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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度遭罰 用稀釋手法騙了稽查員一年 屢排廢水 日月光砸綠色企業招牌

2013-12-16  TWM
 
 

 

撰文‧鄭閔聲

「請不要訝異,這就是我們的家園,台灣。」在《看見台灣》裡,導演吳念真透過這句旁白,表達他對台灣美景在利益導向思惟下遭無情破壞的沉痛。而這一切,正活生生地在你我身邊上演。

十二月九日,高雄市環保局查獲半導體封測龍頭日月光高雄K7廠,私自排放含有致癌重金屬鎳的強酸廢水,依法開罰六十萬元並勒令停工。但日月光竟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辯稱,排放廢水只是「異常事件」;隔天雖舉行記者會致歉,也僅承認有「應變不當、管理疏失」,絕無主觀犯意。

然而,日月光早就被列為重點稽查對象的「廢水慣犯」。高雄市環保局局長陳金德表示,去年三月、五月、九月,日月光三度因排放高汙染廢水遭環保局開罰一四○萬元;最後一次更已達《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的停工標準,但市府仍決定再給一次改善機會,原以為日月光將從此痛改前非,沒想到卻被魚目混珠的手法蒙蔽。

去年七月,日月光申請將廢水採樣槽由地下室遷往廠區一樓,但新的採樣槽暗接自來水管線,稽查人員取回化驗的樣本,其實已被大量自來水稀釋,化合物含量當然符合標準。

十月初,環保局例行巡查後勁溪時發現水質異常,檢驗後推估每日廢水量高達五千五百噸,追查源頭才發現兇手又是日月光。陳金德實地查廠時,廠方還想拿稀釋樣本搪塞,但當場被他拆穿,只得帶著環保局人員,走進戒備森嚴的地下室廢水儲存槽。稽查團隊當場查獲含強酸及重金屬的廢水,讓日月光難以抵賴。

長期關注後勁溪水質問題的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蔡卉旬表示,近來當地稻田常因土壤重金屬含量過高而被迫休耕,原因極可能就是日月光廢水汙染灌溉水源,「廠商倒廢水時有沒有想過,這些都是嚴重的致癌因素嗎?」她也質疑,既然日月光去年就已達停工標準,高雄市為何輕輕放下,甚至未主動公布廠商違規資訊?

無論如何,日月光這家曾獲經濟部「綠色典範獎」肯定的企業,在廢水處理上一錯再錯,甚至刻意規避稽查的行徑,已在國人心中留下難以抹去的不光彩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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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家券商遭罰 海外A股期貨暴跌近5%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253

證監會今日表示對45家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檢查中發現部分違規問題共警告或處罰了十二家券商,包括暫停中信、海通、國泰君安新開融資融券賬戶三個月,責令兩家券商限期改正、增加兩家券商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對另外五家券商采取警示措施。消息公布後外盤A股期貨和港股期貨雙雙大跌,不過分析師們認為該措施實質影響或有限。

該消息大約在北京時間下午5點左右公布,當時仍在開盤的新加坡SGX新華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一度大跌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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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綜指期貨大跌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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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援引西南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張剛表示,此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處罰措施更多的是對違規行為的擠出,將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增量有影響,但象征性的意義要大於實質性的措施。

“它向市場傳達一個信號就是不認可,對大量的融資盤買進或者說大量的資金進股市的不認可。傳達這個效應的話,那應該是這種利空很明顯的了。”他認為。

路透社援引北京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去年下半年股市走好,融資融券業務飛速膨脹,部分上市公司估值上升較快。近期一些監管動作已顯示出監管層對杠桿牛市的密切關註及市場風險的擔憂;同時,當前兩融業務的一些規則亦有待改進和完善。

“一次性處罰那麽多券商,比較少見。”他說,此次處罰有助於讓各家券商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的理念,同時亦可推動監管層對兩融業務規則中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部分進行修改。

中信證券非銀金融組分析師邵子欽在消息公布後表示,盡管中信、海通、國君遭遇暫停新開融資融券賬戶3個月的處罰,但處罰對業務本身影響不大,因為新開兩融客戶數量不多,該開的都已開了,而且存量客戶兩融額度增加不受限制,但該事件的處理方式嚴重地影響了投資者對市場化發展方向的美好預期。

