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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入會的建築工

2013-04-22  NCW  
 

 

在自上而下的工會體系中,農民建築工自下而上建立工會的空間有多大?

◎ 本刊記者 藍方 文在北京市總工會的白色門牌前,四位農民工一字排開,舉起寫有“我們是建築工,我們要建工會”的打印紙。一共12個字,每人兩只手不夠用,又用嘴叼起第三張紙,模樣有些滑稽。市總工會前行人注目,有人議論著,“這年頭還有這種事?”這是2013年4月11日,工人們第四次來到位於北京市總工會大院內的北京市建築業工會。他們希望在北京市建築業工會下,成立北京市建築業外來工工會。

一如既往,保安並未允許他們進入院內。其中一位工人何正文打電話和工會副主席交涉,作為代表進入院內與領導面談。結果並不出人意料 :領導的答複依然是“需要研究,統籌考慮” 。

此行的四名工人來自不同省市,在北京的不同工地幹活,有的是一線工人,有的是底層小包工頭,為組建工會走到一起。他們都曾遭遇欠薪、工傷等糾紛,在一次次高成本或無結果的維權後,將組建工會作為自己最後的維權途徑。

他們認為,中國建築工人面臨諸多權利困境,大多源於勞動合同缺失。而工會最重要的作用是,代表工人集體協商,在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各方面與資方博弈,談判集體合同,從源頭上做實工人的權利。

權利無保障

25歲的黃文寶,河南信陽人,在四個工人代表中最年輕。他16歲便外出打工,八年前來到北京,從一線木工逐步成長為小包工頭。

“不被坑蒙工錢的情況很少,不同的只是數額多少。 ”他不乏與資方對抗、維權的經歷,對他最有觸動的是2012年4月底的一次討薪事件。

在北京六里屯永豐路的一個建築工地,黃文寶和另外幾個小包工頭,帶著七八十個老家的工人承包了一棟樓的木工活。黃文寶介紹,地下室部分的木工是最難的,基本得賠錢幹,要把地面部分做出來,才可能掙錢。兩個月後他們完成了地下室的工作,項目部卻拖延供料,變相讓他們走人。黃文寶理解,這是勞務公司利用他們幹完最難的活,剩下部分交給自己人做。 黃文寶只好帶著工人撤離。

但勞務公司只願按工程進度結款,不同意按出工天數為工人結算工資。由於地下室的工程費工,再加上供料拖延,時間長、出活少,工人到手的工資大不如預期。雙方產生矛盾。

這種情況在建築行業司空見慣。工人常因為各種理由被工地驅趕,工資也被變相克扣。原因是包工頭與工人間沒有合同,靠熟人關係維繫合作;一些上層的包工頭會與發包方簽協議,而底層的小包工頭得到的往往只是口頭承諾。

勞務公司與工人之間亦沒有勞動合同,這既可確保用工的靈活性,也規避了 《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一系列福利標準帶來的高成本。勞務公司通常用空白合同應付政府部門監察,且由公司單方保留。在民間機構的調查中,2012年底仍有高達89.1% 的建築工人沒有規範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缺失,使工人無論在用工期限、工資福利還是勞動保護方面都缺乏保障。發包方一旦違背最初的口頭承諾,工人維權缺乏有力證據,在層層關係間輾轉,討薪或者工傷索賠都異常困難。

沒有合同

由於沒有紙面合同,勞務公司單方面的“違約”讓黃文寶束手無策。工人們集體前往項目部討薪,但勞務公司並未接受工人提出的標準。

工人們於是計劃到海澱區政府投訴。獲知工人們都沒有勞動合同後,監察員提出只能按北京市最低工資結算,即每月1260元。

工人們無法接受這一方案。一些年輕工人指責監察員辦事不公。雙方發生推搡,十幾個工人終因“妨礙公務”被警察帶走。爭執中,一位監察員“多處軟組織挫傷” 。盡管只是輕微傷,第一個拍桌子的工人還是被法院判刑半年。

這樣的結果讓黃文寶震驚, “明明是我們被欺負、是弱勢群體,政府應該 為我們主持公道,結果怎麼是這樣?”黃文寶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勞動合同是保障其權利的第一步。

“如果有一份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節假日、安全保護都寫得清清楚楚,維權就有了依據。 ”黃文寶說。但這份合同,僅依靠工人一己之力,不一定能得到。

參與此次爭取組建工會的包工頭李建華感受更為深刻。也是一次討薪衝突,李建華因與對方互毆而被判拘役五個月。他在獄中學習了不少勞動法知識,開始把“人類福祉”掛在嘴邊。

此後,這個45歲的原國企工人,每帶工人去一個工地,首先要求勞務公司和每個工人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但工地不久總是以各種借口讓他帶工人離開。一年半來,李建華和工人們換了十五六個工地。

按照法律,簽訂勞動合同乃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政府部門有義務監督。

若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何正文成了北京建築業第一個和這些條文較真的人。在一次工資被克扣後,他不僅申請仲裁討要薪水,更要求勞務公司支付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歷經一年兩個月的仲裁、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何正文終於得到了相應的賠償。但當他到下一個工地打工時,依然無法得到一份應有的勞動合同。

何正文認為,比事後走法律程序討要勞動合同更有效的手段,是工人們與勞務公司集體談判,要求對方按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不低於法律要求的勞動保護和工資標準。在不少學者眼中,這也是倒逼建築行業層層 分包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在與一些到工地普法的大學生志願者接觸後,工人們意識到,自己所理解的“集體談判”載體就是工會。

“工會是我們用排除法逐一篩選出的、最後一個可能的維權形式。 ”盡管此前從未接觸過工會,但黃文寶認為,工會將成為工人捍衛權利、與資方談判最有效的工具。

身份怪圈

工人們開始設法加入中國現有的工會組織。 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形態非常多元。

其主體是依托用人單位組建的企事業單位 、機 關 工 會 。在 社 區 和 行 政 村 ,有 村 級 工會 。企 業 職 工 較 多 的 鄉 鎮 、城 市 街 道 ,可 以組建基層工會聯合會。同一行業或性質相同的幾個行業,也可以組建產業工會。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的工會有集體協商之責,也是與資方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之一。

2012年10月,欠薪維權以工友入獄告終後,黃文寶開始打電話咨詢,怎樣才能加入工會。他先後聯繫了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建築業工會、大興區總工會,被建議的入會路徑基本相同:加入企業工會或依托企業組建工會;亦可去自己所在街道或社區工會服務站聯繫。

黃文寶首先找到自己工地的總承包商——北京城建集團,對方讓他找分包的勞務公司。這家“空殼”的勞務公司在廣東註冊,工人和勞務公司之間並無直接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他根本不可能以員工身份加入勞務公司的工會。

街道工會的答複也大體相同 :他需要先要成為企業員工,加入企業工會,才能加入區域的聯合會。

而在產業工會一級,北京市建築業工會也明確告知,建築業工會不接收個人會員,要入會就得參加會員企業的工會。

問題的核心又回到了勞動合同上。

“我們就是沒有勞動合同,才想著要參加工會 ;結果不讓參加工會,又是因為我們沒有合同。 ”何正文感慨, “這不就

是雞生蛋、蛋生雞嗎?”

