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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新規終落地:“小公司”日子難過了

自寶能舉牌萬科開始,萬能險作為股權之爭“利器”是否存在風險,各方眾說紛紜。如今,隨著中國保監會連發兩份通知,包括萬能險在內的人身險產品面臨監管升級。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次印發的監管新規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保費姓“保”,杜絕將人身保險產品簡單異化為短期理財產品的行為,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臺;控制中短存續期產品總量,繼續實施嚴格的投入資本與凈資產取大的總量控制政策;充分考慮市場的可承受力,把握好監管政策分寸,避免“急剎車”或“一刀切”。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時稱,中國對人身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已是世界較高水平,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

事實上,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歧成為近半年來業界最為關註的熱點,與此同時,產品端的策略分歧亦成為談及保險行業的必談話題。“保險姓保”,近日被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多個場合強調。監管層也在“管住後端”方面頻頻出手,新規亦在此範疇內。

為萬能險關上潘多拉“魔盒”

摸底萬能險、規範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健康發展、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由險資頻繁舉牌為始,萬能險也成了眾矢之的。

中國保監會日前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新規”),進一步提升萬能險等人身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似乎有意為萬能險關上潘多拉“魔盒”。

新規對於萬能險做出了許多限定,其中有兩點值得關註:一是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其次,新規將萬能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

第一財經記者從多位保險公司精算人士處了解到,對於上述兩個比例調整,主要目的是提高對於保險消費者的風險保障水平。第一個比例用較為形象的例子,可以理解為保險的賬戶價值為100%,超出的比例即代表附加的保障價值,相比之前有明顯提高;第二個比例可以簡單理解為保監會將對萬能險提取更多的準備金。

太平洋壽險總精算師陳秀娟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規的出臺)根據的是當前保險公司的負債成本和投資收益情況,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避免縮短期限、拉高收益,防止惡性競爭行為帶來利差損風險,引導保險公司回歸理性競爭。”

無論是大幅提高萬能險等人身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還是進一步強化人身險風險的保障功能,都是“保險姓保”的體現。當然,在“保險姓保”的前提下,萬能險亦絕非一無是處,保障和財富管理亦非沖突之源。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黃洪9月3日在首屆中國壽險發展論壇上表示:“既要遵循行業的經營規律,也要順應發展趨勢,從行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定位和角色中尋求調整的路徑和方向。”

黃洪強調,遵循行業規律,必須堅持“保險姓保”。風險保障是行業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行業核心價值所在。隨之衍生出的儲蓄和財富管理功能,也是服從和服務於風險保障功能,有主次之分、先後之別。推進行業結構性改革,必須始終堅持風險保障加長期儲蓄的根本定位,堅持“保險姓保”,絕不能舍本逐末,更不能本末倒置。

黃洪亦強調,人身保險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服務根本需求。順應財富管理發展趨勢也是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須重視的方向。萬能險、投連險等帶有財富管理功能的險種產生於經濟環境變化、產生於消費者的真實需求,是保險保障功能的延伸。如何在產品、經營、投資策略上走穩“平衡木”,不僅僅是監管不斷思考的問題,亦考驗保險機構的決斷力。

嚴防保險公司成融資平臺

新規征求意見稿此前被傳下發時引發了不小的“騷動”,此次的正式出臺,充分考慮了行業的承受能力和現金流等風險,給予一定過渡期,並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

針對新規對於市場的影響,海通證券表示,行業保費與投資規模將下降。新規明確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規模限制與結算利率下降的影響,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明年將顯著下降。

海通證券認為,監管層的預期是,萬能險等人身險產品定價利率和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產品激進定價和高結算利率行為將受到顯著遏制,業務結構將逐步優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實際上,新規對大型公司的影響較小,保險業幾艘“航母”級機構均不斷在強調轉型發展,而持續轉型也是剛剛過去的保險行業中報季的關鍵詞之一。

新規對於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在公司業務結構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確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這一安排給了市場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

保監會還出臺了嚴守風險底線的“組合拳”,包括密切關註新規的執行情況和行業中短存續期業務等發展情況;進一步推進保險公司調結構、轉方式,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要求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臺;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公司現金流的監測預警,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力度,切實提高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防範償付能力不足風險;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資產負債配置監管。

無論是產品端的結構調整監管還是償付能力監管、現金流壓力檢測、資產負債監管,都是提高保險公司“免疫力”的舉措。

有媒體日前報道稱,保監會已決定開展保險機構風險防控有效性專項檢查,檢查要點多達212項,核心內容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存在股權代持問題,控股股東是否對保險公司資金調動等進行非法幹預,是否存在重大決策先執行後報董事會審議批準的情況,控股股東是否存在向保險公司借款或由保險公司為其擔保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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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新規正式面世:兩類產品應主動退出市場

