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猜測了許久,在距離2015年結束只剩3天的時候,以近乎“突襲”的方式,P2P監管細則終於落地。一時間,對監管細則的解讀鋪天蓋地,P2P平臺未來將何去何從?網貸行業又將向著什麽方向發展前行?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P2P平臺應當通過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並首次列出禁止從事銀行理財、信托、基金代銷等12項負面清單,同時,不得線下開展業務,恪守信息中介等要求。
“監管細則正式實施以後,作為硬性規定,P2P資金存管步伐將會加快。”業內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雖然負面清單對部分已經開展銀行理財、信托、基金等代銷的平臺會產生較大沖擊,但也預留了業務創新空間。同時,隨著線下業務的被禁止,P2P業務將重回線上,直接導致獲客成本一定程度上升。
資金存管步伐或將加快
繼今年7月,央行、銀監會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P2P通過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之後,《征求意見稿》再次明確提出,P2P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未來資金存管還將依靠銀行,有利於避免平臺自融等行為,但是也會有一批P2P平臺可能達不到銀行資金存管的標準,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想要參與P2P資金存管,唯有跟銀行加強合作。”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瀚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實際上,7月份以來,懾於央行、銀監會等十部委上述規定,P2P平臺紛紛尋求銀行資金存管。根據網貸之家統計數據,截至12月24日,至少已有25家銀行涉足P2P資金存管,近70余家P2P平臺與銀行簽定了資金托管、存管協議。
盡管行動積極,但效果卻不盡理想。大多數P2P平臺的資金存、托管仍停留在紙面上,實際落實的並不多。根據網貸之家統計,迄今為止,全行業真正完成資金存、托管的平臺不超過10家,多數仍在排隊等待中。
“我們9月份就和銀行簽了協議,到現在已經3個多月了,至今還在排隊等著。”e路同心COO閆梓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其資金存管之所以未能落實,主要是因為銀行人手緊張,總共只有12名人員的團隊,需要負責系統調試、業務對接等大量工作,銀行只能同時對接兩家平臺,因此該平臺至今仍在等待。
閆梓分析稱,作為標準化、新興業務,銀行對P2P資金存、托管並不熟悉,銀行本身在此方面的人員、業務儲備也剛剛開始,而產品、系統的開發需要時間。此外,每家平臺的情況都不一樣,銀行也需要對其進行梳理和甄別。
南京金東小貸公司董事總經理嵇少峰認為,P2P資金存、托管進展緩慢,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出於成本考慮,在此之前,P2P資金大多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管理,第三方支付機構並不收費,而現在由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後,需要收取一定成本,在P2P平臺普遍處於虧損的情況下,平臺本身對資金存管沒有積極性。
“只要簽了協議,就可以拿出去宣傳,是不是真的完成了存管沒人監督,投資人也不會去深究。”嵇少峰說,如此一來,平臺對於資金存管是否落實也並不在意。
與此同時,銀行對於P2P資金存管也心存顧慮。嵇少峰說,對銀行來說,P2P資金存、托管費用並不多,一旦真正落實,又可能被平臺作為增信手段加以利用,一旦發生風險,銀行會受到連累,因此銀行並不是很情願落實P2P平臺的資金存、托管。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對資金存管的要求,仍然相對寬松,但正式實施、成為硬性規定後,P2P資金存管落實的步伐將會加快,但由於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加上銀行需要時間摸索,短期內真正的P2P資金存管不會有太大增加。
負面清單預留創新空間
根據《征求意見稿》,P2P行業監管未來將正式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並列出了P2P平臺不得進行的十二項業務行為。其中包括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
“禁止銷售這些金融產品,也是嚴格限定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措施,同時也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分別所在,如果允許銷售,那就還是信用中介。”嵇少峰說,P2P銷售銀行理財、基金、保險等產品,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業內人士認為,在十二項負面清單中,其他的規定,通過企業自身努力完全可以實現,並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而禁止銷售銀行理財、信托、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的規定,對P2P平臺的影響最大,部分已經開展此類業務,甚至以此為轉型方向的平臺,將會受到巨大沖擊。
實際上,P2P銷售銀行理財、基金、信托等金融產品,已經成為常態。自2014年初以來,P2P平臺開始大量涉足保險、基金、信托等業務。其中,部分平臺已經獲得基金、保險代銷牌照。也有部分平臺為了突破經營困境,甚至將財富管理作為轉型方向。
閆梓認為,對於此類情況,要進行具體界定,在此過程中,如果平臺存在資金歸集行為,或者通過平臺進行交易,顯然屬於銷售行為。如果僅僅是宣傳、導流,則並不構成銷售行為。
周治瀚亦稱,《征求意見稿》中的上述規定,在落實過程中,仍需進一步細化。是否構成代銷,要看是否收費,並從中獲利。如果只是產品的頁面展示,並未收費,其性質認定將會比較困難。
“一些已經宣稱通過代銷基金、信托、保險產品轉型的平臺,將會受到比較大的影響。”周治瀚認為,開展類似業務的平臺,其本質還是P2P,如果要繼續生存,就需要回歸P2P本質,要麽則只能重新設立平臺開展P2P業務。
即便是已經獲得保險、基金代銷的平臺,同樣面臨上述風險。嵇少峰認為,由於分業監管的緣故,基金、保險等產品代銷牌照,並不是銀監會頒發,而P2P卻由銀監會監管。即便已經獲得相關牌照,一旦P2P監管機構不予承認,這些平臺的業務仍然無法進行,類似情形已有先例。
“從風險控制上來說,P2P確實也不應該幹這些事,什麽牌照都沒有,怎麽能隨便就幹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呢?”嵇少峰說,《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後,預計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會很快將此類業務收縮,對相關平臺將產生很大沖擊。
周治瀚則認為,雖然負面清單規定了上述十二項不能開展的業務,但未禁止資產證券化、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給了P2P與傳統金融融合留下了較大空間,同時也為P2P今後的業務留有余地。
“將十二項不允許P2P涉足的行為提上臺面,遵循了負面清單的底線監管思維,對行業未來是重大利好,有利於理清行業本質,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珠寶貸總裁李筍說。
獲客成本將上升
“現在規定P2P公司要標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這可能會導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周治瀚說。
《征求意見稿》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為信息中介,《征求意見稿》對信披亦有規定。按照最新規定,平臺要對最大單戶、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等進行披露。
除了要求平臺對投資人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合格投資人的概念,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此外,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個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雖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這些要求已接近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周治瀚說,未來P2P可能不再是草根經濟,投資人將出現升級。
