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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定罪之後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裁斷陳述書)很少會上載到司法機構的《判案書》(Judgments)裏, 自有司法機構網頁以來只有6宗, 其中3宗還收錄在Hong Kong Law Reports裏。昨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對曾健超襲警案作裁決, 裁斷陳述書也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健超), 理據清晰全面, 被告上訴的話也無需再動腦筋去寫。法理與事實俱備, 我想不到上訴理據。話雖如此, 世事難料(也許叫「法」事難料更恰當), 沒有甚麼理據也可以是上訴得直的理據, 見得多了就見怪不怪。

曾健超襲警及阻差案被定罪, 下星期一才宣判, 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明顯不予考慮, 若然考慮, 就會押後14天索取感化官報告, 法官沒有這樣做, 又沒有即時判罰款, 控罪本身是例外法例(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 看來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頗大, 畢竟羅官屬辣手判官。

曾健超在本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這做法是雙刃刀。作為被告, 他沒有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不過, 不作供這決定的影響是, 法官只有控方證據可作考慮來作出判決。辯方盤問證人時發問的問題, 除非獲控方證人同意, 否則完全不會是法官考慮的證據, 當然也不會是辯方的立場。被告一方不提出證據予法庭考慮, 以爭論事實的案件而言, 除非控方證據薄弱, 或者證人表現差, 或者有法律技術或觀點的爭議, 否則只有單方面的證據給法官考慮, 對被告頗為不利。既然如此, 曾健超為何不作供呢? 我想是為了不想被盤問。不想被盤問原因有二, 一方面從技術層面去爭論他並非倒液的人,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七警案作證鋪路。在襲警案他沒有作供就不會被法官指他不可信, 到了下星期七警案審訊時, 他不會被盤問在襲警案中上證人台時的個人誠信問題了。曾超健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的抗辯策略, 我同意是比選擇作供明智。反正他作供也不易脫罪, 倒不如減低被攻擊個人誠信的機會, 專心作為證人去指證七警。

我半年前討論這兩件案的審訊次序的利弊, 寫了這一篇: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在該文我也提過上訴庭的LEE CHI FAI案, 羅官在曾健超案的判案書裏也引述此案例, 來衡量接納亞視新聞片的準則。雖然曾健超在襲警案沒有作供, 但他在七警案身為證人, 整體誠信都會被質疑, 代表七警的律師很難不會盤問他潑液方面的案情, 他難以避過這方面的測試, 別以為在襲警案沒上證人台就可以避得到。當然, 七警案面對電視台影片呈堂也有相同的法律爭拗, 區域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也是未知之數。這兩件案是法律、策略、政治立場的比拼, 但不是社會公義的印證。曾健超潑液(好可能是尿不是其他液體)他不會承認, 七警打他一鑊也會否認, 大家就在玩弄法律上容許玩弄的程序和權利, 不論釘與放, 求求你, 別大義凜然講公義得以彰顯, 天地還有正氣, 我會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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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零口供”如何定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33552

宋代也是司法證據制度得到空前發展的時代,誕生了《洗冤錄》這樣的司法檢驗學著作。圖為《洗冤錄》清代木刻本。(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於2018年2月22日《南方周末》)

宋代也是司法證據制度得到空前發展的時代,誕生了《洗冤錄》這樣的司法檢驗學著作。

中國傳統司法制度有一個頗受人詬病的地方,就是過於重口供,為取得犯人認罪的供詞,允許用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的口子一旦打開,濫刑幾乎無可避免。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對此有幽默的描述:“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幹板,然後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否則為什麽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能成了傳統的最銷書呢?”

然而,如此審案程序,只能說是寫“舊小說”之市井文人的想象,不可能是國家司法的制度設計,也不是真實的司法情景。中國古代雖說允許刑訊,但法律對於刑訊的使用其實有著嚴格的限制,尤以唐宋時期的“拷囚之法”最為周密。《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均規定:一名嫌犯不管庭審多少次,刑訊最多只能三次;兩次刑訊之間須相隔二十日以上;刑訊只限用杖,杖笞的總數不得超過二百;嫌疑人所犯若是杖罪,則刑訊的杖笞數不得超過其罪罰之數;嫌疑人三度刑訊仍然拒絕招供,必須保釋(犯盜、殺重罪之人除外)。

