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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營利如同政黨經營事業 央行扮演國庫大戶角色失當 影響深遠

2012-1-9  TWM

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在央行記者會上,總裁彭淮南準備慶生。但是蛋糕還沒切,記者就問起《》有關央 行的報導。這一問可惹惱了彭淮南,讓他重砲回擊。究竟什麼報導讓他如此激動?
撰文•楊卓翰 在記者會上大動肝火的央行總裁彭淮南,回應本刊七八四期「中央銀行每年暴賺二千億元,台灣人付出慘重代價
」的報導時,丟下一句「看不懂該報導的推論」,不理解央行賺錢與民生經濟的關聯性,不願意多作評論。

《》一向虛心接受指教,但央行政策茲事體大,本刊旨在討論十幾年來央行扮演國庫大戶的角色是否失當
?代價又是什麼?為了讓忠實讀者「看得懂」,說清楚央行每年暴賺二千億元的問題根源,須從央行肩負的任務談
起。

沒寫出來的任務:幫國家賺錢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清楚寫在官網上:「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其實還有一項 任務,未寫在央行的官網,卻寫在央行每年的預算目標裡,也成為央行考績的評分要點。這項任務,就是「幫國家 賺錢」。近五年,央行每一年都賺進二千億台幣以上的盈餘。二○○九年,台灣政府竟有超過一二%的國庫歲收是 央行幫忙賺來的。

政府在赤字壓力下,自然歡迎這位繳庫大戶。就這樣,台灣的央行除了達成通膨控制,還要背負著盈餘繳庫的壓 力,預算編低了,還會被立委質疑辦事不力。央行的繳庫目標,也從一九八七年的四百多億元,暴增到過去四年的 一千八百億元。彭總裁也不讓中央失望,十年來每年都達成繳庫預算,從未少賺一塊錢。就連○八年的金融風暴
,央行還是逆勢操作,賺進二千三百多億元。

有央行這麼厲害的賺錢機器,歐美各國不就可以免除現在的財政窘境了嗎?但為國庫貢獻這麼多的央行,台灣是 獨一無二。為什麼台灣的央行是繳庫大戶,但美國聯準會每年的盈餘繳庫只有歲入的一%,新加坡、韓國央行甚至 不到一%?為什麼台灣敢,快破產的美國政府卻不敢?

這不禁讓人想到,當年國民黨獨步全球,經營龐大的黨營事業賺進大把鈔票,不但自己看不到缺點,還因為選舉 不需募款而沾沾自喜。如今,政黨「一手執政、一手營利」不是民主國家的常態,已是不爭的事實,總統馬英九也 宣布放棄用黨營事業來籌募選舉資金。

為了賺錢,台灣政府總有極具創意的偏方。而今天我們把央行當成賺錢機器這個偏方,對台灣長期的不良影響
,更加深遠。因為你我荷包裡的新台幣,就是由央行全國獨占發行。央行具有決定「新台幣價格」的能力,對內
,央行決定價格的工具是「利率」;對外則是「匯率」。而央行創造營收的手法,和這「雙率」息息相關。

央行盈餘主要包含五項要素:外匯存底總量、外匯存底投資報酬率(即國際金融市場的投資利益)、定存單發行 總量、定存單利率及新台幣匯率。

其中,「外匯存底總量」決定了投資「本金」總額,「投資報酬率」一方面來自外匯交易室的操盤,但也受到國 外利率環境的影響。定存單發行總量及利率,攸關央行每年的費用支出;台幣匯率則影響央行提列匯兌損失準備的 金額多寡。

雖然彭淮南說,「央行盈餘具高度不確定性」,但無論國際市場如何波動,央行每年皆有巨額獲利,其中除了有 全球第四大的外匯存底建立資金部位,和來自央行外匯交易同仁的長期努力之外,也包括匯率、利率的長期搭配。

