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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恐龍法條 讓數位產業倒退嚕

2011-7-11  TCW




一封來自Google總部,寄給 全球Android手機應用程式(App)開發者的電子郵件,讓台灣瞬間引來全球App開發者、彭博(Bloomberg),以及法國網路媒體 FrAndroid的注目。在目光之下,黑羊、白羊過獨木橋的劇碼正在上演:台北市政府對上Google。

雙方的爭議點在於,在Google平台上購買App後,消費者享有的退貨期是Google所堅持的十五分鐘,還是台北市政府堅持的七天?這兩個差距有六百七十一倍的期限,哪一個才會真正對消費者有利?

Google在六月二十八日,一封「An Important Change to Paid Apps in Taiwan」(對台灣付費應用程式的重大改變)為題的電子郵件中,向全球App開發者表態:十五分鐘的退費時限,符合線上下載後,幾分鐘內就可做出退費 決策的特性;而Google的退費政策不但讓消費者能做出有知識基礎的決定,也確保了App開發者的營利來源。

「國外廠商遵守本地市場的法律,是天經地義的事!」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回應,北市府堅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要求Google 在七月十四日前提出方案,符合郵購買賣商品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費的規定。「如果消費者申訴,因為Google停止了(付費下載)服務而造成使用、更新困難, 那也可以提出訴訟!」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新聞聯絡人郭庭光補充。

如果遇到奧客……書和音樂能每週免費換新

據與會人士指出,六月三十日會談中,Google總部代表卡特(Kenneth Carter)再三強調全球政策統一的重要,並表示要為台灣市場而修改下載後十五分鐘的退費期限,相當困難。

一方揮舞著消費者權益和執法大旗,一方則堅持全球政策統一性,逼使雙方走上獨木橋的,是台灣一九九四年頒行的消保法第十九條。

消保法第十九條頒行那年,正是台灣網際網路開放商業應用元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消保會也在二○○三年對此法做出函釋:透過網路購買的實體和數位化商品,必須提供合理的提前檢視,否則皆適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

對此,電子商務業者往往加註「商品一旦拆封不可退貨」字樣,為自己解套,但葉慶元卻否定了其效用。PChome曾對此提出訴訟,希望能將電子商務排除在第十九條外,但最近也以敗訴告結。「我們未來會加強取締(網路購物業者)。」葉慶元再次強調。

這樣的函釋,沒有對「合理的提前檢視」做出定義,爭議性由此而起。

未來,對於未提供「合理的提前檢視」商品,消費者不用付費也能享用。舉例來說,如果真的遇到「奧客」,他可以在線上購物,包括電影DVD、音樂CD、書籍 都能在欣賞完七天內退回,每個星期都能挑選新片單,而不用花到一毛錢;衣服恐怕也因摸不到質料而成為沒有「合理的提前檢視」商品,每週換品牌、風格,再退 回給店家,不花錢卻永遠跟得上時尚的趨勢。

如果下載停擺……程式開發商什麼都賺不到

「(政府)這樣是變相鼓勵盜版。」國內知名網站Mobile01主編林宛樺指出,消費者可能在退費前就將數位產品複製,未來還可能將內容提供給他人,「這 在Google還是二十四小時(退費期限)就發生過了!」她回憶。正努力向數位化發展的貓頭鷹出版社社長陳穎青也表示,產業要在供需兩端平衡的情況下才能 發展,如果法律向其中一方傾斜,「那產業可能就會消失,」他沉重的說。

面對業者疑慮,葉慶元反駁:「你看博客來,沒人看完(書)拿去退啊!台灣人沒那麼糟啦!」App開發商也透露,目前台灣退貨的比率在一%左右,以此比率計 算,北市府未來如果真的將消保法第十九條套用至所有電子商務商品,以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預估,今年台灣電子商務市場四千三百億元規模來算,退 費金額可能高達四十三億元,加上數位內容複製後對正版銷售影響、退貨處理成本等,對於以小型團隊為主的網購商家、數位開發團隊,都是一大負擔。