邵子欽建議大家獲利了結,出來觀察,調降行業評級至中性。

新浪財經援引華泰證券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羅毅表示,中信等三家券商被暫停融資融券賬戶三個月,民生等五家券商被警示,並不能表明證監會限制兩融業務,相反,這對券商的融資融券業務來說,是一次規範,畢竟存在問題的券商只占少數。

對於券商股的影響方面,羅毅認為,此次事件在短期內是利空,券商股在周一會出現回調下跌行情,但這同時也是投資者建倉買入機會。長期來說,此次事件,並不影響券商股走勢。券商股在2015年有50%的增長空間。投資者可以選擇那些兩融業務相對規範的券商個股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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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必看! 又有券商員工炒股遭罰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4-22/1000178.html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廣東證監局網站獲悉,近日,前證券從業人員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遭到廣東證監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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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王一鳴

又有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遭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廣東證監局網站獲悉,近日,前證券從業人員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遭到廣東證監局處罰。另一個較近的案例是,2015年9月江蘇省證監局在官網上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在西南證券任職的葛某利用同學和朋友的賬戶進行操作,4年多時間獲利200多萬元,之後被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一方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來,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外界關註的熱點。

在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擬修法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這一度引起市場熱議;不過,截止目前,證券法的修法進程尚未有新進展。

罰沒款共計7萬余元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證券法修訂引關註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遭罰的案例不在少數。”有資深證券從業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相較之前,宋某的行為還不算嚴重,有不少案例還往往伴隨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較近的案例還有,在2015年9月,江蘇省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在西南證券任職的葛某利用同學和朋友的賬戶進行操作,4年多時間獲利200多萬元。江蘇證監局對這一事件進行了披露,並對葛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1.87萬元(扣除涉嫌內幕交易的吳通通訊違法所得20.47萬元),並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多位業內人士受訪時認為,證券從業人員通過他人賬戶炒股、代客理財等情況較為普遍。近年來,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市場關註的熱點。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為了防範內幕交易,我國證券法一直對於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態度。

不過,至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這令業內燃起“解禁證券從業者炒股”的希望。

“如今隨著證券市場機制不斷完善和誠信程度不斷提高,解禁和規範證券從業者炒股也在情理之中。”獨立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采訪時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國外的成熟市場,從業人員合規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國當初在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於當時市場環境不成熟、為了防範內幕交易。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並不能等同於內幕交易行為。也就是說,證券從業人員可能是某個股票信息的內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屬於前者,關於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於證券法修法進度,3月22日,在博鰲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曾表示:“證券法修法今年肯定進入二審,按計劃來說是這樣。”

  • 每經網
  • 杜宇
  • 王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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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思卡爾頓酒店等企業借營改增漲價遭罰1200萬

5月1日“營改增”實施後,12358價格監管平臺相關舉報激增。為堅決遏制部分經營者以“營改增”為借口哄擡價格的勢頭,確保重大改革決策順利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執法檢查,目前查實6家企業以“營改增”為借口,捏造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已於近日責成北京、上海、遼寧三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6家企業各罰款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

這次查處的企業主要涉及房地產租賃和酒店行業,分別是:上海新世界淮海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沈陽恒隆地產有限公司、北京新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新雲南皇冠假日酒店、北京金融街麗思卡爾頓酒店。

一、上海新世界淮海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143家承租人發出通知,以“營改增”為借口,捏造漲價信息,在原有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基礎上,直接向承租人加收與增值稅稅率11%相同幅度的費用。

二、沈陽恒隆地產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補充協議》,以“營改增”為借口,把部分承租人的租金上調了11%。

三、北京新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聲稱因為國家實施“營改增”,在原定租金和管理費基礎上,直接向承租人加收與增值稅稅率5%、6%相同幅度的費用。

四、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寫字樓和公寓樓119家承租人發出通知,以“營改增”為借口,在原租金基礎上直接將租金提高5%和物業管理費提高6%,而且對拒不繳納的承租人收取滯納金。

五、北京新雲南皇冠假日酒店貼出《關於營業稅變更為增值稅的通知》,以“營改增”為由,宣稱加收“增值稅”,菜品價格上漲6%。

六、北京金融街麗思卡爾頓酒店在明知“營改增”取消了營業稅並且可以獲取水、電、固定資產采購等進項作抵扣的情況下,執意以“營改增”為借口提高餐飲食品價格,引發消費者舉報。

