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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傭偷信用卡透支 婆婆轟滙豐無理追數

2015-07-23  NM


信用卡被偷或冒簽時有所聞,銀行一般都無需卡主負責損失,但原來魔鬼卻在細節。須坐輪椅的石婆婆懷 疑因行動不便,在櫃員機提款時遭外傭偷窺密碼,其後更多次偷去信用卡共透支九萬多元,外傭事後雖遭起訴及入獄,但滙豐卻追收婆婆利息連手續費共十二萬多 元,被轟冷血追數。本刊介入後,滙豐表示會豁免收取部分費用,讀者宜留意被他人盜取款項後的責任。

石婆婆今年六十八歲,平日須坐輪椅出入,四年前聘請外傭處理家務。去年尾石婆婆突接獲滙豐銀行通知,指其信用卡賬戶有多次可疑大額透支,總數達九萬多元。 石婆婆表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透露銀行密碼,睡覺時亦將銀包放在枕頭底,但因手指關節退化,按密碼提錢的速度慢,坐在輪椅提款時比平常人矮一截,懷疑外傭趁 機偷看密碼,再偷走信用卡到櫃員機透支現金,家人於是立即報警,該外傭最終承認盜竊罪並被判監八個月。石婆婆女兒指,當時滙豐信用卡中心職員曾表示:「如 果唔係你哋攞嘅,就唔需要負責嘅。」石婆婆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不料事隔半年,石婆婆上月尾收到滙豐信件,表示內部調查後認為石婆婆未有妥善保管密碼,連約 兩萬多元的利息及手續費,石婆婆須還款十二萬多元,滙豐銀行信貸監管部更發信及致電,稱將有收數代表上門追數。為了這筆天價欠債,婆婆情緒極受困擾,經常 失眠,女兒石小姐非常不滿滙豐的處理手法,「我覺得係恰我哋嘅,想我哋還得幾多得幾多。認為係媽媽疏忽咪唔好發卡俾行動不方便的人囉。」

跟進:威嚇收數公司上門

記者細閱滙豐發給石婆婆的信件,發現外傭兩個月內共分十三次提取九萬多元,滙豐內部調查指涉事交易並無按錯私人密碼,加上款項遭提取後卡主才通知銀行遭盜 竊信用卡,兩者均與一般遺失或被偷取信用卡的情況有異,結論是石婆婆無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碼,故連利息及手續費共十二萬多元須由石婆婆負責。滙豐曾建議以 分期還款方式攤還,遭石小姐拒絕,銀行最後威嚇若逾期還款,將會轉介個案給收數公司上門代追款項,石小姐於是向本刊投訴。記者介入後,滙豐馬上將個案由負 責追數的信貸監管部轉到客戶服務部,並答應會重新處理石婆婆的個案。

專家話:滙豐應酌情處理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事主沒有涉及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信用卡被盜後盡快通知發卡機構,事主需要負責的損失限額不應超過五百港元。但石婆婆 的個案因涉及信用卡現金透支,故條例並不適用。律師梁永鏗解釋,如果金錢損失是在事主通知銀行後發生,或交易過程中需要銀行核對等,銀行一般會承擔責任, 相反類似石婆婆的個案,卡主責任較大,「偷緊石婆婆嘅錢定係偷緊銀行嘅錢,其實就係偷緊石婆婆嘅物品,雙方嘅責任誰屬,上到庭有排拗。」經濟學家關焯照則 認為,即使石婆婆有責任,銀行至少應酌情不收取利息或手續費,「一間咁大嘅銀行係可以豁免嘅,無需要咁狼死要俾埋手續費。」而且,《銀行營運守則》亦訂 明,發卡機構要在接獲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查,但滙豐的調查拖了接近五個月才完成,關焯照認為拖得太長。

回應:即時豁免手續費

記者向滙豐查詢以何準則決定該筆款項由石婆婆負責,發言人指客戶有責任將私人密碼保密,又指已提醒客戶「在輸入私人密碼時,應用手遮擋鍵盤,確保沒有人從背後窺看」。記者再追問下,滙豐表示不會向石婆婆追討利息及手續費,但仍需繳付九萬多元本金。 (余慕恩)

壹判官

石婆婆係受害者,反而要代外傭還錢,滙豐仲夠膽收手續費同利息,咁大間銀行,唔該俾番啲社會良心。劣劣劣劣劣(五個劣為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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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治」的角度看外傭居港權之爭

從「法治」的角度看外傭居港權之爭

  有關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已於 2011年8月2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儘管裁決的結果對香港社會將產生甚大的影響,但主審法官林文瀚表示,法庭只會考慮「法律」的觀點。裁決結果將於9月底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公布。筆者雖非以法律為專業,但亦不揣淺陋,嘗試以外行人的身份,從比較宏觀的「法治」角度,探討此案的癥結所在,同時預測此案可能會出現的後續發展。


一、《基本法》第24條與第154條

  根據現時香港的《入境條例》,外籍家務傭工即使居港滿七年,亦不能享有永久居港權。興訟者所持的最大理據,乃現時《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違反了《基本法》第24條。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四),非中國籍人士只須滿足三個條件,即「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且「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時,根據同條第三款的規定,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

  平情而論,興訟者並非毫無法理上的依據,情況至少是可容爭議的。進一步的問題,便是如何界定「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這兩組概念。對此,《基本法》並無進一步的解釋。