相對於機構名稱,《征求意見稿》對平臺線下業務的規定,對P2P行業的影響更為重大。根據規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以及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P2P平臺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此外,P2P平臺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2014年以來,大量設立分支機構、通過線下拓展資產項目和投資人,已成為P2P行業的通行做法,而這也為一些平臺聚集資金、進行非法集資提供了機會。此前,e租寶等平臺,正是以此為借口,在線下大量拉攏投資人,短期內聚集大量資金。
“去擔保化就是明確平臺的中介定位,平臺不是金融機構,不設註冊門檻,不能進行擔保,目前行業多數采用擔保或風險備付金制度,大多數平臺需要進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滿足要求。”投之家CEO黃詩樵說。
周治瀚認為,限制經營模式,有利於甄別不良平臺。禁止P2P線下業務,意味著將線下公司與P2P劃清界限,有利於行業規範,恢複投資人信心。但同時也會對大量設立線下門店的平臺產生不小的沖擊。線下門店場地、人員、宣傳投入都很大,作為硬性規定,線下門店撤掉後,平臺將會產生一定損失。
這將導致平臺獲客成本的上升。嵇少峰認為,隨著上述規定的出臺,各家平臺的業務又將蜂擁回到線上。而當初大量開展線下業務,固然是為了尋找資產,但更重要的是線下獲客成本相對較低,線下用戶單筆投資額一般都在幾十萬元以上,而線上用戶單筆投資額平均可能只有幾萬元,成本遠高於線下。回歸線上後,P2P的獲客成本將顯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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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2宗操縱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中,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間,廣州安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安州)管理和控制的29個產品,涉及32個證券賬戶,在持有“京山輕機”“經緯紡機”“蘇州固鍀”“中核鈦白”等4只股票分別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時,廣州安州均未按規定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廣州安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廣州安州給予警告,並對其超比例持有上述4只股票未依法披露的行為合計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福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40萬元罰款。
2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2016年6月3日至8月4日期間,劉文金實際控制“長安基金——光大銀行——劉文金”等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通過大額封漲停的操縱手法交易“冠城大通”等6只股票,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並於次日賣出,獲利約772萬元。劉文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劉文金違法所得約772萬元,並處以約2,316萬元罰款。二是福建衛東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衛東環保)控股股東為福建衛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衛東集團),實際控制人為邱一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衛東集團由總經濟師卞友蘇(邱一希的配偶)使用包括衛東集團、邱一希控制的福建衛東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在內的17個證券賬戶,利用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通過連續大量買賣、盤中拉擡、尾市拉擡等方式影響“衛東環保”交易價量。衛東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衛東集團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卞友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邱一希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王某富系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翔藥業)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股權激勵計劃和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總經理變更事項相關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潘園根與王某富在存在多次通話,潘園根控制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合計買入“海翔藥業”537,448股,獲利約270萬元。潘園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潘園根違法所得約270萬元,並處以約540萬元罰款。二是趙某光、趙某、武某祥系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赤峰黃金)向王某勝等人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威海怡和專用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曉輝與趙某光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曉輝與趙某光存在通訊聯絡,李曉輝控制使用“司某”賬戶買入“赤峰黃金”,獲利約67萬元;王守武與趙某光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守武與趙某光、武某祥存在通訊聯絡,王守武控制使用本人賬戶及“吳某菲”“張某永”賬戶買入“赤峰黃金”,獲利約60萬元;王愛英系趙某配偶,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愛英控制使用本人賬戶買入“赤峰黃金”,獲利約49萬元。李曉輝、王守武、王愛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李曉輝違法所得約67萬元,並處以約200萬元罰款;沒收王守武違法所得約60萬元,並處以約181萬元罰款;沒收王愛英違法所得約49萬元,並處以約146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繼續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2、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廉政建設要求,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加強廉潔從業管理,證監會研究制定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廉潔從業監管工作。《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執業底線提出原則性要求,並對相關人員幹擾審核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益輸送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總體來看,現行規定中關於廉潔從業的規定較為分散,缺乏統一要求和安排;部分條款較為原則,缺乏細化、明確的罰則。
