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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布華人住宅區殘酷殺嬰案

澳洲布里斯本華人聚居的住宅區,發生殘酷持刀傷人殺嬰案。

被拒男子52歲,與妻子由大陸來澳不久,住在女兒和女婿家。女兒是銀行僱員,女婿從事炸魚薯條快餐店。兩老是特地前來,幫女兒照顧女嬰。

前日該男子狂性大發,用刀刺傷妻子和女兒,刺死三個月大的外孫女。

女兒披血向鄰居逐一拍門求救,警方奉召到場,制服拘捕兇手。

鄰居說兇手平日斯文安靜,表現疼愛外孫女,並無異常行為。

報道說兇手有情緒病,並在服用大陸帶過來的抗憂鬱症藥物。

唉,都不知道講什麼好。

本地報章新聞報道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80890

澳洲華人住宅區殘酷殺嬰案

澳洲華人住宅區殘酷殺嬰案

澳洲布里斯本華人聚居的住宅區,發生殘酷持刀傷人殺嬰案。

被拘男子52歲,與妻子由大陸來澳不久,住在女兒和女婿家。女兒是銀行僱員,女婿從事炸魚薯條快餐店。兩老是特地前來,幫女兒照顧女嬰。

前日該男子狂性大發,用刀刺傷妻子和女兒,刺死三個月大的外孫女。

女兒披血向鄰居逐一拍門求救,警方奉召到場,制服拘捕兇手。

鄰居說兇手平日斯文安靜,表現疼愛外孫女,並無異常行為。

報道說兇手有情緒病,並在服用大陸帶過來的抗憂鬱症藥物。

唉,都不知道講什麼好。

本地報章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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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512刑事法(四十五) 殺嬰Infanticide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5/12/%e6%b3%95%e5%be%8b160512%e5%88%91%e4%ba%8b%e6%b3%95%e5%9b%9b%e5%8d%81%e4%ba%94-%e6%ae%ba%e5%ac%b0infanticide/

法律160512
刑事法(四十五) 殺嬰Infanticide
蕭律師執筆

本港《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47C節與英國1922年立法,經2009年修訂的《殺嬰法例 Infanticide Act》第57節英文用字幾乎完全相同。

香港的第47C節中文版如下列明: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嬰兒的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則即使按有關情況,其罪行如非因本條規定應屬謀殺罪,該女子亦只屬犯「殺嬰罪」,並可處以刑罸,猶如已犯「誤殺罪」一樣。”

殺嬰罪起於謀殺罪無法成立(即無法證明有犯罪行為或犯罪意圖),再加兩項附加要求:(1)受害者必須是十二個月大以下的嬰兒;(2)殺手必須是嬰兒的母親,她的精神受幹擾是由於分娩該嬰兒或因哺乳嬰兒引致,而非任何其他理由。

如果母親被控謀殺,殺嬰的法律無異是一種辯護。母親殺自己的孩子所受的譴責一般不像譴責男人那樣嚴重。***
在Sainsbury(1989)案中,上訴庭審視統計,在1979-1888年間的59宗殺嬰案中,沒有一宗母親要受監禁,有52宗只下「監察令supervision order」或「感化令probation order」,6宗下「醫院令」。

Kai-Whitewind(2005):被告被判謀殺她三個月大嬰兒,她聲稱那是被強姦的後果,她沒有提出殺嬰的辯護。她的上訴亦被撒銷。但上訴庭呼籲檢討法例,其中包括以下一段話:

“有些母親事實上殺死她的嬰兒而無法承認。她會覺得承認了太不舒服,或為她所做的在情緒上太感困擾,因為如果認了(殺嬰)罪行,她就不知如何面對她仍要照顧的其他仍存活的孩子。*** 在此情況下,有時意欲提出與母親精神平衡的有關心理證供亦有點為難。 她否認殺嬰並不意味她的精神沒有受擾,在某些情形下更能確定她確曾受幹擾。這宗上訴案的裁決是令人不快的,並體現出現行殺嬰法律是過時及無法令人滿意;它須要一盤全面的檢視。”

英國殺嬰法的修訂是受到Gore(2007)案的刺激:

1966年,被告隱瞞懷孕,在沒有協助下產子。產後數小時,她遺棄嬰兒,埋藏於沙堆。驗屍顯示嬰兒至少存活數分鐘。在審訊時,她認殺嬰罪,即使她的律師勸告她有辯護理由。法庭頒下感化令(感化官要按法庭命令對被定罪的被告進行家庭背景調查和提交報告),她也不上訴,於2003年去世。她的父母將案件交給刑事案件檢討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而委員會將之轉介給上訴庭,指出有關刑事起訴書寫得太狹窄,而法例應嚴格地詮釋,由是如果所有的謀殺要素成立,婦人只能被判殺嬰。上訴不獲接納,但上訴庭狹義地及廣義地詮釋殺嬰所需的犯罪意圖。

