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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還是虧損 水務呼喚成本「陽光化」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6/836296.html

均毛利率40%?中國水網近日發佈的年報數字,引來民間指責水務企業乃「第一暴利行業」的熱議。而為數眾多的國有、民營和外資水務企業則聲稱水務企業只是微利或虧損。是暴利還是虧損?雙方相持不下。

「整體上當然是虧損的,怎麼會盈利呢?水務又怎麼會成了『第一暴利』行業呢?」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昨日十分不解地對《第一財經日報》說。

40%高毛利率引發「第一暴利」說

近日《經濟參考報》刊發了《年報顯示18家水務上市公司2010年全部盈利》一文。文章稱:「年報顯示,2010年我國水務上市公司全部實現盈利,無一虧損,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58元,平均銷售毛利率40.02%。」

此間有網民評論稱,「平均40%以上的毛利率,水務業已經成了『第一暴利』行業。」甚至有評論認為:「水務企業漲價的理由都是忽悠人的。一直被蒙在鼓裡的消費者無法不憤怒!」

昨日下午,記者就中國水網提及的水務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情況進行了查詢。結果顯示,2010年,在18家公司中,參與污水處理投資運營的上市公司 共14家,該項業務平均毛利率46.74%。涉足市政供水投資運營的公司共11家,該項業務平均毛利率34.56%。水務工程建設方面,有9家公司參與此 類業務,平均毛利率38.59%。

高毛利率不等於高利潤率

不過,記者瞭解到,「平均40%以上的毛利率」其實是一個大大的「水泡」。就在《經濟參考報》的文章出來後,中國水網5月30日發表了題為《被誤解 的水務上市公司高毛利率》的聲明。聲明稱:「由於水務公司是重資產行業,財務成本高、折舊高,僅以毛利率評判其整體利潤水平是不科學的。」

根據我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淨資產利潤率核定」,並明確規定了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是淨資產利潤率8%~10%」。經測算,2010年,18家水務上市公司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15.78%。

環境商會秘書長助理馬輝昨日對記者分析說,以一個百萬人口的城市計算,按目前的水價,自來水公司一年的營業收入大約7000萬~8000萬元,其中毛利大概在3000萬元,如此計算自來水公司的毛利率接近50%是沒有問題的。

「但折舊、貸款利息等成本也接近4000萬元,這樣一算公司就會虧損。」馬輝說,關鍵是毛利率計算方式並沒有把財務成本和管網前期投資計算進去,而這塊卻是供水中最大的成本。供水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投資再建造的成本,包括管網老化修繕、新建廠區和設施的資金等。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昨日在電話中告訴記者,自1998年後,城市供水行業管網等設施的投資都來自水務公司,政府的投資基本上為零。

供水成本過高

水務業整體微利或虧損

那麼,水務企業真實的盈利情況又是怎樣的呢?記者瞭解到,從1995年開始,國內自來水公司便開始全行業虧損。

中國水網的統計顯示,2009年2月,我國自來水生產行業毛利率整體為17.75%,但同期利潤率為-9.15%,淨資產收益率為-0.6373%。

而駱建華提供了一份《水價問題再探析》,這份報告的報送單位包括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發改委等國家權威部門。報 告稱,「由於水價倒掛,不能滿足供水廠的運營需求等原因,城市供水長期以來處於虧損狀態。2008年我國三分之二的城市水廠虧損,總虧損額達25億元,供 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堪憂。」

報告稱,造成水務企業虧損的主要原因是不斷高漲的供水成本。作為供水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水資源費的提高以及原材料、電價、人工等直接成本的上升是導致供水成本提升的根本原因。

水價成本公開方能對症下藥

不過,有一點也是不容迴避的,那就是出於經營、競爭的考慮,可能沒有哪一家企業願意公開自己的成本,水務企業的盈利情況並不透明。

據環境商會的一項調查,由於缺乏有效的成本約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管網漏失、水管單位人員超編、成本分攤不合理、盲目建設等原因導致的不合理成本,在多數情況下被「摻和」到水價中。

