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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怎樣避免曾成傑式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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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重整,是最能夠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實現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的一種方法。

曾成傑案在今日中國民營經濟的金融困局中,極具典型性。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時,中小民營企業命運的一個縮影。在這樣的國際金融風暴、國內宏觀調控、中國的司法環境下,應當怎樣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第一,要加快民間資金周轉的合法渠道建設。

現在有兩個需求,一是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特別是製造業,融不到資金,生產受壓抑難以為繼;另一方面民間有大量的資金的流通,沒有納入合法有序的軌道,僅溫州統計就有民間游資一萬多億。

國務院前總理溫家寶考察溫州後說:「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我們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我們需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商業銀行國有化壟斷的局面應當打破,中國應當建立多種經濟成分的商業銀行,經濟槓桿不能一元化一刀切。

宏觀經濟一定要有規劃穩妥地進行調控,不應靠行政命令取代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功能。在國家財政投放和銀行槓桿的使用上,要對國企和民企、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進行平等的統籌兼顧。防止調控行為給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造成硬傷。

第二,規範政府行為,整治幹部融資獲利問題。

經濟出現全局性的問題,首先要思考的是政府的責任。

一些地方政府作為一個機構,在經濟發生波動的情況下,害怕金融風波在當地爆發,害怕自己被行政問責,導致手忙腳亂,處罪失當,處置過火。

黨政機關幹部作為個人,有時通過低息貸款、借入,大規模地捲入了民間放利貸的行為中。一旦出現風險預警,他們最早知道消息,能夠運用權力率先拿回自己的本金和回報利息,有的為了挽回損失會迫使借款人去騙後還前,將本來正常合法的民間借貸,逼成真正的詐騙行為。幹部參與地下融資,是加劇當地金融危機並推高嚴重性的主要因素。必須從幹部紀律抓起。

第三,保障民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獨立權利。

政府不應當隨意干預民營企業,市場經濟要求尊重企業的主體地位,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按企業法、合同法辦事,而不能將民營企業作為國企一樣隨時接管,以維穩需要強行處置民企財產。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虧損彌補方案;(9)對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因此,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人、公司經營的最高決策人。

民營公司的資產是投資人私人的,沒有國家的一分投入,國家沒有任何權力干預公司在法定範圍內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同時,公司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還是非法行為,認定權不在政府,而在司法終審權。在中國已經有行政訴訟法的環境下,政府的任何行政行為,都不是終局的,必須接受司法審查。

但是,在處理民間融資問題上,為了維穩的需要,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口號下,政府經常越界侵犯民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權。

因此,政府要及時監控金融秩序,發揮預警功能。而不是隨意用監管組、維穩組、專案組、調查組直接干預民企的債務處理事務。

第四,堅決禁止違法處分和拍賣民營企業的查封扣押財產。

政法各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1990]第六號文件《中共中央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和最高法院法明傳〔1995〕191號解釋《關於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覆》規定。

評估必須由專業中介機構真正獨立客觀地作出,不能強行違背資產所有權人的意志,為瞭解決暫時問題而強賣民企財產。應當尊重民營企業自己的評估權和財產處分權。他有權利不按照政府的要求出讓股權和財產。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和藉口治理民企。讓民企在自由的環境裡作出決定。財產要拍賣,必須在法院判決沒收生效之後,性質轉為國家財產,才可以依法公開拍賣。

第五,學會用民法、行政法手段處理民間金融危機。

對於社會管理,是不是放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達到標準就一步到位用刑法手段進行規制?實踐證明,這是一條非常危險的路,必須及時糾正。這一條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安機關和法院要特別注意把好立案關,領導則不能直接干預公安機關的依法把關。

民間金融集資的三種性質,引出了三種處理方式,導致了三種結果。按民事方式解決的,許多債務達到近百億的企業,如浙江的江龍控股、華聯三鑫、華倫控股、立人集團、南望集團,都走的是民事重整為主的道路,多數企業重整已經成功,企業恢復生產。

現在凡是按刑事方式抓人、查封企業、拍賣資產的,結果都導致資產進一步縮水,虧損的洞越來越大,最後不得不重判企業主,甚至死刑,「借頭一用」,以平息民憤,承擔最後責任。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輕判,定為集資詐騙罪則判死刑。其實這兩種行為在行為特徵和性質上都很難區分,判決中往往可能迎合政府主官的需要,看維穩的需要。

處理這類案件,企業破產法的運用非常重要。浙江的經驗,值得全國推廣。破產法也是企業重生法。是用民事的方式,停止法院的訴訟和多家查封,登記合法債權,追回應收財產,剝離不合理高利貸利息,進行債轉股重整,由債權人達成和解,按比例清償或者掛賬停息延緩歸還,盤活沉澱資產,從而救活企業的一種方式。

其好處是政府可以從群體性事件中解脫出來,由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對各項債權債務處理事項進行協商和表決,以法院司法權裁定確認和解和表決的效力,用司法權固定協商的結果。

這是一種最能夠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實現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的一種方法。因此,要學會用民法的方式,處理民間金融危機,儘量救活企業,理性地處理民間金融危機。

(作者為京衡律師集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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