不過,工人們自己心裡也沒數,即便參加了這個由上而下組建的工會,它真的就能出面為他們談合同、維權嗎?

曾在北京打工多年的建築工姜日富是少有的工會會員。北京市總工會從2003年開始探索,由各省市駐京辦事處的建管處負責審批管理,督促各省來京的施工企業依托主要的項目部建立工會聯合會。2004年,姜日富在他打工的工地加入了項目部的工會。不過,當時他的身份是基層管理人員,和勞務公司簽有聘用合同。普通的工人很難被發展成工會會員。

姜日富回憶,項目部組織過一部分工人開會、登記,此後就沒有任何活動。

項目結束後,工人們各自離開去下一個工地,項目部的工會便不知如何運作了。

2010年,姜日富遭遇欠薪。這時他想起了自己的工會證,於是前往北京市總工會尋求幫助。總工會將他介紹到工會的職工幫扶中心,後者又為他聯繫了北京義聯勞動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下稱義聯) ,這是一家專門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組織。 “義聯確實給我幫了忙。 ”姜日富回憶, “但人家有沒有工會證都會幫忙。看不出工會究竟有什麼特別的作用。 ”

基層行業工會待破題

加入工會受阻,工人們於是想自己組建一個基層工會。

據《中國工會章程》 ,只要有會員25 人,就可以在企事業機關單位、社區或行政村申請組建基層工會。 “自上而下推動建會與自下而上主動建會相結合” ,也是近年來各地工會的一致口徑。

事實上,在廣東等省市,已不乏工人在上級工會指導下,在企業自發申請成立基層工會的案例。與此同時,深圳也在基層工會改革方面積極探索,通過直選主席、集體協商等方式,逐步坐實工會權利。

而沒有勞動合同的建築工人組建企業工會無門。對他們而言更為現實的方案,是利用全國總工會“工會進村”行動,在流出地組建村級工會。2010年初,河北省邢台市隆堯縣重賢村數十位常年在外務工的建築工嘗試建立村級工會。

工人們選舉出了籌備委員會,向縣級工會遞交了申請,盡管主席仍由上級工會指定的村支書來擔當,同時,工人們還 選出了一名工人身份的副主席。

可惜,工會組建後,會員大會還沒 來得及開,會員們便各自出門打工。這個流出地的村級工會除了在春節時組織法律培訓,無法開展其他實質性工作。

該案例為後來者提供鏡鑒。此番工人明確了組建工會的策略:必須要在流入地組建工會,既然企業工會行不通,那就直接建立行業性的農民工工會。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學者聞效儀介紹,中國工人建立基層工會,主要是依托企業;直接建立基層行業工會確實沒有先例。而《中國工會章程》中,對於地方產業工會的設立,也表述為“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

工人們則期望北京市建築業工會能“指導”他們, 在其下設立一個農民工“分會” 。黃文寶介紹,如果工會能夠順利成立,農民工進城打工時就可先入會,由工會出面和他的勞務公司談判,包括工資、福利、社保、休息時間各種事項,“保證建築工和其他行業工人一樣,擁有應有的權利” 。

新一輪行動從2013年3月開始。有類似意願和經歷的建築工選舉成立了籌備小組,開始準備申請材料。

工人們前後三次來到北京市建築業工會提出申請。答複是在市建築業工會之下成立分會,尚無先例,需要 “內部討論” 。期間,北京市建築業工會副主席張家森介紹工人們前往北京市總工會下的外地在京施工企業工會聯合會咨詢,一位姓郭的女士仍然建議工人們回到企業,依托企業參加或建立工會。

按照上級工會的指示,工人們向自己工作的工地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加入工會的要求。然而,第二天這些工人就又被趕出了工地。

工人們將這些經歷寫成報告,在4月11日再一次來到北京市建築業工會,希望領導們能夠有所回應。

事實上,收到工人的申請後,張家森就工會章程的修改向全總組織部遞交了建議,希望全總對建築工因合同缺失無法加入工會的問題“統籌考慮” ,建議對這些流動性很大的農民工,採用在行業建立聯合工會的辦法,吸收他們入會。

工人們看到了些許希望。他們準備下一步繼續與北京市總工會聯繫,獲得更明確的回應。 “按照法律規定,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就可以加入工會。 ”何正文說, “但為什麼我們加入不了工會,又建立不了工會?我們要一個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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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200平米別墅售價僅50萬 建築工業化為地產高燒“降溫”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7721.html

傳統建築行業建房周期長、噪音大、汙染嚴重、人力緊缺,除此之外地產價格也相當高昂,這是當前建築與地產領域的多重難題。而且,城市呆久了,人們已對高昂的別墅售價習以為常。假設某天當你得知一套2層樓的200平米別墅標價不過50萬元而已,是不是大吃一驚?這一切並非遙不可及。

6月14日,從事建築工業化的中民築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00726.HK,下稱“中民築友”)多位高層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改變這一切並不難,公司計劃在國內大舉建設多座綠色建築科技園,從而為周邊地區的地產、公共配套建築及鄉村別墅、市政管道系統提供更具有技術含量、建造時間也更短的建築工業化產品,讓整個產業耳目一新。

計劃5年打造千億規模

2015年6月14日,中民築友確定在長沙開發綠色建築產業園,合資建設的這一項目中,該公司下屬企業將投資4.76億元,產業園涵蓋研發基地及培訓基地、制造基地、展示中心和新型城鎮產品示範中心等功能板塊,據了解,目前該園區一期已完成,啟動制造樓宇預制組件的設施,如完整的浴室套房、鄉間別墅、彩板及其他綠色建築等。其中鄉間別墅將顯著改善農村住房條件,在同等質量和精裝修的基礎上,一套200平米的兩層別墅僅售價50萬人民幣。

中民築友首席技術官俞大有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水泥鋼筋磚塊等原材料在現場進行加工,導致不同程度的噪聲和空氣汙染,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很大影響,而且成本高昂、質量難以保障,“目前建築業亟需系統的轉型升級,由現場傳統手工業操作變成以工業化為主。以往國內蓋好一棟30層的樓需兩年時間,而用工業化的方式組裝只需要一年,節省了將近一半的時間。對工地周邊的居民而言,也將大幅減少噪音汙染和粉塵汙染,同時還節約了人力成本。”

中民築友副總裁楊宏偉則表示,長沙只是“三步走”戰略中的一環,“今年我們要完成長三角、珠三角的產業布局,投建10個綠色建築科技園,到今年年底生產線應在60條以上;未來還將在各個省會城市、重點城市進行布局;第三步則是布局東南亞、非洲及南美洲等發展中國家,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打造出千億的量級。”他也說道,公司從專業、經驗、技術和人才都已做了不少儲備。僅就人才方面,公司的本科比例高達95%以上,同時擁有近百人的博碩士隊伍。

楊宏偉表示,國內建築工業化剛興起,門檻較高,市場潛力大。據了解,2015年的大陸建築業總產值為18.2萬億元,其中房屋建築10萬億元,都可用工業化的方式替代。今年2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指出,到2025年,工業化建築占新建建築比例要達到30%,中東部發達地區在2020年之前要達到這一比例。“但目前,建築工業化完成的總規模不到2%,行業的缺口非常大。”