「要搞清楚供水企業虧損的原因。」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副司長徐宗威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是因為經營不善造成的,要改善經營,或者換一家公司經營;如果是政策性虧損,就要研究應該由誰來支付,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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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陽光化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23/100372051_all.html

 2012年2月8日,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工作會議召開,「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開啟。今後,全國法院的涉訟資產拍賣信息將全部在該網上公開,司法拍賣也將逐漸在網上進行。

  司法拍賣是法院通過委託拍賣機構強制拍賣被執行財產,並以拍賣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的一項重要執行措施,處於權利兌現、利益交割的關鍵環節, 屬於各方利益競相追逐、各種潛規則滋生交錯的敏感區域。近年來,司法拍賣成為司法腐敗案件滋生的重災區,多名法院院長、副院長、執行局局長、庭長以及法官 落馬,都與司法拍賣有關。

  法院系統也在刮骨療傷,不斷「自我革命」。最高人民法院從2004年開始,出台了四個有關的文件,圍繞著法院的拍賣負責部門、拍賣機構的選定方 式以及拍賣平台等問題上著手。地方法院也有創新,比如北京高院規定委託拍賣的部門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和執行,辦案人員不參與委託拍賣,使審判權、執行權和委 託拍賣權相分離。上海高院將全市司法委託拍賣工作實行集中委託、統一管理。重慶高院則在2009年4月施行了《關於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將所有涉訟資產 的司法拍賣全部納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2010年12月,該院又啟用了司法拍賣互聯網競價系統,在司法拍賣網上發佈信息、網上報名、網上競價交易。

  通過陽光拍賣,能否扼住司法拍賣中的權力尋租?財新記者專訪了主管這項工作的最高法院副院長蘇澤林。蘇澤林於2004年6月開始,擔任最高法院副院長,並任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改革緊迫性

  司法判決生效後,由法院指定拍賣機構對資產進行拍賣,監督機制的缺乏和法院的決定權力集中,使得法院工作人員往往能夠與拍賣機構以及某些意向受讓方形成利益集團,通過圍標、串標等方式破壞公平競價,損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

  財新記者:目前的法院強制拍賣制度是如何變遷的?

  蘇澤林:作為執行措施的強制拍賣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正式頒佈時確立的,到現在已整整20年。在此期間,司法拍賣制度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是以1998年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正式成為訴訟資產處置的主要形式,並從法院自行組織拍賣步入委託拍賣機構拍賣的階段;

  二是以2005年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從隨意指定拍賣機構步入嚴格規範拍賣機構選定程序的階段;

  三是以2009年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的對外委託全面轉由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委託拍賣工作正式與審判、執行部門分離;

  四是以今年1月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和這次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工作會議為標誌,司法拍賣改革開始以建立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作為重要方面,強化對拍賣過程的有效監督控制成為改革發展的首要任務。

  財新記者:您如何看待近年來司法拍賣領域頻發的腐敗案件?

  蘇澤林: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司法拍賣領域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仍然存在。各種利益群體試圖在司法拍賣環 節獲取法外收益的努力沒有停止,「權力尋租」空間仍然存在,出現腐敗的風險仍然很大。在遏制圍標、串標和黑惡勢力控場方面,我們的手段不夠有效。因人為操 控導致成交價縮水、成交率降低的現象仍有發生。

  如何讓權力尋租在司法拍賣領域無所遁形,讓當事人權益在司法拍賣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讓司法公正在拍賣領域全面彰顯,是一項艱巨任務。尤其是在法外利益獲得者攻擊改革的時候,必須拿出一往無前的勇氣,堅決打破來自人情世故的干擾,個人得失的影響,困難問題的阻撓。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涉訟資產處置已不僅僅限於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範疇,還成為整個產權交易體系健全與發展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們必須認識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頂層設計,從更高的定位來審視司法拍賣工作。

陽光平台

  司法拍賣工作中,不得向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法院以及拍賣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均不得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財新記者:在司法拍賣中引入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您如何看待這種探索?

