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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家阮齊林詳解鴻茅藥酒抓捕案法律界限

針對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警方抓捕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4月16日晚發布消息,表示正在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並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發布消息,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隨後,在被關押三個多月後,譚秦東重獲自由。公安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也先後發布消息,表示將依法開展案件核查工作。

案件發展至今,究竟該如何從法律上對案件作出判斷,第一財經1℃記者專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阮齊林。阮齊林認為,此案的民法與刑法的界限清晰,從現有信息來看,譚秦東的“吐槽”文章屬於評論性質的內容,並不符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應屬於民事法律調節的範疇。

公安、檢察、藥監部門先後作出回應案件

譚秦東案被披露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各主管部門先後作出反應。4月16日晚,國家藥監局發布消息,介紹了鴻茅藥酒生產、審批的相關信息。國家藥監局介紹,我國於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產生;2004年之後公布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國家藥監局還介紹,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風險與獲益並存,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在獲悉譚秦東案的信息後,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具體措施包括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註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部、內蒙古公安廳也先後發布消息,回應了本案進展。公安部表示,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註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則表示,對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的“譚秦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高度重視,已經依法開展案件核查工作。遵照公安部要求,自治區公安廳責成涼城縣公安局立即按照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核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此案刑法民法界限清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著名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向1℃記者表示,適用刑法條文,追究刑事責任,應該做到實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譚秦東被指控的損害商品聲譽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應該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商品的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一犯罪應該帶有強烈的主觀惡意。

譚秦東作為一名醫生,其發布的“吐槽”鴻茅藥酒的文章,並沒有捏造事實,而是對鴻茅藥酒的功效、廣告宣傳行為發表評價和評論性內容。

阮齊林說,從目前情況來看,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力度非常大,並確實也出現了諸如“有病治病,無病保健”等誇大藥性的宣傳力度,有人據此稱其為“神藥”,甚至認為鴻茅藥酒將藥效說的“神乎其神”。譚秦東作為一名有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根據他的專業知識,結合已經出現的針對鴻茅藥酒的公開信息,做出一個帶有專業性的分析,哪怕是“吐槽”、質疑了鴻茅藥酒的內容,其行為也依然是一種評論性語言,即使有一些過激的評價,也屬於評論行為。鴻茅藥酒作為產品廣告方,既然用如此大的力度進行廣告宣傳,就應該對這種評價有一定容忍度。從現有的信息來看,譚秦東的行為從罪名的構成要件來看,也不能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此事的刑事、民事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如果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秦東發布的文章,致使其商品銷售受到影響,造成了其出現經濟損失,更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向譚秦東進行民事索賠。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雙方是平等的法律關系,雙方可以在法庭上互相出示證據,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從目前各類信息來看,此事屬於民事法律調節的範圍,不該隨意的就通過刑事手段進行解決。刑法的謙抑性即體現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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