款共計160萬元給親家的事情;其余受賄數額不屬實。

江山認為,對土地出讓金先征後返,在全國各地是一種普遍的做法,且國務院2014年、2015年兩次發文認可這種做法。因此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江山的辯護律師王誌祥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早在偵查結束,案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江山即已翻供。

其中最大一筆指控即收受唐俊東100萬元,唐俊東在出庭接受詢問時曾改口證詞。關於送錢地點,他先是認可起訴書中的說法,即兩次送錢地點分別在江山辦公室和滁州市軍分區宿舍。但在經追問時又立即改口稱均在江山辦公室,而又無法說出具體樓層。

對於江山翻供的原因,辯方認為偵查機關制作的江山承認收到錢的有罪訊問筆錄涉嫌虛假制作,即筆錄在訊問之前即已產生。“本案中入卷的第一份江山的訊問筆錄是2014年9月23日,但按照江山的說法,自2014年8月份開始,偵查人員即已開始對江山進行訊問,並制作了筆錄。入卷的筆錄即是在2014年9月23日之前所獲得的江山的口供的基礎上形成的。”王誌祥說。

不過,根據“安徽檢察”發布的消息,公訴人認為,對江山的訴訟權利給予了充分保障,同步錄音錄像、程序性法律文書等均能證明偵查機關在辦案場所和羈押場所履行了法定程序。合議庭經合議,駁回了辯護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公訴人指出,“出示的多方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指控的江山受賄犯罪事實全部成立。江山當庭翻供,缺乏足夠理由,與事實不符,也與其他證據相悖。”

在最後陳述階段,江山說:“今天庭審翻供,我內心也是誠惶誠恐。檢察機關偵查人員也給予我關心照顧,落難的人得到一個笑臉、一個點頭,都心存感激。走到今天,有遺憾,很後悔。希望還有機會回饋社會,彌補以前的過錯。請求法庭寬大處理,能早日回歸社會。”

當天的庭審從上午8:30開始,除中間就餐所占用的不到2個小時,一直持續到夜間11:40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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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媒:特朗普被曝逃稅數千萬美元 或將出庭受審

據英國《每日電訊報》網站8月7日報道,在一樁民事訴訟中起訴特朗普一些最親密生意夥伴的律師認為,現在也許有理由將特朗普納入被告行列。操作這樁訴訟的律師弗雷德里克·奧伯蘭德說,《每日電訊報》披露的情況中有一些“新的重大”信息,可能證明特朗普負有責任。

英媒稱,調查表明,特朗普曾簽字批準一項旨在讓美國財政部減少數千萬美元稅收的協議,共和黨提名的這位總統候選人可能要出庭受審。

訴狀說,紐約特朗普索霍酒店背後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貝羅克公司的高管試圖讓該項目以及另外一些項目逃避繳納數千萬美元的稅款。

其中一項主要指控圍繞的是在特朗普大樓辦公的貝羅克公司和冰島的弗羅德·勞爾森集團之間的一項協議。訴狀指控貝羅克公司將該公司的一部分賣了5000萬美元,但是把這筆銷售偽裝成貸款,借以避稅,估計避稅金額達到2000萬美元。

今年早些時候本報的調查顯示,雖然這一協議包含幾個表明協議可能不妥的“紅旗”,但是特朗普還是批準了這一協議。此外,協議中還寫明只有特朗普同意,協議才能生效。

特朗普是貝羅克公司投資項目中的一名重要人物。在特朗普索霍開發項目中,特朗普允許該公司使用他的名字,並持有該項目15%的股份。另外,還有3%的股份放在特朗普的孩子名下。

特朗普的律師艾倫·加滕在調查過程中對本報記者說,他的客戶“跟那筆交易沒有任何關系”。他說,他從那筆交易中沒有直接受益,簽署同意書只是作為一名“有限合夥人”表示收悉而不是批準這個協議。

巧合的是,就在這樁涉及稅款的訴訟案之前,“股神”沃倫·巴菲特幫助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里·克林頓拉票時,還曾向特朗普發起挑戰。巴菲特說,他希望特朗普能接受“邀約”,和他約定一個地點互相查看納稅申報單,但特朗普可能因心虛而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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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失業保險司原司長借開會套錢 涉貪汙受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原司長左春文夥同他人,以開會的名義套取資金高消費或提現。今天上午,被控涉嫌貪汙罪的左春文在二中院受審。

2015年9月,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紀檢組的消息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左春文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現年59歲的左春文是江西永新人,江西財經學院計劃統計系國民經濟計劃大學本科畢業,案發前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

公開資料顯示,左春文曾在解放軍福州軍區空軍後勤部服兵役;1979年4月任江西永新懷忠中學教師,1996年1月後歷任人事部綜合計劃司綜合計劃處幹部、處長,規劃財務司綜合規劃處處長、副司長;2004年10月任人事部規劃財務司司長;2008年6月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直至被抓。

據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報道,左春文被抓很是偶然。2015年9月,一封舉報信寄到了駐人社部紀檢組,反映人社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左春文、該司失業調控處原調研員兼副處長李燕虹,以開會名義套取資金進行高消費或提現。

