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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鑒定費”荒唐嗎?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095

司法鑒定行業的特殊性在於,它與司法公正的實現息息相關。(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於2017年2月23日《南方周末》,原標題為《司法鑒定:在逐利性與公共性之間 “天價鑒定費”荒唐嗎》)

四川,一個案件司法鑒定費17萬元。同樣訴訟標的、同樣鑒定內容,廣東某鑒定機構報價6.9萬元,北京某鑒定機構報價5.7萬元。

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制定權已經下放,一些省份規定了封頂價。但許多省份尚未出臺新的收費標準,已廢止的舊“國標”依然繼續沿用。

缺位的新規,“有效”的舊規

一枚指紋、一個簽名、兩枚印章,鑒定費17.28萬元。這還是折扣價。

當事人賀顯祥對此難以接受。他的代理律師王萬瓊也無法理解:“這種案件我們也(申請)鑒定過,怎麽會有這麽高的鑒定費?”

商人賀顯祥因擔保合同糾紛被起訴。2016年底,成都市中級法院同意他提出的第七次司法鑒定申請。王萬瓊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成都中院推薦的委托鑒定機構名錄中有十幾家,但排除被其他案件搖中的機構,可供她選擇的只有三家。

王萬瓊搖到的是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之後,賀顯祥接到該所鑒定人劉芝貴的電話,對方告知他,鑒定費總計22.8萬元。

求實司法鑒定所的報價,依據的是2009年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八條規定,涉財案件的司法鑒定(只適用於文書鑒定和手印鑒定),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具體計算方式是: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的按基準價收費,超過10萬元的分六段,按標的額的1%到0.1%不等的比例收費,最高一檔為“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賀顯祥所涉的擔保合同糾紛案標的額為3000萬元,依此計算,指紋、簽名、印章(兩枚)的報價分別都是5.7萬元。

據賀顯祥回憶,他在電話中表示報價太高,因此案股權被凍結他的資金非常緊張,對方稱,兩枚印章按一枚收費就是能給他的最大優惠。

賀顯祥據此認為,鑒定費為17.1萬元,但對方又發短信報價17.28萬元,多出的1800元,是文審費、雜費和存檔費。

王萬瓊將此事通過個人微博發布後,“天價鑒定費”迅速引起各方關註。她指出,2016年3月29日,國家發改委就已發文,自當年5月1日起廢止《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在文件中,發改委同時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2016年5月1日前出臺本地區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的,文件執行之日同時在本地區範圍內停止執行《辦法》。

自此,司法部和國家發改委不再制定出臺新的收費管理規定,而是將這項權力下放給了地方。據南方周末記者不完全統計,北京、上海、山東、福建等省市已出臺了省級收費標準。

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四川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表示,該省已有草案但尚未出臺,多數鑒定機構仍沿用“國標”進行收費;該省新標出臺前,只要收費不超過原先的“國標”,都不算違規。

2017年2月9日,四川省司法廳通報稱,求實司法鑒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該案鑒定委托,也未實際收取任何費用。其收費額是參照原《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得出的計算結果,但文審費、雜費、存檔費等項目收費數額無相應依據。司法廳將責令該所整改。

四川省司法廳還重新核算該案的合理收費應為17.2萬元,筆跡、指印、印章的鑒定費均為5.7萬元(有一枚印章只按基數收1000元)。

2月14日,四川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回應南方周末記者稱,此事仍在調查中,一些細節還要再核實,不方便透露何時會有最終調查結果。

爭議“第八條”,不同的計價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目標指向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2006年10月,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成立。已退休的首任局長霍憲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決定》出臺後,司法部圍繞司法鑒定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一項就是制定全國適用的收費管理辦法。

《決定》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霍憲丹解釋,制定收費標準的基本原則是“保本加微利”,針對一些地方在文書鑒定中存在的問題還專門做出了累進加封頂的相關規定。

