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數位分行行員 需有「13分鐘行銷力」 銀行櫃員越來越少已是現在進行式

2016-04-18  TWM

國內銀行的樣貌正在轉變,傳統分行減少,數位分行取而代之; 從玉山與中信兩家銀行的實戰經驗來看,對於行員的能力需求,的確迥異以往。

今年以來,銀行業紛紛裁撤分行據點,但玉山銀行卻逆勢在台北市銀行業的一級戰區南京東路三段拓點。巧合的是,這個名為「台北分行」的玉山數位旗艦分行,其地點,正是某大型外銀剛裁撤的分行之一,「當我們知道對方退租,立刻與房東接洽。」玉山銀行總經理黃男州說。

同一地點的前後變化,背後所代表的,正是銀行業面對金融科技浪潮衝擊下所做出的數位轉型。所謂轉型,包括了分行的外觀、功能,以及最重要的人力需求轉變。「老實說,我知道很多同業私下來參訪。」黃男州說。

從外觀來看,走進玉山台北分行,有別過往玉山銀行一貫古典優雅的裝潢,收起台灣玉山制式照片,走的是純白色系年輕風格,迎面而來的一百吋電視互動牆,「透過紅外線熱感應,它會辨認客戶身分,再依據不同年齡層提供財富管理訊息。」黃男州自豪地說。

文宣品無紙化

說話語氣節奏也要重新學

往右轉的自助化服務區,在傳統ATM旁的,是一台i-Payment繳費機,可以用鈔票繳信用卡費,機器還會自動找銅板;往左走入分行內,代替行員接待客戶的是一台可以與客人對話的「小i」機器人。在「小i」身後的大桌子上,是落實「無紙銀行」的關鍵,原本要填寫的單據,不用一張紙、一枝筆,全都在平板電腦或觸控螢幕上完成。

黃男州表示,他設計數位旗艦分行的靈感,其實來自高級精品店,「就像Hermès、TIFFANY,即使提供線上服務,一樣也讓客戶感受如實體店面相同的精緻。」也就是因為「體驗」的重要性提升,因此銀行行員也要跟著升級,不然就會被淘汰。

在這樣一個高度自動化的數位分行裡,銀行行員到底會比以往少做什麼?多做什麼?必須多學什麼?這正是數位金融浪潮下攸關所有從業人員的最大課題。

「當顧客踏入分行的第一刻開始,行員會依據顧客的需求及電腦分析的資料,提供適合的產品與服務。」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副總謝武明,以管理數位分行的第一線經驗如此說明。

謝武明並指出,雖然無紙銀行看似簡單,但傳統行員要適應所有文宣品不再是紙本,必須要學著用平板電腦行銷商品;這不只是文宣形態的轉變而已,由於不像紙本可以讓顧客帶著走,不能在上面筆記、畫重點,所以行員在解說時,從說話的語氣、節奏到服務的耐心,都要重新學習。

客戶時間變多

把握關鍵13分鐘搏感情

事實上,早在去年八月,中信銀行也於南港總部園區的營業部打造「數位體驗分行」,推出台灣第一台「指靜脈ATM」,將過去多被用於重要機構門禁系統的手指靜脈辨識技術,取代傳統金融卡的識別方式。而根據中信銀行的經驗,數位分行裡的行員,重要任務就是要能更有效率地把握「關鍵十三分鐘」。

根據中信銀行計算,一位客戶來分行的時間平均只有短短的十三分鐘,數位化服務之下,行員更能把握這短暫相處的時間,所以他們也積極研發「臉孔辨識」結合金融服務技術,在客戶取號的同時就能辨識身分,讓理財專員即時提供專屬的財富管理服務。

中信銀行信用金融執行長劉奕成認為,數位化讓各行各業都面臨巨大的挑戰,過去台灣長期以來的教育就是以單一專業為主,現在,「你除了必須橫向,還要具備縱向各種不同跨領域的專業能力。」他強調,數位分行行員的條件,不單只是兼具兩種語言、專長、技術而已,而是具備跨足多領域的附加價值。

依據玉山銀行規畫,過去分行櫃枱收付與理財諮詢人員占比約六比四,未來將達五比五,顯示櫃員越來越少已是進行式,為了接軌分行陸續轉型數位化,玉山銀行也在內部展開行銷技巧、金融科技課程,就是要提高櫃員附加價值。