針對在地市場所開發的App,是開發商獲利最高的產品,爭議若繼續、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持續停擺,影響最大的就是台灣App開發者和Android手機用戶,「蒙恬名片王(一種中文辨識名片的App)一次(下載)二 百八十八元,現在它什麼都賺不到了!」行動廣告公司Vpon產品經理鄭凱富說。

根據移動分析公司Distimo表示,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下載平均金額為亞洲最低,此次爭議對Google影響不大,且葉慶元指出,Google與App開發者的合約中,本就要求開發業者提供四 十八小時的退費時限,十美元以下的消費在款項尚未轉入開發者帳戶前,須接受退費申請,「他們其實做得到,」葉慶元認為Google有退讓的空間。

這次北市府強硬的態度,主因之一是蘋果(Apple)的配合。自從市政府堅持這個底線以來,蘋果雖尚未提出具體方案,但從六月二十四日至今皆表達配合意願,Google失去同為業者陣營的支持,將更難回答類似「蘋果能、為什麼Google不能」這樣的質疑。

短期的爭議總有落幕的一天,但掀開的卻是台灣政府力推數位內容、電子商務產業時,法源所帶來的矛盾;獨木橋上的對槓, Google和北市府恐怕不是最後一樁。

【延伸閱讀】蘋果願讓步,Google仍不妥協—App消費者退貨期爭議大事紀

2011.6.3蘋果的App「手機號碼追蹤器」功效遭市議員應曉薇向北市府申訴,引發App退費機制討論

2011.6.8北市府發改正函至蘋果、Google,兩方皆不願改變現有制度

2011.6.24蘋果表達配合意願,Google要求延長時限

2011.6.26Google告知北市府,Android Market已於24日暫停台灣付費應用程式服務

2011.6.27北市府以超過改正期限為由,對Google開罰100萬元

2011.6.30Google總部代表來台協商,承諾7月14日推出具體方案,蘋果則承諾7月8日提出具體方案

資料來源:北市府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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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專家看資產管理業的法規限制 問題不在法條 是管理者心態!

2012-6-18  TWM




台灣資產管理業走入困境,業者普遍呼籲政府放寬法規限制,但在法界專家的眼中,即使法規有所調整,但只要管理者的心態不變,限制永遠都會存在。

撰文‧何珮郁

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普遍認為,法令規定過度限制,是造成產業發展走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對於這樣的說法,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評論:「法,本身沒有那麼偉 大!」他強調:「問題還是在於主管機關的態度。」除了擔任專任教授,王文宇目前也是台大企業暨法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經常發表私募 基金、共同基金、衍生性商品、信託法等相關文章;在二○○八年,他並與財經專家共同主持了「我國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究。在金融及資 產管理相關法規的研究,堪稱國內權威。

主管機關態度偏向保護消費者「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業的管理,很多不是按照法律。」王文宇說,以一位法律人的角度看台灣金融業,「其實很有趣的是,在台灣,金 融業是一個政府介入很深、管得很嚴的產業。」往好處想,這樣的管理不容易出事,但若一旦出事,「接下來的處理,幾乎只看政府的態度,很少真正走到法院。」 他以連動債事件為例,政府的處理方式是金管會直接找銀行公會和業者,研究所有的消費者申訴,「在多數國家,不見得會這麼做,通常還是依法行事,法官敲了就 算。」此外,○五年發生的投信結構債事件,當時金管會為了保護投資人,要求投信業者自行吸收所有損失,「在我看來,這樣的要求,恐怕也沒有法律依據。」王 文宇不願評論這種管理方式的對或錯,但他強調,主管機關的心態上,顯然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而對產業發展來說,這樣的心態相對不利。」回到資產管 理產業,王文宇解釋,資產管理就是「管錢」,出錢的一方和管錢的一方簽訂「契約」,而業者口中的法規限制,關鍵就在於這個「契約」是否限制太多、管理太 嚴。