2009年11月1日,由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共同頒布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三大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附件《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同時下發。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參與了多次司法鑒定改革的論證工作。據他介紹,《辦法》出臺前的論證中,對於涉財案件,司法部會同發改委的意見傾向於按鑒定標的收費,即鑒定成本加上一定費用;但也有人提出,參照律師收費和法院訴訟費,按訴訟標的收鑒定費有慣例可循。考慮到有些案件的司法鑒定涉及重大、疑難問題,《辦法》第八條最終把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一並寫了進去。

“司法鑒定本身雖然是訴訟行為,但不是訴訟活動。嚴格來講,按訴訟標的收費合法但不合理。”郭華說。但他也認為,訴訟標的越高,涉及的法律關系往往越複雜,鑒定的法律後果風險越高。

在郭華的觀察中,《辦法》施行後,第八條最為人詬病,主要在於“同物不同價”:即便檢材、鑒定方法、鑒定人工作量、鑒定成本完全相同,不同訴訟標的案件的鑒定費有著雲泥之別。

迪安鑒定事業部負責人、北京市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原會長常林則認為,在鑒定過程中,訴訟標的和鑒定難度及成本總體上呈正比關系。

“十萬的合同可能一個蘿蔔章就行了,一個億的合同就必須用可以亂真的假章。”常林說,造假程度高的印章鑒定,須調取更多的真印章印文,甚至要考慮到真印章的自然磨損部位和程度,工作量遠大於一般的假章鑒定。

“這種鑒定的收費需要高到哪里去呢?”廣東律師陳太真認為,文印鑒定是司法鑒定中最基礎的一類,沒有太複雜的技術含量,從他個人的經驗來看,兩三萬元就差不多了。另一位廣東律師邢誌強則認為,“鑒定結論指向的訴訟權益更高,鑒定收費更高,也是可以理解的。”

以賀顯祥所涉案件的同樣鑒定內容,南方周末記者咨詢了成都另一家鑒定機構,報價17.2萬元,接近賀顯祥委托的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的報價,與四川省司法廳的算法完全一致。

廣東目前也尚未出臺新規。以同樣鑒定內容,該省某司法鑒定所給南方周末記者的報價僅為69240元。其中,基礎鑒定費比四川高,但按標的收費這塊只視作一次,為5.6萬元。工作人員還說,可再議價,“你可以跟我們領導談”。

而在已出臺新規的北京,南方周末記者就同樣鑒定內容咨詢了兩家鑒定機構。有一家報價與四川類似。另一家報價5.7萬元,主要是根據標的“按件收取”(一個案子只算一件);假如是私人委托,三萬多就夠。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認為,上述鑒定機構的計價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之處,因相關部門並未出臺與《辦法》配套的解釋辦法,無法確定哪一種計算方法更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法院“冊中冊”,行業搶案源

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一份《暫停“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受理成都法院委托鑒定情況的通報》稱,鑒於該所報出“天價鑒定費”造成負面影響,暫停該所受理成都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業務。

四川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確認,四川地方各級法院在司法廳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單中篩選建立各自的司法鑒定委托庫。當事人通過搖號確定司法鑒定機構。

南方周末記者向成都中院求證鑒定委托庫的相關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常林的體會是,除了按標的額收費,部分地區法院對鑒定機構的篩選即冊中冊問題,也加重司法鑒定行業趨利性的根源,“對鑒定機構釋放的一個信號是,與其做強自身增加知名度,不如走捷徑拿案源來錢快”。

一位廣東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法院的名冊中鑒定機構數目較少,容易產生地方壟斷和價格協同的問題。另一位廣東律師說,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價格,有時比當事人單方委托的價格高了一倍。

所謂“冊中冊”是指,法院從司法行政部門編制的名冊中選錄,自設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

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旨在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再設立鑒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作為鑒定管理部門,負責登記造冊。當年9月,司法部發布施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未經司法部批準,其他部門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編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或者類似名冊”。