  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法律精神重視法律條文本身的用字,多於立法者的原意。不過,由於《基本法》是屬於原則性、憲制性的文件,定義不清,細節不詳,是無可避免的現象。過去,香港終審法院亦曾清楚指出,在解釋《基本法》條文時,「必須根據憲法本身及憲法以外的其他有關資料確定憲法所宣示的原則及目的」,「必須避免採用只從字面上的意義,……或以生搬硬套的處理方法詮釋文意。法院必須考慮文本的背景」(註1)。因此,這次代表港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便提出高院不能單從字面解讀《基本法》提及的「通常住滿7年」,而是應該全面理解法律上的目的和原意。港府這點理據,無疑亦是符合香港司法一貫以來的原則。

  此外,彭力克又提出另一條頗有力的反駁,即《基本法》第154條賦予了香港政府制定入境政策的權力。該條第二款謂:「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假如我們把《基本法》視為一個有機整體,第154條跟第24條是補充性質的關係,那麼現行《入境條例》將居港滿七年外傭排除於「通常居住」之外,不獨沒有違反《基本法》,反而有其法理上的根據。而興訟者單單看第24條,不提第154條,乃屬於閹割《基本法》的片面處理。以此思之,港府在這場訴訟中的勝算,理應不低。

  當然,沒有人可以保證高院最終會作出那種判決的。以下是兩種可能的情況:

1.港府敗訴:港府必然會提出上訴,這是幾乎百分之百可以確定的。
2.港府勝訴:情況便比較難預測。回顧過去類似的訴訟,敗訴一方鮮有不力拼到底的。不過,外傭的代表大律師李志喜,所屬政黨在這場訴訟中,深受社會輿論的譴責。基於政治利益的考慮,他們會否在初審敗訴後,還繼續堅持上訴呢,未易估量。但我們不妨先作較壞的打算,即這場紛爭還會持續下去,那時情況又會怎樣呢?


二、外傭居港權是否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假如敗訴的一方,選擇上訴的話,案件將被送至終審法院,情況便跟在高等法院時截然不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凡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文,人大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但對於自治範圍以外的法律條文,即凡屬中央管理的事務(諸如國防、外交),以至涉及中港關係的事情,香港終審法院在作出重大裁決前,必須先提請人大作釋法(註2)。

  問題是外傭居港權的問題,究竟是屬於本港自治範圍「內」,抑或其「外」的事情呢?按1999年初的吳嘉玲案,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中,曾明確地將「居港權」劃入本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本來,此案是涉及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跟「中港關係」直接相關,但李國能等法官認為,為了體現《基本法》第158條對香港自治範圍所作內外區分的精神,雖然事件部份地牽涉中港關係,但「居港權」本身,還是應該劃入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而不需要提請人大釋法(註3)。

  同年,港府透過港澳辦,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人大釋法。六月,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釋法的決議,認為香港法庭沒有事先提請釋法,自行解釋,乃屬錯誤的處理(註4)。此次釋法的一大意義,就是確立人大可以推翻香港終審庭「錯誤」裁決的範例。專就跟這次外傭爭取居權有關者看,究竟居港權是否屬於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顯然不能由香港終審法院單方面作決定,最後始終是要人大來一錘定音的。今天有些人討論這問題,還一廂情願地引用吳嘉玲案中香港法院的判詞,顯然是完全沒有意義,甚至是帶有誤導性的,因為那些法律觀點,早已在事實上被人大推翻而報廢了。

  最近,香港《新報》的一篇社論(8月23日,由周顯先生執筆),曾專就居港權問題是否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作出頗具見地的分析。該文認為,決定一個國家「主權」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土地」與「人民」。如果一個議決,其影響力足以改變當地人口結構的話,地方法院是絕無權力自行裁決的,而應交由中央政府或法院處理(註5)。

  不過,前引《基本法》第154條,已賦予了香港制定出入境政策的權力,假如現在又說它不具備決定外傭居港權的資格,是否有所矛盾呢?這個問題最麻煩之處,就是中間存在著一段灰色地帶,出現「兩頭明,中間暗」的現象。如果只是涉及一萬幾千人的入境移民,香港當然可以自行決定;如果是(假設)對全世界作全面性的移民開放,香港當然無權這樣做。現在來港滿七年的外傭,根據港府公布的數字,是十二萬人左右,日後如果她們申請配偶、家人來港團聚,數目「有機會」達到一百萬。香港近幾十年來,華人一直佔整體人口的95%左右,究竟要超出多少百分比,才應該移交中央處理,似乎極難定立一個「一刀切」的標準。


三、人大釋法絕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一階段:終審法院應提請人大釋法

  由於外傭居港權問題牽涉香港的人口結構,極有可能超出了自治範圍;同時,基於歷史的考慮,即過去人大曾經推翻本港法院有關居港權案件所作裁決,這次終審法庭為著保險起見,實在不宜再擅作主張,而是應該按照《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提請人大釋法。釋法的首要點,乃是清楚界定「居港權」是否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其次才是《基本法》第24條與第154條之間是否存有矛盾之處,以及第24條所謂「通常居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準確定義。人大釋法後,終審法庭當然是必須按照其釋義來判決的。