沒說出口的風險:畸形雙率為了避免國外投資的資產換成新台幣造成匯兌損失,匯率必須長期維持弱勢;為了降 低成本,定存單利率必須長期維持在低檔。雙率政策,決定了一國的經濟發展,但今天除了考慮國家經濟,央行還 得為了預算書上的獲利目標著想。

沒有人會否認央行可以引導利率。央行賺錢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國內利率偏低,從央行獲利大幅成長的九七年開始
,台灣實質利率多半低於新加坡及韓國,過去五年間,更有二十七個月出現實質負利率。

低利率環境,雖然對大膽借錢的人有利,但對保守存錢的人卻相對不利。至於長期以來壓低的匯率,則會損傷國 民的對外購買力,造成進口物價攀高,同樣直接傷及人民的荷包。

由此來看,台灣央行的「國庫財神爺」角色,在全球其他國家當中可說是獨一無二,而央行為了獲利而長期壓低 雙率,對於民生經濟與國家發展,也有相當程度的衝擊。《》最大的初衷,就在提醒全國民眾與執政者,一 起思考央行角色失當所衍生出的種種問題。而這些問題,勢將影響台灣長遠的經濟發展。

首先,財政部應該長年將全國 一○%的歲入仰賴在央行身上嗎?如果是,為什麼不把獲利目標寫在央行的官網首頁呢?如果不是,為何又要編列每年的預算達成目標,甚至成為重要的考核項目?

而把央行當成賺錢機器,真的沒有代價嗎?如果沒有,那麼為何其他國家不從央行身上「挖寶」?如果有,代價 又是什麼?前文已經提到,雙率政策因為獲利目標,長期以來犧牲了人民的財富,這是全民應該了解的問題。

最後,彭淮南的央行總裁任期只到二○一三年。如果下一任央行總裁沒有如此「卓越」的獲利績效,那麼財政部 要靠誰來撐腰?這樣的財政政策,有沒有永續性?如果央行獲利真如彭總裁所說的不穩定,是否也代表台灣的財政 也同樣高度不穩定?這是台灣未來的領導人,必須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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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失當後隱瞞不報 陽江核電廠一名核電人員遭環保部處罰

環保部官網最近掛出的一則名為《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魏海峰)》的消息稱,經調查,魏海峰核安全違法一案,現已審查終結。消息顯示,這是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在2016年7月26日印發的。

消息稱,魏海峰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是,經調查核實,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大修期間,魏在2015年3月22日幹預設備冷卻水系統水箱水位報警的處理過程中,未按程序操作,指揮失當,導致余熱排出系統泵全停運6分鐘,違反了核電廠運行技術規格書要求,且事件發生後隱瞞不報。

“還好被發現!”某核電企業的一名員工對第一財經記者說,“核安全中人的因素很關鍵”。

消息稱,以上事實,有《關於呈報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RRI水箱低低水位運行事件報告的函》(廣陽江函〔2016〕44號)、《關於報送〈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余熱排出泵全停運6分鐘運行事件調查報告〉的函》(環華南核函〔2016〕50號)、2016年5月5日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5份為證。

消息稱,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5.1.2”部分中“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運行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行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的規定,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4.1報告準則”的要求。

消息顯示,《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5.2執照的失效、暫停和吊銷”規定,執照持有者違章操縱、違反技術規格書和操作規程的,國家核安全局可吊銷其執照。

根據上述規定,環保部決定吊銷魏的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執照(陽江核電廠1、2號機組高級操縱員執照,執照號:GYJA004-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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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央行:英國脫歐影響仍需評估 市場不應預期失當

歐洲央行發布貨幣政策會議紀要,紀要指出:當前沒有看到通脹路徑有明顯上行趨勢,要對經濟的樂觀程度保持謹慎;另外,英國脫歐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不確定性仍需在未來的幾個月當中作出進一步的評估。因此,迅速采取進一步的貨幣政策為時過早。

