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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日前下發九項措施改革團中央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273

(新華社/圖)

近日,多地團委傳達學習了《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精神,這意味著,定位於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後備軍的共青團,即將開始重大改革。

7月1日上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團委召開《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專題學習會。7月4日上午,內蒙古托縣團委組織召開方案專題學習會,並對方案中提出的九項措施進行了詳細講解。

由此可見,團中央改革涉及九項改革措施,但具體內容尚未公開。不過,從此前的公開報道中,多少也能看出一點改革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團中央在北京召開了常委擴大會,4月19日又召開了改革動員會,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在動員會上就改革的主要問題進行闡述,他主要從“為什麽改”、“改什麽”、“怎麽改”等方面進行闡述。

在“改什麽”環節,秦宜智表示要去除“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現象,這“四化”是今年2月,中央巡視組向團中央反饋巡視意見時指出的,此外,秦宜智還表示要改變脫離群眾的傾向。

對包括共青團在內的群團系統進行改革,是本屆中央醞釀已久的一項主張。2014年底,中共中央就發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通知。去年7月,中共中央又召開群團工作會議,這在中共歷史上屬首次。

這次改革方案最終也經過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5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書記李建華就全區共青團工作作出批示,他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研究審議團中央改革方案時發表了重要講話。

2015年底,經中央深改小組審議批準後,上海、重慶兩地著手群團改革試點,兩地“團改”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團中央的改革探路。

今年4月19日,秦宜智提出,要以“增強廣泛性、代表性為重點”,改革團代表大會、團中央委員、團中央常委會的人員構成,明顯提高一線團幹部、團員的比例。

這些思路,正是上海重慶兩地的改革經驗。改革後,上海團市委增加了團的委員會和常委會中來一線、基層青年的比例,一批生產技術一線、街道社區、農業農村、在校大學生被吸收進入委員會或常委會,常委會中專職工作者的比例從76.9%下降到57.9%。

秦宜智還提出,團中央機關要建立專職、掛職、兼職相結合的幹部隊伍,為黨培養更多群眾人才,這也是試點地區已經嘗試的做法。

2015年7月,習近平在黨的群團工作會上也指出,對黨的群團工作必須註重解決存在的問題,特別是要重點解決脫離群眾的問題。

對共青團來說,脫離群眾就是脫離青年,如何做好青年工作,也是這輪團中央改革的重點之一。今年4月19日,團中央改革動員上,秦宜智多次提到青年工作,他提到“要積極適應時代和青年新變化”、”要以直接服務引導青年為重”、“突出青年主體地位”。

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盡管團中央的改革方案還未面世,但團中央今年已經進行過機構調整,成立了青年發展部。已於去年去年展開的上海、重慶團改中,青年工作也被擺在重要位置,上海將團委的工作對象由28歲周歲以下的團員,擴展到35周歲以下的青年。重慶群團改革啟動後,重慶團市委根據青年創業欲望強的特征,建立了直接幫扶機制,幫助青年突破創業瓶頸。

上海、重慶兩地試點過程中,都剝離了團校的學歷教育功能。以便於團校專註於培訓團幹這一“主業”,強化其幹部教育培訓基地、青少年工作理論研究和智庫的功能。

作為群團組織,團中央還有不少企業單位,比如中青旅,已經是具有國際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它何去何從也會牽動眾人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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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銀行理財監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附全文)

坊間流傳的銀行理財監管新規確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7月27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某銀行內部獲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這意味著自2014年12月以來擱置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新規征求意見有望於近日重啟。

此次《征求意見稿》共六章,相較於2014年12月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呈現出較大的變化。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重點包括了: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禁止發行分級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分類管理: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

《征求意見稿》實行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其中,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資本凈額不低於50億元。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20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禁止發行分級產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限制性投資:不得投資各類資產收益權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限制性投資的安排。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關於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理財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在新產品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此外,《征求意見稿》旨在控制杠桿作出了要求,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2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5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5

第二節銷售管理 ..........................................................................7

第三節投資管理 ..........................................................................9

第四節理財托管 ........................................................................12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15

第六節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監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責任 ............................................................................19

第六章附則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收益與風險承擔方式,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第三條(權益代表)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以理財產品管理人名義,代表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行使法律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四條(法律地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的固有財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禁止抵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銀行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因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六條(基本原則)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監管主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第八條(保本和非保本產品)按照是否保證產品本金兌付,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的理財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財產品。