近年來,隨著行業規模的擴大,幹擾發行審核工作、債券交易中的利益輸送、基金經理從事“老鼠倉”交易等多起違法違規案件被嚴肅查處,上述不當行為嚴重破壞了行業生態,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侵蝕了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
中國證監會深刻認識到證券期貨行業反腐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通過制定《規定》,旨在統一行業認識,鏟除行業毒瘤,通過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管理體系,嚴肅處理廉潔從業管控不到位的行為,進一步提高行業機構執業質量,推動新階段證券期貨行業規範發展。
《規定》共2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規範事項和適用範圍。《規定》對證券期貨行業廉潔從業提出全面要求,嚴禁在從事證券期貨經營活動中輸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各類行為。《規定》適用於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二是強化機構廉潔從業管控的主體責任。《規定》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健全廉潔從業管理內控體系,將廉潔從業要求滲透到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問責。
三是明晰廉潔從業具體要求。《規定》全面梳理證券期貨業務的廉潔從業風險點,明晰輸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多項禁止性情形,細化廉潔要求,確立執業紅線。
四是突出重點業務領域的廉潔從業要求。《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對近年來廉潔從業問題高發的投資銀行類業務加以重點規範,對“圍獵”監管工作人員、探聽保密信息、幹擾審核工作、唆使或協助他人行賄、PE腐敗等突出問題進行細化規定。
五是加大廉潔從業違規問責力度。《規定》明確證監會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管,並對各類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情形,制定了具體罰則,包括自律懲戒、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移交紀檢和移送司法等。
歡迎社會各界對《規定》提出寶貴意見,我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盡快修改完善、發布實施。
關於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廉政建設要求,切實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我會起草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http://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傳真:010-88061446。
4.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機構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3日。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4日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關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3、證監會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有序引入優質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期貨公司,提升我國期貨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證監會會同相關部委制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簡稱《外資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外資辦法》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二是細化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規範間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轉為直接持股,但對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須在境內實地履職,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於高級管理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五是對文本語言和信息系統部署提出要求。
歡迎社會各界對《外資辦法》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外資辦法》作進一步修改並履行程序後發布實施。
關於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有序引入優質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期貨公司,提升我國期貨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我會會同相關部委制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http://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傳真:010-88060548。
4.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期貨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4日。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4日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4、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08年,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12號),2009年、2011年證監會機構部發布相關文件,規範證券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上述文件明確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條件及程序。近年來,境外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增長較快,服務境內企業和居民跨境投融資和資產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積累了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初步經驗。截至2017年底,我國境內有31家證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了56家子公司。總體來看,境外機構經營比較穩健,整體風險可控,發展趨勢向好。同時,境外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發展定位不清晰,境內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業不突出,盲目擴張業務。三是組織架構複雜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內部管控難度加大。四是主動合規意識不強,風險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針對上述問題,證監會制定了統一適用於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範疇,細化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二是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堅持“突出主業、穩健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資本約束、內控有力”的原則,統籌規劃國際化發展戰略,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清理精減業務體系和組織架構,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體決策程序,提升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