保監會發布《 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一度引起“6000億元”萬能險退市謠言的人身險新規正式面世。

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前日表示,目前登記的保單大概是14億張,但真正購買長期壽險保單的只有4千多萬人,大量的保單都是短期的,特別是短期意外險。因此,推動人身保險的供給側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保監會公告,為做好新形勢下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險產品核心競爭力,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推進人身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

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的外,均實行事後備案,即在產品銷售之後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材料後即反饋產品收文回執(備案材料清單表)。保險公司收到產品收文回執,僅代表相關備案材料報送齊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依法對已收到產品進行事後抽查。

二、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退出機制

中國保監會經抽查發現並認定保險公司備案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違規產品、公開披露產品停售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備案產品的經營管理,對於消費者認可度不高、銷量不佳的產品,應當主動退出市場;對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應當主動退出市場,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三、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問責機制

保險公司對備案產品負有主體責任。保險公司總經理對產品開發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並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備案報告審核、簽發負有直接責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產品負有精算審核職責,並對產品設計分類和費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等負有直接 責任;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對產品負有法律審核職責,並對條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規性,條款表述的準確性、嚴謹性負有直接責任。

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自違規行為認定日起3個月至1年內禁止保險公司申報新的產品,並視情節輕重對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依法予以警告、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

(一)保險公司備案產品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

(二)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保險產品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四、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回溯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由產品精算、財務、銷售、投資等相關負責人組成的,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的產品開發管 理工作組。每年就備案產品的結構特點、合規情況、經營情況、產品退出情況和產品費率厘定所使用的定價利率、發生率、費用率(含初始費用、管理費等)、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回溯,形成回溯報告並經董事會審議後,通過產品年度總結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備查。

對保險公司產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的,中國保監會將要求保險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采取約談、通報、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等監管措施:

(一)保險公司未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少於100萬、且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備案個人產品進行主動停售的,產品使用未滿一年的除外;

(二)保險公司未及時主動發現並報告備案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險公司未跟蹤和分析產品經營情況、未開展費率厘定與執行的過程監測與自查、未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的;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問題。

五、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機制

保險公司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備案的同時,應當主動通過公司官網或行業協會平臺對除涉及國家 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產品備案材料進行披露。保險公司對因涉及商業秘密不予披露的產品備案材料,應當有充分的認定依據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規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行為,加強客戶真實性管理,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性、 完整性。保險公司在宣傳、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時應當嚴格遵守《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按照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並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保險公司承諾除保證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與客戶或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郵政、保險代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簽訂收益保證協議;

(二)保險公司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

(三)保險公司未嚴格按照產品條款宣傳產品的保險期限;

(四)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渠道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五)保險公司參加互聯網競價排名銷售活動。

七、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萬能型保險的經營管理

保險公司對萬能型保險要建立單獨核算制度,單獨管理萬能賬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 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萬能型保險實際結算利率。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於實際結算利率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當月實際結算 利率應當不高於最低保證利率與實際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本通知所指的投資收益率為財務收益率(財務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1])。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通知發布後,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需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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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建立人身險公司業務分級監管制度 加強窗口指導

保監會12月30日發文表示,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整改。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是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問題的公司,以及業務結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將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統計和報送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加大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險公司將保監會的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綜合采取多種手段,不斷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堅決守住風險底線。

一是密切關註《通知》執行情況和中短存續期業務發展情況,加大對重點公司的監管力度,確保《通知》提出的監管要求執行到位,對於執行不到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要求公司嚴格落實相關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對於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明顯偏離“保險業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強化資產負債匹配指標監測。對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附通知原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113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應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應於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中國保監會將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予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

(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風險;

(二)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被保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或高管人員被保監會撤銷任職資格;

(三)被保監會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監會及各保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合計達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發生非正常給付與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續期產品季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季總規模保費收入比例高於50%;

(七)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收入比例低於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每月統計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並於次月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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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2017年度監管會議本月27、28日舉行

第一財經記者2月19日從業內獨家獲悉,2017年人身險行業的年度監管工作會議將於2月27日、28日兩天舉行。

據了解,2017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已於1月12日舉行,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出席並講話;而全國財產保險監管工作座談會已於2月14日舉行,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出席並講話。

