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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尋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0048)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1 : GS(14)@2011-08-06 15:08:4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8

證監會尋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聯洲國際)三名涉嫌犯失當行為的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註1及2)。

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取消黃偉光(男)、李嘉渝(男)及植浩然(男)出任董事的資格,以及下令他們賠償聯洲國際的損失,估計總金額為21.3億元(註3)。黃、李及植均為聯洲國際前執行董事。

證監會就以下事項提出指控:

a) 根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對聯洲國際若干應收帳款進行的獨立評審,在截至2007年9月為止,聯洲國際合共25.5億元的應收帳款(存疑的應收帳款)的可收回性似乎令人存疑。這些應收帳款包括貿易債項、承兌票據的付款及其他投資的預付款。存疑的應收帳款涉及八家拖欠款項的公司(存疑帳款債務人)。聯洲國際最終就存疑的應收帳款作全數減值撥備,所入帳的損失為26億元。

b)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有至少七名存疑帳款債務人的董事及/或控制人是由黃委任的代名人董事及/或銀行簽署人,他們均按黃的指示行事。

c) 當聯洲國際宣稱依據承兌票據及投資協議向存疑帳款債務人支付款項後,該等存疑帳款債務人即時將款項轉移至其他存疑帳款債務人,及受黃控制或與黃有關的其他公司或人士。大部分款項最終於同日匯返聯洲國際集團,似乎是循環交易。其他款項最終被轉移至與黃有關的公司。

d) 總括而言,存疑的應收帳款所涉及的資金調動似乎與聯洲國際的財務簿冊及紀錄所載的目的不相符,有關交易疑為虛假交易。

e) 黃、李及植批准進行有關交易並簽署有關支票,導致出現存疑的應收帳款。證監會認為他們在致使或批准聯洲國際進行有關交易並支付大量資金之前,沒有進行適當查詢及盡職審查。證監會並認為,黃、李及植因此導致或准許聯洲國際的資金被錯誤應用或誤用,令該集團蒙受不必要及不合理的虧損風險。

證監會指出,聯洲國際因存疑的應收帳款而招致損失,是因為其三名前董事:

  * 違反其誠信責任,即須誠實地及以集團的最佳利益行事,及避免利益衝突的責任。
  * 違反普通法中以應有和合理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的責任。
  *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第3.08及3.09條。


證監會的呈請書摘要可於證監會網站 (www.sfc.hk) 查閱。
2 : GS(14)@2011-08-06 15:18:08

We'd be amazed if they ever collect a penny, even if the order is granted. The defendants can just go through personal bankruptcy while they are serving (part of) the disqualification time. This does not preclude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 charges for fraud or false accounting in the case.

我們覺得這判令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判令的時才需要賠償是驚奇的。當他們被人取消資格的時候,被告可以透過自行破產就可避免責任。在這案件中,這不能避免詐騙或假帳而被刑事檢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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