上述6家企業以“營改增”為借口漲價,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向市場提供了錯誤信號,誤導部分消費者認為“營改增”就是“營加增”,是國家在營業稅基礎上加收增值稅,從而對“營改增”順利實施帶來負面影響。6家企業捏造漲價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從重處罰,對6家企業各罰款200萬元。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涉案企業迅速整改,及時調整報價模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營改增”順利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出,房地產租賃、物業服務、酒店客房和商品價格屬於市場調節,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但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該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哄擡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所有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增強守法經營意識,自覺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從根本上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12358價格監管平臺值守,對群眾的價格投訴舉報要第一時間予以查辦,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價格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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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思卡爾頓等6企業借營改增漲價 共遭罰1200萬元

5月1日“營改增”實施後,12358價格監管平臺相關舉報激增。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查實6家企業以“營改增”為借口,捏造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已於近日責成北京、上海、遼寧三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6家企業各罰款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

據了解,這次查處的企業主要涉及房地產租賃和酒店行業,分別是:上海新世界淮海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沈陽恒隆地產有限公司、北京新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新雲南皇冠假日酒店、北京金融街麗思卡爾頓酒店。

一、上海新世界淮海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143家承租人發出通知,以“營改增”為借口,捏造漲價信息,在原有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基礎上,直接向承租人加收與增值稅稅率11%相同幅度的費用。

二、沈陽恒隆地產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補充協議》,以“營改增”為借口,把部分承租人的租金上調了11%。

三、北京新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聲稱因為國家實施“營改增”,在原定租金和管理費基礎上,直接向承租人加收與增值稅稅率5%、6%相同幅度的費用。

四、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寫字樓和公寓樓119家承租人發出通知,以“營改增”為借口,在原租金基礎上直接將租金提高5%和物業管理費提高6%,而且對拒不繳納的承租人收取滯納金。

五、北京新雲南皇冠假日酒店貼出《關於營業稅變更為增值稅的通知》,以“營改增”為由,宣稱加收“增值稅”,菜品價格上漲6%。

六、北京金融街麗思卡爾頓酒店在明知“營改增”取消了營業稅並且可以獲取水、電、固定資產采購等進項作抵扣的情況下,執意以“營改增”為借口提高餐飲食品價格,引發消費者舉報。

上述6家企業以“營改增”為借口漲價,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向市場提供了錯誤信號,誤導部分消費者認為“營改增”就是“營加增”,是國家在營業稅基礎上加收增值稅,從而對“營改增”順利實施帶來負面影響。6家企業捏造漲價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從重處罰,對6家企業各罰款200萬元。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涉案企業迅速整改,及時調整報價模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營改增”順利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出,房地產租賃、物業服務、酒店客房和商品價格屬於市場調節,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但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該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哄擡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所有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增強守法經營意識,自覺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從根本上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12358價格監管平臺值守,對群眾的價格投訴舉報要第一時間予以查辦,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價格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綜合自人民網、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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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興航空疑操控輿論影響空難調查 遭罰300萬新臺幣

11月30日,中新社援引臺灣“中央社”報道稱,臺灣複興航空上周才因無預警停飛被臺民航部門開罰,臺灣“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28日又公布處分書,指複興航空透過媒體挑起輿論,影響事故調查公正,處新臺幣300萬元罰款。

今年5月11日,臺灣某雜誌以《檢追複航南港空難真相,ATR驚爆系統重大瑕疵》為題,報道GE235複興航空南港基隆河空難,其中對事故航機ATR72之系統及事故發生原因有諸多討論,引發爭議。

“飛安會”28日在網站公布處分書,內容提到,複興航空於今年2月就主動與該雜誌聯系,安排報道GE235飛航事故及模擬機測試相關事宜。

“飛安會”認為,複興航空於調查中故意對特定媒體揭露應保密的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數據,意在透過媒體報道挑起輿論施壓“飛安會”,以影響事故調查結論的公正性,對空難後續訴訟案件的審理恐有負面影響。

“飛安會”表示,複興航空違法行為損害社會重大公益至深,不僅破壞調查團隊內部信賴關系,並有損國際聲譽,故依法裁罰新臺幣300萬元。

複興航空為臺灣第一家民營航空業者,於1951年創立。主要經營臺灣地區內航線、兩岸航線以及區域國際航線等。樞紐機場為桃園機場及臺北松山機場,提供客運和地勤代理的服務,目前是臺灣第三大航空公司。