《管理辦法》共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整合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內部控制有力。二是規範業務範圍,完善組織架構。要求境外機構突出主營業務,規範下設機構,限制返程投資,並給予現有機構二十四個月過渡期以達到法規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機構法人治理,建立對境外機構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健全境外機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境外機構及境外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四是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細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及時了解境外機構相關情況,有效防範和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證監會將根據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後盡快發布實施。
關於就《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http://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傳真:010-88061446。
4.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機構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3日。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4日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5、證監會就《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證監會起草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規範。近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存托憑證作為證券跨境發行上市的方式,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運用,其產品原理和運作機制已經形成了較為通行的認識和模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證監會將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同時,正在推進的滬倫兩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也擬采取存托憑證互掛方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為明確存托憑證這一新的證券品種在發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規範存托憑證的相關活動,《管理辦法》定位於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存托憑證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統一規範,在《證券法》的框架下,細化《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要求,明確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參與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既為創新企業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回歸境內資本市場奠定制度基礎,也為未來開通“滬倫通”預留制度空間,做好規則準備。
《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規定存托憑證作為國務院通過轉發《若幹意見》形式認定的證券,其發行、上市、交易等相關行為適用《證券法》《若幹意見》、本辦法以及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規定了存托憑證發行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方式進行再融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存托憑證的減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並對通過發行存托憑證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作出原則性安排。
三是明確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在規定存托憑證信息披露原則適用《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又針對存托憑證及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特點,就存托安排、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等事項作出特別披露要求;對確有不適用的情形,設置了申請豁免機制。
四是建立存托憑證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規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職責,對存托人資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存托協議、托管協議的必備條款,對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在明確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保障對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證監會要求的同時,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特殊性,設置了存托憑證持有人單獨表決事項、存托憑證退市回購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措施。
六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明確證監會可以對相關參與主體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等措施,豐富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規定了證監會可以對違法責任主體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在《證券法》框架內,對相關參與主體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關於就《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我會起草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http://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3日。
中國證監會
2018年5月4日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