  可做可不做,而施予對象必須接受,謂之「權力」;不能不做,則謂之「責任」。這裏必須注意者,終審庭對於(懷疑)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提請人大釋法,不能視作屬於它的一種「權力」,而乃是憲制上的「責任」。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城市,雖然享有高度自治,但對於國家主權攸關的事務,它必須聽命於中央政府。以最近的剛果案為例,香港終審庭根本沒有「權力」去自把自為,而提請人大釋法乃是「必須」的動作。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會有權為此而作出釋法,但亦可以認為無必要而加以拒絕的(註6),「權力」始終是在人大而不在終審法庭手裏。終審庭既無自決的「權力」,那麼,我們也不能把無的放矢地,把提請釋法批評為「喪失」司法獨立的行動。

  以上所言,所謂終審法庭理應提請人大釋法,不過是純粹從「法律」的角度立論。現實中,一旦牽涉「政治」的考量,情況便截然不同了。香港自回歸以來,不少政黨政客都試圖利用「司法獨立」,作為政治上「抗共」(排拒任何中國因素)的武器,而「居港權」可說是老戰場。這伙人在香港司法界頗具影響力,而香港法院會否甘願接受其在居港權問題上並無最後決定權的現實,回顧過去的吳嘉玲案、莊豐源案,實在不宜樂觀。


第二階段:港府有責任提請人大釋法

  假設終審庭在裁決前,未有履行其憲制上的責任,提請人大釋法,而裁決的結果,又是外傭一方勝訴的話,那麼,香港特區行政首長便有責任提請人大釋法。這種情況,過去香港亦是曾經出現過的。

  1999年的吳嘉玲案,事關香港人在內地出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香港終審法庭未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事,擅作裁處。港府於是透過港澳辦,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提請人大釋法,最後亦推翻了終審庭的判決。事後,不少人對港府的做法感到不滿,認為是行政機關干預司法獨立,衝擊香港司法尊嚴。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想法。究其原因,乃中央政府處理事件過於寬大,為免把事情進一步鬧大,沒有對香港終審庭的越權違憲作出追究與強烈譴責,因而使到很多人對各方的權責概念模糊不清,導致是非不分。

  其實,港府間接提請人大釋法的做法,絕對不能說是「濫權」或者「越權」,因為它並非一種「權力」。正如我們每一個人,都有上書陳情,向國家提出意見的公民「權利」,而國務院有權聽從,亦有權不予接納的。更重要者,根據《基本法》第43條(2),「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情況很明顯,當香港的司法機關出現違憲的舉動,對香港作出影響深遠的裁決時,港府是絕對有其職務上的「責任」,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的。

  以上所言,亦是純從「法律」的角度看。落在現實「政治」層面,情況便複雜得多。回歸十多年來,香港的管治班子,長期充斥著一群「港英餘孽」,這伙人是另類的港版李登輝,身在漢營心在英。例如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就是其中的表表者。此老婦一直覬覦特首位置,最後爭奪不成,便立即變臉,「忽然民主」起來。正如一些論者所言,若從陰謀論的角度出發,今天香港政府處處表現出庸碌無能,未必是其不懂當家作主,可能只是出於故意亂港的目的。這裏不擬把話題岔開太遠,專就外傭居港權問題看,被譽為現任特首「閨中密友」的鄭經瀚,這次便擺出一副大義澟然的模樣,高調地為外傭爭取「公義」。究竟曾蔭權、黃仁龍等一眾高官,心裏有何盤算,旁人不便猜估。至於在終審法庭不選擇提請人大釋法後,港府會否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大家拭目以待吧。


第三階段:人大應該主動釋法

  最後,萬一終審法院不提請人大釋法,特區政府亦不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釋法的話,那麼,人大常委會又是否擁有主動釋法的權力呢?答案是絕對肯定的。

  我們如果單看《基本法》第158條的話,可能會產生很多疑問的。例如,由香港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這一程序,是否單單局限於「自治範圍外」的條文呢?在1999年12月的劉港榕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已明確承認,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一「全面的權力」(general power),其「解釋的權力是源自 《中國憲法》,而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 terms)。尤其是,常委會這項權力的適用範圍擴及《基本法》的每一項條款,而並非單限於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範圍之外的條款』。 」更甚者,「常委會可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下行使釋法的權力」(this power may be exercised in the absence of litigation)(註7)。至此,人大擁有全面的主動釋法權,已經不容再起任何爭議了。

  香港乃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法律上必須依守「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因此其後的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在判詞上亦依循劉港榕案此方面的觀點。今天有不少香港人仍以為人大沒有主動釋法權,歸根究柢,不過是《基本法》普及的通識教育不足所致。當然,這亦跟某些不負責任政黨經常作出故意的誤導有關。


四、結論  本文並無意圖對外傭居港權問題作出全面的分析,諸如「四大關卡」的問題,上文都未有涉及。透過以上的分析,筆者主要是想提出以下三點結論:
  
1)外傭居港權案件只要到達終審庭階段,人大釋法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事情。除非香港終審法院甘願違憲,同時港府又與之配合,坐視不管;甚至連人大自身也充耳不聞,視若無睹。否則,只要人大作出釋法,外傭在這場訴訟中,最後能夠取勝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筆者之見,終審法庭的裁決、終審法庭提請人大釋法、港府提請人大釋法、人大主動釋法,這才是真正能夠阻止外傭取得居港權的「四大關卡」)。