11月21日下午,臺灣複興航空突然發布消息稱,複興航空將於22日全面停航一天,22日下午複興航空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指出,臨時董事會已通過解散公司,將交付股東會討論,並於通過後執行。複興航空也成立因應小組,處理退票事宜,所有員工比照“勞基法”資遣。

臺灣民航管理部門表示,複興航空停航一事從未報告,還是21日上午傳出消息後,民航管理部門向複興航空詢問才獲知,複興航空以無預警方式停航,嚴重影響旅客權益,“民航局”會依“民航法”裁罰。根據臺灣相關“民航法”,航空公司違反規定,可罰新臺幣60萬元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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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轉書與招股書多處不符遭罰  股轉重點監控轉板企業

3月16日,新三板擬IPO企業世紀天鴻(833456.OC)在受到股轉公司自律監管後更正了申報新三板掛牌時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同日,另一家IPO輔導企業億童文教(430223.OC)也對前期的公司股權激勵會計處理進行了更正。

由於部分新三板掛牌公司申報IPO時提供證監會的材料與在新三板披露的材料質量差異較大,股轉公司對此表達了不滿,近期強調將嚴查此類現象。

業內人士認為,新三板是全國性公開轉讓市場,掛牌企業作為公眾公司,應當提高認識,在新三板的信息披露上不能打折扣。出現重大差異可能會導致監管處罰,甚至會影響到公司IPO。

“出頭鳥”世紀天鴻受罰

3月16日,新三板擬IPO企業世紀天鴻發布了申報新三板掛牌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更正版。

3月14日,世紀天鴻因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掛牌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報在創業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的信息存在差異,而被股轉采取了出具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世紀天鴻於2015年8月正式掛牌新三板,主營業務是助學讀物的制作與發行。2016年6月,公司IPO申請獲證監會受理,股票進入停牌。截至今年3月9日,世紀天鴻在創業板待審企業排隊名單中排名第142位,審核狀態為“已反饋”。

股轉公司經過對比世紀天鴻的《招股說明書》和在新三板的公開轉讓說明書發現四處差異,對世紀天鴻及董事長任誌鴻、董事會秘書張立傑采取自律監管,要求公司對違規事實和性質深刻認識,並進行整改。

股轉公司查明,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前五大客戶銷售情況信息披露不真實、預付賬款性質信息披露不真實。

根據更正後的《招股說明書》,2013年度世紀天鴻對河北省新華書店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金額調增了81萬元,2014年度銷售金額調減7萬元。此外,公司將預付給西寧城中育才書社148萬元“推廣費”誤寫為“圖書款”。

公司還存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的情形。世紀天鴻在新三板申請掛牌時,將2013年部分關聯方資金拆借誤按照2013年資金拆借清理時的流水方向披露。在申報財務報表附註中,世紀天鴻將購入資產的入賬原值加相關稅費作為從關聯方購買資產金額進行披露,與實際購入金額存在差異,更正後才將相關稅費剔除。

另外,公司股東張立傑、張觀娥、王子榮在世紀天鴻的控股股東誌鴻教育也有任職,但世紀天鴻並未按規定格式在公轉書中披露這一關聯關系。

世紀天鴻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也同時發布了對企業掛牌新三板的補充法律意見。

有接近股轉公司的人士表示,部分中介機構在企業IPO時報給證監會的材料嚴謹認真,但是在報給新三板的文件材料質量較差。並且掛牌企業IPO時,中介機構就提供不同於新三板版本的申報文件。未來轉板的公司都會受到重點監控,凡是IPO時修改材料的都會受到追查。

3月5日,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年審業務培訓會上表示,今年將重點關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對“財務造假零容忍”,IPO申報文件與掛牌信息披露文件不一致的,如未按規定披露更正公告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違規情形的,將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轉板企業應糾正態度問題

3月16日,正在接受上市輔導的創新層企業億童文教發布了《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2015年的公司股權激勵會計處理進行更正。

億童文教稱,2015年2月,公司實際控制人向68名中層管理人員,無償贈與工作獎勵現金2520萬元,因該事項系實際控制人與中層管理人員間的個人行為,財務部門未認定為股份支付,因此2015年度未確認股份支付。

