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進入後張榮發時代,遺囑指定張國煒為集團共主,不料,大房發動逆襲,豪門權門開演。外界期盼的兄弟共治,難實現。 一張遺囑,成了長榮集團張家兄弟爭奪戰導火線;尤其當遺囑無法凌駕公司法,張榮發的遺願恐無法實現。 二月,陰雨的台北市格外冷清,位於民生東路的長榮集團總部,去年底因更換大樓外觀顏色,而拉起重重帷幕,就像此時張家豪門內的風暴。 二月十八日,張榮發生前的接班布局,隨著遺囑曝光。「小王子」張國煒隨即在內部公告升任長榮集團總裁;不到二十四小時,大房馬上反制,挾股權優勢召開會議,廢掉長榮管理總部,同時也移除總裁這個職位。 張榮發的遺囑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所有名下的不動產、股票、存款全部給了張國煒;另外,指定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但元配、也就是大房張林金枝所生的三個兒子、一個女兒,父親在生前沒有指定要留任何一毛錢給他們。而二房之子張國煒,一人獨享了張榮發留下的財產。 長子不接班,二房全拿,包括大房兄弟和外界,都一陣譁然。而這一路的錯愕,都與二房李玉美正武進入張家有很巧妙的時間點契合。 時間拉回到二○一四年。張家友人指出,張榮發晚年都是二房服侍在側,他回憶,曾在長榮博物館與張榮發會面,二房穿梭在賓客之間,二招呼打點,交際手腕很強,不時回到張榮發身邊送點心、奉茶,兩人有說有笑,張榮發不時被二房的話逗得呵呵笑,看出兩人情深的一面。儘管在外人眼中,二房得到張榮發的依賴和愛,但張榮發晚年健康情況不好,加上大房子女握有海、空運相對多數的股權,二房和獨子張國偉的股權,連大房總持股一半都不到,張家友人分析,這點讓二房始終有很深的不安全感,種下日後要求和張榮發辦理結婚登記、立下遺囑的遠因。 撰文者林淑慧 張家友人指出,張榮發在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大房張林金枝去世週年的忌日當天,向大房子女宣布要將二房扶正,並在同年七月一日完成結婚登記。婚後不到半年,張榮發在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四位老臣的見證下訂立遺囑,可見對二房的維護。 大房忌日才剛滿一年,張榮發就執意要續絃,大房子女無法接受母親的地位被取代,張家親友透露,大房子女甚至懇求父親不要這麽做,但張榮發仍執意要續絃,讓原本少有往來的兩方關係更是墮入冰點。 李玉美有了名分,長榮集集團龐大的接班及財產分配問題,她自然也希望幫自己兒子多爭取一些籌碼,但是遺囑一面倒的把有財產都給了張國煒,真的是幫他,還是反而促成了大房兄弟不惜團結起來和張國煒較勁? 二月十六日,律師召集繼承人、四名見證人,要求簽下保密協定後,在公證人的見證下開封遺囑。 張家友人表示,看到遺囑內容,可以想見大房三子內心的難過和失望,但兄弟間已有遺產和公司經營權分開處理的共識,遺產要拿回法定的特留分,公司經營權則是看股權實力,因此遵守保密協定行事。 他推測,張國煒後續要求集團公告,是依據張榮發遺囑,由他接任長榮集團總裁兼長榮航董事長,應是認為「遺囑可影響公司法」,但他想錯了,讓這場豪門風波才由遺產爭奪戰演變成經營權之爭。 癥結一:遺囑任命爭議公司治理,董事會說了算 交通大學財金所教授葉銀華,在媒體投書表示,家族控股之上市集團,在接班的安排上相對複雜,特別是在繼承人眾多的情況下,以長榮海運、長榮航空的股權結構現況,「實難將整個集團傳給一位繼承人。」 熟悉長榮人士指出,張榮發若要傳位給特定人,家族控股的股權結構設計必須相配合,最保險的做法是確保其握有大部分的股權,但張榮發生前已將大部分股權移轉大房子女。 在「以股權論實力」的前提下,推測張榮發是為弱勢的二房留後路,才將所有的遺產留給張國煒,讓張國煒升任總裁具有決策執行權,但因大房的持股較多,故用此法讓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能分開,對集團經營產生制衡效應。 攤開年報,張榮發個人在海、空的持股比率,分別為二.九二%、六%,截至二月二十日的股價,張榮發這些個人持股的遺產市值為四十五億零八百一十三萬餘元。 