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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稅收優惠擴大至全國,投資初創企業所得稅降七成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下稱“55號文”),將稅收優惠政策從2017年規定的8個試點區擴大到全國。在全國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將能以投資額抵扣所得稅。

此前,2017年4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下稱“38號文”),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018年3月,總理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分析認為,此舉將激勵資金支持早期科技創新型企業,引導資金進入實體經濟。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新規還要細化操作細節,防止政策套利的行為,另外各地稅務執行部門也需要對政策加強理解和學習,落實新規對創投和初創科技企業的支持。

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路徑

根據55號文,創業投資企業、天使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稅,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以投資機構或天使個人A為例,若其2016年7月投資一家人工智能初創企業B,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今年7月,A賣出了其在B的全部股權,獲得資金2000萬元,兩年間這筆投資的收益為100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A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X(1-70%)=300萬元,按照20%的所得稅率,A只要交60萬元所得稅,而非200萬元。

“對於創投機構,這個稅收優惠政策還是比較有吸引力的”,浙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人楊誌龍對第一財經表示,“這樣的抵稅政策對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理論上能夠直接提高IRR(內部收益率)。”他並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這一稅收政策也會影響資金配置的方式以及投資的路徑,對於個人天使類的參與投資會產生比較大的引導性推動作用,推動產業投資人從自己投資科技類控股項目轉化成采用基金形式進行投資。

此前,在沒有稅收優惠的情況下,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筆征收,在高風險的創業投資領域,創投基金的個人合夥人、天使投資個人不管有多少筆投資虧損,只要其中一筆盈利就要繳20%的個人所得稅。

楊誌龍認為,該政策對於成熟企業經營里的科技創新也會產生推動力,比如企業本來在公司內部事業部做一個科技類的項目,以後可以把這個項目獨立孵化出來,或者采用外部合作基金的方式孵化投資。

55號文還對初創科技型企業從5個方面進行了定義,主要條件包括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等。

杭州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創業投資協會會長周愷秉對第一財經表示,他認為,55號文對於初創型企業的兩條認定條件可以放寬。

“首先是關於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的規定滿足其一就可以,有些處在研發階段的企業可能資產總額達標但銷售收入不足夠,另外5年的時間要求實際執行中也會遇到一些問題,有些借殼企業,可能轉型了但名字還在,就會不滿足初創型企業5年的時間限制。”他稱。

而對於55號文將稅收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楊誌龍指出,還面臨實際操作的問題。“各地執行部門對政策的理解學習還有一個過程,目前看還沒有那麽快,還需要大家磨合溝通,高效的完成政策支持。政策紅利轉化為投資行為還要靠執行下來。”他舉例稱,“按照55號文規定,基金所投的中小科創企業享有抵稅政策,即使基金結束了,未來有關投資收益仍可以用來抵稅,如果一個投資成本有70%的抵扣的話,其他沒抵扣完的部分該如何轉到其他項目上等問題還需在具體操作中磨合。”

政策紅利應覆蓋國家級高科技企業

據第一財經統計,對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規定可以追溯到18年前,2000年至今,有關部門先後公布了6個有關創業投資的稅收文件,對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標準進行了規定。

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是最早的一份文件,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8年以來,對於合夥投資機構的合夥投資人的稅收按照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一直延續至今,2008年發布的財稅159號文、近年來發布的38號文以及55號文都未進行過改變。

對此,周愷秉認為,最初的核心文件是18年前頒布的,目前仍將有限合夥的投資人視作個體經營戶不太合理,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最低在100萬元以上,100萬正常的收入5級累計基本都會達到35%,有限合夥投資人的稅按照35%的稅比過高,他建議可以將有限合夥人改稱一般投資人,按2%去征收。

記者梳理近年的創投稅收優惠政策還發現,目前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限定和稅收優惠政策都有相關文件出臺支持,但對國際家高科技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稅收優惠政策尚未覆蓋。

在認定條件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近日下發的55號文則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稅前利潤總額200萬元,用於研發費用是100萬元,在享受普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享受“更優惠”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可以少繳稅6.25萬元。

除了初創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周愷秉認為,稅收優惠的支持範圍可以擴大,結合當前的國情,關乎國計民生的國家級高科技企業也需要支持,很多國家級高科技企業還處在研發階段,可能沒有銷售收入,但資產很大,這個文件對這類技術研發類企業的鼓勵力度不夠大,可以對國家級高科技企業也進行具體資質限定,對符合條件的覆蓋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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