宏觀與貨幣分析: 需要就歐元區經濟傳達審慎樂觀的態度

執行委員Praet認為,評估英國脫歐的影響為時尚早。金融市場在處理與緩沖英國脫歐所造成的影響上表現較好。

這一觀點獲得委員們的一致認可,同時也提出,要對經濟的樂觀程度保持謹慎,物價疲軟是持續的擔憂來源,沒有看到通脹路徑有明顯上行趨勢。 管委會認為需要更多的時間和信息來評估貨幣政策的影響。

另外,歐央行在會議紀要中談及歐洲銀行管理局近日進行的壓力測試,指出要註意在貨幣政策執行的過程當中的平穩過渡。呼籲采取行動提振疲軟的銀行盈利能力。 歐央行認為,相比於2014年,歐洲的整個銀行體系在資產負債表方面已經有了明顯的改觀。

英國脫歐影響仍需評估 市場不應形成不當預期

歐央行在會議紀要中表示,資產購買計劃進展順利。盡管此前市場有傳言稱,某些市場出現債券的短缺。

目前的金融市場的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的信貸創造、經濟複蘇以及通脹目標的實現。然而,英國脫歐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不確定性仍需在未來的幾個月當中作出進一步的評估。因此,迅速采取進一步的貨幣政策為時過早。

事實證明,我們所采取的貨幣政策是有效的,並且將會隨著時間推移,更加廣發地作用到整個經濟體中。另外,市場不應該培養對於貨幣政策的不當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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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代總統承認輔佐總統失當 但不是親信門“共犯”

21日據韓聯社消息,韓國代理總統黃教安今日出席國會問詢政府非經濟領域工作會議。在被質問是否對“親信門”負有責任時,黃教安表示,作為總理對輔佐總統失當負有重大責任。

據報道,與會的韓在野黨議員還斥責稱,燭光集會體現的民意認為黃教安也是親信門“共犯”。黃教安對此表示,“共犯”和負有責任完全是兩回事,“共犯”一詞用在這里語意不當。

黃教安還表示,對未能設法預防舞弊而感到遺憾。

12月9日,韓國總統彈劾案獲通過,由國務總理黃教安來替代樸槿惠主政。(圖:視覺中國)

此前,韓國民眾於12月17日展開第八次燭光集會之際,除了要求被停職總統樸槿惠立即下臺外,還呼籲韓國代總統黃教安也下臺。集會的組織者表示,目前代行總統職權的黃教安總理及其領導的全體內閣成員都應辭職。他稱,民眾需要的是一個新的總理,並由新總理組建一個新的內閣,來促成一個沒有腐敗的公平社會,盡早穩定國家。

12月17日,韓國第八次“倒樸”燭光集會的組織者呼籲黃教安辭職。(央視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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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毛孟靜廉署舉報林鄭公職失當 湯家驊﹕難入罪

【明報專訊】「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昨日向廉政公署報案,質疑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決定直接委任建築師嚴迅奇為西九故宮項目的設計顧問,是私相授受,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有爭拗空間,「暫時相當難入罪」。

毛孟靜質疑,西九管理局在去年6月仍未決定放棄興建大型表演場地時,卻已委約嚴迅奇的做法是私相授受,要求廉署調查身兼西九管理局董事局主席的林鄭月娥有否失當。她又指民主派計劃在立法會提出以《權力及特權條例》徹查事件,但她預料通過不容易,故先向廉署舉報。

查錫我﹕倘不涉公帑沒獲益不違法

湯家驊認為,根據以往案例,除非涉及重大職權,或者違反的職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否則不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指今次由西九管理局負責聘請工作,即使能確認林鄭月娥繞過所有程序,但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否等同公職人員亦有爭拗空間,「(管理局)不是政府一部分,亦非政府的從屬……就算(西九董事局主席)是(公職人員),聘請(嚴迅奇)是否受林鄭月娥的指示,我亦不敢講,所以暫時相當難入罪」。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今次委任有否違法的關鍵,在於林鄭月娥有否獲取利益、委任有否牽涉公帑,若委任不涉及公帑,亦沒有獲取利益,表面上看是沒有違法,只是未經討論或諮詢而作出委任,有違程序公義。
(10/1/2017)