EMPC模式---傳統建築業革命

楊宏偉表示,中民築友主要是做EMPC的總包模式,在以往的“設計-采購-施工”之外增加了“生產”這一項。俞大有同時表示,在做好EMPC之後,未來還會考慮平臺與技術的輸出,從而擴大外延,實施公司戰略。

就建設成本,一般來說人們會認為主要是指建築物的成本,實際上建築類項目不僅僅只是物化成本,投資時還要考慮管理、資金等諸多方面的成本,“不少地產商自有資金不足,需銀行貸款,每天的利息都很高。建築工業化上來後,建築周期大大縮短,節約下來的時間,也就是成本。”還有一點在於,當項目采用建築工業化方式實施後,設計圖、工藝圖做完了,成本可精細地測算下來,這樣對於施工而言就不會再因為變化而增加額外的成本,這對於項目管理和財務管控都有好處。

怎樣理解建築工業化?中民築友相關高層稱,建築工業化的構件產品、裝配質量的控制水平都比傳統高。也就是說,它的誤差會少很多,如保溫節能、防水等都有相應的標準措施滿足國標。

當建築工業化鋪開、產品構件實施統一標準後,是否會阻礙設計師的發揮?俞大有表示,“從中外視角來看,工業化也沒有限制建築師的創作思維,紮哈建築的可變曲面等,其實也運用了很多建築工業化的構件。為人所熟知的澳大利亞悉尼歌劇院也用到不少預制構件。它的墻板、地面、裝飾件等全是這類預制件。所謂新一代建築的標準化,更多是指結構體系、連接方式的標準,國家也相應出版了標準圖集。針對不同的建築,公司可運用不同的構件形式完成建築師的Idea,最後做成一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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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控股(劉志宏建築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1741)專區

1 : GS(14)@2018-03-31 23:21:07

https://www.polyu.edu.hk/aado/aa ... _page.php?code=NTc=
劉志宏博士、工程師, BBS, JP
劉志宏建築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晃安建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11年傑出理大校友 / 1968年結構工程學高級文憑
劉志宏博士是認可人士、註冊工程師及岩土工程師,並擁有大律師資格,專攻建築物條例、合約及工程項目管理,擁有超過40年經驗,在業界享負盛名。劉博士熱心參與社區服務,於2002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及2009年獲政府頒授銅紫荊星章以茲表揚,他亦為理大及本港多間大學的兼任教授。
2 : GS(14)@2018-03-31 23:21:54

http://hk.on.cc/hk/bkn/cnt/news/ ... 0606_00822_001.html
城市大學胡法光運動中心屋頂倒塌事故調查委員會今日(6日)提交報告。據了解,有委員認為運動中心的綠化天台工程需要入則,但校方錯信承建商致未有向屋宇署申請修改圖則,種下禍根。歸根究底,委員會認為校方缺乏結構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坐鎮,未能及時指出工程問題,建議改革校園發展及設施管理處,日後校內的大型工程由城大「自己人」加強監工。不過,報告未有提出是否向承建商追究責任等問題,校方周五(10日)會公開交代報告。

由城大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共有9名成員,當中不乏相關專業人士,包括理工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學系副系主任鍾國輝、劉志宏建築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晃安建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劉志宏等。消息指,委員檢視運動中心天台綠化工程的資料後,認為工程需要入則,與當初校方向外公布指工程毋須入則相反,有委員認為,承建商向校方表示不用入則,校方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提出異議,因此對承建商「言聽計從」。

針對此問題,委員會建議校方改革校園發展及設施管理處的人事編制,增聘有建築、水電、結構工程等背景的專業人士,日後在校內的建築工程中提高參與度,加強監察。

調查委員會亦歸納今次塌頂事件的成因,認為多項因素環環相扣,包括大雨積水、屋頂承載力問題等,終令屋頂不勝負荷倒塌;而在塌頂前,曾有學生投訴運動中心天花跌下石灰、滲水等,但當時處理的職員判斷無即時危險,委員會認為,有關職員同樣缺乏相關專業知識,未能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天花倒塌。而今日所見,運動中心屋頂仍未完成清理工作,外面有工人操作大型吊臂車,門口亦堆放大堆物料,中心內置有繩索作加固之用。

城大教職員協會主席謝永齡批評今次事件顯示校方監管粗疏,「唔可以話信晒承建商就推卸晒責任!」據他所知,校園發展及設施管理處曾有兩名建築師,但二人離職後校方未有再聘請相關人士,致部門的專業知識不足。

城大發言人表示,委員會詳細審視綠化工程招標文件、合約細則、建築物圖則等,共約見13人,包括負責工程項目的職員、事件目擊者等,並到現場視察。經調查後,委員會找出可能導致事件的成因,討論了校內及校外相關人士在工程的角色和責任。校長郭位確認收到報告,校方正仔細研究報告內容及相關跟進工作。

屋宇署指署方仍正進行調查,由於部分樣本須待倒塌現場加固工程完成後,方可搜集及進行測試,故預期需較長時間才可完成調查。
3 : GS(14)@2018-03-31 23:22:15

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K201803280030_c.pdf
招股書
4 : GS(14)@2018-09-28 23:26:0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80928090_C.pdf
招股書
5 : GS(14)@2018-10-03 12:46:08