2)很多人因擔心香港法庭會判外傭勝訴,因而不斷有要求人大釋法的呼聲,甚至是認為越快越好。例如謝偉俊議員便提出,港府應在「兩害取其輕」的前提下,於高院開審前提請人大釋法,如此便可避免對香港法治造成過大的衝擊。其實,如果我們對各方的權責有清晰概念的話,那麼最理想,同時亦最符合「法治」的處理,應該是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港府或人大只宜隨後跟進。過早作出干預的動作,都是有點不按既定程序辦事,只會予人口實,破壞法治,可謂吃力而不討好。

3)香港人必須面對現實,假如要講 「法治」,便不能原則性地排拒「人大釋法」。假設有人視《基本法》為強加於港人的枷鎖惡法,理應廢除,甚至號召全民起義,推翻現政權,姑勿論其想法是否正確,思維前後尚屬一致。但偏偏今天香港有些不負責任的政黨,空喊「法治」口號,但同時又排拒人大釋法。問其理據,不外乎是衝擊香港司法獨立,損害香港司法尊嚴,令人感覺本地司法及立法機構形同虛設等等,可謂極其可笑。《基本法》第158條(1)寫得清清楚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更根本性的文獻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該條第4項明確賦予人大常委會對一切法律的解釋權。你只要接受《基本法》,甚至你只要承認自己是中國公民,便有義務接受人大釋法。空喊法治,同時又排拒人大釋法,實屬自相矛盾。特別是今次外傭居港權之爭,興訟者是利用《基本法》作為武器,攻擊港府的《入境條例》;但另一方面,他們又禁止防禦一方使用《基本法》中的武器(人大釋法)來還擊,這還不是「只准贏,不准輸」的橫蠻遊戲嗎?


[附註]
註 1:見1998年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所作的判詞:
「解釋《基本法》這樣的憲法時,法院均會採用考慮立法目的這種取向,而這方法亦已被廣泛接納。法院之所以有必要以這種取向來解釋憲法,是因為憲法只陳述一般原則及表明目的,而不會流於講究細節和界定詞義,故必然有不詳盡及含糊不清之處。在解決這些疑難時,法院必須根據憲法本身及憲法以外的其他有關資料確定憲法所宣示的原則及目的,並把這些原則和目的加以貫徹落實。因此,在確定文件的真正含義時,法院必須考慮文件的目的和有關條款,同時也須按文件的背景來考慮文本的字句,而文件的背景對解釋憲法性文件尤為重要。」
「關於目的方面,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按照《聯合聲明》所闡述及具體說明的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成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實行高度自治。在確定《基本法》某項條款的目的時,法院可考慮該條款的性質,或《基本法》的其他條款,或參照包括《聯合聲明》在內的其他有關外來資料。」
「關於文本所使用的字句,法院必須避免採用只從字面上的意義,或從技術層面,或狹義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處理方法詮釋文意。法院必須考慮文本的背景。《基本法》某項條款的文意可從《基本法》本身及包括《聯合聲明》在內的其他有關外來資料中找到。法院也可藉用語傳統及文字慣用法去了解所用的文字的意思。」http://law.hku.hk/clsourcebook/conlawcase/ngkalingCFAc.htm 

註 2:《基本法》第158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158條第三款則規定:「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註 3:香港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判詞:
「法院審理案件時最主要需要解釋的是哪條條款?如果答案是一條"範圍之外的條款",本法院必須將之提交"人大常委會"。如果最主要需要解釋的並非"範圍之外的條款",便不須提交。在這情況下,即使一條"範圍之外的條款"可以爭辯地說成與"非範圍之外的條款"的解釋有關,甚至規限了"非範圍之外的條款"時,法院仍毋須將問題提交"人大常委會"。」
「這考慮原則落實了《基本法》第158條的兩項主要目的,就是賦予"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尤其是"範圍之外的條款",並同時授權特區法院解釋"非範圍之外的條款",特別是屬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特區法院更可"自行"解釋。」http://law.hku.hk/clsourcebook/conlawcase/ngkalingCFAc.htm 

註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而終審法院的解釋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如下解釋︰……」http://www.basiclaw.gov.hk/tc/materials/1999_6_26.html

註 5:2011年8月23日《新報》社論〈人口結構涉主權,特區法院無權判〉謂:「一個主權國家的兩大基本因素是:土地和人民。換言之,在一個國家而言,沒有任何事物比土地和人民更重要的了,因為這牽涉到國家的主權。..... 舉例說,香港政府可以將一塊黃金地段的土地拍賣給任何一個外國財團,但卻不能把整個昂船洲賣掉給一個單一的外國人,因為這可以涉及有關土地主權的出賣。同樣道理,香港特區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外國移民政策,香港的法院也能自行判決外國移民能否獲得本地居留權。但這權力是有限的,政府批准一千個、一萬個移民,這是它的權力範圍。但是,如果外國移民的數目是十萬、一百萬、一千萬呢?這龐大的數目牽涉到整個城市的人口結構,便是屬於國家主權的問題,並非一個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能決定的事,自然也不是特區的一個法院的其中一個或幾個法官所能決定的。可以這樣說,沒有一個國家的地方法院,可以作出可以改變其人口結構的判決,這必須由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甚至是要由國會去決定,在嚴重的個案中,這也許需要全國公投。因為事體影響大,改變人口結構是嚴重得往往需要由公投去決定的重大事項,單由一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院便可以拍板決定,未免不合體制,亦可算是兒戲胡鬧到了極點。」 http://www.hkdailynews.com.hk/past.php。