第九條(保本浮動收益和保證收益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和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根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保證收益產品管理要求)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中高於商業銀行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稱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附加條件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十一條(凈值型、預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產品)按照收益表現方式的不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凈值型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和其他收益表現方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凈值型理財產品是指在存續期內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單位份額凈值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時披露預期收益率或預期收益率區間的理財產品。其他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和存續期內不向投資者披露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率區間或者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在產品終止時計算並向投資者披露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第十二條(封閉式和開放式產品)按照存續期內是否開放,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不得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開放日和場所,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可以有確定到期日期,也可以無確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條(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理財產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資於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同時以不高於以上投資的預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資於衍生產品,並以投資交易的收益為限向客戶兌付理財產品收益的理財產品。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除結構性理財產品之外的理財產品。

第十四條(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第十五條(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關於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資本實力、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配置等因素,按照銀監會認可的投資範圍開展理財業務。

第十六條(分類管理)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監管評級良好;
(四)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
(五)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
(六)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無重大錯報、漏報、瞞報等行為;
(七)理財業務管理規範,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七條(分類管理)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 3 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20 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
(一)在理財產品銷售前 10 日,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
(二)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持續登記理財產品投資資產、資產交易明細、資產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完成終止登記。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未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未進行登記以及未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責)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業務及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確定開展理財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理財業務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第二十條(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托管、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理財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並將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審計的相關要求,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產品準入)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風險隔離)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理財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

第二十四條(“三單”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單獨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是指為每只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只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六條(投訴處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理財業務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前款所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人員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財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的人員的從業資格,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節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資組合、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第二十九條(產品評級)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成本收益測算、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條(客戶風險評估)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一條(風險匹配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在銷售文本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銷售起點)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10 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2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銷售渠道)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節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禁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限制性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條(杠桿控制)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 140%。

第三十七條(標準化資產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所有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10%;
(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 10%。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完全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非標債權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並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 35%或者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 4%;
(三)每只凈值型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35%。
前款所稱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第三十九條(特定目的載體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界定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二)理財產品客戶應當同時滿足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特定目的載體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
(三)基礎資產投資範圍不得超出本行理財產品投資範圍;
(四)所投資的特定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除外;
(五)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相關特定目的載體的資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礎資產的類別和投資比例等信息,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特定目的載體及其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和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四十條(禁止期限錯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到期日不得晚於理財產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條(投資比例調整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及其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或投資比例,並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四十二條(關聯交易)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本行、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優先原則,並建立健全內部審批和評估機制。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

第四十三條(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並切實履行自身的投資管理職責。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 10 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監會。

第四十四條(禁止自有資金投本行理財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第四節 理財托管
第四十五條(托管機構定義和第三方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包括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商業銀行和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
商業銀行不能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四十六條(托管銀行條件)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設有獨立的托管業務部門,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性與獨立性;
(五)托管業務部門具有滿足營業需要的獨立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及門禁系統;
(六)托管業務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等;
(七)建立了托管業務應急處理預案,具備一定的應急處理能力;
(八)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8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的人員應當具備 2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財產、確保理財產品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30 日向銀監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凈值型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條件)凈值型理財產品
的托管銀行,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100 億元人民幣;
(二)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30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具備 3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的人員不少於 10 人。

第四十八條(托管機構職責)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理財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資產;
(二)為每只理財產品開設獨立的托管賬戶,建立托管明細賬,不同托管賬戶中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
(三)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和理財產品發行銀行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對賬機制,定期複核、審查理財產品資金頭寸、資產賬目、資產凈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與申購資金的到賬、贖回資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與到賬等情況;理財產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結果出現錯誤的,應當提示予以糾正;
(五)監督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產品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方並報告銀監會,並持續跟進後續處理情況,督促相關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報告等信息及時進行複核審查並出具意見等;
(七)保存理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八)對理財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審計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強制托管要求)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由銀監會指定的機構進行托管:
(一)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
(二)委托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進行投資運作;
(三)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報送信息或者信息報送不及時、準確和完整;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條(制度建設)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並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一條(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
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10%計提。
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 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 1%。

第五十二條(風險準備金投資管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三條(風險準備金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
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第五十四條(風險準備金用途)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第五十五條(風險準備金使用)商業銀行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應當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並提前 15 日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六條(風險準備金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商業銀行和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應當立即報告銀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商業銀行應當在 5 日內補足。
商業銀行解散、清算和終止時,風險準備金余額按照商業銀行的資產處置。

第六節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本行官方網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客戶權益須知;
(三)發行公告;
(四)重大事項公告;
(五)理財定期報告;
(六)理財產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財產品的訴訟;
(八)臨時性信息披露;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條(發行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公告應當包括產品成立日期和產品募集規模等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成立之後 5 日內披露發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重大事項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客戶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 2 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公告。