1. 我們為香港建築承建商,主要提供 (i) 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主要包括打樁工
程、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樁帽建造及土地勘測工程;(ii) 一般建築工程及相關服務
(主要包括發展上層結構)及改建及加建工程;及 (iii) 其他建築工程,主要包括斜坡
工程及拆卸工程。我們能作為總承建商或分包商承接建築工程。除建造外,我們亦
提供建造相關顧問服務,包括有關建造設計及工程監督的工程顧問以及建築合約管
理服務。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按工程及服務類別、按部門及按我們於當中擔任總承建
商、分包商或顧問的收益明細: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百分比
(未經審核)
建築工程
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 148,981 38.2 252,447 59.1 131,784 36.7 81,605 44.9 63,902 33.8
一般建築工程及相關服務 186,494 47.8 137,488 32.2 172,538 48.0 74,389 40.9 79,664 42.1
其他建築工程 44,622 11.4 25,313 5.9 40,647 11.3 20,185 11.1 40,631 21.4
380,097 97.4 415,248 97.2 344,969 96.0 176,179 96.9 184,197 97.3
顧問服務 10,326 2.6 11,703 2.8 14,342 4.0 5,640 3.1 5,036 2.7
390,423 100.0 426,951 100.0 359,311 100.0 181,819 100.0 189,233 100.0
2.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百分比
(未經審核)
私營部門 284,201 72.8 265,292 62.1 187,329 52.1 109,236 60.1 157,460 83.2
公營部門 106,222 27.2 161,659 37.9 171,982 47.9 72,583 39.9 31,773 16.8
390,423 100.0 426,951 100.0 359,311 100.0 181,819 100.0 189,233 100.0
3.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百分比
收益 佔總收益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百分比
(未經審核)
總承建商 281,574 72.2 257,515 60.3 182,777 50.9 106,298 58.5 158,401 83.7
分包商 98,523 25.2 157,733 36.9 162,192 45.1 69,881 38.4 25,796 13.6
顧問 10,326 2.6 11,703 2.8 14,342 4.0 5,640 3.1 5,036 2.7
390,423 100.0 426,951 100.0 359,311 100.0 181,819 100.0 189,233 100.0
4. 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已完成超過100個建築項目,合約
金額合共約為 971.0 百萬港元。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有 34 個手頭建築項目(包
括在建項目及尚未動工的項目),總合約金額約為 1,161.2 百萬港元,其中約 557.0 百
萬港元已於往績記錄期內確認為收益。
5. 於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及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我們分別擁有合共 30 個、34 個、35 個及 34 個積壓項目(包括在建項目及尚未動工的
項目),該等項目已取得或預期將取得的收益金額分別載列如下:
於二零一五年
九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六年
九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
於最後實際
可行日期
積壓項目的數目 30 34 35 34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有關該等項目的總合約
 金額(附註) 1,057,789 1,004,756 993,247 1,161,195
於二零一五年
九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六年
九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該等項目應佔總收益:
-於所示日期或之前確認 457,141 397,527 431,373 557,041
-於所示日期尚未確認 600,648 607,229 561,874 604,154
1,057,789 1,004,756 993,247 1,161,195
6. 銷售成本
下表載列我們於往績記錄期按金額劃分的銷售成本的組成部分以及佔銷售成本
總額的百分比: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未經審核)
銷售成本
分包費用 300,978 84.7 302,945 77.5 252,425 79.3 130,613 80.0 146,282 87.5
建築材料成本 32,146 9.0 58,370 14.9 31,894 10.0 16,565 10.2 8,422 5.0
員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14,620 4.1 20,478 5.3 20,014 6.3 11,102 6.8 4,816 2.9
其他 7,769 2.2 9,004 2.3 14,018 4.4 4,892 3.0 7,662 4.6
355,513 100.0 390,797 100.0 318,351 100.0 163,172 100.0 167,182 100.0
7. 毛利及毛利率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按工程及服務類別劃分的毛利及毛利率明細: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未經審核)
建築 工程
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 8,486 5.7 13,038 5.2 13,282 10.2 6,548 8.0 9,760 15.3
一般建築工程及相關服務 13,725 7.4 11,456 8.3 9,873 5.7 5,046 6.8 8,028 10.1
其他建築工程 7,388 16.6 5,910 23.3 9,348 23.0 4,344 21.5 2,432 6.0
29,599 7.8 30,404 7.3 32,503 9.4 15,938 9.0 20,220 11.0
顧問服務 5,311 51.4 5,750 49.1 8,457 59.0 2,709 48.0 1,831 36.4
34,910 8.9 36,154 8.5 40,960 11.4 18,647 10.3 22,051 11.7
8. 我們的客戶
我們的客戶主要是物業發展商或項目擁有人、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及香港其他
建築承建商。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
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五大客戶應佔總收益約為 291.0 百萬港元、
288.5百萬港元、257.6百萬港元及156.9百萬港元,分別佔總收益約74.6%、67.6%、
71.7% 及 82.9%。同期,最大客戶應佔總收益約為 91.3 百萬港元、141.0 百萬港元、
140.9百萬港元及69.8百萬港元,分別佔總收益約23.4%、33.0%、39.2%及36.9%。
9.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的主要合約一般透過投標或提交報價獲得。下表載列於往
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提交投標或報價數目、本集團獲授的建築項目數
目及中標率: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自二零一七年
十月一日起
及直至最後實
際可行日期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提交投標╱報價總數 129 154 121 156
獲授項目總數 38 40 38 47
中標率 29.5% 26.0% 31.4% 30.1%
10. 供應商
我們的供應商主要供應建築材料,包括鋼筋、混凝土及落石╱泥石流防護網,
並向我們提供機器租賃及保險服務。有關我們的供應商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業
務 – 供應商及分包商」一節。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與若干客戶有對銷費用安排。就此而言,我們亦視該等客
戶為我們的供應商。有關對銷費用安排的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業務 – 客戶-與
客戶的對銷費用安排」一節。
分包商
與香港建築行業的常規一致,我們會委聘第三方分包商承建我們合約項下工程
的多個部份,以提升成本效益及靈活性,而非自行聘用一組熟練的建築工人。於往
績記錄期,就建築項目而言,我們主要專注於項目的整體管理,且我們分判及與分
包商合作,在我們的監督及質量控制下進行相關建造工程。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產生的總分包費用分別約 301.0 百萬港元、
302.9 百萬港元、252.4 百萬港元及 146.3 百萬港元。
11. 上市開支
董事預期我們的總上市開支為非經常性質。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 0.65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有關股份發售的上市開支估計
總額約為 36.0 百萬港元,當中並未計及任何酌情獎勵費用,其中約 15.6 百萬港元直
接來自發行發售股份,並將於上市後擴充資本及從權益中扣除;約 1.4 百萬港元及
10.9 百萬港元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六個月之合併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扣除;及約 8.1 百萬港元預期將於往績
記錄期後產生。該等上市開支主要包括就保薦人、賬簿管理人、牽頭經辦人、包銷
商、法律顧問及申報會計師為股份發售提供服務而已付及應付彼等的包銷佣金及專
業費用。
12. 於往績記錄期後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繼續專注於發展我們於香港承
接建造工程及顧問服務業務。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有34個手頭建築項目(包括
在建項目及尚未動工的項目)。所有手頭合約的總合約金額約為 1,161.2 百萬港元,
其中收益約 557.0 百萬港元已於往績記錄期內確認,及約 403.5 百萬港元預期將於截
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根據最新項目時間表予以確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
期,所有現有項目繼續為本集團貢獻收益及概無任何重大中斷。預期將確認的收益
金額或會因項目實際進度、動工及完工日期出現變動。有關詳情,請參閱「業務-建
築項目」一節。
於往績記錄期後,我們已持續就遞交新項目標書或報價與客戶接洽,截至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已提交 156 份標書或報價,標書或報價總額約為 1,302.2 百萬港
元,我們仍在等待其中54份合約總金額超過492百萬港元標書或報價的結果。就此而
言,董事於編製標書或報價時抱審慎樂觀的態度,目的是擴大我們的業務。
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本集團成員公司向彼等當時的股東宣派股息約 15.1
百萬港元。
13. 未來計劃及所得款項用途
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65港元(即介乎每股發售股份0.625港元至0.675港
元的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我們估計我們將收到的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94.0
百萬港元(經扣除相關包銷費及佣金以及有關股份發售的估計開支)。董事擬將該等
所得款項淨額用於下列用途:
• 約42.8百萬港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的45.5%將用於申請額外牌照,以把握公
營部門日益增長的商機;
• 約23.7百萬港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的25.2%將用於為營運資金需求及三個項
目初期階段的前期成本提供資金;
• 約 15.1 百萬港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的 16.1% 將用於進一步增強我們的人力;
• 約3.0百萬港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的3.2%將用於投資新資訊系統以提高我們
的營運效率;及
• 約 9.4 百萬港元,或所得款項淨額的 10.0% 將用作本集團的一般營運資金。
14.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集團成員公司向彼等當時的股東分別宣派股息合
共約 150,000 港元、450,000 港元、3.0 百萬港元及零。所有相關股息已於往績記錄期
獲悉數支付及相關付款以本集團的內部資源撥付。
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本集團成員公司向彼等當時的股東宣派股息約 15.1
百萬港元,其中約 15.0 百萬港元用以扺銷應收董事款項及約 0.1 百萬港元將於上市
(預期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前由內部資源以現金結算。董事認為有關股息派
付對本集團的財務及流動資金狀況並無重大不利影響,乃因本集團於有關派付後繼
續維持流動資產淨值及資產狀況淨值。
15. 股份發售統計資料
上市時的市值(附註1) : 500.0百萬港元至540.0百萬港元
發售量 : 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的25%
每股發售價 : 0.625港元至0.675港元
發售股份數目 : 200,000,000股股份
公開發售股份數目 : 20,000,000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配售股份數目 : 180,000,000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每手買賣單位 : 4,000股股份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每股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
合併有形資產淨值(附註2及3)
: 按發售價每股股份0.625港元計算為0.25港元;
及按發售價每股股份0.675港元計算為0.26
港元
6 : GS(14)@2018-10-03 15:03:40