「在國外,資產管理相關契約的精神,說難聽一點,叫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雙方對等,客戶很清楚業者要怎麼做,也願意盈虧自負。」但是在台灣,因為執法的精神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因此對於「契約」的解讀、執行,也自然會演變成「盡量不讓消費者受傷」。

他舉例,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必須執行所謂的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屬性分析),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度,「但法律上並沒有講KYC是什麼東西,於是,金管會設計制度時就會採用嚴格的方式,如果業者還是 不清楚,主動詢問主管機關,得到的解釋可能又更嚴格。」嚴格解釋的結果,是銀行業不小心違反法規的風險提高,也就愈來愈不敢引進新的商品,創新的動能不 夠,商機自然愈來愈少。「這就是我說的,當你的執法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一定相對不利於產業發展。」在「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 究中,王文宇提出七項立法建議,「我知道,有些建議已經在做了,但我還是要強調,心態沒有變,法規調整的效果恐怕也有限。」心態不改變 法規調整效果也有限報告中的第一項建議,是「現行金融機構組織應增加有限合夥之組織模式供企業選擇」(亦即讓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合夥制設立),王文宇半開 玩笑地解釋,「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的優點就是『管理鬆散』,管制少,比較靈活彈性!」透過合夥制的建立,應能有助於金融產業多元發展。

「就我所知,關於合夥制的法律,至今已經寫了七、八年了。」他說,一開始是經建會在主導,案子到了經濟部之後,「或許是為了管理方便,法律條文愈寫愈嚴, 明明是合夥制,寫的卻像︽公司法︾。」他表示,合夥制某種程度像是一個事業「隨便你搞」,這必然會增加主管機關控管上的困難,「他們會立刻想到接下來有多 難管理,法律恐怕也就愈寫愈嚴。」「你問我,這條法律通過對產業有沒有幫助?我會說一定有。」從產業發展的角度來說,王文宇仍然認定合夥制的建立能夠帶來 正面效果。

但能有多少幫助呢?王文宇表示,如果主管機關的心態還是一樣,任何法律條文的調整,對產業發展的正面效果都是有限。

「法,沒有那麼偉大,重點還是管理者的心態。」他再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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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鬆法條 默許日本內線交易

2012-8-6  TCW




日本最大券商野村控股執行長渡部賢一日前下台,為喧騰多時的野村內線交易案,暫時畫下句點。但是,近年一連串日本金融界內線交易的黑金疑雲,暴露出日本堪稱世界最鬆散的內線交易法,日本十二大券商都可能涉及不法。

罰款照公式算!按佣金而非不法獲利估算

英國路透(Reuters)稱日本為「全世界內線交易刑責最輕微的國家。」二○一○年七月,日本最大天然氣開發商Inpex預備以六十四億美元推出全球售 股,中央三井信託銀行透過內線得知訊息,搶先拋售Inpex股票,獲利至少一千四百萬日圓(約合新台幣五百四十萬元)。

日本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SC)調查後,僅判決中央三井罰款五萬日圓(約合新台幣兩萬元)。委員會說明,罰款金額是按照公式估計的佣金多寡而定,而非 由獲利比率估算,因此,日本國內近三年來五大知名內線交易案件,即使牽連金額高達五億日圓(約合新台幣兩億元),罰金最高都不超過十三萬日圓(約合新台幣 五萬元)。

除了罰款金額低,告發數量也少。日本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每年告發的內線交易案件,平均只有一到兩件,對比美國,一年內線交易告發案件約四十到五十件。

然而,日本擁有世界第二大的證券交易規模,今年上半年,光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瑞穗金融和野村控股等三大券商的承銷總額,就高達三兆九千七百億日圓。

