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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結賬

佔中搞手開始要結賬了, 卻和朱經緯的賬一起結, 在時間上如果說沒有政治考慮, 我就枉活了這些年。7警和曾健超一起被檢控上庭, 起碼是很大程度上的同案, 同日上庭理論上還可以講因為要配合先後審訊次序的考慮。獨立看朱經緯案, 檢控與否, 在事件發生一年半載之內就應有定奪, 毫無必要拖兩年多, 也無必要與佔中案同步進行, 連我這撐警大好友也看不過眼, 因為我從不撐不公道不公正及不公義的事。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都快將離任, 在退場之前執好自己的手尾責無旁貸, 但在時間上很明顯有政治考慮, 為免影響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情, 是刻意在行政長官選舉後才採取行動的。做法是否正確, 可謂見仁見智。

從FB看陳淑莊的控罪內容, 檢控普通法「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 是基於她煽惑他人去阻街及阻礙公眾地方, 而並非公眾妨擾罪常見的控罪元素。法律學者都講了, 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 選擇普通法來檢控, 理由有幾個。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有「公眾地方妨擾罪」, 可處罰款$2000或監禁3個月。第4A條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是針對物件阻街, 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這兩項控罪除了受案發6個月內要作出檢控的時限外, 罪行的元素也不切合佔中倡導者的實際行為。當然刑罰也是重要考慮因素, 起碼不受最多只可監禁3個月的限制。不過, 我認為不要過份強調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這因素, 這只是唬嚇人的講法。正如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 高買的人有判過10年的嗎? 有些人凸顯7年監禁的判刑是在製造輿論, 誇大政治逼害的另一煽情手法。以實際量刑而言, 這件案在裁判法院已足以處理。然而, 有少數的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並非因為控方預期量刑會超過裁判官的權限, 而是因案件所涉的複雜性, 證人及被告的數量多而轉往區域法院處理的。如果本案的被告一如當初的承諾, 會為公民抗命「找數」, 基本上爭論法理及案情就不會太多, 如果認罪的話, 都好難判多過1年。當然有人會不同意, 79天佔領, 帶來多種不便, 經濟損失也不少, 怎能輕判。可是, 時常都有人在網上煽惑他人去參與、聲援不同社會運動, 那些運動很多都造成公眾妨擾, 有些妨擾程度是預先不能預期的。佔中3子對佔中事件有煽惑倡導, 卻控制不了場面, 所以也不能一切都入他們的賬。否則若果在佔中過程中有人被殺, 可以告他們煽惑他人謀殺嗎? 有人被打, 他們又算是同謀了。

佔中這筆賬不是債仔拖數, 而是債主遲遲不去追數, 時至今日, 我們都忘了那些領導人物當年作出甚麼承諾了。債仔到頭來可以怪責債主, 唔係我唔找數, 你做乜唔追我呢? 你追我我會畀喎。講吓講吓, 分分鐘可以講到我無欠你錢喎。我無誇張, 七年前咪有單法官睇咗幾年報紙無畀錢仲怪個報販做乜唔追佢數, 終於仲搞到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嚟追數添。可見我並非信口雌黃, 實在有先例可援。明日上庭有人不肯找數, 大可舉我所講的例子。這次對佔中人士及退休警司朱經緯同步檢控, 實在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這絕對不是政治檢控, 指責與林鄭有關也極荒謬, 但否認有政治考慮, 我就打死都唔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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