  蘇澤林: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涉訟資產處置總量在我們國家的產權交易體系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每年涉訟資產拍賣的交易總量達幾千億元。推進司法拍賣改革,不僅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健全完善產權交易平台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根除司法拍賣領域腐敗問題的同時,必須改變在涉訟資產處置中由各地法院單打獨鬥的局面,把全國法院的涉訟資產拍賣聚合起來。通過發揮涉訟資產處置的規模效應,在引領交易市場體系發展、促進各類市場要素有序流通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進行了大膽探索。特別是重慶,從2009年4月起就全面啟動了包括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電子競價代替現場競價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拍賣改革,有效堵住了滋生腐敗的漏洞,大幅提高了涉訟資產成交變現率。

  2011年7月,重慶市法院系統又通過指導研發「訴訟資產網」並完善功能模塊,實現了司法拍賣互聯網交易,競買人足不出戶、輕點鼠標就能參與拍賣。

  此後,南京、杭州、廣州、長春和北京等地的類似改革也已快速推開,並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國各地的探索與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為全面推進司法拍賣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礎。

  財新記者:全國層面的改革,怎麼推進?

  蘇澤林:最關鍵的,就是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這樣可以起到三個作用。

  第一,有助於擴大拍賣信息的公開程度。信息不公開、出口不通暢,會為暗箱操作、低估賤賣埋下隱患。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可以統一信息發佈口徑,提高信息發佈廣度。進而提高拍賣成交率、增值率,實現涉訟標的物價值最大化。

  第二,有助於落實對競買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個別拍賣機構故意洩露競買人信息,為利益團體圍標、串標或者採取非法手段打壓、排擠其他意向競買人提 供可乘之機。統一的交易場所和平台,有助於嚴格落實保密責任,消除保密管理死角,從而有效消除圍標、串標和職業控場等「亂象」。

  第三,有助於強化對拍賣過程的全程監控。通過統一的交易場所和平台,可以實現對拍賣公告、報名等節點的嚴格把關,對拍賣的現場競價、交付等重點 環節的監控,確保拍賣合法進行不出問題。也有助於我們以拍賣宗數、成交率、增值率、平均競買人數等指標進行綜合動態監控,準確把握拍賣工作效果。

陽光操作

  「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由最高法院負責總體組織管理,各高級法院負責各自子網站的組織管理,網 站擁有拍賣信息發佈、網上競買報名、拍賣機構隨機選定、網上電子競價、網上結算等功能,不僅為全國法院司法拍賣信息公開提供了全天候平台,也為競買人提供 足不出戶就能參加競買的服務。

  財新記者:我們注意到,目前「訴訟資產網」已經出現了各地法院涉訴的資產拍賣信息。接下來的工作目標和安排是什麼?

  蘇澤林:這個網站所設計的各項功能,對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具有示範引領作用。要統一思想,迅速把全國法院的司法拍賣信息發佈全部納入「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並依託這個網站為競買人提供網上報名、網上競買甚至網上遠程結算等服務,使它真正成為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拍賣網絡平台。

  具體來說,要著力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統一拍賣信息發佈。要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這個平台,有效聚合全國法院的司法拍賣信息,以規模效應吸引更多關注,確保所有司法拍賣信息都能在這個網站看到,確保在這個網站看到的司法拍賣信息都是真實全面權威的。

  具體而言,對外發佈司法拍賣信息公告,「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是必選方式,在其他紙質媒體上可同步發。網上發佈的信息應儘可能詳盡,包括完整的 評估報告、明確的地理位置標識、完整的拍賣標的全景及特寫圖片,以及關於拍賣標的的詳細文字介紹,拍賣的最終結果也要及時公佈。

  二是要統一交易場所建設。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基礎上,還要抓緊推進交易場所的確定和建設。

  各地要因地制宜,避免重複建設,充分利用具有良好信譽和功能完善的現有交易機構。

  法院在與拍賣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同時,也要對拍賣活動全過程實行有效監督。只有這樣,交易場所才能成為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的隔離帶,切斷法官與拍賣機構間的利益關聯,防止腐敗發生。

