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日前出臺《關於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參與單位和企業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突出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共同建設綠色絲綢之路。
根據《指導意見》確定的目標,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綠色發展和沿線國家可持續發展要求,構建互利合作網絡、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臺,力爭用3-5年時間,建成務實高效的生態環保合作交流體系、支撐與服務平臺和產業技術合作基地,制定落實一系列生態環境風險防範政策和措施,為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打好堅實基礎;用5-10年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生態環保服務、支撐、保障體系,實施一批重要生態環保項目,並取得良好效果。
《指導意見》表示,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是分享生態文明理念、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有利於增進沿線各國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分享我國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與實踐,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能力,防範生態環境風險,促進沿線國家和地區共同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
哈薩克斯坦最大的食品制造商展示商品。攝影/章軻
《指導意見》認為,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是參與全球環境治理、推動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實踐,是服務打造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舉措。
四部委要求,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應突出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註重生態環保與社會、經濟發展相融合,積極與沿線國家或地區相關戰略、規劃開展對接,加強生態環保政策對話,豐富合作機制和交流平臺,促進綠色發展成果共享。
同時,推動形成多渠道、多層面生態環保立體合作模式,加強政企統籌,鼓勵行業和企業采用更先進、環境更友好的標準,提高綠色競爭力,引領綠色發展。推動企業遵守國際經貿規則和所在國生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高度重視當地民眾生態環保訴求,加強企業信用制度建設,防範生態環境風險,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指導意見》還要求,加強部門統籌和上下聯動,根據生態環境承載力,推動形成產能和裝備制造業合作的科學布局;依托重要合作機制,選擇重點國別、重點領域有序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
《指導意見》確定了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13項主要任務,包括全面服務“五通”,促進綠色發展,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統籌國內國際現有合作機制,發揮生態環保國際合作窗口作用。做好基礎工作,優化產能布局,防範生態環境風險。推進綠色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生態環境質量保障。推進綠色貿易發展,促進可持續生產和消費。加強對外投資的環境管理,促進綠色金融體系發展。以及加強綠色合作平臺建設,提供全面支撐與服務,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政企統籌,保障實施效果。發揮地方優勢,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項目落地等。
《指導意見》明確,鼓勵符合條件的“一帶一路”綠色項目按程序申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融資支持基金等現有資金(基金)支持。發揮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現有金融機構引導作用,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會資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投入體系和長效機制。
同時,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獨特優勢,引導、帶動各方資金,共同為綠色“一帶一路”建設造血輸血。繼續通過現有國際多雙邊合作機構和基金,如絲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國-東盟合作基金、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中國-東盟海上合作基金、亞洲區域合作專項資金、瀾滄江-湄公河合作專項基金等對“一帶一路”綠色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將生態文明理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加強生態環保對“一帶一路”建設的服務和支撐,發揮環保國際合作的交流平臺作用,將為古老的絲綢之路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為亞歐區域合作註入新的活力。”環境保護部中國-東盟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周國梅說。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5日發布通告,公布該市《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確保各類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住房困難得到有效解決。住建局負責人說,市場商品住房價格的漲落由多方面因素決定。意見稿所列政策的貫徹落實,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意見稿提出,2018年至2035年,該市住房發展的主要目標是:
——統籌解決各類居民的住房問題,構建相對完備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確保戶籍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應保盡保,各類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得到有效解決,有能力通過市場解決住房的需求得到較好滿足。
——到2035年,新增建設籌集各類住房共170萬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總量不少於100萬套。
——住房品質和宜居水平持續提升,住房空間布局更加合理,交通、教育、醫療等市政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更加完善,住房綠色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
意見稿提出租購並舉:
1.實物供應方面
——市場商品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居民供應,租售結合。