第六十條(定期報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定期報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規模、收益表現,並分別列示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以及前十項資產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半年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 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半年和年度報告;對於存續期在半年以內(含)的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在產品結束後 15 日內編制理財產品報告。


第六十一條(債權和股權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每筆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和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相關信息,包括客戶和項目名稱、項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在 5 日內披露。


第六十二條(凈值型產品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凈值型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一)銷售文件應當載明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等;
(二)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開放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資產凈值、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和資產凈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第六十三條(到期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公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實際投資資產種類和投資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條(清算期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終止後的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 2 日;如清算期超過 2 日,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前在本行官方網站進行披露。

第六十五條(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客戶及時獲取信息。
商業銀行在未與客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非現場監管)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理財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業務開展年度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條(非現場監管)理財托管機構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理財產品年度托管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條(重大事項報告)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在理財業務中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時,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第六十九條(現場檢查)銀監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十條(監管評估)銀監會應當基於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每年對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一條(整改要求)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應當根據銀監會提出的整改建議,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銀監會提交整改方案並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條(監管措施)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綜合類理財業務調整為基礎類理財業務;
(二)暫停發行理財產品;
(三)暫停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
(四)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告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銀監會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5〕2 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5〕63 號)、《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57 號)、《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4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72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 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 號)、《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8 號)同時廢
止。本辦法施行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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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協會下發信息披露自律規範 會員單位實施分級披露制度

國字號互聯網金融協會於2016年8月1日正式下發互聯網金融行業信息披露自律規範,並具體落實P2P網絡借貸信息披露指標,網貸行業“透明行走時代”正式來臨。

今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向會員單位下發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範》)、《關於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和配套自律制度的編制說明》(下稱《編制說明》),同時下發的還有《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個體網絡借貸(征求意見稿)》(下稱《網絡借貸信批標準》)。

此次下發的《管理規範》適用於多個主體,包括協會會員單位中實質性開展個體網絡借貸、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互聯網消費金融、互聯網理財及類似業務的從業機構。與此同時,協會將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預期收益率顯著高於正常水平的融資項目信息披露情況將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信息披露並非“一視同仁”而是遵循分級分類原則,常務理事單位、 理事單位自覺主動按照更高標準開展信息披露;交易規模較大的平臺、單個融資較大的項目應主動按照更高標準開展信息披露。

同時,新規支持未入會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參照《管理規範》和 《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標準》開展信息披露;此外,還設定了懲處措施,視情節輕重, 給予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 暫停會員權利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懲戒。

協會針對近年風險事件頻發的個體網絡借貸領域下發了86項具體信披指標,並針對網絡借貸和個體網絡借貸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網絡借貸信批標準》指出,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具體披露的指標共分為從業機構信息,包含從業機構基本信息、從業機構治理信息、從業機構網站或平臺信息、從業機構財務會計信息、從業機構重大事項信息、從業機構其他信息,以及平臺運營信息和借款項目的項目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一直是互聯網金融行業向著健康方向發展的最直接通道。日前,作為首個落實P2P網貸行業信披的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公示了第一批會員單位新批落實情況,將行業信息披露從實操層面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但是從實際信息披露的內容來看,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核心信息部分平臺未予披露,或未向公眾披露,同時也存在著部分未及時上交信息披露回饋的平臺。

《編制說明》也指出,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平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某些平臺刻意隱瞞真實信息、捏造虛假信息來迷惑投資者,如虛假網站域名備案,虛假公司營業地址,虛構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規金融機構名義或謊稱合作關系等。部分主動信息披露的平臺披露內容不規範、覆蓋面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資風險,與銀行存款利率進行不恰當比較等。當前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使得欺詐犯罪很難被及時發現,同時客觀上也造成了投資者“看收益、不看風險”、“買平臺、不買產品”,進而要求“剛性兌付”的問題,直接推高了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風險。

2016年7月30-31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在第六屆上海新金融年會暨第三屆互聯網金融外灘峰會上表示,要特別警惕詐騙者披著互聯網金融的外衣,打著普惠金融的旗號,提供虛假收益的理財產品,騙老百姓的錢。“要通過加強信息披露,落實服務標準規範,加強風險提示與教育,建立綜合性消費者保護機制等多元化的手段,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李東榮說。

同時,記者發現,在此次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可以隱約窺視到未來的監管方向。

《編制說明》指出,信息披露是按照分級分類原則、穿透式原則和依法合規原則三大原則來編制的。其並且指出,對於業務規模較大的平臺、風險更加突出的項目,將在標準框架下提出相對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和不發生大規模社會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穿透式監管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大會上首次提及以來,變為最新的監管方向,在此後的全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整治活動的相關指導中也多次出現。

