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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投資內幕交易定讞:不再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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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監會嚴打內幕交易犯罪的背景下,博盈投資案是最近被判決的一起案件。這一次,涉案主角罕見地被處以實刑,而不是緩刑。

不出意外的話,36歲的李民俊,將在監獄裡待到2019年。

2014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0760.SZ,2014年6月5日起更名為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簡稱「博盈投資」)原董事、董秘李民俊犯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個同案犯罪者——李的丈夫宋保剛,表妹涂春苗——則分別被判以緩刑。

2014年7月10日,該案審判長漆愛君法官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三位被告人均認罪服法,沒有提起上訴。

在證監會日益強調嚴打內幕交易犯罪的背景下,這是最近被判決的一起案件。與近年來的同類案件相比,這一次,涉案主角罕見地被處以實刑,而不是緩刑。

與此同時,6月27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通報該部門近三年來內幕交易等案件的執法工作情況時稱,證監會「持續保持對內幕交易等案件的高壓態勢」,立案數量較快增長——2011-2013年,立案分別是48件、70件和86件,並「不斷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精準買入

博盈投資的前身,是成立於1978年的湖北車橋廠。1997年6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3年,時年26歲的李民俊,進入當時博盈投資的實際控制人——金浩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浩集團)工作。2007年9月,她開始出任博盈投資的董事會秘書,上任之初,她的名義年薪只有7.75萬元,也沒有股權激勵。2011年12月,李民俊兼任公司董事,年薪已漲至64.57萬元。

金浩集團的總部位於北京,李民俊及時任博盈投資董事長楊富年等兩人,日常工作地點在北京。

2011年10月,博盈投資的控股股東發生變更,實際控制人隨之變為羅小峰、盧婭妮二人。

變化由此而起,實際控制人對博盈投資的業績並不滿意。

司法文書顯示,在2012年6月22日,羅小峰「帶著很大的怒氣」來到北京,第二天早上,楊富年、李民俊等過來陪他吃早飯。羅小峰對楊說,他進駐投資這麼久了,還不看到公司的發展前景,楊必須得給公司做一個項目,以進行公司的優化重組。做成了,獎勵;做不成,楊必須主動辭職。期限是三個月。

會後,自覺壓力巨大的楊富年,加快推進重組。當時準備了兩個方案,一個是與知名柴油發動機製造商奧地利斯太爾公司合作;一個是加拿大的金礦項目。

作為公司董事、董秘,李民俊受命準備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的資料。正是這個過程中,她將博盈投資將進行重組的消息,告訴了丈夫宋保剛,表示可以讓自己的表妹——遠在大連一家期貨公司工作的涂春苗,幫忙買一些股票。

李民俊夫妻迅速籌措了169萬元,在當年7月1日,星期天,委託朋友周先生將錢匯到了涂春苗的丈夫的賬戶裡。

後來的庭審中,李民俊自陳,如此輾轉幾方,為的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在買賣博盈投資的股票」。

第二天,7月2日,股市開盤。涂春苗操作丈夫的證券賬戶,買入博盈投資33萬餘股,即3300餘手(每手100股),每股均價約5.07元,總成交額168.70萬元——也就是將169萬元基本全部買光。

值得一提的是,涂春苗的丈夫開設在銀河證券的這個賬戶,此前已經有兩三年沒有買賣股票的記錄了。

正在這一天,博盈投資的股價一路攀升,以每股5.28元漲停收盤,成交4萬餘手。此前一段時間,博盈投資股價「波瀾不驚」,日成交量多時2萬餘手,少時不到1萬手。

楊富年後來自述,7月2日的漲停,「當時我就懷疑可能是斯太爾項目走漏了消息」。隨後幾天,博盈投資股價有漲有跌,但成交量明顯放大。

7月6日,星期五,博盈投資開始停牌,直至同年11月5日復牌並發布重組預案。

司法文書顯示,楊富年當時還有一定的猶疑,「7月6日停牌確實有點倉促,但當時我手裡有奧地利斯太爾和加拿大金礦兩個項目,至少能做成一個。另一個原因就是羅小峰一直催促,我急於想證明自己的能力。停牌提交的是加拿大金礦項目的材料,到10月初這個項目因故停止了。10月底,我們決定緊急啟動斯太爾項目,10月29日,我們報送材料的內容就是斯太爾項目方面的。」

證監會認定,博盈投資的這一重組信息,在11月5日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2012年6月23日至同年11月5日為「內幕信息敏感期」。李民俊作為博盈投資董事、董事會秘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復牌之後的博盈投資在11月5日至8日,連續4個漲停,股價已飆升至7.74元。公司再次申請停牌,直至同年11月21日再次復牌。

按李民俊的要求,涂春苗在11月21日當天,將所有的博盈投資股票賣出,獲利86萬餘元,獲利超過50%。

錄刑五年

一位接近案件的人士告知南方週末記者,博盈投資在停牌前後的異常波動,以及涂春苗丈夫賬戶的「精準操作」,引起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注,並開始初步調查。

李民俊的這一作案,較為複雜,具體實施有「兩地、三組、四人」,即北京方面的李民俊與其丈夫宋保剛;宋保剛與其朋友周先生;大連的涂春苗,還有她操控的其丈夫的賬戶。

兩個多月後,也就是2013年2月4日,證監會才正式對李民俊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立案調查,隨後不久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

同年3月6日,公安部對李民俊等立案偵查。具體承辦的,是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一局(即北京分局)。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成立於2003年12月,直接承辦證券期貨領域重特大刑事案件,並在北京、大連、上海、武漢、深圳、成都六地,設立直屬分局。

接近案件的人士介紹,雖然博盈投資的公司註冊地在湖北,但李民俊等人的日常辦公地、生活地,均在北京。同時,北京也是此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之一。

3月15日,涂春苗在其大連家中,被警方帶至大連市公安局訊問;同日,李民俊、宋保剛也在北京被警方抓獲。

楊富年後來在證言中自陳,「2013年3月16日的下午,李民俊突然給我打電話說自己犯了錯誤,在去年7月2日的漲停前,沒抵制誘惑,買了咱們公司的股票。」

這意味著,當時的李民俊還有一定的通訊自由;並且將情況告知了博盈投資公司。

但是,博盈投資自始至終沒有公告關於此案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在3月26日發佈的關於李民俊辭去董事、董秘的公告裡,也只是以一句「由於個人原因」帶過,並「衷心感謝李民俊女士在任職期間對公司所作出的貢獻」。

按照2007年1月30日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毫無疑問,博盈投資違反了上述規定。對此,斯太爾(博盈投資)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沒有回應南方週末記者的問詢。

2013年9月27日,證監會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此案進行了簡單的通報。公安部門對李民俊等人的偵查結束後,將此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2014年3月21日,此案開庭,李民俊、宋保剛、涂春苗當庭表示認罪。他們的律師,則都請求法庭對三人「適用緩刑」。

5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決,認定三人均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並於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引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於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者,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庭認為,此案中,李民俊是主犯,且「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62萬元;宋保剛、涂春苗為從犯,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19萬元;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6萬元。

鏈接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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