——人才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20%左右,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黨政等各方面人才供應,可租可售,建築面積以小於90平方米為主,租金、售價分別為屆時同地段市場商品住房租金、售價的60%左右。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20%左右,重點面向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條件的戶籍居民供應,可租可售、以售為主,建築面積以小於70平方米為主,租金、售價分別為屆時同地段市場商品住房租金、售價的50%左右。
——公共租賃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20%左右,面向符合條件的戶籍中低收入居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供應,建築面積以30—60平方米為主,只租不售,租金為屆時同地段市場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特困人員及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租金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10%。
2.貨幣補貼方面
——面向符合條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對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人才安居補貼。
——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實施購房貸款貼息。
探索采用住房租賃券的形式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和人才安居補貼。
意見稿還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優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嚴格控制大戶型高檔商品住房用地。從2018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確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比例不低於60%,同時在新出讓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深圳市住建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新政策出臺後房地產市場還限購限貸嗎?負責人表示,新政策出臺後,現有的房地產調控政策不變,要通過嚴格落實各項調控措施,確保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如何處理新舊政策銜接問題?負責人稱,《意見》中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解決已取得備案回執及已在冊的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輪候家庭的租購住房問題,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新舊政策有序銜接。具體辦法將通過修訂《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予以明確。修訂或制定上述辦法將按照立法程序進行,面向社會廣泛公開征求意見,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意見》提出的住房發展目標公布後,對房價將會產生什麽影響?負責人說,市場商品住房價格的漲落由多方面因素決定。《意見》出臺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堅持以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突出全覆蓋、多層次、差異化,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專業人才等各類群體,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同時,《意見》明確提出堅持房地產調控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嚴格落實各項調控措施,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這些政策的貫徹落實,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中日兩國將攜手進一步開展環境保護領域多方面合作,包括分享日本在大氣、水汙染防治、固體廢物管理、農村環境治理和核安全監管等方面的精細化管理經驗,持續打擊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等。
在今天(9日)上午召開的第二屆中日環境高級別圓桌對話會上,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黃潤秋表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40年以來,中日環境合作取得了互利共贏的豐碩成果,並有著更為廣闊的合作前景。
黃潤秋說,目前,中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需要跨越一些關口,其中最重要一個關口就是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質量不斷的提高,這對生態環境領域來說是一個更高的要求,但是最重要是一個更大的機遇。
黃潤秋舉例說,珠三角地區大氣環境質量已經達到了國家標準,PM2.5低於35。長三角地區和過去五年前相比,改善力度也是很大的,PM2.5的削減到了35左右。京津冀地區和五年前相比,盡管PM2.5還是處於一個比較高危的水平,但是和5年前相比也下降了33%左右。這樣的下降幅度是非常了不起的。咬咬牙,爬過這個坡,過了這個坎兒,到2020年左右生態環境狀況特別是大氣環境狀況還會有一個根本性的改善。
“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總體上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出現穩中向好的趨勢,但是成效並不穩固,還有不少硬骨頭要啃。”黃潤秋說。
黃潤秋介紹,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新組建生態環境部,這是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舉措。
黃潤秋說,生態環境部從表面上來看多了“生態”兩個字,但是從內涵上來看,它把生態問題,也就是生態容量擴容的問題,怎麽樣保護好生態環境的問題,以及環境治理、汙染防治的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有機的統一。此次機構改革將分散在六個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能統一集中到生態環境部,打通了地上與地下、岸上與水里、陸地與海洋、城市與農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統一監管問題,解決了九龍治水、政出多門的問題,不僅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美麗建設提供了重要的體制、機制保障,也有利於深入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共建清潔美麗世界。
黃潤秋建議,中日兩國攜手,進一步開展多方面合作,推動共建綠色“一帶一路”,共同為區域環境質量改善做出積極貢獻;加強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合作,在實施《巴黎協定》、持續打擊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等領域加強溝通交流。