宋朝立國,對刑訊的條件限制更為嚴格。宋太祖曾下詔:“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 在沒有佐證的情況下,不得對嫌犯用刑。太祖立法的本意,大概是為防止司法官濫刑,因為“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不過,這一立法卻帶來了一個悖論:如果“狀驗明白”、證據確鑿,那又為什麽還要逼問犯人口供呢?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的一道詔令也許可以回答這個疑問:“自今獲賊,如贓伏露驗,事實顯白,而拒抗不即承引及隱蔽徒伴者,許量拷訊,數勿過二十。”拷訊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審問出共同犯罪的同夥、破案的線索。

應該說,傳統司法確實重口供,但相較之下,宋人更重證據。宋代也是司法證據制度得到空前發展的時代,誕生了《洗冤錄》這樣的司法檢驗學著作。《洗冤錄》的作者南宋提刑官宋慈提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今人以為口供是傳統司法的“證據之王”,但宋慈顯然不這麽認為。檢驗所得的法醫報告,其實是比口供更加重要的定罪證據。

另一位南宋法學家鄭克則說:“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固當兼用之也,然證有難憑者,則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隱,情有難見者,則不若據證,可以屈其口舌之爭。兩者叠用,各適所宜也”;“按證以人,或容偽焉,故前後令莫能決;證以物,必得實焉,故盜者始服其罪。”在宋人看來,“察情”與“據證”都優先於口供;而各種證據當中,物證的證明力又大於人證。不管怎麽說,“證據之王”都輪不到口供。

唐宋時期的司法,甚至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從前的“據供定罪”模式,《唐律疏議》與《宋刑統》都有規定:“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據狀斷之。”意思是說,如果犯罪證據確鑿,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那麽即便犯人拒不招供,法官也可以根據證據作出判決,這叫做“據狀定罪”。

《宋史·張近傳》記載了宋代的一起“據狀定罪” 案:前副宰相呂惠卿之弟呂溫卿,因為胡作非為,“以不法聞”,大理寺正張近“受召鞫治”。哲宗皇帝告訴他:“此出朕命,卿毋畏惠卿。”張近說:“法之所在,雖陛下不能使臣輕重,何況惠卿也?”審訊時,呂溫卿一言不發,擺出“我有權保持沈默”的架勢,始終“不肯置對”。但本案證據確鑿,“溫卿所坐明白”,法官張近又考慮到“倘聽其蔓詞,懼為株連者累”,也就沒有要求呂溫卿招供。在請示皇帝許可之後,最後“以眾證定其罪”。這是發生北宋的一個承認犯人“沈默權”、以“零口供”定罪的案例。

由於《宋刑統》有“雖不承引,據狀斷之”之規定,我們相信宋代還應該出現過其他一些“零口供”定罪的判例。不過,應當承認,“據供定罪”還是當時主流的判決模式。我們也不能苛責宋人為什麽不將“零口供”列為普遍的司法原則,以一千年前的刑偵技術,絕對無法做到“零口供”。同時期的西方司法雖然不怎麽重視口供,卻不能不忍受更荒謬的“神判”,一個人有罪或無罪,取決於上帝;說破了,其實就取決於運氣。

但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發展也確有令人遺憾之處,那就是唐宋時期萌發的證據重於口供的文明趨勢,未能在後來的明清時代發展下去。《大明律》《大清律》均刪去“雖不承引,據狀斷之”的條款;同時補充規定“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又回到唐宋之前的“口供至上主義”舊路。

而且,唐宋法律對刑訊的種種條件限制,也被 《大明律》刪得幹幹凈凈;同時“拶指”“夾棍”等以前列為非法的拷訊刑具也得到官方的認可。因此,刑訊逼供在明清時期無可避免地出現了泛濫之勢,誠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唐律》於拷囚之法甚詳,《明律》概行刪去,遂無節度,遇有疑難之案,仁厚者束手難行,暴戾者恣意捶打,枉濫之害,勢所不免。”但也不至如舊小說所寫:“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幹板”。

(作者系歷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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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07-13 21:58:5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9

2010年 7月 13日
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楊麗萍(女)就東區裁判法院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東區裁判法院於2009年12月8日裁定楊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

裁判官早前判處楊罰款2,0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註1)。

證監會進行調查後向楊提出檢控。調查發現楊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為一名投資者於澳門註冊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並為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註2)。





備註:


1.  有關楊被法院定罪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2月8日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沒有就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領有任何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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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1 : GS(14)@2010-10-15 22:4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3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他們在2009年3月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聯洲)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另外,上訴法庭裁定他們的兒子馬俊濠上訴得直,並已撤銷其被指進行內幕交易的定罪判決。

