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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租津25萬 麥齊光操守劣

1 : GS(14)@2012-07-06 00:13:0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705/16486177

麥齊光昨透過新聞秘書回覆本報查詢,承認在1986至1988年間曾與公務員同事「對調」單位,互相租用對方的城市花園物業,為期27個月。他說當年買入單位是想投資,考慮到出租予公務員「較穩陣」才有此安排,強調該情況只維持短時間,後來獲分配高級公務員宿舍,停止領取租津。他認為事件沒有任何欺騙成份,自稱沒違背公務員操守,亦沒有涉貪嫌疑。但他拒絕透露與他互換單位的公務員資料、涉及租津總額,以及何人提出這種做法。
根據資料,麥齊光於1986年以92萬多元購入該城市花園單位,按其當年職級計算,27個月最多可領取逾25萬元租金津貼,租津總額接近樓價三成。他於1991年出售單位時,樓價升值1.7倍,他再勁賺156.4萬元。
公務員事務局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公務員領取津貼期間即使擁有自置物業,也不影響申領自行租屋津貼資格,惟申請人必須在領取津貼期間入住申報租用的物業。
2 : Sunny^_^(11601)@2012-07-06 13:50:22

我覺得OK喎...
3 : 自動波人(1313)@2012-07-07 01:50:38

關連交易
4 : dcdc(1215)@2012-07-07 02:11:10

其實單嘢, 我覺得重點係, 佢地有冇真正互租單位住, 定係純賬目上既交易.

以佢地當時心態, 當時互換拿著數會當作是平常事, 從環境証明可以分析出來.

例如:

1) 雙方買入物業, 入住時間 是否 配合.

2) 是否每月交租? 誰人付款, 方式 及 記錄.

3) 有冇交物業稅?

4) 水電媒戶口持有人姓名 及 誰人付款.

5) 新買傢伙, 電器付款人 及 送貨地址. ( 又或當年情人節老公交花比老婆, 送貨地址 )

6) 子女在學校報稱的居住地址.

7) 喜慶節日在家中拍照的相片, 相中的家是那一個地址. ... 等等

如果記者朋友可以找到更多資料, 雖則入唔到佢罪, 但可以令佢誠信破產, 拉佢下馬, 要佢辭職, 間接隊 CY.
5 : Ar Yan(11362)@2012-07-07 03:23:43

玩財技jer~難道唔係嘛?
鑽法例搵著數來jer~~ 唔犯法,你幾難拉佢落馬~~
6 : Sunny^_^(11601)@2012-07-07 07:38:55

其實佢都唔係好過份姐...

我識有人住公屋.但係住落1-2年就買私樓收租@@
7 : 鱷不群(1248)@2012-07-07 09:52:32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8 : 味皇(1196)@2012-07-07 10:21:26

沒有規定有自住樓就唔可以租樓住
好似長毛住公屋,如果佢之後買左私樓繼續住公屋一樣插佢唔入
9 : dcdc(1215)@2012-07-07 10:35:15

7樓提及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我覺得重點係 佢地有冇真正互租單位住, 定係純賬目上既交易.

前者, 唔犯法, 齊齊用盡優惠, 拿著數.

後者, 已犯法, 但難舉證. ( 疑點利益歸被告, 好難有十足十直接證明. )
10 : 鱷不群(1248)@2012-07-07 11:09:32

9樓提及
7樓提及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我覺得重點係 佢地有冇真正互租單位住, 定係純賬目上既交易.
前者, 唔犯法, 齊齊用盡優惠, 拿著數.
後者, 已犯法, 但難舉證. ( 疑點利益歸被告, 好難有十足十直接證明. )

法律上是這樣定義,操守上是無分別
11 : dcdc(1215)@2012-07-07 11:19:35

10樓提及
9樓提及
7樓提及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我覺得重點係 佢地有冇真正互租單位住, 定係純賬目上既交易.
前者, 唔犯法, 齊齊用盡優惠, 拿著數.
後者, 已犯法, 但難舉證. ( 疑點利益歸被告, 好難有十足十直接證明. )

法律上是這樣定義,操守上是無分別

同意。道德上衰哂。據我所知, 當年好普遍,可能有一半高級公務員也這樣做

原來毒果今曰又有新料爆。
12 : GS(14)@2012-07-07 14:37:38

7樓提及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今日生果又爆料,話佢地真是借個名
13 : GS(14)@2012-07-07 14:37:55