同時,進一步分享日本在大氣、水汙染防治、固體廢物管理、農村環境治理和核安全監管等方面的精細化管理經驗,進一步分享綠色生產轉型、培養綠色生活方式等領域的有效舉措;共同謀劃中日環境合作中長期思路,在深化務實合作中進一步提升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的窗口和平臺作用。
隨著期貨市場各項創新以及國際化業務的深入推進,需要的法律支持也越來越多,“盡快出臺《期貨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目前證監會也在推動《期貨法》的制定。今年3月30日,證監會發布2018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制定《期貨法》是其中立法工作計劃之一。
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今年6月份在金融監管研討會上也表示,“當前,中國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中國的立法部門修改完善《證券法》,制定《期貨法》,我們非常希望能夠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就我國期貨市場立法的探索、困境及出臺《期貨法》的重要意義,進行了深入解讀。
“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支撐,以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配套,以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葉林認為,這一制度體系對於規範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相較域外期貨市場法制而言,存在法律位階較低、民事規範不完整、跨境監管與協作規範缺失等問題,法律制度並不完備。
2007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10月、2013年7月、2016年2月和2017年3月進行了四次修訂。
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基本都有關於期貨交易的基本立法。比如,美國《商品交易法》雖然在名字中沒有“期貨”,實際上卻主要是以規範期貨為主要內容的;英國《金融服務法》則將期貨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來看待,強調期貨市場的自律監管;此外,韓國頒布《資本市場統一法》,日本頒布《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是位階較高的期貨市場立法。
“以民事規範為例,從上個世紀60年代至今,中央對手方等制度在國外期貨法律中都已毫無爭議地被確立下來,構建了相對完整的規則體系。另外,域外司法體系也有助於推動期貨市場糾紛的解決,絕大多數期貨糾紛是通過調解和仲裁等非訴訟方式加以解決的,極少部分糾紛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所以我覺得,無論是司法還是立法,我國與這些發達國家相比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葉林分析稱。
對於中國期貨市場現有的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葉林認為有三個方面的不足:
一是法律層級太低。在國外市場中,法律的穩定性強,而行政法規類似總統令,穩定性差,甚至可以朝令夕改。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難免會影響境外交易者的信心,如果交易者對我國期貨市場不放心、沒信心,將會嚴重阻礙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二是現有法律規則有欠缺、不完善。一些特別重要的規則在現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如中央對手方已是國際金融市場的一個標準概念和通行做法,並成為評價一個市場信用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客觀指標。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要求成員國針對中央對手方機制做出相應安排,並提出了關於中央對手方的國際準則,但我國期貨市場法律中並無此概念。再如,有關期貨交易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是基於十余年前我國期貨市場建設初期的歷史環境而制定的,這些司法解釋和規定的形成雖有一定的歷史原因和邏輯,卻不能適應當前期貨市場發展的客觀需求。比如,上述司法解釋和規則都沒有提到境外設立交割倉庫的問題,這不僅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發展,也與國際市場做法不很吻合,有待在法律層面上予以補充、修正和完善。
三是現有期貨市場法律體系規定的範圍太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主要規範的是期貨交易,而且是場內期貨,是“小期貨”的概念,這只能適用於初級的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期權等工具日益豐富,場外市場建設步伐加快,當前的法律規範已嚴重滯後。
那麽,盡快出臺《期貨法》對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有何重要的意義?葉林認為,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是發現價格,一個合理、有效的市場價格才能正確發揮資源配置、幫助產業對沖風險等作用。上一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在起草《期貨法》時特別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
“沒有法律保障,境外交易者對參與我國期貨市場的信心就會不足,沒有境外交易者的參與,我國期貨市場就很難形成國內外均認可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價格。在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加強期貨市場立法建設,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抓手。 ”葉林同時稱。
目前中國已有很多企業參與境外的期貨交易,而我國現行規定缺少與國際化相匹配的跨境監管執法安排。
葉林指出,“引入境外參與者涉及跨境監管,為了保護“走出去”的本國投資者,我們也需要遵循國際慣例對有我國交易者參與他國市場而實施跨境監管。因此,應當站在保護交易者利益的基礎上,按照對等原則構建跨境監管規則,為有效參與國際間跨境監管合作與協調提供法律支撐。”
關於當前《期貨法》的落地主要面臨的障礙,葉林認為,一是觀念方面的障礙。法律是大多數人的共識,由於期貨市場是個小眾的市場,知道和真正了解的人較少,這使得《期貨法》在制定中容易產生觀念上的分歧,客觀上很難求得“多數”一致的意見,即求得所謂的充分的共識。
二是爭議是否應該實現衍生品立法的統一性。不同衍生品之間的規則和監管思路有一定差異,即不同衍生品對應的基礎產品可以是商品、期貨合約、外匯、利率等不同類型,但不同衍生品交易是存在一套相對統一的邏輯和原則。在立法中,若過於關註不同衍生品之間的產品特點、監管思路及交易規則的差異,就會對《期貨法》設置哪些內容產生不同看法。
如何解決上述兩大障礙,葉林認為,對於觀念上的障礙,除了需要期貨交易所等不斷向公眾推廣解釋外,在立法上,應當盡力吸收專家意見,尊重專家的科研成果,減少觀念差異,盡力達成共識。
“對於不同衍生品之間的差異,《期貨法》完全可以將行業內認可的最重要的主要規則予以整合和規定,盡量擴大《期貨法》的適用範圍,提供規範場外市場交易的基礎規範,這樣,可以抓大放小,拽住牛鼻子,其他內容可以更多地交給市場去解決。”葉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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