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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動性來預判牛熊缺乏科學性 xuyk的博客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0b154e0102v9pp.html

    今天上午,一位朋友用微信轉發過來一篇報道《瑞銀:中國股市牛市已經結束》,報道說:“瑞銀(UBS)策略師在周一(1月12日)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中表示,之前低估的A股大型股已經達到‘合理水平’,‘流動性好轉和寬松貨幣政策帶來的牛市已結束。’”

    本人昨天剛發出小文《股市不由貨幣政策決定》,指出,股市走勢是由貨幣政策決定的觀點是不對的,過度的寬松貨幣政策引起流動性泛濫反而會壓制股市。

    關於流動性,我們來看一下2007年大牛市時期與當前的幾個重要的大約數據:

    2007年:上證指數最高6000點,A股總市值是32萬億元;M1是15萬億元、M2是40萬億元;GDP是25萬億元。

    當前:上證指數為3200點,A股總市值是43萬億元;M1是30萬億元、M2是125萬億元;GDP是60萬億元。

    從上列兩個時期的對比數據看,你能說現在流動性不好嗎?貨幣政策不寬松嗎?對股市而言,現在可說資金太寬裕了呢。

    其實,金融資產定價(比如,股市)與流動性是無關的,供求關系不是決定因素,其漲或跌取決於市場對其未來“預期收益及風險”的評判,這才是原因,而資金流進流出則是結果。比如,你把股票拋了,手上拿著了現金,此時你並不缺錢,對你來說,這時流動性還正過剩著呢。是不是?可別錯把結果當原因了。所以說,認為本輪牛市行情是由貨幣政策及流動性推動的觀點是不正確的。若把流動性當作原因的話,那等於是好比看見太陽正在升起,說:“看,因為太陽要升起了,所以太陽要升起了。”你說,這算是什麽里個解釋?

    細心一點的朋友或許發現,這輪牛市行情恰恰是在M1、M2增速放緩背景下(其中M1一度增長率為零)發生的呢。有點意思吧?

    所以說,“瑞銀”策略師用流動性來預測牛市或熊市顯然是缺乏科學依據的。

    另外,這篇報道說:“之前低估的A股大型股已經達到‘合理水平’”。試問:這個判斷的依據何在?在制度和機制很不健全、又非常缺乏衍生品交易的A股市場中,資產的合理價格你事先或當下怎麽確定得了?即便再退一百步講,就算當前確實已經到了“合理水平”,那這“合理水平”也就一定是牛頂了?隨後就該走熊才是?這不符合股市運行規律的吧?

    最後,至於A股後市走勢究竟如何,我們還是敬畏與尊重市場為好,因為沒人會比市場更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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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大氣汙染訴訟案宣判 環保專家質疑科學性

20日上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汙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人民幣,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複,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是新環保法實施後,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汙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但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剛剛獲得“2014-2015綠色中國年度人物”的常紀文公開表示質疑,認為判決結果有違科學性。

據稱,被告振華公司成立於2000年,位於德州市德城區市區內,周圍多為居民小區。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電力生產、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據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的監測,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華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存在超標排放情況。此期間,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曾五次對振華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振華公司全部停產整治、停止超標排放廢氣汙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之後,振華公司生產線全部放水停產,並另外新選廠址,原廠區準備搬遷。

2016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根據已經雙方質證的法院調取的證據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結論為:被告企業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共計255噸、氮氧化物共計589噸、煙粉塵共計19噸。單位治理成本分別按0.56萬元/噸、0.68萬元/噸、0.33萬元/噸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取參數5,虛擬治理成本分別為713萬元、2002萬元、31萬元,共計2746萬元。

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申請、法院予以準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有專家出庭,並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給大氣造成的損害、汙染物排放時間、汙染物排放量、單位治理成本、虛擬治理成本、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被告投入運營設備是否會對虛擬治理成本產生影響提出專家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振華公司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可以請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按照規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的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即2198.36萬元。

20日晚,常紀文通過微信群公開表示,“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汙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人民幣,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複。這個判決科學嗎?”他分析說,大氣汙染物肯定擴散至德州以外,如北京,賠償卻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修複,合理嗎?

“以前的大氣汙染,風一吹,早走了,修複個什麽?修複地面沈降的汙染?”常紀文說,“大氣與水、土不一樣,它無主,憑啥有人代表去要求修複?實話實話,我建議可提起禁止利用大氣進行汙染侵權之訴。”

常紀文還表示,國外公益訴訟側重於行為禁限,“沒聽說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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