由於大房已聲請法院假扣押,即使扣除特留分,張國煒仍能繼承三億八千一百萬餘元的遺產,若加計動產及不動產遺產,對一個四十六歲的企業第二代來說,已相當富足了。 張榮發生前已有財產分配規畫,陸續將海空運持股轉移到兒女名下。無論海運、航空,最大掌控權都是落在大房子女的手上。 然而,在父親的一紙遺囑曝光後,讓原本屈居劣勢的張國煒燃起了雄圖霸志,十七日以總裁之姿,進駐長榮集團總部,並要求管理總部宣布,但因老臣們以遺囑有保密協定為由並未配合,張國煒才轉往長榮航空內部公告,對外宣布正式接任總裁大位。 律師廖芳萱指出,遺囑無法指定誰來當公司總裁,再者,公司法中並無所謂「總裁」稱謂,上市公司的經營權取決於誰能掌握具控制力的股權,進而掌控董事會,而長榮集團的上市櫃公司,都必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原則,尤其是公司經營人的職務,必須是由股東及董事會決定。 癥結二:持股實力懸殊徒有頭銜,難撼動經營權 以股東大會來說,是由董事長出席,意味著董事長才有執行公司走向的權力和義務,律師表示,公司法並無「總裁」或「管理總部」的定義,因此定位不明,由於各公司組織安排或權力劃分未必相同,總裁或許沒有實權。 即使遺囑生效,張國煒繼承所有張榮發個人名下的持股,在海運及空運的持股比率,頂多分別提升到一○.二四%、一四.三七%,與大房總持股仍有顯著差距。 癥結三:西瓜效應浮現大房先布局,獲老臣相挺 在公司法運作是以董事會為主的前提下,輔佐大臣自然不敢輕舉妄動。何況這四位副總裁薪水是由各公司的董事會支付,在股權懸殊的情況下,即使老總裁有交代,依照「西瓜偎大邊」的定律,也不敢貿然靠向張國煒這邊。 原本張榮發的遺囑交代四位副總裁要輔佐張國煒,難道會不了解在他離開後,形勢比人強的道理?何況,張榮發在生前把長榮航空董事長交由張國煒接任,就曾希望有兩位副總裁跟著去輔佐張國煒,當時就沒有人願意去,更何況人已離去,如何能保住四子一路平順? 張國煒或許以為手上握有的遺囑,是可凌駕公司法規定的「保命符」,事實上遺囑無法凌駕公司法規定,總裁也沒有實權,一位老臣認為很有可能是張國煒誤判情勢,十八日一早便到長榮集團總部的總裁辦公室上班,調度老臣執行任務,老臣們面面相覷,因故不想配合,引發張國煒不快。 據轉述,在公布張榮發遺囑的現場,大房的三個兒子,面對父親遺產被二房「整碗捧去」,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均未多加置喙,手拿遺囑影印本,隨即離開現場,主要是考慮家族紛爭恐影響長榮集團的經營,希望將遺產和公司經營權分開處理,才隱忍下來。 親近大房人士表示,張榮發生前曾多次宣布要將遺產全數捐出做公益,大房子女面對這份晚出的遺囑,當然無法認同;但承襲母親二貝道的宗教情懷,大房子女對外始終低調,不讓家族紛爭浮上檯面。 據了解,大房對集團經營早有定見,原本規畫四月初解散管理總部,但在張國煒的一連串動作下,大房僅以簡短書面聲明回應,在內部員工認為「大房太過軟弱」的壓力下,透過股權優勢開會,宣布提前解散管理總部,並強調未來不再有總裁職務,各公司高層直接派駐各子集團公司。 「長榮集團總裁永遠只有一個,就是張榮發,」內部傳出的消息顯示,大房無法認同張國煒的接班,就算挾父親遺囑以令老臣,大房仍可挾股權優勢裁撤集團總部,張國煒瞬間成了「被架空的總裁」。 一名長榮老臣分析,「誰能主導上市企業,都是從股權結構來論實力,」在股權比率相差懸殊下,張國煒縱使獨得張榮發持股,在長榮經營權一役,仍舊無法翻盤。 「在現有股權比率相差懸殊的情況下,二房也很難翻轉局勢,頂多結合外資突圍,拉近雙方差距,」知情人士分析。 熟悉長榮人士表示,外界期待看到的「兄弟共治」局面,唯一的機會就是張國煒「願意給大房磕頭」,或以出讓海運股權給大房,來交換續掌長榮航董座,但張國煒出手太快,反而斷絕了最後一絲的機會。 據了解,一位家族成員曾說,「長榮總裁再怎樣也要尊重長兄(張國華),輪不到張國煒來當,」加上大房尋求長榮老臣支持,已有初步成果,三月召開的長榮航董事會將是關鍵一役。 知情人士認為,在心結難解之下,海空版圖分家的選項恐將觸礁,在長榮集團透過公司交叉持股的控股形態下,長期被外界視為長榮集團空運接班人的張國煒,能否順利續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變數仍多。 