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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共採購(1094,前新怡環球)假單


http://www.inv168.com/phpBB3/viewtopic.php?f=48&t=58168


(1)


根據昨日經濟觀察報所述,三張大單均有機會造假,但是該網站被人刪了,且聽下回分解:


(1) 中鐵物流3,000億採購協議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 ... 9231_C.pdf

但是,本报从协议的另一方——中铁物资集团证实,根本就没有这个协议,这个 3000亿采购协议完全是虚假的。中铁物资集团一位管理层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旗下根本没有一家叫华铁的公司。中铁物资集团办公室的一位女士肯定的说,“没 有这个协议,你知道3000亿元是什么概念吗,根本不可能。”

...
据李廷柱介绍,公司在这个所谓的3000亿元协议公告出 来后,两三天内就跟香港联交所有过沟通。“公司问过香港交易所,我们是否需要发布澄清公告,答复是 ‘不需要’。”李廷柱认为,中国铁建也没有澄清的义务,因为单位不是很准,似是而非,也没有很明确的说和中国铁建下属的某一公司签订协议。

据悉,中国铁建曾告知中国公共采购,旗下没有中铁建物资集团华铁有限公司,但后来他们也不接电话了。




(2) 聊城經濟區大單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 ... 8226_C.pdf
 聊城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局长王斌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确实有该协议,但到现在为止 该协议并无实质性进展,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只是一个采购“意向”额度,还没有到采购的程度。王斌表示这只是一个意向协议,但未来是否有实质内容要问北京方 面,中国公共采购是跟企业签的。

不过,
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经济合作促进局办公室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我们不知道这件事,从来没有听 说过。这么大的事不可能我们管委会不知道的,如果是实质的采购协议即使是一个小职员也应该会听说的。”




(3)亞洲水資源意向合同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 ... 8548_C.pdf
不过,亚洲水资源办公室范女士转达该公司周姓负责人的回复称,当时是签了一个意 向合同,也知道发布了公告,但是最后没有实施,具体原因不知道。对于后续为何没发布撤销协议公告的内容,范女士表示不知情。



(2)


但是據報,港交所的態度竟然是如此:


对此,香港交易所企业传讯部的叶子威邮件回复本报,香港交易所一贯不会评论个别上市公司事宜。《上 市规则》采取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式,上市公司董事对其一切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须负法定责任。若上市公司作出不实的披露、误导公众甚至造成虚假市 场,有关公司则可能违反法例,香港交易所会将有关个案转交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所以就給一批騙子有機可乘。但是證監會已對股價敏感消息諮詢,但股民對此反映太冷淡了。Reference先生此前出過題目,亦出了披露指引,竟然沒人回覆,看過的人更少,這亦導致某些人可操控賽果。


證監會《內幕消息披露指引》


http://www.sfc.hk/sfcConsultation/TC/sfcConsultFileServlet?name=dii&type=1&docno=1


(3)


關於人方面:


最为核心的则是,何伟刚、路行。何伟刚为中国公共采购执行董事、主席,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若 干行业展开创业经营,包括建筑、物业投资及酒店业务。路行任公司执行董事,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工作19年,职位 最高至分行副行长。

此前有寫過一文章,清楚講過他們的關係,他們可能已在直真節點(2371)、恆芯中國(8046,前老虎科技)交易合作過,路行亦曾擔任第一視頻(82,前益安國際)的董事。


但是又是引番港交所大員一句,我有可能錯,並只是引第三方新聞,並補上不足的原因。
对此,香港交易所企业传讯部的叶子威 邮件回复本报,香港交易所一贯不会评论个别上市公司事宜。《上 市规则》采取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式,上市公司董事对其一切信息披露 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须负法定责任。若上市公司作出不实的披露、误导公众甚至造成虚假市 场,有关公司则可能违反法例,香港交易所会将有关个案转交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6399

廉署起訴生產力促進局前顧問涉嫌以假單詐騙百多萬元

1 : GS(14)@2010-12-03 13:10:26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2.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促進局)前高級顧問,控告他涉嫌利用虛假報價單購買貨品,詐騙該局約一百一十萬元,以及處理犯罪收益。
凌重恆,四十歲,被控共二十八項罪名,即十五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十一項欺詐;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被告於案發時為生產力促進局汽車及電子部高級顧問。為進行研究項目,被告可向該局尋找經費,以採購貨品、設備、裝置或服務。
其中十五項控罪指被告涉嫌使用一間公司的報價單,而有關報價單載有虛假陳述指該公司願意向生產力促進局出售某些貨品,意圖欺騙該局。
生產力促進局其後發出購貨訂單,並簽發支票,以支付共約一百一十萬元的貨款予上述公司及另一間公司。該兩間公司涉嫌由被告操控。
十一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詐騙,即虛假地表示該等購入的貨品並無出現問題,以誘使該局不採取行動,以追討其所蒙受的損失。
廉署調查發現,有關貨品從未有交付予生產力促進局。
餘下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處理由生產力促進局發出,用以購買上述貨品的支票付款,而他明知有關付款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發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生產力促進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出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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