上述三人均是前投資銀行家馬漢揚的親屬,同於2009年3月1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註2)。

馬漢揚及其女友盧鈺華亦在同日被裁定內幕交易及相關罪名成立。馬漢揚被判監禁26個月,並須繳付罰款230,000元,而盧則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210,000元。馬漢揚及盧均沒有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有人在聯洲公布私有化建議前買賣該公司的股份。馬漢揚當時是法國巴黎百富勤融資有限公司(現稱法國巴黎融資(亞太)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他曾參與聯洲私有化計劃的工作,並知道這屬機密及價格敏感資料。他在知悉該計劃後數日內,向女友盧鈺華及兄長馬漢傑洩露這項消息。盧及馬漢傑於2006年7月該計劃公布前買入聯洲股份。

這是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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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請人向證監會提供誤導性資料被定罪

1 : GS(14)@2010-11-12 21:04: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1

林英淦(男)在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具誤導性資料,東區裁判法院今天經審訊後裁定林罪名成立。

林被判罰款10,000元及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10,825元。

證監會發現,林企圖誤導證監會,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在牌照申請中表示因行事時有欠謹慎而遭前僱主解僱,但事實上,林是因嚴重的行為失當而遭該前僱主解僱。

為保障投資者,證監會僅會向那些在持正操守、誠信及專業知識方面,均顯示出符合進行受規管活動所需水平的申請人批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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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12-25 13:13: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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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負責人郭秀萍發出未經認可推廣材料及沒有披露權益被定罪

1 : GS(14)@2011-01-08 15:25:5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2


投資基金負責人發出未經認可推廣材料及沒有披露權益被定罪郭秀萍(女)為推廣集體投資計劃而發出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文件,以及沒有及時披露所持有的上市證券權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

郭向胡雅文署任主任裁判官(Ms Amanda Jane Woodcock)承認分發有關一項集體投資計劃的未經認可推廣文件的兩項控罪,以及另外兩項沒有按規定披露持股量的控罪。裁判官判處郭罰款合共12,000元,並命令她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80,000元。

案情指郭在2007年10月13及20日舉行連串公開簡報會,以推廣一項名為Reliance China Hong Kong Opportunity Fund(該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郭使用未經證監會認可的Powerpoint投影片進行簡報,最後共有120名投資者認購該基金。

該基金由郭控制,因此郭被視為擁有該基金的投資的權益,包括香港上市公司百營環球資源控股有限公司6,000萬股股份的間接權益,但郭沒有在三個營業日內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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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聯洲珠寶

1 : GS(14)@2011-03-19 13:15: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0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size="4"]終審法院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兩人早前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size="4"]馬及曹其後不服有關定罪判決,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但遭駁回(註2)。
[size="4"]隨著終審法院今天就兩人的上訴作出判決,本案正式完結。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本案是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size="4"]過去共有五人因本案而被判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其後上訴法庭推翻了其中一名被告的定罪判決。
[size="4"]完
[size="4"]備註:
[size="4"]1.  終審法院聆訊本案的上訴委員會由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Ribeiro, PJ)及馬天敏非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Mortimer, NPJ)組成。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size="4"]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size="4"])。
[size="4"]2.  有關兩人的定罪判決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ize="4"]2009年3月11日[size="4"]、[size="4"]2009年4月1日[size="4"]及[size="4"]2010年10月12日[size="4"]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19 13:49:1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68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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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指涉間諜活動《華郵》記者遭定罪

1 : GS(14)@2015-10-14 02:53:23

伊朗當局前日突然宣佈,涉嫌從事間諜活動被囚禁逾年的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雷宰安,已被裁定罪成,但未知裁決詳情及刑期。《華郵》重申雷宰安是普通新聞工作者,但淪為談判籌碼,直斥裁決涉及政治因素。


39歲的雷宰安擁有伊朗與美國雙重國籍,是《華郵》德黑蘭分社主管,去年7月在寓所被捕。伊朗指他為敵對政府收集情報,危害國家安全,控以間諜、與敵對政府通敵等四項罪名,案件5月下旬開始多次閉門聆訊至8月初結束,但外界對聆訊過程所知不多,至前天,伊朗媒體引述司法部發言人報道,雷宰安已被定罪,但對細節不知情,僅表示雷宰安可在20日內上訴。報道形容雷宰安是「美國間諜」,最高刑罰是入獄20年。