16. 風險:依賴非經常性質項目、現金流量為負、來自有限數目的客戶授出的合約、不能就應收合約工程客戶款項總額開出發票及全數收回該等款項、非常依賴分包商、人、時間及成本估計建築地盤的地質狀況、資格、人、營運不時產生的建築工程糾紛及╱或法律訴訟、建築項目的現金流入及流出可能並不規則、地基工程損害、保險、生僱員賠償或人身傷害申索、機器導致折舊增加、建造業現行市況任何惡化、競爭激烈、依賴穩定的勞動力供應、
7 : GS(14)@2018-10-03 15:07:08

17. 1989年開始搞業務,以劉志宏及晃安土力經營業務,2004年做保成建設,重組上市

http://www.hkca.com.hk/zh-hk/members/members_profile/1001
晃安建設有限公司
Units 1901-1904, China Merchants Building, 152-155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28930444
傳真  28345887
8 : GS(14)@2018-10-03 17:40:12

18. 下表概述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透過投標或報價授予我們
的合約數目及價值: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
起直至最後實際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可行日期
獲授
合約數目
合約
總金額
(附註1)
獲授
合約數目
合約
總金額
(附註1)
獲授
合約數目
合約
總金額
(附註1)
獲授
合約數目
合約
總金額
(附註1)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合約規模(就合約金額而言)
100百萬港元或以上 2 485,465 1 274,485 1 166,980 – –
10百萬港元至100百萬港元以下 4 164,666 3 112,605 5 113,676 4 155,470
1百萬港元至10百萬港元以下 12 39,329 11 39,939 7 28,966 12 43,154
1百萬港元以下 20 3,833 25 5,039 25 7,290 31 7,083
總計 38 693,293 40 432,068 38 316,912 47 205,707
19. 客戶可能變更原項目工程訂單或指示超出分包合約範圍的工程增加或減
少。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屬常見及通常來自更改設計。截至二零一五年、二
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個月,我們錄得客戶變更訂單產生的收益分別約 3.1 百萬港元、17.3 百萬港
元、20.8 百萬港元及 1.1 百萬港元,分別佔同期總收益約 0.8%、4.0%、5.8% 及
0.6%。
20. 4. 建造工程實際竣工及保留金
通常,我們在客戶委任的建築師或顧問發出實際完工證書時或我們通過信件往
來與客戶協定實際完工時視項目已完工。客戶繼而將編製及與我們協定最終賬目,
最終賬目將載列應付我們的最後未付餘款。客戶與我們一般於實際竣工後約6至12個
月協定最終賬目。
為確保整個合約工程如期進行,客戶通常獲授予權利於每筆應付我們的進度款
中預扣最多 10% 作為保留金。一般而言,合約將指明保留金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合
約金額約 5% 至 10%。保留金一般分兩期發放予我們,但保留期可以變更。保留金的
首半部分金額一般於我們的合約工程實際竣工後發放,而後半部分金額則一般於保
修期後發放。於往績記錄期,並無客戶沒收任何保留金。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客戶預扣的已竣工工程保留金約為 45.0 百萬港元。
類似於上述客戶與我們之間的安排,我們一般於每筆應付分包商的進度款中預
扣約10%及上限最多為分包工程金額5%至10%作為保留金,以保證彼等如期完成分
包合約工程。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計入應付保留金的分包商完成的工程由
我們預扣的保留金約為 21.9 百萬港元。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錄得白建時道房屋重建(項目 P00445)延遲竣工。客戶委任
的建築師表示,客戶有權扣除金額約 2.7 百萬港元,以作為算定賠償金。董事認為,
有關延遲竣工並非因我們的違約,而主要由於 (i) 延遲獲得有關拆卸及挖掘工程的監
管批准導致我們的工程延遲動工;及 (ii) 設計規劃產生額外工程的變動。由於延遲獲
得有關監管批准及設計規劃變動並非因本集團違約產生,因此,本集團向客戶申請
延長時限。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仍與客戶磋商有關算定賠償金申索及我們申
請延長時限。為審慎起見,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內,我們按建築師
的建議將有關算定賠償金申索的全部金額入賬。除上文所披露項目 P00445 延遲外,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的項目並無經歷任何重大延遲,且客戶並無對我們提起
任何重大算定賠償金申索。
21.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收益 佔總收益 收益 佔總收益 收益 佔總收益 收益 佔總收益 收益 佔總收益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未經審核)
私營部門 284,201 72.8 265,292 62.1 187,329 52.1 109,236 60.1 157,460 83.2
公營部門 106,222 27.2 161,659 37.9 171,982 47.9 72,583 39.9 31,773 16.8
390,423 100.0 426,951 100.0 359,311 100.0 181,819 100.0 189,233 100.0
22. 於往績記錄期,兩名客戶(i)統偉合約服務有限公司(「統偉合約服務」,劉志宏博
士於該公司擁有實益權益且為該公司一名董事);及 (ii) 黃柏林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
(「黃柏林建築」,劉志強博士自二零一三年二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為該公司一名董
事)為我們的關聯方。有關與統偉合約服務及黃柏林建築的交易詳情,請參閱本招股
章程「財務資料-關聯方交易及結餘」一節。
23. 董事確認,經考慮以下因素,本集團並無過度依賴任何主要客戶:
(i) 我們能夠物色替代客戶,以下各點可作佐證:
(a) 客戶 J、樂信藥業及客戶 U,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分別
為我們最大客戶、第四大客戶及第五大客戶,及於該年度合共為我們
貢獻約42.9%的收益,而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不再為我們五大客戶
之一;
(b)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年度為我們五大客戶之一的客戶 R
為本集團貢獻的總收益由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約15.5%分
別降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約 12.6%、10.2% 及 0.9%;及
(c)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為我們五大客戶中的三位客戶於
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並非我們五大客戶;
(ii) 憑藉在地基及地盤工程、一般建築工程及相關服務、其他建築工程及顧問
服務建立的工程項目,我們具備廣泛的資格,令我們抓住建築業私營及公
營部門若干客戶的商機,即使兩個部門的任何一個有所遜色,我們有較大
的適應能力;
(iii) 由於我們的建築項目屬非經常性,我們按逐個項目與客戶訂立合約,且並
無禁止我們與新客戶發展業務關係的合約條款。因此,我們可自由地承接
新客戶的建築項目並擴大客戶基礎,視乎我們的財務實力及項目管理能
力,並預計通過股份發售的所得款項淨額進一步提升;及
(iv) 單個項目有相對大的合約金額並非罕見,因此少數項目可為我們的收益貢
獻重大金額。因此,倘我們決定承接若干大合約金額的項目,按為我們貢
獻的收益計算,相關客戶便容易成為我們的最大客戶。於往績記錄期,由
於我們承接 Oscar Bioenergy JV 合約金額約為 359.7 百萬港元的建造大嶼山
有機廢物處理設施(項目 P00424),Oscar Bioenergy JV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止三個年度成為我們最大客戶之一。董事認為,承接單個項目
不會致使對 Oscar Bioenergy JV 過度依賴。
23.與客戶的對銷費用安排
建築業內客戶代其分包商就項目支付若干開支屬常見,據此有關開支將於客戶
與分包商結算其項目的分包費用時從付款中扣除。有關付款安排被稱為對銷費用安
