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9日從最高檢獲悉,近日,福建省、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周本順
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本順利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形成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棟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棟梁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利用其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409486萬元。
1999年,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委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基建款的方式,購買該公司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離任時隱瞞該房屋並占為己有。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棟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棟梁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北京市兩級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楊棟梁庭當庭表示認罪
楊棟梁簡歷
楊棟梁,男,漢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縣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1972年起,先後任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鉆工、副指導員、指導員,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政治處副主任,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政治處主任。
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 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在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1991年7月至1994年7月任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任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年9月至1997年8月任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 (其間:1995年9月至1998年1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年6月至2001年3月任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任天津市副市長。
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其間: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年5月起,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5年8月18日,中紀委網站通報,楊棟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2月21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楊棟梁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鑒於楊棟梁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鉆井一部32210隊工人;
1973.04—1975.05,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工人、副指導員、指導員;
1975.05—1976.04,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部政治處副主任;
1976.04—1980.10,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
1980.10—1983.06,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兼政治處主任;
1983.06—1985.09,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學習(其間:1985.09—1986.09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兼經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07—1996.09,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1995.09—1998.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長;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2004.09—2007.01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05—2015.08,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