  三是要統一競買報名制度。競買人信息保密直接關係拍賣結果的公正性。各地法院應依託「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的「競買人報名系統」,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其中尤其要注意兩個環節:一是保證金賬戶管理環節,嚴格限制拍賣前的保證金賬戶查詢行為;二是對標的物查看過程的規範與限制,安排不同時間、不同人員陪同競買人查看標的物,保證競買人查看標的物不見面、不碰頭。

  四是要統一拍賣競價方式。以電子競價代替擊槌成交,已是大勢所趨。以互聯網為依託的電子競價系統,實現了意向受讓方分離、受讓方與場外人員分 離,給予了競買人獨立調整競價策略的決策空間,更有利於促成充分競價,發現資產價值。而且整個報價過程均有實時監控並全程公開顯示,完全置於陽光之下,可 以確保競價更加公平,交易更加公正。

  五是要統一拍賣機構管理。首先要嚴格規範拍賣機構的選定程序,全面推行隨機搖號選定拍賣機構的制度,切斷法官與拍賣機構間的利益鏈條,杜絕違規行為。各地法院可以將選定拍賣機構的過程,全程公開曬在網上。

  其次是建立違規拍賣懲戒制度,凡曾在司法拍賣過程中發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拍賣業務、操縱競價或惡意串通、洩露競買人信息等違規情形的,要堅決清除。

  六是要逐步實現網上交易的統一。司法拍賣的「網上結算」系統建成後,一個完整的互聯網上拍賣交易體系就可以形成。

  當然,目前還需要在制度設計層面多做研究,在確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依託互聯網上交易結算系統完成涉訟資產的全部拍賣交易過程。

近年來部分涉司法拍賣腐敗案

  2004年

  湖南高院原院長吳振漢案:在一起執行案中,將拍賣深圳大世界商業城的業務外包給一家拍賣公司,其兒子吳劍雄參與拍賣,佣金雙方分成。

  2006年

  深圳中院執行窩案:原副院長裴洪泉、執行二處處長李慧利、民七庭庭長張庭華、民四庭庭長蔡曉玲、法官廖昭輝,為廣東省拍賣業事務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2007年

  天津高院破產腐敗案:原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孫偉民、審判員秦立軍、田長友、天津一中院經濟庭審判員王躍有,在一起破產案中,在立案、指定清算、拍賣機構等環節,對相關單位給予關照,從而收受賄賂。

  2008年

  廣東高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系列腐敗案:在中誠廣場執行案等數起執行案中,收受賄賂。

  2009年

  重慶高院原副院長張弢、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腐敗案:在案件執行中,與拍賣行、律師相互勾結,從中尋租受賄。

  資料來源:財新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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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進軍外匯“新藍海”保證金炒匯有望陽光化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6549.html

券商進軍外匯“新藍海”保證金炒匯有望陽光化

第一財經日報 薛皎 2015-02-16 08:05:00

外匯保證金交易(俗稱“炒外匯”)是一種“以小博大”的杠桿交易方式。在美國、歐洲與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政策日益分化的背景下,2014年以來外匯市場的波動明顯加劇,這讓炒外匯這種既能買漲也可買跌的交易模式備受追捧。
近年來,中資券商正欲開拓外匯交易經紀業務方面的商機。1月30日,中信證券入股外匯經紀商昆侖國際,被業內人士解讀為個人投資者炒外匯開閘時點不再遙遠的信號;2014年底,國泰君安摘得首塊外匯業務牌照後,市場更預期不久的將來或有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外匯保證金交易(俗稱“炒外匯”)是一種“以小博大”的杠桿交易方式。在美國、歐洲與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政策日益分化的背景下,2014年以來外匯市場的波動明顯加劇,這讓炒外匯這種既能買漲也可買跌的交易模式備受追捧。

