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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請人向證監會提供誤導性資料被定罪

1 : GS(14)@2010-11-12 21:04: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1

林英淦(男)在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具誤導性資料,東區裁判法院今天經審訊後裁定林罪名成立。

林被判罰款10,000元及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10,825元。

證監會發現,林企圖誤導證監會,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在牌照申請中表示因行事時有欠謹慎而遭前僱主解僱,但事實上,林是因嚴重的行為失當而遭該前僱主解僱。

為保障投資者,證監會僅會向那些在持正操守、誠信及專業知識方面,均顯示出符合進行受規管活動所需水平的申請人批給牌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2

證監會檢控必美宜集團及其董事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告

1 : GS(14)@2012-07-05 23:11:3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2PR73
證監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香港上市公司必美宜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陳瑞常(女)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必美宜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告。
陳及必美宜各自被控以三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下的罪行。該條文訂明,任何人如向聯交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
於2008年2月1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間,必美宜的股份的收市價上升了約136%,成交量亦同時上升。必美宜於聯交所作出查詢後,分別於2008年2月15日、2008年2月18日及2008年2月20日發出了三份公告。在該三份公告中,必美宜均表示不知道有任何須向市場披露的商談或協議,而其董事亦不知悉任何價格敏感事宜(註1)。
證監會指該等公告屬虛假及具誤導性,因為必美宜在發出該等公告的同時,正著手收購一家私人公司的控制權,而該私人公司持有另一家市值約為1.45億元的香港上市公司直真科技有限公司(現稱為中國東方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約50%權益。證監會指,這對必美宜來說是重大的收購,理應在回應聯交所因必美宜的股價大幅波動而提出查詢時予以披露(註2)。

必美宜的代表及陳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裁判法院將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12年8月2日,屆時會要求以上各人作出答辯。

備註:
1. 有關公告是關於較早前已在另一份公告內提述的交易,而該宗交易與本案的案情無關。
2. 必美宜於2008年3月12日向市場公布該項收購。
3.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訂明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
2 : GS(14)@2012-07-05 23:13:2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80215031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80218048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80220054_C.pdf

話無收購
3 : GS(14)@2012-07-05 23:13:5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80312362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80219288_C.pdf
結果真是買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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