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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被判囚

1 : GS(14)@2010-12-03 13:09:57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1.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早前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鑑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自二○○四年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向張得成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其後被判入獄三個月零一星期。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2 : GS(14)@2010-12-03 13:11:52

實際金額是三十八萬八
Not such a lucky number after all, then.
之後並不是太吉利的數字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79

《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1 : GS(14)@2010-07-03 14:36:28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7/02/P201007020103.htm

《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
  政府今日(七月二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提供法律框架,使香港的競爭政策更能有效落實。草案將會在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草案回應了社會對制定跨行業競爭法的期望,並經過廣泛諮詢社會各界後草擬。

  她說:「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審慎考慮了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仔細編寫條文,以期切合香港的情況。」

  劉吳惠蘭形容草案是政府競爭政策的里程碑,有助落實有關政策目標,通過推動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讓商界和消費者皆可得益。

  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各業的業務實體作出反競爭行為,以至有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草案訂定概括條文,禁止三大類的反競爭行為,即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第一行為守則);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以及《電訊條例》下的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嚴重削弱競爭效果的合併或收購活動(合併守則)。為使法例更明確清晰,條例草案會規定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守則的規管指引。

  條例草案訂明採用司法執行模式,並會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就反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展開法律程序。競委會將獲賦予權力,可接納某人為釋除競委會對其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採取或放棄某些行動的承諾,或向該人發出支付不超過一千萬元款項的違章通知書,以換取競委會終止調查及/或不對某人展開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競委會由一名主席領導,連同主席在內,成員共不少於五人,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

  條例草案將會設立一個在司法機構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一如高級紀錄法院,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涉及競爭事宜的個案及私人訴訟。審裁處有權採取一系列違反競爭條例的補救方法,包括判處罰款,上限定於業務實體在違反競爭守則的年度中所得營業額(包括全球營業額)的百分之十;向受屈各方判給損害賠償;發出臨時禁制令;以及終止或更改協議等。審裁處亦可覆核競委會的某些裁定。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根據其任命,將自動成為審裁處成員。行政長官會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其中一位審裁處成員為審裁處主任法官。

  除了通過競委會執行法例外,條例草案亦容許私人訴訟。相關人士可依據法庭的裁定或作出獨立訴訟,要求就某項相關行為作出裁決及補救。

  根據國際做法,競委會有權根據協議是否用於提升整體經濟效益、相關業務實體是否獲委託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的服務,以及協議是否為遵守法律而訂立等準則,決定某協議或行為是否可獲豁除或豁免受行為守則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可作出命令,如信納某些協議或行為有異常特殊而且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或為避免抵觸國際義務而作出,可豁免該等協議或行為受行為守則規限。

  另一方面,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根據條例草案所訂下的準則透過制定規例作出有關豁免的決定。




2010年7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2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16

林叔平由馬斯葛(0136)轉至參龍國際(0329)

1 : GS(14)@2011-06-05 18:15:2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601/LTN201106011099_C.pdf兩間公司均是屬於我們所稱的「中南網絡」。[url=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601/LTN201106011099_C.pdf][/url]
Both are members of what we call the "Chung Nam Network".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650

廉署通緝公司董事涉嫌行賄銀行職員四百三十萬元

1 : GS(14)@2011-07-08 23:05:0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5.html


曾偉,身高約一點六五米,中等身材

來源:廉署資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273

股權高度集中 華脈無線通信有限公司(499)

1 : GS(14)@2010-09-27 22:05:4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27303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905

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12-25 13:13: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26

稅務局 v. 泰興眼鏡

1 : GS(14)@2010-07-24 13:03:1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1982&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136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上市證券交易呈交報告

1 : GS(14)@2010-11-07 17:19:3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05/P201011050167.htm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上市證券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審裁處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周陳文婉和黃芮菁為成員,該處裁定劉燕艷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70(1)(c)條的規定。

  劉燕艷在張必佳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購買美麗寶的股份之前,向他披露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將提出現金全面收購建議,以高於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的股份,而劉燕艷身為與美麗寶有關連的人士,在明知消息屬該條例中內幕交易的有關消息,以及張必佳會利用該消息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的情況下,仍向張必佳作出有關披露。

  審裁處同時裁定,張必佳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該條例第270(1)(e)條的規定。張必佳明知自己掌握劉燕艷所提供關於美麗寶的有關消息,也知道劉燕艷與美麗寶有關連並因該項關連而掌握該消息,但仍在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

  審裁處裁定上述人士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為74,473.55元,並對兩人作出以下命令:

劉燕艷: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1,021,493.16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37,184.93元;以及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香港律師會對劉燕艷採取紀律行動。

張必佳: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d)條,須向政府繳付他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74,473.55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534,783.60元;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07,401.13元;

(iv)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證監會對張必佳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v) 根據該條例第259條,須就74,473.55元這筆款項向政府繳付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計算的複利息,利率按不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適用於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結算期為一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兩名「指明人士」,並有四名證人提供口頭證供。聆訊日數共十二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1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6

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聯洲珠寶

1 : GS(14)@2011-03-19 13:15: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0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size="4"]終審法院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兩人早前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size="4"]馬及曹其後不服有關定罪判決,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但遭駁回(註2)。
[size="4"]隨著終審法院今天就兩人的上訴作出判決,本案正式完結。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本案是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size="4"]過去共有五人因本案而被判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其後上訴法庭推翻了其中一名被告的定罪判決。
[size="4"]完
[size="4"]備註:
[size="4"]1.  終審法院聆訊本案的上訴委員會由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Ribeiro, PJ)及馬天敏非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Mortimer, NPJ)組成。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size="4"]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size="4"])。
[size="4"]2.  有關兩人的定罪判決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ize="4"]2009年3月11日[size="4"]、[size="4"]2009年4月1日[size="4"]及[size="4"]2010年10月12日[size="4"]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19 13:49:1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684&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465

廉署起訴「城大」前導師涉嫌詐騙合約及購物費今提堂

1 : GS(14)@2011-04-09 12:55:07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5.html
廉署起訴「城大」前導師涉嫌詐騙合約及購物費今提堂
一名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前導師,涉嫌以欺詐手法獲取一項舉辦迎新活動的合約,並以虛假收據申領購買水晶獎座的費用,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溫耀宗,五十歲,「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前一級導師,否認一項欺詐罪名;以及一項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主任裁判官林偉權將案件押後至五月五日作預審。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外出。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案發時,溫為「城大」的一級導師,在專業進修學院任教。該學院舉辦多個副學位課程,當中包括毅進計劃。
二○○九年八月中,「城大」專業進修學院決定為毅進計劃的學生舉辦迎新活動。
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三日,在一份「認可供應商申請表」中訛稱「城大」的職員或其家人在Complex Production Company (CPC)沒有任何權益。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城大」接納並以單一招標形式,將一項價值六萬八千二百五十元有關舉辦毅進計劃迎新日的合約判授予CPC。
另一項罪名指,被告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二日,意圖欺騙「城大」而使用一份看似由一間文具店發出的收據,而該收據顯示被告曾向該店以二千五百元購買十個水晶獎座。
「城大」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家恒代表出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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