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加入本公司前,曾在一個半官方機構的財務調查部門出任主管,服務超過6年,成功協助解決多宗著名的商業詐騙案件。.... 為司法鑒證及防弊 調查專家,尤精於帳目分析、公司管治、上市申請、財務調查、企業管理及訴訟支援,是極少數為法庭接納的鑒證會計師之一。
另外,在2000年某報亦有訪問同名同姓的人,基本上和資料大致相符,資料如下:
如 果 不 是 家 中 的 「 香 爐 躉 」 ﹐ .... ...... ... 當 了 十 五 年 的 會 計 工 作 。
.... 早 已 有 加 入 紀 律 部 隊 的 心 願 ﹐ 當 年 預 科 畢 業 後 ﹐ 曾 投 考 警 隊 督 察 ﹐ 但 卻 無 法 如 願 。
.......
於 是 ﹐ 他 大 學 唸 會 計 ﹐ 畢 業 後 一 直 從 事 這 門 專 業 工 作 ﹐ 直 到 看 到 廉 署 的 招 聘 廣 告 ﹕ 「 這 次 家 人 沒 有 反 對 ﹐ 因 為 在 廉 署 工 作 不 用 佩 槍 。 」 九 個 月 前 ﹐ 他 從 會 計 界 「 五 大 」 之 一 的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 。 他 說 ﹐ 金 錢 方 面 跟 會 計 工 作 相 差 不 遠 ﹐ 但 現 在 .... 的 工 作 得 到 更 大 的 滿 足 感 。
故該隱名人稱「一手為暗夜帝國做嘢收$,一手幫自己個機場把風,賊喊捉賊,點捉?」,因該先生公私也做過,熟悉情序,故有方法卸去責任,加上其資歷,確難以被人調查為有問題,故部分低素質公司走去這家會計師樓核數,確不無道理。
該人人到中年,或有妻有兒,或即將退休,或人事複雜,或財政問題,為謀生不得不轉回私人機構,為保其飯碗,因此隱去其名,以存厚道。
另外,鱷兄在這兒找到以excel 方式找到全港上市的董事資料,另外在轉成Access 2007 版本上有一些問題,因為我的電腦未換過,所以玩唔到Office 2007版本,所以開不到。請問大家有沒有方法把它製成網上版呢?
http://www.hkex.com.hk/listing/dirsearch/dirlist/full_list_c.htm
其問題如下,其中2,我的能力應有方法解決。
1. 人數太多,無法慢慢逐個校對,唯有假定中英文名都相同的就是同一人。
2. 港交所的資料並不完整,已知的問題是希慎完全沒有董事資料。
3. 不敢肯定沒有離職日期的是否一定仍然在位。
4. Access轉換的過程好像出了錯,職位上沒有了單純的CEO選擇,所有CEO都被自動改成主席。
另外,某財經報章在18日及19日有一份報導是講帝通國際的,其中有部分段落是有合理嫌疑抄襲本博客的在6月5日當日的文章。
本博客在6月5日的文章:
http://realblog.zkiz.com/viewpage.php?tid=8360
該報章懷疑抄襲的內容如下:
http://realblog.zkiz.com/viewpage.php?tid=8725
該財經報章,除了部分資料是原創外,基本上該報章關於可換股債券及股票的分別的分析,及8220的背景資料大部分相信都是我找出來,然後整理的。
另外在日期上亦能證明是我原創在先的。該報導及另外一份報導,及其後描述此單交易的中國傳媒,都是日期在後的,基本上遲我兩星期。
如果報紙需要引用的話,我在網頁中有指出,是「歡迎引述,但需引述在互聯網中的出處」,亦可以透過e-mail或留言告訴小弟一聲,我不會反對你們用小弟的文章。
http://space.zkiz.com/-38-viewspace-1918.html
12月15日,兩高對外公布了《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並於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
《解釋》共17條,涵蓋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汙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在發布會上介紹,實踐表明,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汙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
《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汙、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隱名持股人將被追責
《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針對現實中存在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充當“隱名持股人”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確保刑罰效果。
入罪標準明確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此外,《解釋》對於相關罪名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采用了“事故後果+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後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對於少數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難以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解釋》規定的兜底條款,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六種情形從重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六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值得註意的是,《解釋》還明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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