註6:按《基法本》第158條的原文是:「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既謂之「如」,即意涵人大常委不一定要接受提請而作出釋法的,顯然不能視為香港法院的一種「權力」。《新報》社論〈人大可釋法終審沒專利港府權有限〉謂:「當終審法院申請時,人大常委會卻不能不接受處理。」 http://www.hkdailynews.com.hk/finance.php?id=177920 當不符合實情。

註 7: http://law.hku.hk/clsourcebook/conlawcase/laukongyunCF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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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董狐之筆」揭公民黨的虛偽狡詐──有關外傭爭取居港權案

從「董狐之筆」揭公民黨的虛偽狡詐 
       ──有關外傭爭取居港權案

一、公民黨所謂的澄清與聲明

  公民黨利用香港法律漏洞,濫興訴訟,損害香港根本利益,早有前科。這次幫助三個菲律賓家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以違反基本法為理由,挑戰《入境條例》,可謂賊性難改。茲事體大,政府已嚴陣以待。假若一旦敗訴,長遠的惡劣影響,絕對較以往幾次來得嚴重。

  菲人興訟,事情發生於去年十二月,入稟狀由公民黨核心成員、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李志喜撰寫。在最近一次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民建聯陳鑑林議員提出:「有很多事往往是防不勝防,有一些不負責任的政黨或政客在某一些時候會搞一些事而使特區政府無法應付,譬如港珠澳大橋的環評問題,最近也有一些大狀協助外傭打官司,這問題是最近在社區內有很多人非常擔心……」。事件曝光後,隨即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網上討論區,公民黨成為過街老鼠,眾矢之的;Facebook 亦出現若干關注群組,對公民黨所作所為,口誅筆伐。

  七月二十日,公民黨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公民黨澄清聲明 : 關於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
  近日有報導指公民黨涉及一宗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公民黨有以下澄清及聲明:
  1.  公民黨自創黨以來從未參與任何訴訟。
  2.  公民黨黨員各有不同職業,黨員在履行其職業上的責任時與公民黨無任何關連,而公民黨亦不會干預黨員的工作。


二、《春秋》大義中的「董狐之筆」

  要揭穿公民黨虛偽的面紗,其實並不困難。如此缺乏政治常識的遁詞,只能欺騙思想不成熟的廢青。我們不妨從中國傳統政論經典《春秋穀梁傳》中一個故事說起。

  成語有所謂「董狐之筆」,用來歌頌那些敢忤權貴,直書無隱的史家。話說春秋時代,晉國有一位賢臣,名叫趙盾,忠君愛國,卻不幸遇上一個極度兇殘暴虐的國君晉靈公。趙盾屢次進諫,晉靈公不獨不聽,還派人去刺殺他,趙盾被迫逃亡。不久,晉靈公被趙盾的姪兒趙穿所弒,趙穿迎回趙盾,繼續執政。由於靈公是位暴君獨夫,人神共憤,死有餘辜,趙盾並沒有追究趙穿弒君之罪。晉國史官董狐於是在國史上直書「趙盾弒其君夷皋」七個大字。趙盾不服氣,大呼冤枉。董狐解釋說:「……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即是說:「你回來沒有懲辦兇手,這就表示你跟他有相同的想法,一鼻孔出氣。想法相同,便由地位高的人去承擔罪名,這個人還不是你嗎?」趙盾表示嘆服。

三、政黨有責任作政治表態

  現實中,每一個人都可以有幾重不同的身份。如果公民黨這群律師「只是」律師,他們的確有權接任何案件,不管是強姦案、殺人案,旁人皆無可非議,他們亦沒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為何要接這些生意。但作為政黨政客,則不能如此「側側膊,唔多覺」,左閃右避。最基本一點,你要向普羅選民澄清你的「政治立場」。你究竟是以意識型態為重,還是以港人的現實利益為重;你會否不惜以損害香港人長遠利益為代價,去維護你的「司法獨立」原則。

  特別是當一個政黨的某位成員,作出了一些引起公憤的事情時,不管他在法律上有否犯錯,政黨皆有必要表明自己的立場。這原是極普通的政治常識。按照上文《春秋》大義的精神,「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不表態,不譴責,就表示貴黨持贊成的立場,日後受到任何非議,貴黨都要一力擔承,責無旁貸。

  以近年香港發生的政治風波為例,2000年程介南事件,程議員以權謀私,被判入獄,民建聯事後為此對全港市民作公開道歉,而程氏亦辭去一切黨內職務(惟保留其黨籍)。假若運用公民黨以上「聲明」的邏輯,則程氏「在履行其職業上的責任時」犯罪,與民建聯並「無任何關連」,而民建聯「亦不會干預黨員的工作」。然則,致歉是否多餘的呢?

  又以近日民主黨的陳家偉事件為例,陳氏嫖娼,乃其個人行為,跟政黨政治風馬牛不相及。然則,為何他要立刻辭職,而民主黨又為何立刻批准,劃清界線呢?

  「食得鹹魚抵得渴,無得側側膊」。你可以說這是從政者的悲哀,但這正正就是現實政治的潛規則。


四、贏了法律,輸了政治

  周顯先生曾經對公民黨的大狀們有此評價:「只懂得打官司,政治智慧低能」。上文那份澄清聲明,就是最佳的例證。就其第一點聲明看,所謂「公民黨自創黨以來從未參與任何訴訟」,站在法律的立場,這是沒有問題的。公民黨作為一個團體,的確從來沒有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出庭應訊。不過,以一個正常成年人的日常中文語言為標準,所謂「從未參與」,最合理的解釋,應指其核心成員在歷次事件中,皆「完全置身事外」。但事實上是這樣的嗎?