保監會數據顯示,2016年人身險業務同比增長36.51%。其中,人身險公司普通壽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10451.65億元,同比增長55.34%,占人身險公司全部業務的48.18%,同比上升5.76個百分點;健康險業務占人身險業務的18.18%,同比上升3.38個百分點,結構有所優化。

2016年,人身險公司提供風險保障金額1089.90萬億元,同比增長40.35%。人身險業務死傷醫療給付461.23億元,同比增長23.28%,滿期給付3647.56億元,同比增長31.26%;年金給付751.83億元,同比增長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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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不留死角對所有在售人身險產品進行全面清查

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將全面徹底,不留死角地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19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持續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全面規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不斷優化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提高行業產品供給質量,切實防控負債風險為總體目標,通過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保險公司在售存量產品,摸清底數,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以夯實人身保險公司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合規經營意識為根本,加快轉變行業發展方式,不斷滿足消費者多樣化保險產品需求,努力形成長、中、短期限結構合理,風險保障功能、長期儲蓄功能協同高質量發展的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新局面。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合規、明確標準。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對照行業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詳見附件1),切實查擺行業在售存量產品問題。

(二)全面徹底 、不留死角。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三)務實高效 、標本兼治。各公司要將本次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作為全面校準產品經營理念、全面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全面提升產品供給質量的重要契機,實事求是、註重實效,對發現的產品問題立查立改,既要整改查找出來的產品設計問題,也要深入查改產品經營理念、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問題不足。

三、工作重點

(一)嚴查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在產品定名、設計分類、保額設定、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確定、分紅險利益演示、投資連結保險單位價格確定等方面不符合監管要求,通過變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還、減少基本保額等方式規避監管規定等。

(二)嚴查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背保險基本原理,異化產品設計形態,通過責任設定、精算假設、現金價值計算等方式將產品“長險短做”“名實不符 ”,擾亂市場秩序等。

(三)嚴查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不公平、不合理,通過延長等待期、降低保額等手段代替核保,變相削弱保障責任,通過設定不合理的理賠條件惜賠、拒賠,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行業形象等。

(四)嚴查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 ”產品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基礎,隨意約定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追求營銷效果,炒噱頭、蹭熱點,定價假設隨意調整,數據造假,嚴重偏離經營實際等。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對照核查重點和負面清單,對公司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整改。各公司應當就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形成專項工作報告,並填寫《人身保險公司產品自查情況表》(詳見附件2)作為報告附件,於2018年6月30日前報送我會。

(二)監管核查。我會將結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采取重點核查和監管抽查形式,對各公司在售存量產品從嚴核查,絕不放過一個問題產品。同時,我會將重點選取自查發現問題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和保費占比高、日常監管反饋問題多,以及社會關註度高、易引發炒作的產品進行全面核查。

(三)監管處理。我會將結合公司自查整改和監管核查情況,對產品專項核查清理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司自查認真、整改徹底且未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監管核查發現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嚴肅從重處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產品,嚴格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公司申報新的產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各公司應當充分認識本次產品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由公司總經理牽頭負總責,安排專人負責具體工作開展,層層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

(二)強化責任,切實把整改工作做細做實。各公司向我會報送的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反映公司自查發現的產品問題和整改情況,整改內容要具體有效,杜絕假話、空話,做到產品個個有核查,問題條條有整改。

(三)久久為功,切實提高產品管理能力。各公司應當充分認識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是做好產品管理乃至人身保險經營的根本源動力,充分利用本次專項核查清理工作成果,認真總結以往產品管理的經驗教訓,深入剖析深層次原因,加強產品研究分析,不斷完善產品管理的長效機制,提升產品管理水平。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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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迎嚴格排查!銀保監會稱不放過任何問題產品

監管部門再出手,整頓人身險行業亂象,人身險產品將面臨最嚴排查。

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摸清底數,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銀保監會表示,為了全面規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不斷優化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提高行業產品供給質量,切實防控負債風險為總體目標,通過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保險公司在售存量產品,摸清底數,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嚴監管政策不斷落地,針對人身險的銷售亂象,去年末,原保監會就組織開展了關於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的專項行動,整治重點包括銷售亂象、渠道亂象、產品亂象、非法經營共四方面問題。

不留死角

“此次清理整頓後,產品數量會有一定程度的調整,數量會減少,把不規範的清理掉,使消費者得到應有的保障。”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目前保險產品太多了,上千種,並且不斷的在更新換代,這是保險行業獨有的現象。”為何出現此種情況?朱銘來認為,在產品開發時就應該有一個嚴格的篩選標準。從整個行業去規範,保障性產品最基本的要求、標準條款、標準測算,都應公開透明,發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