傳統分行逐漸減少,數位分行加速布建,這是銀行業在數位浪潮下不可逆的趨勢,而從玉山銀行與中信銀行在數位分行的實戰經驗來看,傳統行員的轉型升級,時間也越來越急迫了。

撰文 / 梁任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3588

寧波出臺網約車新政:司機需有本地戶籍或浙江省居住證

10月12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了《寧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七章36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經營服務管理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駕駛員要求方面,寧波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方面需滿足: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200千米以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車輛行駛證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或網約車等。

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寧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條[發展定位]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調節機制]

網約車數量規模和運價實行市場調節。根據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機制。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網約車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物價)、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稅務、市場監督、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許可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取得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三)在本市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服務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法人的,同時提交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

(五)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2.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3.駕駛員管理制度;4.網約車調度規則;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維穩、運輸保障、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動態調整最高系數及價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許可發證]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並、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條[終止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

(四)車輛行駛證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

(五)車輛符合節能環保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的要求,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六)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符合上述條件的巡遊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轉換為網約車。

第十二條[車輛性質變更、登記]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新購置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委托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相關保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及接入情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車輛許可發證]

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經車籍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核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出租汽車或網約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車輛退出]

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車輛所有人的相關協議,並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駕駛員準入條件]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還應當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七條[考核發證]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設施設備完好,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反營運管理規定等行為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並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不得噴塗、張貼各類標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運營服務應當實行單班制,按照註冊車輛規模,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配備相應比例的機動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接入網約車平臺不得超過2個。車輛管理和司機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安全維穩等由註冊平臺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並按規定提供發票;

(六)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爽約;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應有健康成年人陪伴。

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時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付費或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舉報。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里程不計時間的原則,分攤每公里合乘費用不得高於巡遊出租汽車每公里基礎運價的50%(含多人拼車),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費用。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司機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根據乘客意願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者收費標準、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均屬於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規查處。

第三十一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在合乘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化監管]

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公安、稅務、發展改革(物價)、市場監督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8320

PPP模式聚焦旅遊重點領域 社會資本需有更高要求

“如果不采取PPP模式,單靠財政資金,再過十年,總投資幾十億的旅遊項目也難實施。”近日,某PPP項目實施市的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按照“地方PPP項目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不得超10%”的政策,目前,大多大型旅遊項目所需資金多來自社會資本與金融融資。

為更好地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改善旅遊公共服務供給,近期,文化和旅遊部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在旅遊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提出,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加強本轄區內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統計和超限預警,嚴格政府債務管理,對政府參股及付費項目,加強建設、運營成本控制,嚴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政府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或最低收益回報。

“旅遊項目投資回報周期很長,因此PPP模式運作的整個過程需要非常規範,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同時也避免對地方財政產生太大影響。” 部分PPP項目實施市的負責人均如此表示。

據財政部預算司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3月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6.61萬億元。

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魏鵬舉認為, PPP模式將將成為旅遊項目未來的重要融資模式。

PPP模式撬動旅遊產業發展

這一點已有顯現。

今年2月,在財政部發布的第四批396個政府和社會合作示範項目中,旅遊示範項目數量為27個,投資總額為349.17億元,相較於第三批入選項目數量增長92.86%,投資額增長64.2%。

“旅遊項目的投資額度相對比較大,5億、10億都是小項目,PPP模式能夠解決巨額融資困局。” 中國古鎮規劃運營及管理著名專家彭耀根表示。

《2016中國旅遊業投資報告》顯示,全國10億~50億元的在建旅遊項目2209個,實際完成投資4406億元,占全國的33.9%;投資額50億元以上的在建旅遊項目有299個,實際完成投資1146億元,占全國的8.8%;投資額100億元以上的旅遊項目222個,實際完成投資2479億元,比2015年增長55.2%,增速最快。

彭耀根表示,財政資金的引導性投入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另外金融資本成為旅遊業的主要力量。

數據顯示,2014年,中央和省級財政對旅遊業的專項投入達到96億元,比2013年增長23%,財政資金的引導性投入加大。當時的國家旅遊局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緊密合作機制,推動135個全國優選旅遊項目落地,拉開了金融資本投資旅遊業的序幕。國家旅遊局推動設立國家和省級旅遊產業基金,進一步拓寬旅遊投融資渠道