南方周末記者註意到,“冊中冊”依據的是《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2001年)、《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2002年)、《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2004年)。對此,顧大松認為,《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高於最高法院的行政性文件。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高小玫遞交提案,建議健全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她指出三個問題:公安和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未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的登記管理;原司法行政部門下設鑒定機構未真正完成脫鉤;而法院的“冊中冊”損害了鑒定的中立性。

一位要求匿名的司法鑒定從業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受制於屢禁不絕的“冊中冊”現象,行業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實際上國內鑒定行業的整體水平比較落後,但大家的側重點不是加強基礎研究,而是拼命搶收費高的鑒定案源,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鑒定黃牛’,把海量案源層層發包,大機構競爭不過小作坊。”該人士稱,對一些疑難敏感案件的鑒定,法院有時都委托不出去。

2005年《決定》出臺後,大量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成立。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共4924家,司法鑒定人55662人。鑒定人20人以上的機構為601家,11-19人的1020家,6-10人的1847家,5人以下的1456家。

“(公眾)總覺得(司法鑒定)很神秘,很高科技,其實不然,”知名法醫鑒定人胡誌強說,他所從事的法醫類鑒定,全國只有少數幾家機構有自己的檢驗設備,絕大多數依賴醫院的設備。

據霍憲丹回憶,當初在《決定》制定過程中,不少專家建議,司法鑒定行業應當堅持總量控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時,不少人認為政府不宜限制數量,凡符合條件的都應予以登記。

定價權下放:政府VS市場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決定》。只改了第十五條即,“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一年後,《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廢止。據郭華介紹,《辦法》廢止的原因包括,司法部發現,各地並未嚴格按照《辦法》收費;一些鑒定機構雖然允許當事人議價,但經常把一個鑒定事項拆分為多個事項分別收費。

從北京、上海、山東、福建四地頒布的新規來看,最明顯的變化是,原本實行的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管理有了松動。

北京和福建基本維持政府指導價;上海對不同項目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山東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群眾關系較為密切的部分法醫、物證、交通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對涉財案件的鑒定,上述四地仍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費。山東將“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改為“1000萬至1億元部分”,最高檔為“超過1億元的部分”,基礎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10萬元。福建幹脆只分兩段,標的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按表列標準執行;超過100萬元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但每個單項鑒定最高收費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在胡誌強看來,天價鑒定費屢見不鮮,主要在於收費上不封頂。雖然原《辦法》第八條也規定,各省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收費金額上限,但這條規定“幾乎沒實現過”;沒有“固額封頂”,導致標的越大,鑒定收費越離譜。

胡誌強理解,簡政放權的本意至少是維持現有收費標準,但總體趨勢是,無論標準制定權在中央還是地方,在目前缺乏合理的收費管理制度下,收費仍是走高的趨勢,“國內雖然大多數省未出新標準,但可以預期的是,不太可能比舊標更低,下降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常林則預計,經濟發達省份的收費標準將高於中西部地區。他擔心,鑒定機構可能不願往收費標準低的省份去,這符合社會資源流動的基本規律,但可能導致一些地區司法鑒定服務水平塌陷。

“司法鑒定行業存在的意義決定了,它必須天然排斥單一的逐利屬性,”常林說,“定價權下放如果造成地區間收費差異過大,不是司法鑒定行業單一因素造成的,產生的問題也不是這個行業能單一解決的。”

郭華的意見傾向於,各省要厘清標準制定主體是誰,這關乎如何平衡當事人利益和鑒定機構利益。此外,標準制定要尊重程序,不但要公開征集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霍憲丹認為,司法鑒定具有社會公共屬性的基本定位,必須明確司法鑒定活動既不是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更不是市場行為。

霍憲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在任時司法部和國家發改委就收費制定權下放曾進行過溝通,司法部建議分步實施,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及爭議解決等基本內容應該全國統一,而收費標準可以有差異;各地新規應報兩家牽頭改革單位備案後施行;可以先試點,及時調整問題再循序漸進推開。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制定權下放到省一級部門,無疑符合了簡政放權的大趨勢。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辦法,且缺乏及時跟進和調適,其影響究竟如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霍憲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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