8樓提及
沒有規定有自住樓就唔可以租樓住
好似長毛住公屋,如果佢之後買左私樓繼續住公屋一樣插佢唔入


10 年內唔查資產,就是機會
14 : GS(14)@2012-07-07 14:38:14

11樓提及
10樓提及
9樓提及
7樓提及
我會覺得嚴重過僭建,根本布局明呃

我覺得重點係 佢地有冇真正互租單位住, 定係純賬目上既交易.
前者, 唔犯法, 齊齊用盡優惠, 拿著數.
後者, 已犯法, 但難舉證. ( 疑點利益歸被告, 好難有十足十直接證明. )

法律上是這樣定義,操守上是無分別

同意。道德上衰哂。據我所知, 當年好普遍,可能有一半高級公務員也這樣做
原來毒果今曰又有新料爆。


差D自己買那些就衰晒,現在到呢D
15 : GS(14)@2012-07-07 14:39:2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20707/16492489




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相授權對方全權處理彼此的單位買賣,被質疑是對方單位的「實際業主」。



1990年12月1日,麥齊光夫婦為曾景文所訂的「授權書」列明,曾可全權處理麥的單位出售事宜,「授權人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出售(不論公開拍賣或私下出售)上述單位,及收取售樓所得收益……」(黃色部份)。

《英治亂局》
【本報訊】被揭發互租單位的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欺詐政府租津的罪證曝光。《蘋果》調查發現,麥齊光與曾景文不但同期買入樓上及樓下單位互租,更互相授權對方可以出售彼此的單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邊有租客可以決定層樓賣幾錢?」質疑兩人根本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涉嫌欺詐租津,促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記者:黃偉駿、譚靜雯、盧文烈

麥齊光與曾景文於1986年9月同期買入北角城市花園樓上及樓下單位,麥昨稱當年排隊買樓時碰巧「撞見」曾,否認有預謀互租單位及申領租津,但兩度被問及為何授權曾出售單位時,他堅拒解釋。
本報進一步調查兩人當年買賣文件,發現除了麥齊光授權曾景文,處理麥的單位買賣外;原來曾景文也授權了麥齊光夫婦,可出售曾的單位。曾景文夫婦於1992年5月以418萬元出售單位,在買賣合約上,負責簽署文件的賣家,是註明為「 lawful attorney」(合法授權人)的麥齊光夫婦。該單位於同年6月底以470萬元摸售,麥齊光夫婦再以賣方代表身份簽署文件。


「邊有租客可代業主收錢」

同樣地,麥齊光於1990年12月底以249萬元出售名下單位時,也是由曾景文以賣方授權人身份在合約上簽署。
律師黃國桐參考過本報提供的資料後,質疑麥、曾兩人是「住番自己層樓」。他指麥齊光為曾景文所訂的「授權書」( power of attorney)列明,曾可全權處理麥的單位出售事宜,包括決定麥的單位售價,並代為收取款項。雖然土地註冊處未有記錄曾景文給予麥齊光的授權書,但從曾的單位出售時,由麥齊光簽署買賣合約,便足證兩人是互相授權。
他指麥、曾雖然是各自所持單位的「名義業主」( legal owner),但租住對方單位後,又授權對方賣樓,有理由懷疑兩人其實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受益業主」( beneficial owner)。
律師涂謹申表示,單從麥齊光給予曾景文的授權書來看,有強烈理由懷疑麥的單位其實是屬於曾,「邊有租客可以決定埋層樓賣幾錢,仲可以代表業主收埋錢咁筍嘅事?」他認為廉政公署有很強的理據介入調查。
公務員直斥麥損公僕形象

麥齊光昨早出席港台節目後承認,在香港大學修讀課程時與曾景文為同學,也是同事。他指當年是按市值每月向曾景文收取8,000元租金,但沒透露交多少租金予對方,又多次重申沒違規,「我冇諗到20幾年前嘅事喺今日提番出嚟」。做了30多年的公務員李先生致電電台,斥麥其身不正,損害公務員形象,「喺法律上你冇錯,但走咗法律罅。呢啲係公帑、市民嘅血汗錢!」記者昨到過曾景文辦公室,但職員指他不在。
有調查過公務員欺騙租津的廉署行動處前調查主任表示,若麥齊光及曾景文也有簽署文件,授權對方出售單位,幾可肯定兩人租住單位,實際上是自己擁有,因為以往調查的欺詐租津案件也有類似情況。另一前調查主任認為,單是兩份授權書,已足以合理懷疑兩人事前協議購入單位,再以交換租住方式騙取政府租津。他相信公務員事務局並不知有關授權書存在。
麥齊光、曾景文涉嫌欺詐政府租津經過