基於“最新關於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指導,並且考慮公司於2016年10月啟動了IPO事宜”,公司將上述事項認定為股份支付,並對此會計差錯采取追溯重述法進行了調整。

億童文教周四做市價格小幅收跌於28.6元,成交金額83萬元。

根據聯訊證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最新數據,新三板已有324家掛牌企業已正在實施IPO轉板事項,占掛牌企業總數的3%。其中有86家企業已經向證監會申報了IPO上市材料並獲受理,24家公司處於IPO審核反饋階段,33家企業進入預先披露更新階段,1家企業已經過會待發。

華北地區一家大型券商新三板業務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新三板是一個全國性的公開轉讓市場,掛牌公司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這一點不能打折扣,在信息披露方面、在財務核算方面不能存在重大瑕疵。”

他認為,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在信息披露的詳細程度、格式要求等方面可以存在差異,但是在重要信息特別是財務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方面,要求應當是一致的。“前五大客戶和供應商的交易金額披露錯了,可能造成公司的收入利潤都出現重大調整,這是肯定不能接受的。重大差異可能會導致監管處罰,會影響到公司IPO。”

對於中介機構職責,他認為也應該勤勉盡責,恪守執業準則。否則,出現重大問題,處罰恐怕也少不了。

華東一家上市公司高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掛牌企業要提高對新三板的認識,掛牌後就是公眾公司了,所有披露的信息都必須準確、完整,不能認為三板不是A股,不需要這麽認真。也不能為了省錢,哪家中介便宜讓哪家做,最後都會付出沈重代價。”

不過,他也認為從歷史階段看,新三板企業在2013、2014年的信息披露多多少少會有差異,但也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如果一律嚴格檢查,可能有一半以上的掛牌企業都會受到處罰。

對於投資者而言,他表示,嚴查IPO申報文件與掛牌信息披露文件的不一致可以督促企業更加註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有利於投資者了解企業情況。但對於那些存在差異的企業,也意味著申請IPO面臨更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第一財經實習生王天然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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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提供融資遭罰:貸款被收回 機構個人被罰款

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責風暴刮起,直指金融機構和相關責任人。

今年1月財政部巡視組發現並向銀監會反映部分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給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後,銀監會對相關問題進行核實,並責令金融機構整改、處罰。

3月24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了金融機構整改處罰情況,涉及三家金融機構和相關負責人。

對於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蘇金融租賃公司”)為重慶黔江區教委提供融資問題,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與重慶黔江區教委簽訂了《合同結束協議》,並於2017年1月24日收回了全部未償債務,兩筆項目全部終止。

對於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山東正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問題,銀監會責令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國際信托公司”)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要求逐一排查存續業務,對違規業務立即清理。

對於新都桂城村鎮銀行向16家農業專業合作社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問題,在監管部門督促下,截至2017年1月,新都桂城村鎮銀行已收回全部貸款。

除了相關金融機構被責令收回貸款外,相關金融機構被處以行政罰款20萬到30萬元不等,個人也首次被問責罰款3萬到5萬元。

根據財政部公布處罰情況,對江蘇金融租賃公司處以行政處罰30萬元。對江蘇金融租賃公司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包括:對副總經理佘某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罰款;對市場總監鄭某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罰款;對評審部副經理翟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公司業務五部副經理李某、客戶經理陶某給予記過處分。

對中國建設銀行駐馬店分行處以行政處罰30萬元。約談建設銀行駐馬店分行班子成員,督促其整改問責。三是給予公司部經理劉某、公司部客戶經理葉某行政記過處分。

對新都桂城村鎮銀行處以行政處罰20萬元,對該行行長處以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暫停新都桂城村鎮銀行所有市場準入申請,包括暫停該行2家支行的準入、所有業務準入和高管準入業務。下調新都桂城村鎮銀行2016年監管評級級次和檔次,將其列為2017年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在全省銀行業通報,要求嚴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對行長等有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4萬元。

今年2月,財政部分別致函內蒙古、山東等多個省級政府及相關部委,要求核實本地區部分市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行為,並提出處理建議一事。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部分市縣主要違反《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來舉借債務、擔保。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單位債務提供擔保,通過政府債券外的方式融資。

而上述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這也違反了現有法律。

《預算法》要求,對於地方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稱,下一步,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其他地區和金融機構,待相關省級政府和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後,將及時通報處理結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2744