一個經濟活動如此旺盛的國家,法律規範卻不成比例。日本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成員之一,早稻田大學教授佐賀卓雄憂心的說:「日本金融界這兩、三年來放任野獸出柙,內線交易橫行,這是美國不會發生的狀況。」

事實上,日本引進一九三四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後,經過半世紀來不斷修改,日本已擁有全世界首屈一指完備的內線交易刑法規則。但是,再嚴密的法條都無法掩 蓋內線猖獗的事實,甚至半年前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還直接評論:「在日本洩漏企業機密情資,不算違法。」

追究主因,除了罰則輕,內線交易在日本業界始終游走在灰色地帶,早在商業傳統中以「特殊情報」或「市場操作」的形態,根深蒂固的存在日本經濟生活內。早期 日本龐大的家族企業或地方經濟,利用在各處料亭(日式高級餐館)、酒店內的各種內線交易形式互通有無,並獲得額外報酬。

刑期只有五年以下!至今還沒人因此坐過牢

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為了保障投資人利益,移植當時最文明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然而,日本人做生意的方法,與美國人大不相同,政府和社會雖接受西方條文,腦中卻仍守著傳統日本的經商思維。

日本最初制定《證券取引法》時,只對人為直接操縱市場的行為加以刑事處罰,內線交易並沒有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內線交易在一開始的政府法律中,是合法的牟利行為。

後來隨市場規模擴大,大眾才慢慢轉換心態,要求提高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日本政府因此陸續將內線交易行為「入罪化」。但是,對比美國和歐盟國家,日本內線交 易不僅舉發過程冗長,訴訟的成本費用也很高。更嚴重的是,目前監督機關當中許多委員,甚至大藏省(相當於財政部)官員都可能被延攬到民間企業當顧問,導致 監察無法獨立發揮作用。

反觀美國掃蕩金融業內線交易的手腕就嚴厲許多:今年六月,高盛(Goldman Sachs )前任董事古普塔(Rajat Gupta)因涉及內線交易,可能面臨二十五年監禁。對照之下,日本最重刑責是五年以下懲役(編按:有期徒刑)或五百萬日圓(約合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罰 金,實際上,還沒有真正因此坐牢的案例。

郵政改革和金融事務大臣松下忠洋,在今年七月的東京事務會議上曾說:「日本的內線交易問題是根深蒂固的議題,政府做的還遠遠不夠。」因此,日本金融廳(相 當金管會)要求高盛、野村在內的十二家大型證券經紀商,提供交易紀錄細節,以進行內線交易調查。這次野村事件,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野村到今年六月為止,年度第一季淨利(編按:日本會計年度從三月起算),比去年同期減少八九%,僅剩十九億日圓。在內線交易疑雲下,野村不僅讓自己受害,社會對金融界的公平信任疑慮,恐怕是未來更難修補的黑洞。

【延伸閱讀】日本罰最輕、美國最重——4國內線交易裁罰比較

日本》最高刑責-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或科5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的罰金代表案件-案件:中央三井信託銀行拋售Inpex股票,獲利至少1,400萬日圓結果:中央三井信託銀行被判罰5萬日圓

台灣》最高刑責-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或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代表案件-案件:台開董事長蘇德建洩漏利多情資 給趙建銘等人,承購台灣股票12,100張結果:趙等人2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到8年6個月不等,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

美國》最高刑責-刑期:2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或罰款2,500萬美元(約合新台幣7億5,000萬元)或犯罪收益的2倍代表案件-案件:高盛前董事古普塔走漏消息給避險基金,自首後遭法院判決罪名成立結果:古普塔可能被判最高刑期25年,罰金最高500萬美元

德國》最高刑責-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或科罰金20萬歐元(約合新台幣740萬元)以下代表案件-案件:Megaload創辦人達康內線買下 LetsBuyIt 37萬歐元股權,後以156萬歐元售出結果:被處有期徒刑2年並判賠10萬歐元,創下德國內線交易罰金最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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