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也曾表示,由於行業變化速度不斷加快,金融機構不能按照名稱監管,而要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特質進行監管。“不管叫銀行、信托、保險、P2P、眾籌,只要進行社會化的資金歸集就一定要有牌照。”範文仲表示,收益承諾一定要有吸收損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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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所持東方金鈺2.93億股被凍結 上交所下發問詢函

東方金鈺8月5日盤後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瑞麗金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93,154,984股及孳息被凍結。凍結期限從2016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

公告透露,此部分凍結股份為犯罪嫌疑人徐翔的財產。

截至公告日,瑞麗金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93,154,98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1.72%,此次股份凍結後,瑞麗金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累計凍結293,154,98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1.72%,以上凍結股份已辦理質押。

隨後,東方金鈺發布《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股權司法凍結事項的問詢函的公告 》,公告稱,對於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凍結了公司約2.9億股股份,上交所向東方金鈺(600086)下發問詢函:① 希望公司核實並披露瑞麗金澤自成立以來的股權變動情況,同時說明瑞麗金澤有關股東與徐翔之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瑞麗金澤及其股東與徐翔之間是否存在產權、協議或其他控制關系及利益安排。② 請公司梳理並說明前期公告及定期報告中關於公司主要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等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未如實披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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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給文化產業下發44.2億元特殊“紅包”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文化改革發展的戰略部署,加大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近日財政部下達2016年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44.2億元,支持項目944個。

財政部5日發布的消息稱,與往年相比,今年專項資金做出重大改革,實行“市場化配置+重大項目”雙驅動,做到“三個首次”。

一是立足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首次大幅引入市場化運作機制。出資15.6億元,完善參股基金等股權出資模式,創新通過重點省級文投集團開展債權投資路徑,放大財政杠桿和乘數效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是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首次取消一般扶持項目,其他28.6億元全部投入重大項目,聚焦媒體融合、文化創意、影視產業、實體書店等八個方面,著力提高財政推動文化領域供給側改革貢獻度。

三是與宣傳文化部門統籌謀劃、共同實施,首次建立牽頭部門負責制。重大項目征集、評審分別由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負責,中央財政“退後一步、站高一層”,突出頂層設計和政策規劃,推動項目遴選與資金分配有機銜接。

文化產業十三五將成支柱產業

據悉,“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發展目標。橫向對比來看,“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則提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並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目標要求。

“其中,‘推動’一詞表明了‘十二五’期間是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過渡期,而在‘十三五’期間,該目標將會實現。”中國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河指出,這表明了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從“進行時”到“完成時”。這也意味著,我國目前的文化產業增加值要不斷增長,在發展中不僅要強調數量上的支柱性,而且還要強調文化產業在質量上的內涵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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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煤電急剎車文件下發後,看專家如何“開藥方”

8月11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發布通知,將進一步清理、規範已核準電力項目的報建審批工作,推進簡政放權,切實維護電力項目建設秩序。

通知明確規定,清理規範報建審批事項,明確電力項目開工標誌,切實維護電力建設秩序,協調指導和規範煤電開工建設,加強開工建設專項檢查,嚴肅處理違規建設行為等。

此前,國家能源局接連下發了三份控制煤電不合理發展速度的文件。國家能源局局長努爾·白克力在電視電話會上指出,近年來我國煤電裝機規模快速增加,煤電產能過剩潛在風險逐步顯現。預計今年新增裝機規模將超5000萬千瓦。如果按這樣的發展態勢,未來幾年,我國煤電行業將會變成現在的鋼鐵和煤炭行業。

由此可見,自2014年起持續走低的火電設備平均運行小時數與“井噴式”增長的煤電裝機容量間的沖突已經引發了能源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業內普遍認為,如果再延續2015年煤電發展的態勢而不加以控制,在“十三五”期間煤電行業產能過剩就會如同如今的鋼鐵行業和煤炭行業一般。以上政策的接連發布,從時間的密集度更是凸顯出政策的時效性和重要性。

煤電的發展規劃需要考慮哪些因素?“急剎車”之後對煤電去產能有何影響?近日,在能源基金會和無所不能聯合主辦的煤電去產能研討會上,來自國家部委、能源企業、高校和研究機構的能源專家各抒己見,為煤電去產能“開藥方”。

經濟環保投資一個不能少

《關於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要求,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條件的煤電項目,取消2012年及以前納入規劃的未核準煤電項目,相應規模滾入當地未來電力電量平衡,待2018年後結合電力供需情況再逐步安排;緩核、緩建一批電力盈余省份的煤電項目,除民生熱電項目外的自用煤電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2017年前應暫緩開工建設;正在建設的,適當調整建設工期,把握好投產節奏。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王誌軒認為,用停止性的手段去關多少、減多少,會造成一定的問題。