相關部門調查結果顯示,僅在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間,左春文、李燕虹兩人就6次編造會議,套取財政資金44.4萬元用於宴請相關單位人員,購買贈送禮品、土特產或據為己有。

2013年7月,兩人頂風違紀,編造1個會議貪汙公款9萬元。

據了解,左春文涉案金額巨大,且與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最終人社部對其予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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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796萬元 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審

據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一案。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79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肖天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肖天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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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徐州原副市長受審 濫用職權致國有資產損失超6000萬

9月13日,從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今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徐州市原副市長李連玉濫用職權、受賄一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連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連玉在任中共邳州市委書記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多次在無立項、規劃,未經用地審批、施工許可等情況下,啟動、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直至嚴重違規被上級主管部門查處後拆除,導致國有財產損失6307.36萬元,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06年至2014年,李連玉利用擔任邳州市委書記、徐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孫和平、劉國民、周恒昶、王福華等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8975萬元。依法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連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李連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李連玉的近親屬、新聞記者、揚州市幹部群眾代表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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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順、楊棟梁兩案被提起公訴 分別在廈門、北京受審

據新華社報道,9日從最高檢獲悉,近日,福建省、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周本順

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本順利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形成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棟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棟梁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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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總經理王天普受審,涉案金額達3347萬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汙一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

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產79.5934萬元。

提請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責任,對王天普予以數罪並罰。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天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天普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王天普簡歷

王天普,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生畢業。

1999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副經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經理;

2001年7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2011年8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2015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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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高官李量受審 收受693萬幫樂視等9公司上市

據央視新聞消息,11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受賄一案。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量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並於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62265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量的刑事責任。

李量(資料圖)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量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李量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60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延伸閱讀】

證監系統腐敗案頻發的“內耗”

(原載於2016年1月10日《第一財經日報》,作者:杜卿卿,節選)

“去年是中國監管機構被捕人數最多的一年,也是被捕級別最高的一年。”李劍閣說,這個情況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

2015年股市危機以來,證監會一直處於風口浪尖,加上幾名重量級人物落馬,市場眾說紛紜。

6月,被證監會開除並移送司法機關的發行監管部原處長李誌玲,因其丈夫違規買賣股票被調查。

8月初,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他曾多年負責創業板發行審批,被查是因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等問題。

8月末,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劉書帆,亦曾在證監會發行部任處長一職,其被查原因,系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事項順利通過發審會,幫助該公司股票價格維持穩定並上漲。同時,利用自己獲得的內幕消息非法獲利。

隨後被查的證監會原主席助理張育軍、原副主席姚剛,以及近日被帶走的稽查總隊副隊長習龍生,過去多年里都在中國證券發行體系中擁有強有力的話語權。直接操刀改革的姚剛,還被業內稱為“保薦之父”,張育軍去年還被稱為“救市總指揮”。

“15年前我在證監會當副主席,這次抓的人很多都是我的老部下,我感覺到非常的痛心,很可惜。不能說他們十幾年以前就是壞人,我認為十幾年以前他們很優秀,非常優秀,也很勤奮。”面對當前腐敗頻發的證監會,李劍閣頗有感慨,“至少當時我認為他是好人,為什麽現在就變成了一個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人?”

在他看來,當前的監管體制、審批體制導致監管機構內部存在巨大的尋租機會,這對內部會形成損耗。重審批、輕監管的機制,對人員會形成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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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審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誌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79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625萬余元,被告人孫鴻誌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鴻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鴻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孫鴻誌簡歷

孫鴻誌,男,漢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自動化專業、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和管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

1986.07-1990.09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自動控制室研究人員、助理工程師(其間:1986.07-1989.09在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1989.09獲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

1990.09-1995.03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師、科技處科長

1995.03-1997.0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實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01-1998.03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1998.03-1999.05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廳級)

1999.05-1999.1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副廳級)(期間:1999年4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及證書)

1999.11-2001.07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200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

2013.05-2015.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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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受審,涉嫌受賄逾8千萬元

據中新社報道,21日,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正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廣州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黃柏青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000余萬元。

當天,廣州公訴機關在庭審現場展示的起訴書長達11頁,共有27宗犯罪事實。其中,兩宗事實中的受賄財物價值超過人民幣千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在1992年至2014年期間,黃柏青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等人非法收受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顧月洪等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212.5萬元、港幣2579.3萬元、美元8000元。

在上述案件中,多宗受賄案與黃暉有關,數額從數百萬人民幣至兩千萬人民幣不等。黃柏青在法庭上表示,檢方指控的基本事實存在,但最終數額以法庭調查為準。他稱其通過兒子收受錢款,其子並不知情。

公訴機關認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柏青到案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黃柏青涉嫌受賄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黃柏青簡歷

黃柏青,男,廣東博羅人,漢族,1954年11月生,省委黨校經濟專業畢業,學歷在職研究生,1972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4年3月後,任博羅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

1987年5月後,任博羅縣委副書記;

1990年5月後,任惠州市勞動局副局長;

1991年2月後,任惠州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1年12月後,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市直屬機關經貿系統黨委書記;

1994年3月後,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年11月後,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3年6月後,任惠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6年11月後,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7年4月後,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2.03—2013.03 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5.04 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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