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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修訂征求意見 系八年來首次修訂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6267.html

環境保護部6月12日在其官方網站披露了《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各方意見。這是《水汙染防治法》施行8年來,首次大規模修訂。

編制組介紹,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於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汙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汙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的創新點在於,提出了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並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協調發力,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盡責,社會和公眾全面參與,共同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汙染防治規定等。征求意見稿還厘清政府、排汙單位和社會公眾等主體及政府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環境管理體制機制改革預留空間。

根據征求意見稿,我國將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汙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

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同時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編制組介紹,征求意見稿強調“防在前,治在後”,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汙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等。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綠色信貸、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汙染的財政投入,加強水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國家鼓勵建立水汙染防治基金,支持綠色信貸,對水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遊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等方式,建立跨行政區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環保部表示,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0254

水汙染防治法大修 確立排汙許可制核心地位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獲悉,環保部部務會議日前審議並原則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水汙染源頭預防,強調“防在前,治在後”。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

環保部介紹,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施行以來,水汙染防治標準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完善,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水環境保護壓力的日益加大,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設計、責權規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據本報記者了解,修訂草案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汙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理順和協調了水汙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圍繞排汙許可、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的系統設計和有機銜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明確了排汙許可對象和許可證內容的確定依據。同時,簡化行政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刪除排汙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建立科學、規範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和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範、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規定。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於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汙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

修訂草案還創新了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針對落實各方責任,修訂草案還提出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明確了排汙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汙、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修訂草案明確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水汙染防治,包括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汙染損害賠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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