“從煤電規劃角度,不要過多關註數量。將‘十五’‘十一五’‘十二五’的規劃與最終成果做比較,嚴格來講是有差距的。”王誌軒從中得出結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規劃的思路和方法都要發生大的變化,要在規劃中體現發展的理念、發展的機制。“新能源加入後,同樣一個單位數量、裝機數量和過去的概念不一樣,即使3億千瓦還是5億千瓦,沒有多大意義,實際上也不是硬性約束。”

那麽能源發展規劃到底需要考量哪些因素?王誌軒提出,最基本的目標是保障能源安全穩定的供應,基礎要素是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其約束條件是綠色環保。“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速度來確定煤電的規劃。現在提到2020年、2030年的目標,是根據目前的情況為基礎進行的預測。而目前國家處在轉型、調結構的階段,是過渡階段,因此不能完全以此為基礎。要做大量的工作關註常態化後真正是什麽情況,要和發展實際相結合。”

關於“十三五”能源規劃中環保因素所占的比重,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在研討會上指出,從煤電角度考慮環保規劃問題,主要有三大因素。“一是市場供大於需,需要停建或者緩建;二是煤電有沒有競爭力;三是環保要求煤電退出機制。”王金南認為,環保要求煤電退出機制不是能源規劃中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有“拿著環保大刀去嚇唬”的嫌疑,但諸如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汙染比較嚴重、人口相對密集的地區,環保因素需要重點考慮。

華電科研總院谷吉林關於煤電在環保中的影響持相似觀點,他表示,霧霾的成因中,真正由火電帶來的影響比例很小,“我國火電行業環保標準非常嚴、電力行業環保措施非常到位、環保保護汙染物排放量已很少了,可以稱之為清潔燃燒。” 據中國環境標準網提供的數據顯示,國家環保標準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每平方米排放不超過35毫克,煙塵達到5-10毫克,氮氧化物不超過50毫克。

此外,谷吉林認為能源規劃中還應考慮到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因素。“中國是大國,同時有發達和不發達地區,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些城市需要新的供熱熱源,需要建設熱電廠以熱電聯產方式解決,還有一些煤矸石、劣質煤很難利用,需要建設循環流化床鍋爐電廠,這應是規劃中應該考慮的問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齊曄認為,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速度及投資狀況也應該被列入煤電發展的規劃當中。

數據顯示,中國在2009年取代美國,成為清潔能源的最大投資國,但在奧巴馬政府實行補貼政策後,中國於2011年失去領先地位。2013年,中國再次超過美國,重新成為世界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投資國。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達2860億美元,創歷史新高,中國占到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的三分之一。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十二五”末,中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達到4.8億千瓦左右,占全球總量的24%,新增裝機占全球增量的42%。中國已成為世界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國。

“急剎車”效果有待觀察

國家能源局下發“三道文”之後,煤電反而出現反彈。

根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發布的數據,2016年第一季度火電新增裝機17.46吉瓦,其中煤電13.63吉瓦,創近些年同期新高,局部地區火電裝機過快增長、過剩壓力進一步加劇。

華能經濟技術研究院副院長趙勇認為,煤電企業之所以選擇在行業產能過剩與頻發調控政策的情況下,依然開工建設了數量龐大的煤電項目,可能與在2015年低煤價、高上網電價的環境下煤電項目的高利潤有關系。由於外部條件的變化,趙勇認為,新投產的煤電機組再也無法具備如同2015年一般的高盈利水平。

“政策如果不是那麽急剎車,也許效果反而更好。”趙勇解釋,“每個開過車的人都知道急剎車是什麽情況,肯定是往前沖,踩得越死沖得越猛。因此,政策的出臺節奏和力度把握上有值得調整或者優化的空間。我個人更期待讓市場的機制和反應能夠在煤電優化發展方面起到基本的作用。”

被稱為“數據女王”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發展規劃部副主任薛靜分析了上半年裝機數據較高的原因,首先是隨著大氣汙染排放的治理,東部地區工商業和居民供熱燃煤鍋爐逐步淘汰,以熱電聯產機組替代形成新增裝機;其次是我國批準建設12條特高壓西電東送、北電南送輸電線路,需要把西部配套煤電基地建設起來,它是煤電尚需要作為主力電源的地區結構調整重要措施;最後是隨著電力市場的改革,投資多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新增火電中一部分是氣電,新增氣電是符合產業政策的。