  在早前爭取擱置興建港珠澳大橋事件中,為了取得法援,省回數百萬元訴訟費(實質上是由全港巿民埋單),讓一位六十六歲的綜援老婦出面,跟政府對簿公堂。假若她的背後,沒有得力人士唆擺教導,她能夠有此本事嗎?事後,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辯稱:該黨從不諱言有「協助」朱婆婆,但卻否認曾「操控」發動有關的司法覆核。噢!這就是你們所說的「從未參與任何訴訟」嗎?

  公民黨的一眾核心成員,根本就是滿腦子打官司思想,只懂得咬文嚼字。可惜,現實政治不是上法庭,大家不會管你採用甚麼特殊定義。總之,你一時說「從未參與」,但前此又曾說「協助」,你就是說謊!公民黨一方面興波作浪,擾亂香港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妄圖憑藉詭辯,推卸責任。莊子謂:「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如斯劣行,早晚是會被選民唾棄的。

[附]公民黨自創黨以來從未參與任何訴訟

  認為有利便歸功於黨,一旦發覺勢頭不對勁,便推卸為黨員的個人工作。所謂跳樑小丑,蝠鼠行徑,此即最佳例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6441

蠱惑中介奸外傭博炒搵着數

1 : GS(14)@2011-12-29 13:31:2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5934504

【本報訊】聘請外傭無非想減輕家務負擔,卻有僱主遇上「食嘢唔做嘢,做嘢打爛嘢」的麻煩女傭。有在職媽媽被印傭的「優良」工作紀錄吸引即時聘用,上工後表現差擺明「博炒」,做三個月便自行辭職,但拒收機票回國,皆因想收與機票同值的現金,以留港再搵新工。事主揭發女傭有從未完成合約的往績,質疑僱傭公司以失實資料僱主入局。僱主團體指近期外傭「博炒」個案激增,籲僱主小心。記者:梁御和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5934505
外傭僱主義工隊召集人陳錦花指出,外傭「玩嘢博炒」賺取代通知金及機票的情況一直存在,刻意「打爛嘢」逼僱主炒魷補錢屢見不鮮。
唔使做五、六千蚊落袋

「幾年前每月最多一、兩宗,近期每個月都有十幾宗。試過有外傭返工唔夠三個鐘就話辭職,掉轉頭上勞工處告僱主解僱,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攞到通知金同回國機票費,唔使做就有五、六千蚊落袋,然後去澳門過冷河,當出過境,再返香港重施故技。」
陳錦花促政府制訂合約冷靜期,讓僱傭雙方均有足夠時間考慮清楚才落實合約。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建議,僱主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中介公司提供嘅資料同事實不符可構成誤導,過往有同類情況獲得勝訴。」《蘋果》記者
2 : 龍生(798)@2011-12-29 13:56:53

嘿...有空子可以鑽

咁搞法, 自己搞死自己

將來的僱主係咪都要請未來過香港個班....

老個班咪唔駛做?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7070

外傭欠債 僱主慘變債仔

1 : GS(14)@2012-05-17 00:18:2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 ... t/20120516/16339812


黃小姐憶述慘況猶有餘悸,她去年初於傳恩僱傭中心聘請一名菲傭,至今年初菲傭稱家鄉兒子患病無錢醫,欲離職回鄉,遭黃反駁:「辭埋職仲邊有錢醫?」菲傭答不上。數周後菲傭堅持離職,並坦言向數間財務公司借貸,應承黃會還清債務才回鄉。
粗口電話及短訊恐嚇

惟菲傭剛走,黃即陸續收到至少6間財務公司的信件,追收菲傭逾三萬元欠款,部份信件印有一個鮮紅色「欠債還錢」印章,令人不寒而慄。
黃續說,最離譜是接獲追數電話及短訊,對方竟以粗口狂鬧及恐嚇如不交出菲傭,將殺其全家及強姦其16歲女兒等。黃不滿即使傳真菲傭辭職信亦無法叫停追數,僱傭中心稱幫不上忙;警方指為「無頭公案」難以追查。直至黃小姐苦等約三星期接獲入境處的合約終止確認信,並轉寄各財務公司才能停止被追數,但已教黃一家飽受煎熬。
傳恩僱傭中心回覆,無法知悉外傭有否借貸,且外傭離職後失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9409

人在中環 - CK 虛擬外傭(下) (2012年07月20日)

1 : GS(14)@2012-07-20 11:41:40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13268&d=180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353

