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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特首須簽確認書

1 : GS(14)@2016-10-21 05:08:20

【本報訊】選舉管理委員會昨發表明年特首選舉活動指引,提出效法立法會選舉,為確保所有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聲明時清楚明白《基本法》內容及作出聲明的法例要求和責任,將擬備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確保提名程序能依法完成,或為限制參選人發表港獨、自治、自決等敏感言論。民主派批評確認書並不是法律要求,政府做法只是畫蛇添足。新一屆特首選舉將於明年3月26日舉行,選管會昨發表活動指引,並無公佈候選人提名期,但提及候選人須填妥及簽署兩項聲明,包括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披露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選管會發言人稱,更新指引時已充份考慮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促請有意參選人士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涂謹申:非法律要求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昨批評,今次做法與上次立會選舉時要候選人簽確認書一樣,完全是畫蛇添足,他參選立會時沒簽署確認書,最終仍可以參選並成功當選議員,證明簽署確認書並不是法律要求。根據法例,候選人若故意在提名表格申報虛假資料,最高可判罰款及監禁兩年;作出虛假陳述或罔顧實情作出不正確陳述,或在文件遺漏任何要項同樣犯法,可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一經定罪將喪失參選資格。■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1/1980771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2962

DQ朱凱廸鄭松泰案申請人:須簽誓詞才算完成宣誓

1 : GS(14)@2017-08-18 08:39:55

【本報訊】市民羅景楊早前入稟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宣誓不合法,要求取消兩人的議員資格,但他未有及早繳交訟費保證金,法官以他無理延遲拒絕他補交,頒令擱置訴訟。羅申請上訴,指本案牽涉嶄新法律觀點,即議員除了口頭宣誓外,還須簽署誓詞才算完成宣誓,若在簽署前加插言詞便違反法例和人大釋法要求。高等法院昨處理是否受理,法官押後以書面宣判。


官曾質疑上訴逾期

羅於今年3月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法官區慶祥於上月31日拒絕他補交保證金。代表羅的大律師馬恩國昨指,區官早前太專注於遲交保證金一事,不幸地未有考慮羅提出的法律新觀點,在憲法上有重要性。馬續指《宣誓及聲明條例》沒列明宣誓要求包括簽署,純粹是為了便利而省略,英國議會自1866年起便有簽署要求,其後多個英國殖民地跟從。惟區官質疑馬早前從未提及須簽署誓詞的觀點,反問馬如何說服上訴庭,其裁決忽略了羅的法律觀點。代表朱凱廸的大律師譚俊傑認為簽署不屬宣誓的法定要求,即使案件有重要性,羅也不能漠視繳交保證金的程序。區官押後宣判羅的上訴是否需先取得許可,若需要便會同時裁決是否批准;若不需要許可,羅可直接向上訴庭上訴,惟區官一度質疑羅逾期上訴,因14天的上訴期限已屆滿。案件編號:HCMP482-3/17■記者勞東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18/2012504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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