1986年9月18日
麥齊光以92.5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1樓 E室

1986年9月20日
曾景文以92.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2樓 E室

1986年至88年
麥、曾互租對方單位,並各自申請政府租津,為期27個月;麥聲稱每月收取曾8,000元租金

1990年12月1日
麥授權曾全權負責其單位買賣事宜,包括定價及收取款項

1990年12月22日
麥的單位以249萬元售出,曾景文以授權人身份簽署買賣合約

1992年5月13日
曾的單位以418萬元售出,麥齊光夫婦以授權人身份簽署買賣合約

1992年6月27日
曾的單位新業主以470萬元摸售,麥齊光夫婦再以授權人身份簽署合約

資料來源:麥、曾兩人單位的買賣文件
16 : GS(14)@2012-07-07 14:39:4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707/16492490


麥齊光與曾景文掠政府租津事件,越揭越離譜。有熟悉公務員紀律程序的人士指,若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公務員事務局便會開檔案跟進,若最終呃租津罪名成立,涉案公務員不但要全數歸還所騙的租津,退休金亦會盡失。
麥或失每月六萬長俸

曾景文1981年加入政府,現屬首長級第二級( D2)官員,月薪約13萬元。曾尚有一年多便滿60歲退休,屆時他可先領取一筆過600多萬元退休金,之後每月再領長俸約3.8萬元,若證實違法,這筆為數逾千萬元的退休金勢「凍過水」。而在2010年中退休的麥齊光,估計當時已領取近千萬元退休金,之後每月再有近6萬元長俸。政府一般不會要求違規公務員退回已落袋退休金,但可取消其長俸,但以往未有先例。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認為,公務員事務局應主動跟進事件,近年發生過最少三宗公務員呃租津而盡失退休金個案。
《蘋果》記者
17 : 龍生(798)@2012-07-07 22:59:00

你估佢地會唔會出事?
18 : GS(14)@2012-07-07 23:29:47

17樓提及
你估佢地會唔會出事?


肯定出事
19 : 龍生(798)@2012-07-07 23:44:27

肯定?

新主人唔保佢地?

上任無幾日就推的靚去死, 教人心寒齿冷喎

以後更難招人做野喎

肯定唔保?
20 : Ar Yan(11362)@2012-07-08 00:24:39

出千,拉佢去後巷用磚頭打手啦
21 : 龍生(798)@2012-07-08 00:54:04

打完之後塗姿抹粉, 再拍晒手再登場
22 : 自動波人(1313)@2012-07-08 01:44:21

呢啲屎咁樣俾人摷番出黎,真係搵鬼做
23 : Sunny^_^(11601)@2012-07-08 08:32:19

梁生日後就好難做喇
24 : dcdc(1215)@2012-07-08 08:37:38

23樓提及
梁生日後就好難做喇


我唔信佢有義氣. 卒仔就是拿來擋子彈的.
25 : GS(14)@2012-07-08 09:27:25

他做得呢個位都是無腰骨的啦
26 : GS(14)@2012-07-10 23:55:0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710/16499512




麥齊光夫婦與曾景文夫婦當年買入城市花園樓花後,「巧合地」於同一天在同一間信貸公司做樓按。

陳樹英到廉署落口供

麥齊光隨後於1990年12月1日訂立授權書,委託曾景文全權處理其單位出售事宜,最終單位於同月底以249萬元成交。由訂立授權書到出售單位,全部是在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 Lawrence Ong& Chung)辦理。
曾景文1992年中出售單位時,同樣委託了麥齊光全權處理,這宗交易也是在這一家律師樓進行,最終該單位以470萬元成交。
民主黨中常委陳樹英上星期向廉政公署投訴麥齊光和曾景文涉嫌利用公務員租金津貼的漏洞詐騙政府,昨午再到廉署錄取口供。她相信廉署已立案調查,並敦促麥、曾兩人盡快交代。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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