攤開遺囑,張榮發的最後心願,是「願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而選擇訂下遺囑傳位給張國煒,讓他坐上長榮集團的總裁大位,但諷刺的是,這個決定卻讓張國煒距離長榮集團的實權更加遙遠。 在生意場上看盡風華的張榮發,不會不懂人走茶涼的人生百態,又哪能期待一紙遺囑公布後,一切仍是風平浪靜? 律師解析,張榮發遺囑有沒有效力?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公布後,哪些爭議將是雙方拉鋸焦點? 首先,遺囑是否有效?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廖芳萱表示,繼承人首先得確認遺囑效力,是否為法律認可的自書、代筆、公證、口授或密封遺囑。 張榮發遺囑若為自書,必須「從第一個字寫到最後一個字」,並且由本人簽名;若為代筆遺囑,則必須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且簽名、蓋下騎縫章。 廖芳萱指出,從現階段曝光的遺囑看來,推測張榮發因保密需求,未經民間或法院公證人的公證程序.很容易讓家族繼承人之間,對遺囑效力產生爭執。 遺囑指定全部財產給張國煒,其他兄弟只能乾瞪眼?圓方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遺產繼承權有「特留分」規定,直系親屬依規定,仍有權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二分之一。二房因有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可分得張榮發婚後增加財產的一半。 扣除配偶請求權後的財產,再由配偶、子女平分,各獲得六分之一。若有分配爭議,繼承人依法有「特留分」保障,各獲得原來應得六分之一財產中的二分之一;換言之,依法可以各獲得十二分之一的遺產。 (整理·林淑慧) |
遺囑能交代的事項很多,但只有財產及身分安排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有效遺囑,只有及早面對,深思熟慮,才能將人生最後休止符,畫上圓滿句點。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曝光,意外掀開大房、二房爭產風波。大企業家所擁有的法律資源豐富,都難以避免遺囑內容與客觀條件出現矛盾,對財產具一定規模、或相對複雜的人來說,想要確保生前立下的遺囑確實發揮效果,最要緊作法,還是在思慮清晰時,先熟悉遺囑方式與相關法律規定,及早安排。 準備立遺囑前,不妨先了解一下遺囑的功能;從「交代後事」的角度來說,主要功能不外乎三部分,即財產分配、身分安排(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以及精神訓勉。 但若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遺囑處理的是財產上的權利及義務,或透過遺囑方式,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另外,若有非婚生子女,也可透過遺囑方式認領。」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豪表示。 五種法定形式 公證遺囑真偽爭議最少 吳志豪指出,「很多遺囑內容,都與『遺願』有關;像希望後輩可和睦相處、孝順長輩、兄友弟恭等,既不屬財產安排,也不是指定監護人或認領,類似這樣的『精神訓勉』,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拘束力。」只要年滿十六歲、具行為能力,就有資格立遺囑;而依據《民法》規定,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必須符合其中一種要件與形式,所立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這五種法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從實務上來看,由於遺囑經公證人認證後,就成為效力如同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一般的公文書,具有證據效果,因此在各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的真偽爭議最少。 