淘寶淘黑工平過外傭

1 : GS(14)@2012-08-23 13:02:16

tb 真是乜都有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823/16628399
香港外傭供應緊張,內地中介公司伺機在淘寶招攬港客。近日一間名為佳居樂家傭服務中心,在淘寶發帖,稱可提供「香港保姆」,送遞家傭服務到香港。《蘋果》根據帖子上的深圳電話致電,一名操普通話的女職員接電,她一聽到來電者為港人,便稱可安排內地女傭持一簽多行的港澳簽證來港,只要按規定每星期返深圳一天,便可回港工作,更力銷內地家傭比外傭「同聲同氣」,價錢「有得傾」。
黑傭月薪人民幣3,000元(約港幣3,600),膳食及交通費由僱主支付。工作包括做家務、煮飯、照顧長者及小孩,但不包坐月,「如果不帶小孩,可以減至2,600元,包坐月就最少要3,600元,不過工資可以跟服務員(黑傭)議價」,日薪散工則收200元人民幣。
此外,僱主須向佳居樂支付每年3,000多人民幣介紹費,當中包括黑傭的意外及勞工保險,「我們全年為你服務,例如服務員中途不做,我們再安排其他的,不需再收費」。女職員稱,手上已有3名家傭可隨時上任,年齡約30、40歲,有4、5年經驗,惟僱主必須到深圳挑選,揀中可即時開工,「服務員已經準備好證件,僱主自己帶她來港就可以」。
2 : GS(14)@2012-08-23 13:02:3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823/16628400


09年4月內地推出一簽多行港澳簽證後,黑工來港搵銀更方便。香港人力代理總會副主席廖翠蘭表示,以往黑傭多數持雙程證來港,每次最多逗留兩星期,到期便要返內地一星期續證,其間要安排另一黑傭替更,但一簽多行毋須續證,黑傭能連續工作,令問題更猖獗。
兩黑傭輪更只須2000元

廖翠蘭表示,持雙程證的黑傭由於不能連續工作,收費較低,「請兩個黑傭互相替更,一個月總共畀2,000蚊港紙,比外傭最低工資3,740元平一大截,有一定吸引力」。
一簽多行只限擁有深圳戶籍的人士申請,估計合資格人數約200萬,每次簽注有效期為一年,其間持證人可無限次出入境香港,每次最多逗留七天。持證人於期限前離港,下次毋須在內地部門辦理續證手續,便能再入境,故多數黑傭每週返深圳休息一天,翌日便可再到香港打工。
《蘋果》記者

3 : 肥B(18468)@2012-08-23 13:51:07

家佣保險用黑工都買到? 出事時佢會唔會唔受理架? 請非法勞工犯法架....



http://www.immd.gov.hk/chtml/topical_8.htm

問 11: 如 僱 主 聘 用 一 名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士 , 有 什 麼 懲 罰 ?


答 11: 僱 主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3 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
4 : GS(14)@2012-08-23 14:00:14

話咁大獲的,唔講唔知
5 : 肥B(18468)@2012-08-23 14:07:30

你無睇電視廣告架?

「僱用非法勞工,即屬違法!」
6 : GS(14)@2012-08-23 14:44:44

5樓提及
你無睇電視廣告架?
「僱用非法勞工,即屬違法!」


我家中無請唔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192

外傭加薪2.3% 3年來最低

1 : GS(14)@2013-10-01 16:15:5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31001/news/ec_gab1.htm




【明報專訊】政府連續第3年調升外傭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由3920元加至4010元,加幅2.3%,今日新簽合約生效。有僱主團體認為加幅可以接受,說政府已考慮到僱主的負擔能力。但外傭組織認為加幅完全不能接受,指出加幅不能追上通脹,要求至少加薪8%。

今次是政府連續第3年調高外傭最低工資水平,2011年由3580元加至3740元,加幅為4.5%;2012年加4.8%至3920元。今年的加薪金額及加幅都是3年來最低。

月薪最低4010元 膳食津貼增至920元

全港有30多萬外傭,按政府決定,今日起簽訂的外傭合約,最低工資由每月3920元調高90元至4010元。若僱主選擇以支付膳食津貼代替提供免費膳食,每月津貼由現時不少於875元,增加5.1%至不少於920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加幅考慮了香港整體經濟和就業情,包括相關工資和物價變動,以及勞工市場情等一籃子經濟指標,此外亦已平衡僱主負擔能力及外傭生計。今日之前簽署的外傭合約,仍可於10月28日或之前交入境處處理,並可按現時每月3920元最低工資發薪。

外傭組織失望 要求加薪8%

亞洲移居人士聯盟發言人Eman表示非常失望,指加幅與香港的薪酬趨勢相差太遠,並不合理。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表示,加薪90元後,與1998年比較,僅增150元,平均每年只加了10元,完全不能追上通脹。該會稱,在港外傭每日工時由12至16小時不等,加薪後的時薪平均由9元至12元不等;至於食物津貼,加薪後每日只有約30元,完全不能滿足在港生活所需,該會要求最少加薪8%。

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認為加幅合理,與僱主期望接近,相信政府已考慮到僱主負擔能力。他說,外傭加薪較一般打工仔平均的約3%加幅略低,希望不會對僱主有太大影響。外傭僱主林太說,加薪今日生效,擔心家中傭工以各種藉口,如家庭問題等要求終止合約,然後轉投其他僱主,簽署新約以掙取更高薪金,這會令僱主的家庭出現真空期,需時聘請外傭來港。

今日生效 僱主憂外傭藉故轉工

政府發言人強調,最低工資是保障外傭免受剝削的最低標準,僱主可按本身情給予較高薪酬待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753

私隱署查港中介 指過度披露外傭僱主資料

1 : GS(14)@2014-11-21 11:39:49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121/news/ec_goc1.htm