排及所涉及金額稱為對銷費用金額。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與若干客戶有對銷費用安排。就此而言,我們亦視該等客
戶為我們的供應商。有關對銷費用主要包括建築材料的購買成本及客戶提名分包商
的分包費用,及我們通過對銷費用安排與客戶結算該等金額,即各客戶應付我們的
款項將透過抵銷有關採購成本或費用後結算。董事確認,對銷費用金額乃由該等客
戶按成本收取。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對銷費用分別約為 15.6 百萬港元、2.3 百萬港元、
15,000 港元及 4.3 百萬港元,分別佔同期銷售成本約 4.4%、0.6%、0.0% 及 2.6%。下
表載列與客戶的對銷費用及彼等各自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的收益貢獻: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止六個月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客戶J
所取得的收益及佔總收益的概約% 91,326 23.4 27,978 6.5 2,341 0.7 – –
對銷費用金額及佔銷售成本概約% 1,047 0.3 – – – – – –
客戶U
所取得的收益及佔總收益的概約% 28,706 7.4 2,747 0.6 700 0.2 – –
對銷費用金額及佔銷售成本概約% 14,562 4.1 12 0.0 – – – –
客戶W
所取得的收益及佔總收益的概約% 17,346 4.4 30,403 7.1 997 0.3 – –
對銷費用金額及佔銷售成本概約% – – 2,328 0.6 15 0.0 – –
客戶T
所取得的收益及佔總收益的概約% – – – – – – 23,229 12.3
對銷費用金額及佔銷售成本概約% – – – – – – 4,296 2.6
24.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五大供應商於往績記錄期已與我們維持 1 年至 15 年的業
務關係。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
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就五大供應商產生的成本分別約為 24.0 百萬港
元、49.1 百萬港元、17.4 百萬港元及 11.6 百萬港元,分別佔銷售成本總額約 6.8%、
12.5%、5.4% 及 6.9%。於同期,就最大供應商產生的成本分別佔銷售成本總額約
4.1%、7.6%、2.1% 及 2.6%。
25. 與 Geobrugg 訂立獨家代理協議
我們與 Geobrugg 擁有逾 14 年業務關係,而 Geobrugg 向我們的斜坡工程項目供
應落石╱泥石流防護網。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以來,為加強其產品於香港的市場推
廣,Geobrugg 已委任晃安土力擔任於香港推廣及銷售其落石、岩屑及泥石流以及斜
坡穩固系統產品的獨家代理。作為我們代理服務的回報,根據價格水平,我們一般
會收到 Geobrugg 於香港向晃安土力引薦的客戶銷售有關產品銷售額約 5-10% 的佣
金。根據益普索報告,海外建築材料供應商委聘香港建築公司提供代理服務乃屬常
見。該等海外建築材料供應商通常供應具有特定功能的專屬建築材料或產品及為若
干專用應用而設的技術。就香港落石╱泥石流防護網供應而言,由於海外製造商地
理位置相對較遠,海外及香港市場的地質狀況的差異,除銷售及推廣材料外,代理
將通常須設計、安裝及監督落石╱泥石流防護網的安裝。因此,落石╱泥石流防護
網的代理服務一般由香港建築公司提供。
26. 分包
與香港建築行業的常規一致,我們會委聘第三方分包商承建我們合約項下工程
的多個部份,以提升成本效益及靈活性,而非自行維持聘用一隊建築工程熟練工
人。因此,我們設有一份不同工種的分包商名單,彼等可調動充足勞工、專家或特
定機器,並根據項目需求委聘彼等。有關安排可使我們專注於質素控制及整體項目
管理,從而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部署我們的資源。
於往績記錄期,就建築項目而言,我們主要將重點放於整體項目管理,包括規
劃及設計詳盡工作項目、工程設計及技術意見書,且在我們的監督及質素控制下,
我們委派分包商及與其合作進行相關建築工程。我們分包予分包商的工程包括打樁
工程、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鋼筋屈紮、水管和排水設施安裝、機電工程及消防工
程服務。視乎人力資源分配及項目管理能力,我們亦可能委聘分包商協助我們管理
項目。
我們的總分包商包括具有可進行彼等獲分包工程的技術、機器或人力的上市公
司、私人公司及獨資經營公司。我們有兩類分包商,即客戶指定的分包商及我們甄
選的分包商。
儘管委聘分包商,我們始終須就分包商的工程瑕疵及╱或工程延遲承擔責任。
因此,董事認為,挑選分包商的嚴格篩選流程屬必須。就我們甄選的分包商而言,
我們擁有內部認可分包商名單以控制我們的工程質量。將新分包商納入我們內部認
可分包商名單前,我們會對彼等進行背景調查(包括其工程參考、相關經驗及客戶或
工作夥伴之評價以及我們將設法了解其財務實力)。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定期檢討認可
分包商名單及在管理層常規會議上決定將分包商納入或剔出我們的認可名單。該等
定期檢討將計及多項因素,包括:(i) 及時交付工程;(ii) 實施的工程質量;(iii) 安全
及環境合規;及(iv)整體表現。指定的分包商亦須跟從與其他分包商採取的相同質量
及安全措施。我們有關對分包商的質量控制詳情,請參閱本節「質量控制」一段。
除客戶指定的分包商外,我們一般從認可分包商名單中挑選分包商及邀請相關
分包商報價。一般而言,我們按逐個項目基準與分包商訂立分包協議,且我們於往
績記錄期並無與分包商訂立任何長期協議。我們與分包商合約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
按照與客戶合約的條款釐定。
..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產生的總分包費用分別約 301.0 百萬港元、
302.9 百萬港元、252.4 百萬港元及 146.3 百萬港元,分別佔銷售成本總額約 84.7%、
77.5%、79.3% 及 87.5%。於同期,五大分包商產生的分包費用分別約 179.4 百萬
港元、205.8 百萬港元、146.2 百萬港元及 76.0 百萬港元,分別佔銷售成本總額約
50.5%、52.7%、45.9% 及 45.4%。於同期,最大分包商產生的分包費用分別佔我們
銷售成本總額約 17.2%、25.6%、19.2% 及 19.1%。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我們並無經歷因物色或委聘所需分包商存在重大困難而在履行我們的合約
工程時有任何重大困難或延遲。
分包商通常授予我們7至45日的信貸期以結算彼等的發票,而我們通常使用支票
結算付款。董事認為,我們與分包商已建立穩定的關係,且確認於往績記錄期並無
就彼等獲分包的項目與分包商產生任何重大糾紛。
27. 分包商的集中性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五大分包商佔本集團銷售成本總額分別約 50.5%、
52.7%、45.9% 及 45.4%,而最大分包商佔銷售成本總額分別約 17.2%、25.6%、
19.2% 及 19.1%。儘管分包商存在集中性,董事認為,我們並無過度依賴任何單一分
包商,理由如下:
(i) 我們所承接的若干項目合約金額相對較大且將持續相對較長的時間。我們
就該項目委聘分包商時,可能須向相關分包商支付較高金額分包費用,令
其於某一財政年度成為我們的最大分包商之一;
(ii) 董事認為,市場內有充足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種類的服務。根據益普索報
告,整個建造業包括大量分包商;
(iii) 我們內部備存認可分包商名單,該名單定期審閱及更新。於最後實際可行
日期,我們的認可名單上有逾170名認可分包商。就認可分包商的綜合名單
而言,本集團已擁有合理地多數目符合我們品質標準的可靠的分包商;及
(iv) 董事認為,與分包商建立穩定關係將對本集團有益,乃因可使本集團對其
工程質量作出全面評估及按可預測成本調動特定工種的勞動力。
28. 建築項目所涉及的大部分工程須使用機器及建築設備。為滿足該需求,於往績
記錄期,我們主要要求分包商提供其進行建造工程所需的機器。我們亦租賃各建築
活動通常使用的若干機器。分包商通常就安排該等機器及建築設備向我們收取一定
費用,而該等費用一般包括於分包費用。基於分包商的報價,據董事所深知,於往
績記錄期計入分包費用的機器成本總額佔所產生的分包費用 20% 以上。此外,於往
績記錄期,我們亦從機器租賃服務供應商產生約 8.5 百萬港元的機器租賃成本。
29. 僱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有 41 名全職僱員,由我們於香港直接僱用。下表載
列按職能劃分的僱員人數:
職能角色 人數
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6
會計、財務及行政 6
設計及工程 15
工料測量師 3
安全及環境 1
地盤工人 10
總計 41
9 : GS(14)@2018-10-03 18:04:03