「要確保遺囑不會被挑戰,找公證人是最好的辦法,但根據客戶經驗,大部分不喜歡找公證人的原因,是擔心遺囑消息走漏、不確定公證人是否可信;特別是法院公證人,洩漏消息風險更高。 在此情況下,建議最好找民間信得過的公證人。」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說。 除了確定遺囑方式之外,包括遺囑執行人、保管人及開封儀式,最好都要事前規畫清楚。「立下遺囑後,如果沒有交代遺囑執行人、開封執行程序,就等於沒有人知道遺囑這件事,之後被燒掉或撕毀,也可能發生。」闕光威再三提醒,遺囑執行人雖不是法定要件,但遺囑人往生後,誰要在第一時間發動、公開遺囑?以何種形式公開?誰負責保管遺囑或把遺囑拿出來?都必須仔細交代清楚。 「曾有一個案例,是遺囑人往生後,遺囑執行人召集親屬會議,表明自己曾被告知是遺囑執行人,但手上卻沒有遺囑,問大家知不知道遺囑在哪裡?後來,透過老先生的看護,才發現遺囑原來被鎖在保險箱裡;幸好看護人還在台灣,否則遺囑可能就這樣憑空消失。」闕光威舉例說明。 一般來說,遺囑執行人不會只有一個,當執行、分配過程中出現爭執時,應採多數決方式,因此以三或五人規畫較適當。「但要注意,遺囑執行人可以辭任,安排上最好有順位可遞補。當然,遺囑執行人也可以是保管人;但風險是當執行人被買通,或所託非人、遺囑遭到撕毀時,就完全沒有證據了。」他強調,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自己最信賴的人。 至此,可以確保遺囑能夠被完整有效地公諸於後人,且較不會發生遺囑真偽的判斷爭議;但若遺囑內容不盡完整,卻還是可能引發遺族彼此之間的爭執。實務上,常見的糾紛往往出現在「長輩生前沒說過的人與錢」。 財產若有爭議 先協商再依特留分分配 舉例來說,要是出現其他意外繼承人主張參與遺產分配,或有家族不清楚的境外資產;此外,遺囑人在去世前若長期意識不清,導致財產先行遭人挪用,也恐會引發繼承人之間爭執。 為了避免這些狀況發生,遺囑的內容就必須完整交代所有「生前不想說清楚」的人與錢,那麼,即使去世之前財產遭到挪用,這些財產也可依法討回,列為待分配的遺產當中。 另外,若有「特別想照顧的人」,遺囑內容也可清楚交代。富邦證券財富管理部協理陳秋蘭舉例,像遺囑人若沒有事先約定好房子所有權,一旦由其他人取得,配偶或小孩很可能就得被迫搬家。「遺囑可先寫好房子留給配偶,避免日後被其他繼承人平分。」這樣的安排,很有可能會與法律保障繼承人基本享有的「特留分」相互衝突;但在實務上,若屆時發生爭議,法院往往會依據遺囑內容,而要求遺族先行協商,以「完成遺願」為前提彼此溝通妥協,萬不得已,才會進行房屋拍賣,再依特留分計算分配。 當然,遺囑人若能在遺囑內容中就妥善考慮特留分問題,交代的每一筆財產分配都能符合特留分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那麼,上述爭議更能避免。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中若包含不動產或股票等價值會隨市場波動的資產類型,那麼,該等財產的市值計算,會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基準。 越清楚越好,這是立遺囑的不二法則,除了上述問題之外,「像遺產稅或喪葬費用該由誰繳?最好也都要事先交代詳細,以免日後出現糾紛。」陳秋蘭說,「實務上,就曾出現妹妹墊款、辦完喪事後,自行提領遺產支付,卻被姊姊提告的案例;畢竟像誦經,也不太可能在完成儀式後,立刻開單據,像這種情況也很麻煩。」陳秋蘭提醒,遺囑可寫的東西很多,越詳盡清楚,能避免的身後問題就越多;隨著每個人狀況不同,因應方式也不一樣。 只有及早規畫,深思熟慮,才能將人生最後休止符,畫上圓滿句點。 撰文 / 歐陽善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