2014年,民營企業投資旅遊業占全部旅遊投資的56%,總投資為4100億元,投資熱點從傳統制造業、房地產業向現代旅遊業轉變。

第一財經記者曾做過統計,在排名前50位的房地產企業中,多半涉及了旅遊產業;而當年排名前5位的房地產企業主要投資旅遊綜合體、旅遊度假村、高星級酒店等大型旅遊項目。

但這種傳統的融資方式,難以滿足優質旅遊建設與旅遊產品結構轉型的巨額融資需求。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2016年,全國投資規模最大的10個旅遊項目均超過200億元,相較於2014年,10億-50億元與100億元的投資項目幾乎增加了50%。

“旅遊項目總體投入大、前期開發成本高、回報周期長、更新維護力度強等難點與瓶頸,PPP投融資模式是解決這一困局的首選方法。”魏鵬舉分析認為。

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既解決了項目資金困局,又引入了專業化投資經營團隊,市場化手段提高了旅遊設施的建設運營效率。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幹意見》,要求加大改革創新力度,促進旅遊投資消費持續增長,明確提出支持企業通過PPP模式投資、建設、運營旅遊項目。

2016年國家加大支持PPP模式投資力度,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逐步擴大PPP模式的應用。截至2016年11月,旅遊行業項目PPP投資數量592個,占PPP投資項目總數的5.7%,總投資額6115億元。

對融資提出更高要求

PPP模式一般有三種交易結構,一是只設立PPP母基金,不另設PPP子基金;二是既設PPP母基金,也設PPP子基金,子基金出資不僅出自母基金;三是既設PPP母基金,也設PPP子基金,子基金出資全部出自母基金。

無論是哪一種結構,政府引導資金都是很重要的角色。比如,第一種模型中,PPP基金一般由政府(通常是財政部門)發起,政府委托政府出資平臺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政府作為劣後級,第二種模型中, PPP母基金,母基金出資人為省政府出資平臺、金融機構和其他出資人,一般省政府只出資其中一小部分,基金出資主要來自於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有時深耕某個行業的實體公司也會參與。母基金規模通常不會很大,而是通過小比例投資多個由當地政府(市、縣級政府)發起成立的PPP 子基金,起到引導PPP項目投向的作用。

而政府引導資金一般為劣後方,從而能夠通過杠桿來吸引其他社會資本。

劣後資金屬於一個安全墊的資金,也就是在資金遭到風險的時候,劣後資金將優先償付風險,在獲得收益的時候,他的收益將會在優先級的收益之後支付。

“這種撬動作用在一定階段的確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但個別地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時有發生,局部風險不容忽視。”銀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施京德表示。

2017年,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操過程中還是會有一些不規範,我們近期也在進行整改和完善,需要整改的地方還是不少。因為,招標工作到現在並沒有進行。”上述負責人表示。

施京德強調:“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承擔劣後已經行不通了,六部委去年已經發文明確規定,政府與社會資本成立各類投資基金,或合作PPP,必須同股同權。”

5月4日,財政部金融司在一份《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匯總分析報告》中表示,PPP項目支出10%的限額有力控制了各地PPP項目的數量、規模,但部分市縣支出責任已超出限額。

《意見》提出,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加強本轄區內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統計和超限預警,嚴格政府債務管理,對政府參股及付費項目,加強建設、運營成本控制,嚴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政府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或最低收益回報。

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2018年監督工作計劃。根據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圍繞地方政府債務情況進行專題調研。

“這樣嚴格規範的規定與督查實際上對於社會資本與金融融資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社會資本能夠提前預知投資風險是好事,能夠對項目本身有敬畏之心。從而提高項目本身的質量與效率。”上述負責人表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593

需有投資帳戶 毋須測試錄音

1 : GS(14)@2016-07-17 15:24:18

【明報專訊】銀色債券不但保本,而且有最低兩厘的年息保證,幾乎等同政府「派糖」,不少長者都有意認購。但市民須留意,由於債券屬於證券的一種,因此若要認購銀色債券,必須先開立投資帳戶。值得注意的是,若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人為合資格申請人,都可以透過該戶口認購,但合資格長者必須親自辦理認購手續。

基於銀色債券的特點及低風險的本質,若長者已擁有投資帳戶,而又主動提出認購,銀行毋須進行適合性測試,或進行錄音。

銀行在向65歲或以上長者銷售投資產品時,須實施額外的謹慎措施,例如讓客戶選擇是否帶同親友見證銷售程序,或提醒客戶不要倉卒作出決定。另外,銀色債券不接受重複申請,每名申請人無論有多少銀行帳戶,只可申請一次。成功申請後,債券不可轉讓他人,除非是法律認可的繼承人。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3512&issue=2016071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3866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