薛靜建議運用電能替代和電動汽車來拉動電力消費增長點,居民生活和工業用能的電能替代通過峰谷差價格調節來活躍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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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透露第三批PPP已下發:項目500多個 投資過萬億

第一財經記者從某地方財政廳人士處了解到,該省已經收到了下發的第三批PPP示範項目名單。該名單上列出的全國項目數量超過500個,投資總額超過了1萬億元。

截稿前,財政部還未正式對外公開公布第三批PPP示範項目名單。不過稍早時候,第一財經從財政部PPP中心獲知,第三批PPP項目建議名單已經敲定,而最終項目名單很快將在財政部網站上披露。

今年6月初,財政部聯合20個部委啟動了第三批PPP示範項目申報工作,目的在於推出一批可複制、可推廣的示範案例,來助推更多PPP項目落地。地方政府對此也申報積極。其中,此前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雲南、河北等地財政廳人士表示,當地申報的第三批PPP示範項目數量為50個,正好是財政部給出的最高申報限額。

最終,根據財政部PPP中心數據,截至申報截止日(7月25日),財政部共收到各地申報項目1070個,項目計劃總投資約2.2萬億元,涉及能源、 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事業、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養老、旅遊、體育等公共服務領域。

2014年財政部推出首批30個PPP示範項目,總投資額1800億元。2015年第二批PPP示範項目數量和總投資額分別為206個和6589億元,遠超第一批。在穩增長壓力下,市場預計第三批PPP示範項目數量和金額將遠超前兩批。

有媒體報道稱第三批PPP示範項目數量為516個,這一消息尚未獲得官方證實。不過,上述收到最終PPP示範項目名單的省財政廳人士也表示,在申報的1000多個項目中,最終入選名單中項目數量為500多個。

第三批PPP示範項目評審專家、大嶽咨詢總經理金永祥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與前兩批申報的PPP示範項目中存量項目占比較大不同,第三批項目基本上都是增量項目,這會帶動較大的投資,對穩增長意義會較大。

入選第三批PPP示範名單最直接的好處是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去年底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政策的通知》,對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中的新建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完成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後,按照項目投資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其中,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

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用於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各項財政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用補助、運營補貼等。

上述省財政廳人士稱,地方今年已經收到了第二批PPP示範項目的補助資金。按照工作安排,第三批PPP示範項目的獎勵資金將在明年發放。

除了中央財政直接資金支持,金永祥分析稱,地方上的PPP項目入選財政部示範項目後,將更容易獲得社會資本的認可,也更容易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包括1800億元總規模的國家PPP基金。

前不久,財政部PPP中心公布的財政部PPP示範項目落地率明顯高於一般入庫項目落地率。

不過,進入示範項目名單也並非一勞永逸。

財政部已經建立了“能進能出”的項目示範機制。對已列入示範項目名單的項目,如項目交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後仍未能進入采購階段的,將被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此前,第一批30個示範項目中就有4個項目被剔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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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指引正式下發: 不得投分級 防止成為幫忙資金

FOF指引正式下發。

9月23日,證監會宣布近日正式發布並實施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FOF)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指引》主要針對FOF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為拓展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證監會研究制訂了《指引》,並於2016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45件。

“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指引》總體認同,普遍認為當前推出《指引》以及基金中基金正當其時,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力量,引導理性投資,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經認真梳理研究,對於合理性意見建議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

據了解,《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以及銷售費雙重收費;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五是規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六是明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關職責,強化主體責任。

證監會指出,發展基金中基金有利於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選基優勢投資基金,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降低多樣化投資的門檻;有利於進一步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的能力。

本報記者註意到,《指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FOF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另外,值得關註的是,證監會指出“防止FOF作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幫忙資金”。根據相關法規,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億元才能滿足成立,基金連續60個工作日小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討論基金是否清盤。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 FOF 作為幫忙資金認購發售困難的基金或者小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基金《指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除ETF聯接 基金外,FOF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的要求支持行業推出基金中基金,同時將加強業務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中基金健康發展。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的證券投資基金。FOF通過持有多個基金,可進一步分散投資風險、優化資產配置,降低多樣化基金投資門檻,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選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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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下發通知嚴控期貨配資 交易所已著手排查資管賬戶

商品期貨市場的劇烈波動已經引發證監會高度關註。《第一財經日報》從監管人士處獲悉,證監會已於9日下發通知,要求派出機構督促期貨公司加強經紀業務風險管理,密切關註客戶風險狀況,加強對期貨配資活動的風險防範。