此前,一些平臺為了博眼球、炒噱頭、蹭熱點,追求營銷效果,銷售開發設計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基礎的產品。

這種銷售亂象,成為了此次排查的重點之一。另外,針對部分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在產品定名、設計分類、保額設定、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確定、分紅險利益演示、投資連結保險單位價格確定等方面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銀保監會也將重拳整治。

銀保監會表示,專項清查要嚴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二是,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三是,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四是,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 ”產品的行為。

根據《通知》,此次專項清查將嚴格依照《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對照行業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切實查擺行業在售存量產品問題。

在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中,共52條細則,涵蓋產品條款、產品責任、產品費率厘定、產品精算假設、產品申報使用管理五個方面。

在產品條款設計方面,此前的多種行業亂象均將列入。例如,條款中的重要釋義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理解,“癌癥”釋義中未包括原位癌責任等。再比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變相增加身故保險金給付條件等。

銀保監會指出,此次專項清查工作,將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自查之後,產品還將面臨監管核查和處理。《通知》顯示,銀保監會將結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采取重點核查和監管抽查形式,對各公司在售存量產品從嚴核查,絕不放過一個問題產品。同時,銀保監會將重點選取自查發現問題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和保費占比高、日常監管反饋問題多,以及社會關註度高、易引發炒作的產品進行全面核查。

銀保監會表示,對公司自查認真、整改徹底且未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監管核查發現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嚴肅從重處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產品,嚴格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公司申報新的產品。

偏離保險本源是核查重點

“此次核查的最核心內容還是沖著嚴查偏離保險本源的情況。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還是在這個點上。” 朱銘來稱。

去年,原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2017】134號文),引發保險市場極大震動。134號文規定,年金險應重長期和積累,突出保險的強制儲蓄功能,降低前期的靈活性。另外,萬能險、投連險只能作為一個獨立險種銷售,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此次專項整治也將年金保險產品長險短做等偏離保險本源的問題,作為了排查重點對象。

在產品責任設計上,負面清單包括:年金保險產品長險短做,通過生存金快速返還形式,將消費者所交保費大量快速返還,把長期年金保險實際做成短期產品;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在設計產品時,按照傳統壽險做法,保額應該有一個非常高的風險保障的成分,但現在最大的問題,中長期的壽險產品,究竟風險保額成分占比多重、儲蓄成分占比如何,很多消費者是不清楚的。”朱銘來表示。

他認為,對於風險保障占保費的比例,監管部門應該有一個嚴格的限制。自134號文件出臺後,一些保險公司進行了產品調整,但有些調整也只是簡單的由短期變成長期,按照規定拉長期限,“最核心的應該是風險保障問題,在所有保費成分中,保障成分如何得到最有效的測算,值得思考。”

去年以來,強監管鼓點密集敲響,對於行業亂象,監管部門以“組合拳”形式從各個方面圍追堵截。

去年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售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時,必須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朱銘來表示,除了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外,末端銷售治理以及產品研發設計都是消費者保護的重點。

“末端的治理非常重要。一些保險公司會從營銷的角度誤導消費者。保險銷售全程錄音的規定,可以讓銷售人員有基本的規則。哪些東西必須要對消費者說清楚,把有可能誤導的地方、關系到消費者利益的部分解釋清楚,要有一個嚴格的規範。”朱銘來認為,除了營銷誤導外,最核心的還是產品的研發,如果產品本身就存在原因,末端銷售問題產品,就一定會存在誤導的情況。

會排雷“百萬醫療險”

近幾年,百萬醫療險因為價格低、高保額成為“網紅”產品。目前,很多保險公司都推出了百萬醫療險產品,每款產品推出都引起了眾多消費者關註。例如,眾安保險、平安健康、安聯財險、泰康人壽、華夏人壽等。

百萬醫療險的產品特點是,消費者只需要投保幾百元,即可獲得一百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醫療險保額,保單有效期為1年。

根據此次負面清單內容,市場上大批人身險產品將面臨篩查,“網紅”百萬醫療險產品也同樣面臨自查,成為監管部門此次核查排雷的重點之一。

銀保監會表示,在產品費率厘定上,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並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誇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費率浮動範圍超過基準費率30%的限額等,這些情況都被列入負面清單。

“在此次核查中,把過去比較含糊、不是很明確的條款進一步明確、完善。過去,很多是從營銷的角度,例如給人一個類似保障續保的東西,但實際上是擦邊球的方式,這次是一個進一步的完善。” 朱銘來稱。

按照監管規定,百萬醫療險產品均為短期健康險產品,這些產品是不具備保證續保的條款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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