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前供應商向玩具公司經理提供非法回佣判囚兩年

1 : GS(14)@2010-07-06 23:03:32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9.html

一名前塑膠原材料供應商,向一名玩具公司前採購經理提供非法回佣合共十八萬六千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

陳卓明,三十七歲,日尹實業有限公司(「日尹」)前代表,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稱,要維護商界的公平營商環境,必須杜絕非法回佣。

法官續稱,罪犯必須受到懲罰,因為法庭必須清楚傳達非法回佣是不能接受的信息。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六年四月至二○○八年四月期間,向皇城玩具有限公司(「皇城」)前採購經理陳愛蘭提供共十八萬六千元,作為「皇城」向「日尹」發出訂單的報酬。

被告原受聘於「皇城」的另一個塑膠原材料供應商。一九九八年至二○○六年期間,陳愛蘭一直透過被告向該供應商訂購材料。

二○○六年,被告表示與友人成立「日尹」,若陳愛蘭向「日尹」發出訂單,會提供非法回佣予她。陳愛蘭同意有關建議。

其後,每當陳愛蘭收到被告提供的報價單,便把塑膠原材料的價格每公斤抬高一毫至七毫。

「皇城」支付訂購費用後,被告再將差額以現金支付或存入陳愛蘭的多個銀行戶口作為回佣。

「皇城」禁止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陳愛蘭早前亦被廉署拘控。她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盜竊罪名,並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永源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40

前船務主任收受二十一萬九千元非法回佣判囚十個月

1 : GS(14)@2011-01-08 15:32:2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2.html

                                    一名物流公司前船務主任,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萬九千元,以批出訂單予三間運輸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
陳夢娜,三十九歲,曾受僱於啟良有限公司(「啟良」),亦受命須向前僱主歸還逾二十一萬九千元。
被告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暫委法官院偉明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須判處他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受僱於「啟良」期間,負責向運輸承辦商批出運輸訂單。被告的下屬為船務文員黃素珍。
二○○二年六月,被告及黃與一名經營三間運輸公司的負責人會面。期間,該負責人提出給予兩人回佣,作為向她批出運輸訂單的報酬。
被告及黃經考慮後接受該負責人的提議,並使用她們自己的銀行戶口收取有關非法回佣。
案情又指,「啟良」於二○○二年六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間,向該負責人批出運輸訂單共值七百九十多萬元。
被告及黃從該負責人分別收取的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萬九千元及三萬一千多元。
「啟良」管理層嚴禁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黃素珍,三十七歲,亦被廉署起訴。她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九個月,並須向「啟良」歸還三萬一千多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淑儀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60

前採購員收受二十二萬四千元非法回佣判囚九個月

1 : GS(14)@2011-04-09 12:55:31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6.html
一名曾受僱於兩間公司的採購員,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以批出訂單予一間製作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黃迪斯,三十二歲,曾受僱於鄭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鄭氏」)及Concept Italian Company (HK) Limited (CIC),亦被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處須向前僱主歸還八萬元。
被告早前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六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分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第9(3)條。
案情透露,「鄭氏」及CIC由一名董事兼股東獨資擁有,旗下經營多間餐廳。有關餐廳營運時需採購大量紙製品,包括貼紙、餐巾及紙杯。
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被告批出二十三張總值逾一百六十萬元的「鄭氏」及CIC購貨訂單予製作公司Dop Design & Production Limited (DDPL)。
在被告的要求下,DDPL董事李肇斌答應與被告均分DDPL所得的利潤作為批出訂單的回佣。
案情透露,於「鄭氏」及CIC付款後,李將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存入一個按被告指示而開立的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多次透過自動櫃員機從該銀行戶口提取款項。
該名獨資經營「鄭氏」及CIC的董事兼股東,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及收受任何利益。
案情又透露,被告亦使用六張虛假的購貨申請表向DDPL訂購上述紙製品,意圖欺騙其僱主。
李肇斌,二十八歲,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向上述被告提供利益罪名,並出庭作供指證他。李其後被判入獄八個星期。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卓富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9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