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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梁游之後之二

梁游誓要上訴到底, 不惜傾家蕩產。兩人宣誓的紀錄不好, 聽這種話, 也不值一哂。我不打秋風, 也沒一沉百踩, 一早就罵這兩隻死蠢的小學雞, 我有自己固有的看法, 從不跟風。我開宗明義, 罵他們宣誓玩嘢, 非因港獨, 因為我對港獨的議題在很久以前已評過, 也仔細講過現存的刑事法例對付不到。我罵他們也非因「支那」, 非因他們數典忘祖, 我一再強調, 不管共產或港獨, 我只看策略。這兩人愚不可及, 自掘墳墓。昨日偶然在youtube看到鄭大班大罵劉小麗, 印象中他捐了十多萬給劉參選, 為了她玩小學雞宣誓手段而大罵。以策略而言, 這蠢女該罵, 鄭大班的錢掟了入鹹水海, 當然火上心頭。梁游兩人這幾百萬賠給政府的訟費, 誰會損贈?(得, 搞個「歡樂滿支那」叫游小姐表演鋼管舞, 搵日本右翼麻甩佬捐畀佢囉!) 我想連馬鹿律師也不會捐, 蠢人做蠢事要自吃苦果, 議席泡了湯打回原形。返去立法會執拾東西時記得拿走那些未飲完的酒, 這剩酒變成祭酒了。Ciao! 上訴到底? 咪再bluffing喇! 那些SC再pro bono 替你白做, 再輸又要再賠對家堂費。錢又無, 命又不值錢, 仲有乜條件玩。輸硬咩? 當然。打得低區官都打唔低人大釋法, 問你點打。申請法援得唔得? 當然得, 不過, 點會批? 法援一睇, 喂, 邊有得拗, 人大釋法這關你點都過唔到, 批法援豈不是又掟錢落海。去上訴喎, 上訴庭都唔批許可(下星期四就知), 點上訴? 去終院, 連申請許可都唔使聽, Registrar先叫你show cause, 問你死未! 去補選得唔得? 得, 還清啲訟費先得, 還唔起, 政府申請你破產, 再選到咪一樣再DQ(《基本法》第79(5)條)。條條都係死路, 圖一時寸嘴, 落得如此下場。仲未完, 日後點出街? 成街「支那」會放過你咩?

寫這篇另一目的是回應BJ兄在同課題的第一篇的評論。BJ時常教導我, 他說今次不撐我:

嘩~ 標少, 今次唔幫得你, 你反轉來作閱讀理解都得?
「(英文一段)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英文一段判詞重複的主旨好清楚, 是有保留!
明明用上好多 "simply, not, any, But, different" modifier 去限制/調節中間一段「Of course監誓權」,
庭決才是final, 否定了監誓人的絕對生殺權。


這平台很歡迎不同看法, 撐不撐一點也不介意, BJ對我這句話有意見: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我不是捉字蝨, 我評論時並無講監誓者有「最終」(final)生殺權, 我刻意避開「最終」這兩個字, 如果只涉香港內部事務, 又不涉及《基本法》的, 最終生殺權在終審法院, 相反而言, 涉及釋法的, 就在人大常委。不過, 未去到那些層面之前, 我們第一樣要審議的是監誓者有沒有權, 然後再問有權的話, 這權力的範圍。監誓者有甚麼權? 在梁游案之前的梁國雄案, 當時的討論也涉及誓言, 夏正民法官的判決講, 立法會秘書(監誓者)沒有權為誓言不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訂定的內容的議員監誓, 夏官當時沒有進一步討論監誓者可以決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直至區官在梁游案的裁決, 才正面提出監誓者在有需要時可以作出這裁決, 這就是我講監誓者有生殺權的由來。我引用了區官原判辭, 當然很清楚有 'final' 這字, 所以我沒有講監誓者有「最終」生殺權。這種情況正如裁判官有權判被告坐監, 如果被告上訴得直, 判監可被推翻。但有上訴機制及原本的判決可被推翻, 不等如原審裁判官無權這樣判, 如果是無權, 就變成越權(ultra vires)的問題, 而不是判刑是否恰當的問題。我覺得我寫這句話: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並沒有講錯。我在引用區官的判辭時, 前置的敘述是講監誓者的權力, 原因是呼應我以前的講法: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因為我只顧講監誓者的權力, 所以寫得不夠全面。老子云: 大智若愚, 大巧若拙, 大辯若訥, 大進若退, 我就實實在在欠這「若」字, 因言拙而表達不清, 所以引起BJ的誤會, 實在與人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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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梁游之後

剛看完這50頁判辭, 雖然區官說無需考慮釋法, 也可以作出今天的判決, 效果卻同採用了釋法的一樣。騰空了兩個位出來補選, 各路人馬又要搏弈了。真的只有兩個空位嗎? 根據區官的看法, 恐怕小麗老師也要含着淚說goodbye。何只, 姚松炎也兇多吉少。我在釋法之後一文, 曾經講: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區官在今天頒布的司法覆核判辭第31頁談及監誓者的權力:

In this respect, BL104 and sections 19 and 21 of the ODO simply have not provided in any express and clear way that the person who administers the oath is the final arbiter of the question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oath taken and whether someone has declined or neglected to take the oath and therefore has to vacate his office or to be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on it under section 21. Of course, as a matter of necessary implication, that person would have the power incidental to his duty to administer the oath to make a decision on those questions as and when circumstances may practically require. But that is different from saying that it is intended by BL104 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ODO that the person administering the oath is the final decision-maker on those questions.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以這思維來推論, 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不執包袱嗎? 兩人都是由立法會主席批准再宣誓的, 無論是區官, 抑或釋法的講法, 議員被裁定拒絕或忽略宣誓, 就無得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立即炒魷, 追溯至10月12日第一次宣誓時。那麼黃定光呢? 他讀漏字, 不屬於拒絕或忽略宣誓, 他第一次宣誓已過關, 第二次宣誓屬穩陣補飛, 所以他已合法宣誓成為議員。再擴大來看, 在宣誓中有小動作的人, 能否經得起司法覆核的挑戰, 是事實的裁斷。議員身分的有效性, 審視的範圍並不包括宣誓後在立法會中的小動作, 譬如倒轉國旗的行為, 與宣誓時的態度無直接關係。

炒咗魷無話唔可以補選喎, 梁游也可以補選, 不過再入局機會微, 反而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東山再起(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y are DQ in the first place)。當然也不是十拿九穩的, DQ後和再選上的時間差距大就要食穀種了。一時之間, 宣誓風波搞到好多人失業, 兩個議員已有一村助理, 死唔死, 自作孽, 不可活。(馬鹿又要罵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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