這篇新聞真有趣, 我撇開西九故宮事件的對與錯不去講, 不管是立法會議員爭取表現是責任抑或政治目的不去講, 欠諮詢或建築設計沒招標有沒有違反程序公義也不談, 就只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能不能成立。直接了當講是針對上文報導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講法作回應。

西九董事局成員(主席/董事/委員)是否公職人員? 這是一個具備不用置疑答案的問題, 因為無論從普通法案例抑或成文法的條文, 都不難找到答案,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YES。普通法而言, 西九董事局成員符合英國案例闡釋過public official的準則; 成文法而言,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列出公共機構(Public Bodies)133個, 第110個就是:

110.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包括根據《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由2008年第27號第42條增補)

公共機構的成員也是公職人員。故此, 資深大律師這講法好有問題, 他說主席是否公職人員有得拗, 他一定拗輸。當然, 可能有人會質疑為甚麼明文法的定義要滲入普通法, 如果你去睇那幾宗終審法院案例, 就可以睇到他們討論公職人員是甚麼時候都一樣攞埋《防止賄賂條例》嚟講, 唔講statue咪淨講案例裏面啲介定囉, 講乜都中。所以湯大狀的preliminary argument輸硬。

第二位大狀說要看委任嚴迅奇, 是否涉公帑, 是否涉及收受利益, 否則此罪不成立。終審法院審理政府醫生離職時帶走病人資料私下招攬生意的陳德明案(FACC 5/2010)(有趣得很, 當年終審法院還未有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這一篇卻有中譯本,  我索性引用判辭中譯本其中一段, 包致金法官這樣講:

第二項問題(個人私益)

26. 本席現討論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關於這項問題,須注意Sin Kam Wah案的重新闡述並沒提到被告人的個人利益,此做法有其充分理由。被告人可能為著個人利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可能出於其他動機。舉例說,被告人可能為了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而犯此罪行。事實上,被告人亦可以在沒有可覺察或可證明的動機下干犯此罪行。這是第二項經證明的法律問題應有的答案。

除個人得益之外, 惠及他人或傷害他人也可成罪。可見, 法律這家嘢, 偶一不慎就好易講錯。

我這樣講豈非說毛孟靜報ICAC, 林鄭死硬? 梗唔喺喇, 看這控罪五大元素, 去到第四元素就拌腳了: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繞過某些慣常諮詢及招標做法, 也可以full of justification, 一直聽到的解釋, 顯示這元素難以證明, 故此真的開檔案來調查, 也不能立案。這就是我跟他們兩位根本看法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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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月17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布裁決。

曾蔭權

陪審團以8:1裁定他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陪審團又一致裁定他第三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無法達成有效裁決。

據介紹,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審批數碼廣播即雄濤提交的3項申請時,在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不向行會披露其與雄濤主要股東就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租賃協議。

第三項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授勛,但在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不申報對方是其深圳東海花園租住單位的室內設計師。

第一項控罪涉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曾蔭權被指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接受深圳東海花園單位裝修,以作為審批數碼廣播即雄濤提交申請的報酬。

附個人簡歷:

曾蔭權

1944年10月生於香港。

1964年香港華仁書院預科畢業。

1981年獲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後出任多個重要職位,工作範圍主要涉及財政、貿易等。

1997年7月1日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位財政司司長。

2001年5月任政務司司長。

2005年3月12日,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2005年6月,在香港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補選中當選,並獲國務院任命,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3月25日,在香港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

2007年4月2日,曾蔭權被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曾蔭權曾獲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名譽博士學位。2002年獲香港特區大紫荊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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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