42. 記錄系統及我們的安全記錄
倘發生安全事故,受傷工人(包括我們的僱員及分包商的僱員)或目擊事故的人
士須向現場工作人員或安全主任報告。安全主任隨後將透過拍下事故現場照片、檢
查所涉及的設備或材料及錄取受傷工人、事故目擊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的口供來調
查事故。倘事故經安全主任評估屬「須予呈報事故」(即須呈報告予勞工處的工地事
故),安全主任將編製事故報告並提交項目經理審閱及隨後根據相關法律及規例於指
定期間內提交項目的總承建商(倘我們於項目中擔任分包商)或勞工處(倘我們於項目
中擔任總承建商)。
項目團隊將採取補救行動以消除迫切的危險及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安全主
任將進行後續檢查以確保實施補救工作。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以及自二零一七
年十月一日起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期間,我們分別錄得 5 宗、10 宗、16 宗及
1 宗事故,涉及於相應期間受聘於本集團或分包商的工人受傷。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並無發生任何涉及致命傷害的任何重大事故。就根據僱
員補償條例有關僱員賠償申索的尚未了結訴訟及潛在申索或根據普通法對本集團提
出的人身傷害申索的詳情,請參閱本節「法律訴訟及潛在申索」一段。
下表載列本集團以每 1,000 名工人計的意外率及以每 1,000 名工人計的致命率與
香港相關建造業平均比率的比較:
建造業平均比率
(附註1)
本集團的比率
(附註2)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五年
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39.1 25.9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致命率 0.20 –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六年
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34.5 24.1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致命率 0.09 –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七年
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不適用 49.3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致命率 不適用 –
附註:
1. 數據乃摘錄自益普索報告及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刊發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簡報第
十七期(二零一七年八月),為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的最新期刊。
2. 本集團的意外率乃按於財政年度發生的意外宗數除以該財政年度建築地盤平均建築地盤工人
數目,並將得出結果再乘以 1,000 而計算。平均建築地盤工人數目包括本集團及其分包商的
僱員。
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本集團以每 1,000 名工人計的
意外率保持穩定,分別為 25.9 及 24.1,並上升至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的 49.3。由於二零一七年須予呈報事故數目增加(主要來自建造大嶼山有機廢物處理
設施(項目 P00424)),董事認為,意外率上升主要由於 (i) 所承接工程(包括上述項
目的模板工程、鋼筋屈紮工程及混凝土工程)勞工密集程度較高,從而令事故風險增
加;及 (ii) 本集團於項目地盤參與若干樓宇建設時,客戶委聘的其他承建商同時施
工,導致項目地盤集結大量的地盤工人、機器及建築材料,故而相對更加擠擁,令
地盤環境及狀況更欠理想。此外,董事認為,上述事故主要包括屬相對較輕微的受
傷,包括挫傷和瘀傷、扭傷和拉傷以及裂傷和割傷。因此,董事認為,意外率上升
並非反映我們的安全控制措施的任何不足及無效。
下表載列本集團的損失工時工傷事故頻率(附註):
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9.5
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8.9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18.3
附註:
1. 損失工時工傷事故頻率是一種顯示於一段時間內工作指定時間(例如每 1,000,000 小時)發生
多少損失工時工傷事故(「損失工時工傷事故」)的頻率。損失工時工傷事故頻率以該財政年
度本集團發生損失工時工傷事故數目乘以 1,000,000,然後除以該財政年度工人工作時數。
2.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建築地盤工人工作日數分別約
301 日、302 日及 302 日。假設每名工人的工時為每日九小時。
3. 本集團僱員及參與我們項目的本集團分包商的僱員已計入上文所示的損失工時工傷事故頻
率。
本集團於往績記錄期的損失工時工傷事故頻率波動與上文所披露以每 1,000 名工
人計的意外率一致。
10 : GS(14)@2018-10-03 18:05:54