【明報專訊】私隱專員公署調查本港10間外傭中介公司,發現全部都有過度披露外傭個人資料情,當中海盈及運通僱傭中心更將外傭前僱主的完整住址上網任人查閱,涉嫌違反私隱規定,公署已要求所有公司在3個星期內停止上述做法。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認為,公署要求以編號代替在網上展示外傭姓名並不合理,計劃與其他受影響的僱傭公司開會,商討上訴。


前僱主住址上網任查

被指披露外傭前僱主完整住址的海盈及運通僱傭中心,於公署調查期間已停止在網上披露外傭前僱主的住址。公署調查發現,8間中介公司披露外傭前僱主姓名,認為不必要,至昨日已有5間停止相關做法。另外,調查發現所有機構都披露外傭姓名,僅康樂居僱傭中心有限公司及宜家僱傭服務有限公司,改為以編號代替在網上展示外傭姓名。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在網上披露個人資料,與外傭中介公司直接向準僱主披露相同資料,是截然不同。他說,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一旦在網上公開,便可能被其他人隨意查閱、複製甚至永久保存,也難以預料任何人可以再次使用有關資料及如何使用,故中介公司應小心處理外傭及其僱主的個人資料。

編號代姓名 中介:不合理

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本身亦是其中一間被調查的海外僱傭公司的董事總經理,認為公署要求停止在網上公布外傭僱主姓名及地址合理,但認為應容許披露僱主姓氏及地區,讓準僱主參考,「住半山的僱主通常會搵番曾在該區工作的外傭,有實際需要」。他認為,公署要求以編號代替外傭姓名並不合理,稍後會約私隱專員公署人員與業界開會。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認為,外傭中介公司沒必要將僱主或前僱主的個人資料上網,認為私隱專員公署要求恰當。

補習中介過度蒐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昨公布另一項調查,發現6間補習中介網站(香港導師會、補習通、香港補習介紹中心、香港導師協會、香港大學生教育網、go2tutor.com),過度收集和登記補習導師的身分證號碼,其中5間同時要求提供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合共涉及52萬人,違反保障資料規定,已要求該6間網站刪除。公署指有理由懷疑網站貪方便,抄襲競爭對手的運作模式至過度收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6537

內地「保母荒」滬人代促外傭合法化月薪8,500 十萬黑市菲傭湧京

1 : GS(14)@2015-02-22 12:53:42





■內地曾培訓「菲傭式」保母,來自菲律賓的「菲傭教官」傳授家政技能。



內地開放引入菲傭呼聲再起。繼廣東省早年有人大代表聯名建議廣州和深圳試點引入外傭後,上海市人大代表吳堅日前也建議上海開放引入菲傭,以解上海家傭嚴重缺乏之急。據指僅北京非法做保母的菲傭就達十萬。有中介公司指,內地大城市菲傭工資高出香港許多,菲傭到中國打工已成風。


上海市市人大代表吳堅在不久前舉行的上海市「兩會」提建議,呼籲當局修例將菲傭引入國內市場,稱此舉不僅可緩解家政市場特定需求,也利於突破當前內地大城市保母工資上漲、服務水平滯後的困境,提升中國家政服務業的水準。




中國保母懶散人工貴

由於春節期間上海、北京等城市打工保母們紛紛回家過年,使這些城市又現「保母荒」,不少家庭受困擾。吳堅建議引輿論響應。有媒體指,上海本地保母越來越難請,月薪過萬(人民幣.下同),還需提前預約,居家保母人工也不便宜,還年年漲薪,逢年過節要回家,僱主還得備禮。許多僱主認為,請中國阿姨(保母)事做不好,還得處處陪笑;本土保母懶散、邋遢,「稍微不滿就撒潑打滾鬧辭職」。



家政水平高受歡迎

早在二○○八年廣東省兩會,有十三位省人大代表聯名建議當局修改規定,開放菲傭,認為禁菲傭來華已不適合沿海城市家政發展需求,建議當局在深圳、廣州試點允引進外籍保母。其實人大代表呼籲後面,菲傭早已大舉殺入家政市場。有報道指,在京打工菲傭已達十萬,上海菲傭有數萬,廣州、深圳有數千。在百度輸人「菲傭」搜索,上述城市公開做菲傭中介公司數以十計。聲稱總部在香港、在內地眾多城市有分支的「菲傭服務公司」負責人王先生昨對本報稱,內地城市對菲傭需求大,一是菲傭家政水平高,二是菲傭講英文,家長望有助子女教育。另內地菲傭工資高過香港,在北京上海月薪可達八千至八千五,深圳、廣州也有五至六千,「比在香港好多了,不少菲傭都往內地跑」。王稱其公司轉介菲傭七年,每年做數十宗,「從沒出過事」。本港的菲律賓移工工會副主席埃曼(Eman C. Villanueva)昨回應本報稱,未聽過內地會開放外傭,只聽講有港僱主將外傭帶回內地,但對內地或開放外傭表示歡迎,認為北京上海等城市有不少行政人員可能要求懂英語傭工。埃曼承認內地工資很吸引,但薪酬只是因素之一,更重要看內地有何法律,保障外傭權益。雖然內地對菲傭需求市場大,但有內地法律專家指,以目前中國就業情況,大量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工人要安置,指望中國政府開放外傭市場不現實;當局應引導本土保母達到相應職業水平,「如果本土保母具備了菲傭的素養和操守,誰還願意花高價、不合法地找一個外國保母呢?」澎湃網/南都網/《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222/1905062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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