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就前特首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判刑裁決。法官陳慶偉表示,以2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求情內容及曾蔭權過去對特區政府的貢獻,減刑後判他即時監禁20個月,不獲緩刑。

至於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無法達至有效裁決,法庭暫定於今年9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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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醫生涉嫌行為失當

1 : GS(14)@2010-08-05 23:09:37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41.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醫生,控告他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多次作出虛假的診症及診症預約。

何鴻鈞,四十三歲,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他另被控九項交替罪名,即三項欺詐及六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被告將於周五(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較早時接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轉介的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時,派駐在中九龍診所。該診所為一間普通科診所,由「醫管局」負責管理。

其中一項行為失當控罪,指被告涉嫌難改「醫管局」電腦系統內的記錄,藉以顯示其多名家庭成員,各曾多次前往中九龍診所接受其診治,而事實上有關家庭成員並沒有前往該診所;及導致「醫管局」向有關家庭成員發出處方藥物。

另外三項交替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表示有關家庭成員曾多次到中九龍診所求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醫管局」向他們發出處方藥物。

另一項行為失當控罪,指被告涉嫌在「醫管局」多名病人事前並不知情及沒有給予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病人的個人資料作出虛假的診症預約,並促使這些預約在約定時間前不久被取消,或促使這些預約因病人缺席而無效。

餘下六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醫管局」操作的一部電腦,從而作出六名病人的記項。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十二月期間發生。

「醫管局」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等候周五提堂。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21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上市證券交易呈交報告

1 : GS(14)@2010-11-07 17:19:3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05/P201011050167.htm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上市證券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審裁處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周陳文婉和黃芮菁為成員,該處裁定劉燕艷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70(1)(c)條的規定。

  劉燕艷在張必佳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購買美麗寶的股份之前,向他披露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將提出現金全面收購建議,以高於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的股份,而劉燕艷身為與美麗寶有關連的人士,在明知消息屬該條例中內幕交易的有關消息,以及張必佳會利用該消息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的情況下,仍向張必佳作出有關披露。

  審裁處同時裁定,張必佳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該條例第270(1)(e)條的規定。張必佳明知自己掌握劉燕艷所提供關於美麗寶的有關消息,也知道劉燕艷與美麗寶有關連並因該項關連而掌握該消息,但仍在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

  審裁處裁定上述人士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為74,473.55元,並對兩人作出以下命令:

劉燕艷: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1,021,493.16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37,184.93元;以及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香港律師會對劉燕艷採取紀律行動。

張必佳: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d)條,須向政府繳付他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74,473.55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534,783.60元;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07,401.13元;

(iv)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證監會對張必佳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v) 根據該條例第259條,須就74,473.55元這筆款項向政府繳付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計算的複利息,利率按不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適用於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結算期為一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兩名「指明人士」,並有四名證人提供口頭證供。聆訊日數共十二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1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6

廉署起訴警長涉嫌處理懷疑販毒案時行為失當

1 : GS(14)@2011-02-20 11:58:5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7.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警長,控告他在處理一宗懷疑販毒案時,涉嫌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梁偉賢,四十六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隸屬元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一個小隊。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八年九月三日至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於執行職務或與職務有關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被告涉嫌主動提出和建議一名男子及其太太為他們的兒子聘任一名大律師,在一宗懷疑販毒案中代表其兒子,案中其兒子被有關反三合會行動組小隊拘捕及控告,而被告隸屬該小隊並個人知悉有關調查。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向上述夫婦聲稱,該名大律師可影響該小隊的主管人員,以及有關主管人員會在處理該案時對辯方作出優待。

被告並涉嫌安排及參與一次與上述夫婦、大律師及一名律師事務所法律行政人員的晚宴,並於席間與他們商談有關懷疑販毒案。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在與事件中的男子商談其兒子的案件時,向他索取五千元的貸款。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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