同時要求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配資業務或以任何形式參與配資業務,不得為配資活動提供便利;要求派出機構一旦發現期貨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去年股票市場的場外配資助漲助跌,最終引發股市危機,令投資者以及監管層都記憶猶新。近日商品期貨價格漲幅及波幅有明顯加大趨勢,對於期貨“加杠桿”的行為,監管系統正進行全面地嚴防死守。

嚴密監控賬戶

期貨市場本身具有高杠桿特性,若以配資方式繼續加杠桿,市場風險將急劇放大。近日有市場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私募參與配資為投資者加杠桿的苗頭死灰複燃,不過這一次不是股票市場,而是商品期貨。本報記者也就期貨市場配資風險向證監會進行了詢問了解。

本報獲悉,近日證監會已經向各期貨交易所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過度投機,防止市場價格操縱。具體包括,要求各期貨交易所立即全面展開對各種資管產品賬戶的持有人、管理人、投資顧問等相關信息報備及排查工作,並確定了嚴格的資管產品賬戶實際控制關系認定標準,從嚴管理資管產品賬戶實際控制關系,以嚴厲打擊利用資管產品賬戶規避限倉的行為。目前,各期貨交易所已著手落實此項工作。

另外,9日證監會再次下發通知,要求派出機構督促期貨公司加強經紀業務風險管理,密切關註客戶風險狀況,加強對期貨配資活動的風險防範。特別是要求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配資業務或以任何形式參與配資業務,不得為配資活動提供便利;要求派出機構一旦發現期貨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各交易所近日也加大了對異常交易的監管。上期所9日發現某客戶在鋅(Zn)1701合約上自成交第3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其交易行為違反《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修訂案)》,交易所對該客戶采取了限制其在鋅品種上開倉1個月的監管措施。另外,還發現另一客戶9日在橡膠(Ru)1705合約上頻繁報撤單第3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交易所決定對該客戶采取限制其在橡膠品種上開倉1個月的監管措施。

交易所對期貨市場的監管力度在10月份就有明顯加大。上期所10月份對對5起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交易行為進行了排查,發現並處理了異常交易行為59起。其中,自成交超限24起,頻繁報撤單超限32起,大額報撤單超限3起。對其中達到交易所異常交易處理標準的6名客戶,上期所進行了全市場通告並采取了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

交易所提保證金、控交易額

對於近期市場出現的過熱“癥狀”,交易所紛紛出臺措施,希望抑制過度交易,防控風險擴大。

11月8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發布《關於調整焦炭、焦煤品種漲跌停板、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通知(大商所發〔2016〕281號)》,宣布自2016年11月8日結算時起,焦炭、焦煤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1%,漲跌停板幅度調整至9%;自2016年11月9日交易時(即8日晚夜盤交易小節時)起,焦炭和焦煤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提高至萬分之1.2,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7.2不變。

11月9日,大商所緊接著宣布對焦炭、焦煤品種實施交易限額制度,2016年11月11日收盤後(本周五夜盤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焦炭和焦煤品種,單個品種、單日開倉量不得超過1000手。

另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個交易日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當日開倉交易;累計2個交易日(含2個)以上超過交易限額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開倉交易3個交易日;情節嚴重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同時對焦炭、焦煤品種保證金和鐵礦石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進行調整,焦炭、焦煤品種自2016年11月10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2016年11月11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5%。鐵礦石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不變。

鄭州商品交易所9日宣布,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結算時起, 動力煤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為 8%,漲跌停 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為6%。鄭商所8日已經上調了交易手續費,其中動力煤品種日內平今倉 交易按 30 元/手計收,若某客戶當日在動力煤單一合約交易量超過8000手,且日內平今倉交易量超過2000手,對該客戶該合約當日交易手續費加收30元/手。同時宣布,玻璃品種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標準按12元/手計收,甲醇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由1.4元/手調整為2元/手,對日內平今倉交易,甲醇品種按6元/手計收。

為了控制價格波動過大,鄭商所8日宣布將玻璃和矽鐵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為 7%,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為 5%。

上海期貨交易所也在9日調整了螺紋鋼、天然橡膠及錫相關合約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同時宣布實施交易限額制度。

自2016年11月11日起,螺紋鋼1701合約、1705合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四;天然橡膠1701合約、1705合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二五;錫1701合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調整為6元/手。

交易額度方面,要求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螺紋鋼RB1701合約和RB1705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分別為10000手;在天然橡膠RU1701合約和RU1705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分別為1500手。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某一交易日某一合約上的買開倉報單數量與賣開倉報單數量之和。

據本報了解,證監會已多次向各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下發風險提示函,要求加大對交易、結算、交割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嚴防交易、結算風險,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排查力度,嚴防投機資本操縱市場價格。各期貨交易所嚴查市場異常交易,排查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並采取多種措施嚴格抑制市場過度投機,確保市場秩序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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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基金經理註冊函下發 首批年內獲準概率小

