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成為“第二個萬科”,反制野蠻人對上市公司的“圍攻”,同樣股權分散的伊利股份(600887.SH)選擇先下手為強,擬修改公司章程,加固“防火墻”。但公司方面這一舉動招致交易所的問詢,從而引發外界的關註。
8月19日晚間,伊利股份公告稱,將取消原定於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開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原因就是此前公司欲通過修改章程的議案,防範野蠻人。不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多處條款與法律法規存在出入,被交易所問詢,伊利股份不得對重新對議案進行完善。
新章程合規性存疑
就在十天前,伊利股份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擬大幅修改公司章程,11名董事在會上全票通過了這一議案。在超過10處的修改中,從“股東持股達3%須通報”到對於“惡意收購”的定義,多收數條款都試圖提高收購門檻,反制野蠻人控制公司董事會。
不過,伊利公告修改章程的第二天, 8月11日交易所發出了監管問詢函,要求公司對修改章程的合規性做出解釋。
新章程中,伊利股份首先要求股東持股達到3%時,三日內需向公司董事會書面通報,在通報期限內和發出通報後兩個交易日內不得交易公司股票。其次,在持股達3%後,伊利股份要求股東每增加或減少3%也要公告。若違上述條款,股東在違規行為改正前,將被剝奪應有的投票等權利。
“持股到3%就要公告,客觀上會造成公告節點提前,每加減3%也要公告,也會讓公告次數變多,如此公告又會造成股價上漲,就加大了收購的難度和成本。”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嚴義明律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業內人士認為,伊利股份披露的上述新章程確實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中相關規定存在出入。根據《辦法》,投資者持有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監管部門報告並通知上市公司公告;且在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對於“惡意收購”,伊利股份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如此表述:“在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收購或一致行動等方式取得公司3%及以上股份或控制權的行為,或違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的行為(註:持股到3%需公告等相關規定),或公司董事會決議認定的屬於惡意收購的其他行為”。
不過,惡意收購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定義,相關證券法律師均表示,是否為惡意收購只能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判定,沒有合適的、普遍的原則規定。
章程待完善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接受本報記者采訪表示,伊利股份此次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條款明顯和現有法律沖突。“對於5%公告的紅線,法律有明確限制性規定,諸如此類強制性的規定,公司都不可再行進行約定。由此產生的投票權也合法合規,不應該被剝奪。”宋一欣認為,伊利股份修改公司章程,不僅要面臨監管問詢,即使股東大會投票通過,中小股東也可要求法院判決撤銷。
伊利股份董事會祭出新章程後,交易所已連發十問,除了要求要求伊利股份解釋新章程的合規性,也同樣質疑部分章程限制了股份應有的權利。今日伊利又公告取消股東大會,也意味著該公司的章程或面臨二次修改。
伊利股份也在19日晚間的公告中表示,經公司董事會慎重考慮,決定對原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進一步完善,完善後再另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而如何完善無疑也成為外界目前最為關心的問題。
此前,雅化集團(002497.SZ)也試圖通過類似方式防範野蠻人,同樣引來監管問詢。在回複監管問詢函時,雅化集團表示將對部分關鍵條款進行修訂,但即便如此,也未能將相關議案成功遞交股東大會審議。7月23日,雅化集團先是公告延期召開股東大會,隨後又於7月27日正式取消了股東大會。
《第一財經日報》對比發現,在遞交交易所的回複函中,雅化集團取消了“持有股份3%以後在報告期限內(3個工作日)及報告期後2個工作日內禁止買賣公司股票”的限制,即仍然規定持股3%以後有報告義務,但不禁止買賣公司股票。禁止買賣的規定仍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5%的持股比例的報告期和報告期後2個工作日。
除此之外,雅化集團還取消了享有提案權的股東在3%持股比例之外的持股期限需連續12個月的相關限制。
萬科股權爭奪戰仍然膠著不下,而“野蠻人”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威懾力已經震驚A股。近期,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試圖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對“野蠻人”進行提前布防,以規避“惡意並購”的命運,但由於諸多修改合規性存疑,已經引發監管多方關註。
對於這一現象,8月26日下午,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作出回應。張曉軍稱,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議案,擬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購”條款,引起市場廣泛討論。對此,交易所發出監管問詢,相關證監局約談公司有關人員,要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充分、有針對性地解釋相關條款設置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祭出的“章程防狼”措施,都引發了市場的強烈質疑,其中有觀點就認為修改章程是維護管理層利益,有“同股不同權”嫌疑。例如,特別是幾家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拋出“股東持股達到3%時,三日內需向公司董事會書面通報,在通報期限內和發出通報後兩個交易日內不得交易公司股票”的相關要求,這一將信披線下移的調整並不符合《收購管理辦法》規定。
此外,有上市公司自行給“惡意收購”下定義也引來市場諸多詬病。
在監管問詢和證監會約談之後,目前已經不止一家公司收回了“過度”的反收購條款。例如,修改章程“防狼”的雅化集團(002497.SZ),在遞交給交易所的回複函中取消了“持有股份3%以後在報告期限內(3個工作日)及報告期後2個工作日內禁止買賣公司股票”的限制,即仍然規定持股3%以後有報告義務,但不禁止買賣公司股票。禁止買賣的規定仍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5%的持股比例的報告期和報告期後2個工作日。
無獨有偶,此前山東金泰(600385.SH)也在監管壓力下對其前期提出的章程修訂案進行了調整,僅保留“有召集權和提案權股東需滿足連續持股270日以上”的一項要求,對其他條款的修改均被取消。同日,前期擬對公司章程進行大量修訂的一食品飲料上市公司宣布,取消原定的股東大會,稱將對章程修訂案進行調整後再另行召開股東大會。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張曉軍表示,證監會依法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