43. 晃安建築工程、晃安屋宇建設及 FOMC 清盤(「清盤」)
背景
於二零零三年之前,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劉志強博士以及彼等的胞妹劉
慧玲女士透過晃安建築工程及晃安屋宇建設進行建築承包業務,以及透過 FOMC 進
行醫療設備貿易及提供維修服務。晃安建築工程、晃安屋宇建設及 FOMC(統稱為
「清盤公司」)因(其中包括)經濟下滑及於二零零三年初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SARS」)後業務前景暗淡,遭遇財務困境,彼等各自的客戶延遲或拖欠支付費用
及正在處理對清盤公司若干申索的主要保險公司資不抵債,清盤公司隨後亦變得無
償債能力。晃安建築工程、晃安屋宇建設及 FOMC 於彼等各自清盤日期錄得總負債
分別約為 98.0 百萬港元、0.7 百萬港元及 1.6 百萬港元。
在清盤公司當中,晃安建築工程於清盤日期錄得重大金額負債,主要由於其當
時的經營規模。在其負債總額約98.0百萬港元當中,約57.3百萬港元及22.6百萬港元
分別為貿易應付款項及應付保留金,約 7.8 百萬港元與索償有關及應付僱員及政府部
門款項以及餘下約 10.3 百萬港元主要包括銀行借款及應付關聯方款項。於同日,晃
安建築工程的總資產主要包括 (i) 應付晃安建築工程債務約 63.6 百萬港元,包括貿易
應收款項約 40.0 百萬港元、應收保留金約 17.9 百萬港元及應收其他債務人款項約 5.7
百萬港元;及 (ii) 銀行現金及手頭現金約 0.2 百萬港元。
緊接清盤開始前,各清盤公司由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劉志強博士及劉慧
玲女士分別擁有 51%、24%、24% 及 1%;而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
為晃安建築工程、晃安屋宇建設及 FOMC 各自當時的董事(「當時董事」)。
FOMC 及晃安屋宇建設清盤分別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及二零零七年三月完成,
FOMC 及晃安屋宇建設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及二零零七年五月解散。於最後實
際可行日期,晃安建築工程清盤處於最後階段。晃安建築工程的共同清盤人將向法
院申請頒令(其中包括)將晃安建築工程正式解散。根據所有可得資料,董事預期晃
安建築工程的清盤將於二零一八年底前完成。
對晃安建築工程提起的起訴
自二零零零年起至二零零三年,晃安建築工程涉及有關 15 宗意外事故的多宗起
訴(「起訴」),當中晃安建築工程被發現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
(木工機械)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保護眼睛)規例、噪音管制條例及╱或空氣污染
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於起訴中,晃安建築工程涉及及作為任何工業經營的東
主或負責建築地盤的承包商而被起訴,主要由於其分包商在採取所需安全及污染管
制措施時違約,有關措施包括採取足夠步驟防止人員跌落、確保頭戴安全頭盔及使
用保護工具、妥善使用起重機以及使用具備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的設備。因此,晃
安建築工程就每宗意外事故承受的罰款介乎 1,200 港元至 100,000 港元。所有罰款已
悉數繳付,且晃安建築工程及╱或當時董事並無正在進行的訴訟或並無對彼等提起
起訴。
法律顧問的意見
就清盤而言,根據香港大律師袁紹基先生(「法律顧問」),(i) 當時董事並無導致
清盤的不當行為;(ii) 當時董事並無導致清盤的欺詐或不誠信因素;及 (iii) 當時董事
的誠信不會因清盤而受到不利影響,乃經考慮(i)於相關時間,SARS及經濟下滑的外
在因素;(ii)當時董事之目的為避免任何特定債權人獲得優惠待遇;(iii) 當時董事採
取行動將不能繼續盈利的清盤公司清盤,與董事對公司及其債權人負有的禁止及非
禁止責任相符;及 (iv) 清盤公司的清盤人(「清盤人」)並無根據前身公司條例或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視情況而定)申請取消資格令。
此外,法律顧問認為,起訴並無對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的管
理能力造成任何重大影響,乃經考慮 (i) 起訴主要涉及四年期間內的 15 宗事故,當
中,晃安建築工程為事故中的總承建商,作為「工業經營中的東主」或「建築地盤的
負責承建商」,因而不可避免地因分包商違約而被起訴;及 (ii) 建築事務監督並無對
晃安建築工程或當時董事提起任何紀律訴訟,表明鑒於晃安建築工程於當時的營運
規模,事故數目屬於可接納。
此外,據法律顧問告知,屋宇署或建築事務監督可就 15 宗意外事故對當時董事
提起訴訟的限制期已屆滿。無論如何,上述意外事故及起訴對本集團並無影響,本
集團為獨立法律實體,毋須對晃安建築工程的行為負責,本集團及╱或董事亦不會
就清盤公司所涉及的訴訟申索而可能面對任何未來申索。
保薦人的意見
保薦人認為,清盤及起訴不會對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根據上
市規則第 3.08 及 3.09 條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合適性產生不利影響,乃經考慮以下各
項:
(i) 法律顧問認為,(a) 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並無不當行為而
導致清盤;(b)清盤並無欺詐或不誠信因素;及(c)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
及劉志強博士的誠信及管理能力並未受到清盤及╱或清盤公司訴訟案件的
影響;
(ii) 導致清盤的因素,包括清盤公司當時保險公司的清盤、經濟下滑及SARS的
爆發以及客戶延遲或拖欠支付債務,最終導致清盤公司清盤,而該等因素
很大程度上並非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所能控制及預期。
並無理由相信或推測該等不可控制及預料之外的情況乃因任何欺詐、不誠
信而產生,或因而對執行董事的誠信提出質疑;
(iii) 當清盤公司成為無償債能力時,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已
參考專業意見,允許及全面與清盤人合作,公正及妥善地處理清盤公司事
宜及減少清盤公司其他權益持有人遭受的損害;
(iv) 清盤公司的債權人(包括前債權人及員工)於清盤後繼續維持彼等與本集團
的業務╱僱傭關係,及劉志宏博士獲選舉為晃安建築工程債權人監督委員
會五名成員之一的事實,間接表明債權人並不認為有任何欺詐、不當行為
或誠信問題導致清盤,且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各自並非
不可信任之人;
(v) 清盤人已確認及證明,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誠信行事,
並已採取合理措施履行擔任董事的職責,包括清盤人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將
清盤公司清盤屬審慎的商業決策。概無任何不誠實、不誠信及不稱職事宜
(就清盤人而言,為法定須報告的事宜)須由清盤人提請破產管理署署長垂
注,且並無對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各自提起任何起訴或
取消資格令;
(vi) 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對本集團的發展及增長作出了貢
獻。多年來,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各自已展示彼作為本
集團各營運成員公司董事的能力,該等公司在彼等的領導下,在營運及財
務方面均取得成功增長及擴展;
(vii) 經強化的內部監控系統,尤其是對應收款項及現金流量預測的監察及監控
措施,以及執行董事對本集團各公司執行分包商監控及工作安全以及污染
管制措施;及
(viii) 起訴及清盤發生在十多年之前,自此並無對本集團或各執行董事提起任何
重大民事及刑事訴訟,亦無對劉志宏博士、劉志明先生及劉志強博士任何
一位擔任董事的任何公司進行強制清盤的案例。
11 : GS(14)@2018-10-03 18:09:40

44. 黃鎮南: 1161
45. 嚴秀屏:1246、8326
https://webb-site.com/dbpub/positions.asp?p=2162661
12 : GS(14)@2018-10-03 18:31:56

46. 國衛會計師
47. 2017年增16%,至2,340萬,2018年上半年降90%,至100萬,800萬現金
13 : GS(14)@2018-12-22 11:34:17

盈利降8成,至500萬,800萬現金
14 : GS(14)@2019-04-13 13:08:47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之潛在投資者及股東(「股東」),基於對本集團
截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五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之初步審閱,本集團預期於截至
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於扣除上市開支前溢利錄得重大減少。該減少主要由於 (i) 若干
項目動工或工程進度延誤以致收益減少;及 (ii) 本公司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上市後之專業費用、員工
成本及其他營運開支增加所致。
本公司現正落實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本公佈所載之資料僅
建基於董事會對目前可得資料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五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管
理賬目之初步評估,其尚未經本集團之核數師或審核委員會審核或審閱,且可能予以調整。股東
及潛在投資者務請細閱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有關公佈
預期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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