因擅自銷售已抵押商品房等原因,武漢14家開發商和中介遭罰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9-16/1148431.html

記者當日從武漢市房管局獲悉,由於存在違規交付、擅自銷售已抵押商品房、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等行為,從9月1日至14日,武漢14家房地產開發商及中介機構遭到曝光及信用扣分處罰。

遭曝光的開發商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銷售資金未按規定進入監管賬戶、擅自銷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擅自交付商品房等方面,並分別予以相應的信用扣分處罰。此外,多家中介機構存在未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強制客戶接受關聯服務等行為,受到相應曝光及處罰。

此次曝光的相應違規行為,都直接關系到購房者切身利益。例如,開發商及中介未將交易資金打入監管賬戶或未通過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購房者都將面臨資金風險;開發商將已抵押房產擅自交易,購房者則可能面臨“一房二賣”的風險。

據介紹,從2016年3月起,武漢市開始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誠信檔案,隨後又將誠信檔案制度推廣到房產中介領域。根據誠信檔案制度相關規定,企業誠信檔案扣分較多,將受到相應處罰和政策限制。

(來源:新華網 記者:陳俊 李思遠)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7464

平安證券遲報可疑交易 遭罰600萬

1 : GS(14)@2014-07-11 15:24:0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710/news/ea_eaa4.htm

【明報專訊】香港證監會調查平保(2318)旗下的平安香港證券,發現它違反洗黑錢守則,亦未有及時向當局舉報可疑交易,昨日被證監罰款600萬元。證監會表示,案件涉及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市場絕不容許如此輕率的態度。平安證券則回應指出,對裁決深感遺憾。

證監會表示,平安證券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間出現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包括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間,其客戶進行一連串可疑交易,但儘管已有多項明顯的可疑象,該行仍沒有即時跟進,更沒有依照規定在「在合理範圍內盡快」披露,而是拖延了4個月才舉報。調查更發現,該行並無制訂適當的防止洗黑錢內部政策,及為員工提供防止洗黑錢培訓。證監亦透露,有關調查獲中國證監會的協助。

另一方面,調查又發現平安證券沒有制訂有關處理第三方付款的內部政策。在部分個案中,平安在未取得有關客戶的書面指示的情下,執行第三方付款。亦曾試過從一名客戶的帳戶付款予該名客戶的女兒,但該名客戶的女兒當時是平安證券的客戶服務主任。

在各項違規情下,證監會向平安證券罰款600萬元。證監會表示,這罰則已考慮到平安採取的補救行動,包括聘請新的管理團隊及行政總裁。平安證券則表示深感遺憾,但尊重證監會決定。該行強調,近三年間已進行系統性改革,全面優化內部監控機制。
2 : GS(14)@2014-07-11 15:24:46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ws/doc?refNo=14PR87
中國平安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因犯有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其他事項,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00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於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間,平安沒有:

制訂防止洗黑錢活動的內部監控程序(註2及3);
主動辨識和及時向證監會及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註4及5);
為員工提供防止洗黑錢培訓;
制訂及遵循適當及有效的程序以在執行付款時保障客戶資產;
有效地傳達及執行有關僱員交易的內部政策;
執行有關地址證明的開戶程序;及
設定有效的合規職能。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平安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平安已就內部監控缺失採取補救行動(包括聘請新的管理團隊及行政總裁),以及平安同意委聘獨立審查員以確認其已執行新的程序及有關程序能妥善地運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平安採取了適當的應對措施,使其避免承受更嚴厲的處分。本案向業界發出了明確的警告訊息,就是市場絕不容許輕率的態度。”

對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調查本案,證監會謹此公開致謝。



備註:

1.平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證監會於2009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表的《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於有關期間內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該指引由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及《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取代。
3.持牌法團應就辨識及舉報可疑交易制訂適當的制度及監控措施。首要步驟是充分了解客戶的業務及財政狀況(透過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控),藉以識別出屬於不尋常交易的一項或一連串交易。持牌法團亦應制訂就對內向高級管理層及對外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舉報的相關程序。
4.聯合財富情報組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的人員組成,負責接收有關可疑金融活動的舉報。
5.《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規定,凡任何人懷疑任何財產是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懷疑向獲授權人披露。
6.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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