如果母親一開始被控謀殺,而她提出「殺嬰」論題,舉證她的精神曾受「影響」,她可被改判殺嬰罪。
如果被告提出「殺嬰」論題,控方必須反證她不是殺嬰至 “毫無合理懷疑”。***

如果嬰兒沒有死去,似乎「意圖殺嬰」可以成立,以代替「意圖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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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嬰 通緝犯賓館產女 倒提入馬桶

1 : GS(14)@2010-09-29 21:33:4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866&art_id=14500342

【本報訊】懷孕的年輕通緝犯,疑因不想在獄中生產或帶着嬰兒逃亡,竟狠下毒手殺嬰。前晚她腹大便便獨自到旺角一間賓館租房過夜,至昨晨誕下女嬰後,竟將親生女兒倒轉提起插入馬桶,然後退房逃去無蹤。女管房五分鐘後入房清潔時揭發事件,救護員趕至將身體猶有微溫的女嬰救起,可惜送院搶救後終告不治。警方其後在旺角區的賓館大舉搜查,至晚上 11時許在區內另一賓館拘捕殺嬰狠母。記者:黃學潤、張珮琪
消息指,涉嫌殺嬰的女通緝犯姓莊, 26歲,有多次盜竊及藏毒案底。今年 3月,她又因涉嫌在油麻地一間賓館偷竊 4,000元及藏有毒品被捕,其後被警方落案提控,但准予保釋候審。惟莊女在 3月 26日未有依時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法庭遂以棄保潛逃罪名發出通緝令,當時莊女已懷孕三個多月。警方追緝莊女半年,卻一直找不到其下落,直至昨日發生殺嬰案後,警方核對資料,揭發殺嬰疑兇就是這名通緝犯。


狠母事後若無其事退房

發生殺嬰案現場是旺角西洋菜南街 103號五寶大廈的金運來賓館,為時租兼日租賓館。據稱前晚 9時許,身高 5呎 1吋、束長髮的莊女,身穿粉藍及黑色間條吊帶裙到達賓館,以 160元日租入住其中一個房間。由於她以前曾來租房,姓朱女管房認得她是熟客,因此毋須登記身份證資料就讓她入住。
警方相信,莊女懷胎 10月,至昨晨終在房內誕下女嬰,並自行替女嬰將臍帶打結及剪斷。當時女嬰疑哇哇大哭,遂被抱入廁所,然後遭「倒豎葱」插入馬桶。女嬰頭部浸在馬桶中,哭聲隨即停止。莊女事後用賓館的白色毛巾蓋着馬桶,遮掩雙腳伸出馬桶的女嬰。
嬰兒救出時有微弱呼吸

中午 12時 05分,莊女離開房間,然後若無其事走近櫃台,向女管房表示退房。女管房不以為意,讓莊女離開賓館。警方估計,莊女經後門沿樓梯落樓,走過橫巷時由於產後身體虛弱,曾坐在一張膠凳上休息,因此凳上留下少許血迹。其後她步履蹣跚離開現場。
莊女退房五分鐘後,賓館女管房如常進入房間準備打掃,豈料開門即見床邊及地上有大量血迹。她再打開廁所門,見馬桶被一條毛巾蓋着,揭開查看驚見一名嬰兒倒插在內。女管房大驚,慌忙奔出房外致電報警。
救護員接報趕至,在馬桶中拉出嬰兒,發現是一名女嬰,身體仍有微溫,並有微弱呼吸。救護員立即替她戴上氧氣罩,並急送醫院搶救,惟女嬰延至下午 2時 27分終告死亡。消息指,女嬰身體並無表面傷痕,相信她是足月出生,出世時是健康的,初步懷疑她是被掉下馬桶遇溺致死,但真正死因仍有待法醫進一步檢驗。
警晚上在另一賓館拉人

警方封鎖現場調查,在房內未有發現胎盤,懷疑莊女將胎盤取走。警方其後翻看大廈及賓館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了解莊女離開的情況。由於女管房記得莊女曾經三次光顧其賓館,第一次入住時有登記身份證資料,警方於是翻查紀錄,結果發現她是棄保潛逃的通緝犯。警方其後在旺角區的賓館大舉搜查,至晚上 11時許在通菜街 39號一間賓館拘捕殺嬰狠母。
案件交旺角警區重案組接手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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