公募FOF有了新進展。

《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到,近日基金業協會統一向第一批通過考試的FOF基金經理下發了基金經理註冊函,這也意味著公募FOF產品上報進入最後關頭。在基金公司爭相發行第一批公募FOF產品的賽跑中,第一梯隊逐漸成型。

“我們的基金經理考過試了,也拿到了註冊函。肯定會趕在第一時間上報材料,大家都是這麽做的。”一家銀行系公募人士告訴記者,已經準備好相關事項,該做的都做了,剩下就看監管層的反饋了。

首批公募FOF上報槍響

首批公募FOF打響了第一槍。

本報記者了解到,日前第一批FOF基金經理註冊函下發到相關基金公司,公募FOF產品上報也進入了最後關頭。有資格的基金公司大多選擇在第一時間上報產品,爭取成為第一批或最早幾批成立的公司。

“我們早就推出了FOF專戶產品,雖然公募FOF的產品指引還要等監管部門的最終確認,但提前做好了幾套公募產品方案,只要審核啟動,當然希望能在最早幾批成立產品。”華南一家老牌基金公司人士透露。

“協會統一發了註冊函,一塊兒下來的是第一批的文。收到函以後,各家都在補充材料,就補充齊了。上報產品的前提條件,一個是要有基金經理資格,第二個就是有獨立部門。產品方案基本上之前就跟托管行征求好了意見,這個就會縮短產品報送的時間。”深圳一位資深公募人士也向本報表示。

“我們的基金經理剛剛考過,根據協會的相關規定,協會在收到材料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註冊手續,至少還要10個工作日,才能正式註冊。”上海一位公募人士則表示,拿到註冊函的應該是第一批考試的,“考過就差不多了吧,剩下的就是看流程。”

“的確聽說註冊函下來了,但我們沒有趕上第一批,可能是報的有些晚。”北京一家基金公司人士也不無遺憾地表示。

隨著首批FOF基金經理註冊函的下發,基金公司現階段就可以上報產品。不過,由於FOF類產品走的是審批時間6個月的普通通道,因此首批FOF獲準註冊大概率要到明年,也有說法是在春節前後。

“報產品的流程是這樣,基金公司先出一個東西與托管行溝通好。材料匯總後上報證監會,以證監會接收受理為準。因為是第一批,年內可能看不到了,怎麽著都要半年內才能出來。”上述華南老牌基金公司人士個人的判斷是,首批FOF獲批不會很快。

“拿到函也不代表一定能報產品,因為要完全滿足條件,比如設立一個單獨的部門。這就要看基金公司設立一個部門的難度有多大。”上述深圳資深公募人士進一步表示。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指出,開展FOF業務,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就防範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等行為制定有效業務規則和安排。

已在專戶先行試點

“從FOF產品指引的征求意見稿來看,公募FOF對基金公司最關鍵的是要防止雙重收費,而對投資者而言是降低成本。綜合這兩點考慮,我們的公募FOF將主要投資內部的多策略基金,輔之以內部基金評價系統篩選出的外部優質股債基金。”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人士告訴記者。

本報記者也了解到,國內某基金公司FOF業務的銷售除依賴既有的機構與零售渠道,在客戶服務方面設立了投資專員,專門負責對機構或零售客戶的產品與投資溝通。

“另外也在爭取達成與第三方機構的投資合作,某些第三方機構具有銷售平臺或渠道的優勢,他們可根據渠道客戶的投資偏好提出產品定制需求,我們按此提供絕對收益的FOF產品。”上述華南公募人士亦表示。

“我們這邊也設計出多條FOF產品線,並且在專戶進行了試點,嘗試與部分銷售平臺合作進行FOF產品推薦。”上述銀行系公募也告訴記者。

景順長城FOF投資部研究員胡曉露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就目前和銀行的接觸來看,絕對收益和相對收益的空間都很大。隨著國內機構投資者對大類資產配置方面的日趨成熟,尤其是底層投資品種的增加,未來絕對收益和相對收益在中國的發展空間都很大。

“景順長城FOF投資部目前正籌備兩只FOF基金,分別是權益類的相對收益產品和量化的偏絕對收益產品。其中,權益類的FOF將以內部主動管理產品和外部被動ETF及指數基金為底層基金。”胡曉露也向記者表示。

由於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與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一部分的FOF基金經理便是從內部選拔,在正式任命前要卸任此前的基金經理職務。也有擬任FOF的基金經理還沒有去參加考試,一大原因就是還沒有卸任當前基金經理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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