■阿貝迪尼

■希克馬特



華府拒就換囚讓步

雷宰安一直被囚於專門關押政治犯的埃溫監獄,已成被伊朗囚禁最久的記者。《華郵》總編輯巴倫批評德黑蘭公佈裁決時「含糊其辭,令人困惑」,海外新聞編輯耶赫爾認為反映案件根本與間諜活動無關,雷宰安不過是一場更大角力中的談判籌碼,「案件最終如何處理,是由政治勢力決定,不是司法」。耶赫爾口中的「更大角力」相信是指換囚問題。伊朗總統魯哈尼上月曾表示,若華府釋放被囚禁在美國的伊朗人,他願爭取讓雷宰安等三名美籍伊裔囚犯獲釋。另外兩人分別是牧師阿貝迪尼及美國前海軍希克馬特。美國政客亦曾認為,華府應在伊朗核談判過程中提出釋放雷宰安,但國務院表明不希望對方借勢爭取讓步。路透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1013/193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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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定罪六日 一哥仍拒道歉曾被警毆打市民:對受害者欠公道

1 : GS(14)@2017-02-19 12:19:20

■警務處長盧偉聰昨以七警擬上訴為由,拒就事件道歉。陳善南攝



【本報訊】七警「暗角打人」被定罪至今第6日,逾8,300人簽名要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向全港市民鞠躬致歉。盧偉聰昨幾度以案件司法程序未完成及七警積極考慮上訴為由,拒為警員犯法行為道歉。在傘運無辜被警員毆打至身體嚴重受傷的市民梁偉文斥責警隊講一套做一套,對受害者欠公道。民陣認為,警隊拒道歉將進一步撕裂警民關係。記者:廖梓霖



警務處處長「一哥」盧偉聰昨出席學警結業典禮後,多次被問到會否為七警案中警員犯法行為道歉,他回應稱,案件的司法程序未完成,聽聞七警會積極考慮上訴,在未有最終結果為由,暫不作評論。盧亦指過去數日警隊上下心情沉重,事件對警隊有影響。



■行會成員周松崗昨在學警結業典禮致辭,盼警隊挽回市民支持。

■被警員打傷的梁偉文批評盧偉聰講一套做一套。


逾八千人聯署促致歉

問及一般情況下,警員可否毆打示威者或市民,盧偉聰指,希望大家理解七警的事件背景,指當時佔領行動長達79日,在本港歷史上未曾發生,警隊人手不足,各人每日平均工作15小時以上,長時間工作造成極大疲勞,「有同事因公務牽涉刑事案,有咁嘅結果,我感到十分心痛同難過」。他指,除了向市民負責,自己同時帶領2.9萬名警員,會支援七警及其家人。至於會否紀律處分、是否需交還薪金等問題,要待所有程序完成後才能處理。警隊久未道歉激起民憤,循道衛理聯合會前會長袁天佑牧師太太、人稱「袁師母」的陳錦美以個人名義,前日發起「七警案:市民回覆一哥」聯署信,要求盧偉聰代表七警向全體警員和全港市民致歉,促曾偉雄同時問責,停止領取長俸。截止昨晚已有超過8,300人簽名。在雨傘運動中被誤當示威者、遭警毆打至身體嚴重受傷的油漆工梁偉文,昨日促請盧偉聰盡快向被警員粗暴對待的受害者道歉,他對盧昨日的回應感到可笑,直斥其講一套做一套,違背自己上台時的諾言。梁偉文指,盧偉聰就職警務處處長時,曾指若法庭判七警有罪,證明警隊做錯,將公開道歉,惟七警已被定罪他仍不道歉,「仲想上訴,即係證明根本冇道歉呢回事啦」。梁偉文又認為,盧偉聰欠被警員粗暴對待的受害者一個公道。梁續稱指,七警毆打曾健超、朱經緯用警棍打途人,以致他自己被警襲擊,皆是事實擺在眼前,他堅持一定會繼續追討,直至警方道歉為止,「打人係犯法,公道自在人心,我一定追究到底」。


民陣斥損害警民關係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區諾軒指,盧偉聰不就七警打人道歉,將進一步損害警民關係,又指昨有團體遊行撐警,正顯示當下為是非黑白不分的年代,「法庭判咗,仲要去質疑?」區諾軒舉例指,在2014年向廉政公署舉報警察不恰當使用權力的個案有202宗,在2015年便急升至247宗;而2014年約有20名警察犯法被捕,到去年已急升至逾40名。區諾軒質疑警隊律己以寬,律人以嚴,若警隊欲重建形象,必須先反省有否面對市民。七警案http://bit.ly/7-cops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9/1993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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