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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孟青:券商同牌不同命

1 : GS(14)@2011-11-08 23:30:51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5307&category=daily
雖說本地證券業已淪為夕陽行業,但日思夜想申請牌照加入戰團者仍為數不少,而且牌照有價,市場上不易一拍即合;再者關鍵
不此在於牌照本身,而是具備經營管理經驗與資歷的班底難尋,起碼要找一個稱職且紀錄良好的負責人,亦非想像般容易。縱使有不介意夜長夢多、情願由零開始申
請之券商,亦未必能成功在預期時間內取得所有營運所須牌照。
近年有資產管理公司,選擇另闢蹊徑,把公司上市後才把表面上由此至終的獨立個體、其實早已過繼予人家養育在外的分支,透過併購認祖歸宗,不失為避過繁複監
管的最聰明醒目捷徑,勝過慢慢去申請牌照,這類絕世好橋,更非一般同類競爭對手求其是旦,請個自命有實力又有名氣的從業員,就可以輕易想得到。雖然看官會
認為最終大家都是一樣由證監會取得同類牌照,然而魔鬼中的細節,就反映所取途徑之分野,此更非一般法律顧問會願意甚至懂得開宗明義建議客戶的方式,券商高
管思考不夠慎密,隨時行多了冤枉路而不自知。
巧取捷徑 快人一步
同樣是三類牌照:(1仔牌)證券交易、(4仔牌)就證券提供意見及(9仔牌)資產管理,不同持牌人背景,隨時有三種不同發牌條件。
懂得走捷徑者,根據其在證監會獲發牌照條件,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發牌條件,持牌人仍不得參與股票經紀活動,但可以介紹經紀身份進行股票交易,即持牌人可將
其客戶介紹予可在認可證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使該等客戶可(i)達成股票交易或(ii)為進行股票交易而提出要約。「認可證券市場」及「交易所參與
者」的定義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訂明。而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為他人提供管理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
而另一自行申請證券牌照之資產管理公司,同樣獲發三個牌,在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發牌條件上,就只有一句持牌人不得從事股票經紀活動,而沒有說可以做甚麼其他活動。
再者,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的規管卻更繁複,即持牌人不得進行任何涉及全權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業務。「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釋義條文內界定;持牌人更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內界定。
至於急不及待擇個好日趕開張的新加入券商,嚴格來說直至今天為止,只是獲發可就證券提供意見的4仔牌,且發牌條件訂明「持牌人不得持有客戶資產」。持有及
客戶資產的定義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釋義條文內界定,即是公司仍未可做經紀業務,亦不可開戶口,更不可做資產管理,不少行家對於其為何張羅多時仍未獲
發正式牌照,也替其着急焦慮不已。
胡孟青
獨立股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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