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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管理辦法》徵得1057條意見

http://www.infzm.com/content/81249

9月20日,《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管理辦法》送審稿簡稱「草案」)徵集立法意見的最後一天。該草案於8月20日公佈在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上,市民可登錄該網站提出意見。截至9月20日,該網信息顯示,草案共徵集得1057條意見。

年票制是指對一定行政區域內修建的收費公路(含橋樑、隧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統一還款的管理模式。實行年票制區域內登記註冊的車輛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區域外的車輛在經過相關公路收費站時按次繳納車輛通行費(次票)。

草案規定,實行年票制區域內的政府還貸普通公路項目,應當納入年票制管理。

據廣東省物價局2011年12月公佈文件顯示,廣東省物價局同意在廣州、珠海等18個地市試行年票制到2012年12月31日,並保持原來收費標準。其中,廣州的車輛通行費年票為980元/年。

本網記者登錄廣東省政府法制辦網站發現,草案徵得的1057條意見中,不少都是反對年票制。

一部分意見認為,年票制違反國家有關上位法。綜合這些意見來看,「年票制」涉嫌違反的國家法律和規定有: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發佈的《關於治理向機動車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

另一部分意見則提出,年票制「一刀切」,對部分較少開車外出的家庭來說,有欠公平,年票還是次票,應讓車主自由選擇。

還有意見提出,2009年燃油附加稅的實施就是為了合併、取消養路費,多用多交,少用少交,年票有重複收費的嫌疑。

草案規定:各市必須每年「曬賬本」

草案規定,年票制車輛通行費收入除用於管理費、小修保養費、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支出外,應當用於償還債務。專項支出包括收費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應急管理等費用。年票制車輛通行費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草案規定,這些收支必須向社會公開。各市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年票制車輛通行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向社會公佈各市納入年票制的項目、債務餘額及償還情況。(納入年票制管理的收費公路)還清貸款、有償集資款後,應當終止收費。

草案還規定,「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予以糾正、處理」,但沒有規定具體懲罰措施。

南方日報》 2011年6月17日報導曾引用廣州物價局新聞發言人吳林波的回應稱,自2001年以來,廣州每年收取的年票費用從5億多元到6、7億元,2010年達到 9億元,但廣州納入年票制的路橋還貸基數有260億元,光一年的利息就高達近20億元,在政府財政每年補貼7億—9億元情況下,才能勉強把利息還個八九 成,即年票制的截止期限遠未到來。

吳林波還表示,2008年12月28日,為配合燃油稅改革,國務院發佈通知,規定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這其中並不包括公路通行費(即年票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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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PE/VC叫苦:徵稅徵得無厘頭!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9909.html

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的「以IPO招股價為標準針對PE浮盈徵稅40%」的傳言並未成為現實,但對合夥制PE/VC機構來說,稅法現行的制度仍然有其需要完善之處,各地徵收標準不一,徵稅時點與基金投資週期不匹配等問題對機構形成很大困擾。立法層面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基層稅務部門徵收標準往往因人而異。

合夥機構不應該被徵收企業所得稅,但這裡是在天朝…

有限合夥目前是國內PE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最大優勢便在於其稅收穿透作用,按照現行稅法,通常不對合夥機構徵收企業所得稅,僅在出資人層面徵收,而公司制的PE基金則無法避免企業所得稅。

事實上,十幾年前國務院曾對此有政策出台,國發[2000]16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在國家行政法規的層面上確立了合夥制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另外,包括在2007年出台的《合夥企業法》以及國稅總局財稅[2008]159號文等文件中也對此一再確認,並定下了對經營所得「先分後稅」的原則。

但上述法規條文對合夥制企業稅收政策的規定並不詳盡,在諸如徵稅時點、額度等問題上並未明確。

成本沒回收,先被徵稅

德同資本董事總經理田立新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稅務部門的徵稅時點取決於機構的項目退出,往往在基金只有一個項目退出的情況下邊要求繳稅。北京一家VC機構合夥人更是明言,「一旦有流動性回流,稅務部門就馬上會找上門來。」

田立新表示,這使得很多LP很難接受,「等了三四年甚至更長,終於剛剛有項目退出,部分成本可以回來,但稅務局的先來了。」

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對此直言,很多稅務部門對PE行業缺乏認識,徵稅概念往往還停留在針對單個投資機構或者自然人上。他認為,有限合夥制機構不存在註冊資本,也不存在資本公積,有限合夥機構也不是納稅主體,只是投資人的一個投資經營活動的通道。

王守仁指出,PE行業不可能進行年度稅務核算,PE是在封閉期內進行長線投資,週期長的同時,年度收益也並不確定,和企業不同,基金盈利之後,本金不可以繼續拿來作為主體再投出去。基金作為一個集合投資者,必須進行跨年度的綜合核算收益和成本。因此,在有限合夥制基金獲得盈利之後,應當先對出資人還本,之後才將盈利繳納所得稅。

「就好像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出售產品,你可能針對賣出的某一件商品來徵稅嗎?」他反問。

躲到新疆也沒用

在經歷過PE野蠻生長期之後,天津、四川等地逐步提高基金門檻的同時,新疆、西藏等「PE處女地」此前廣受關注,例如,新疆15%的企業所得稅比內地低近10%,很多機構針對政策紅利而將業務遷移至此,但田立新認為,稅收政策條款不完善,導致不同部門之間可以有很大的理解偏差, 在入駐時地方政府、稅務部門給予的優惠政策和退稅承諾,一旦與稅務總局層面的思路不相符,那麼很可能會出現政策撤銷與承諾無效的情況。

事實上,財政部、國稅總局此前便曾在財稅[2009]1號文中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權限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也就是說,從現有法規角度考慮,政策風險無法規避。

在徵稅額度的問題上,同樣令很多合夥制股權投資機構憂心。田立新表示,按照現行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的經營所得,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進行徵稅,那麼便意味著個人LP所需要負擔的徵稅額度最高將可以達到35%,一旦按照該標準落實實施,必將極大打擊投資人參與合夥制基金的積極性。

PE稅法一個字「亂」,兩個字「尋租」

有早期投資人指出,對天使、種子期投資來說,項目成功率通常會更低,如果稅務部門只著眼於盈利的項目進行徵稅,那麼無疑會出現越是早期投資,稅負越重的情況,這無疑抑制了主要服務於小微企業的早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現行稅法存在局部空白,導致各地稅務部門標準差異很大。一位南方創投機構的合夥人向記者坦言,從稅收政策最終落實情況來看,不同城市、不同轄區,甚至不同稅務辦公室人員的徵收標準都並不一致。這在政策層面出現差異化的同時,甚至也給一些稅務部門創造了尋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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