近年來,中資券商正欲開拓外匯交易經紀業務方面的商機。1月30日,中信證券入股外匯經紀商昆侖國際,被業內人士解讀為個人投資者炒外匯開閘時點不再遙遠的信號;2014年底,國泰君安摘得首塊外匯業務牌照後,市場更預期不久的將來或有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目前,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尚屬於“灰色地帶”,存在巨大發展空間的同時也面臨諸多監管問題。某外匯交易商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道:“外匯保證金業務在國際外匯市場已相當完善,但在國內仍受到外匯管制,相信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中國或許用不了多久就會迎來‘零售外匯時代’,即以外匯為標的的各種投資產品納入個人投資者的選擇範圍。”

券商進軍外匯“新藍海”

外匯保證金交易可以讓投資者利用較少的資金,也能獲得較大的交易額度。自2014年開始,國際外匯市場波動增大,這讓投資者顯得尤為亢奮。面對如此巨大的商機,國內券商紛紛打算涉足外匯經紀業務這片新藍海。

2015年1月30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發布公告稱,正式收購知名外匯經紀商——昆侖國際(KVBKunlun)。中信證券與昆侖國際金融的控股股東KVBKunlunHoldingsLimited簽署了附條件的收購協議,收購其所持有的昆侖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60%的股權。

某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中信證券尚未透露此次收購昆侖國際的目的,但昆侖國際作為兼具全球外匯做市商、證券經紀、外匯交易系統供應商等多重角色的國際化外匯經紀商,被很多業內人士看作其計劃進軍國際外匯經紀業務的開始,同時也是中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的一個突破口。

就在中信證券宣布收購昆侖國際三天後,光大證券在2月2日也發布公告宣布旗下子公司光證金控收購香港新鴻基公司旗下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70%股份。

業內人士認為,光大證券或有意通過收購新鴻基金融涉足外匯業務。新鴻基金融的兩項主要業務範疇包括財富管理及經紀業務和資本市場業務,為零售、企業及機構客戶設計金融方案。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去年12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推進簡政放權,取消對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事前準入許可。

目前,國泰君安已經正式獲得銀行間市場的結售匯業務資格,成為中國首家券商機構獲準經營此項業務。業內人士認為,這標誌著銀行一統結售匯業務的局面被打破,而只要有結售匯業務,就必然需要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這是一個自然銜接的過程。

正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裁洪榕此前發表評論說道:“外匯交易絕對是個藍海,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外匯交易政策有望突破。國內外匯交易可望成為一大新的可開采的金礦。”

國內投資者如何參與

在西方發達國家,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具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和監管措施對該項交易進行規制,較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在我國,外匯保證金交易至今仍處於“灰色”地帶,但隨著境內金融衍生產品與國際市場的逐步接軌,越來越多的國際知名外匯交易商看好中國廣闊的市場。

某外匯交易商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受中國外匯管制的影響,所有境外外匯交易商都不能在國內開展業務,境內投資者也無法在外匯交易平臺完成全部的註冊、交易流程,但很多國際知名的外匯交易商如福匯(FXCM)、昆侖國際等都在中國設有代表處,這些代表處可以定期向投資者進行外匯知識培訓、客戶維護,但不會接受投資者關於外匯保證金產品的咨詢和購買需求,而是將投資者介紹到境外的分公司。

然後,境外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會對投資者通過電話溝通進行資料核實、風險評估,只有當所有開戶手續都完成後,工作人員告訴投資者如何轉移資金,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5萬美元限額,通過銀聯支付。

“我們在很多國家如新西蘭、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等都持有外匯交易的牌照,符合當地的監管規則,投資者可以選擇與我們不同的分公司進行交易,如果選擇香港分公司,就要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要求,杠桿最高比例為20倍。”該外匯交易商對本報記者說道。

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在外匯保證金交易中,最普遍的貨幣對為美元對日元以及美元對歐元,雖然近期澳元和新西蘭元的波動也非常大,但並沒有太多投資者進行投資。“雖然近期人民幣在離岸市場出現波動性加大的趨勢,但與其他貨幣相比,波動率還遠遠不夠。”

此外,該外匯交易商還表示,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目前主流的外匯交易商已經將外匯保證金業務的利潤空間壓得非常低,通常為2點的固定點差。但也存在很多小型的外匯交易商,為了爭搶客戶資源,推出“零點差”或者“充值返現”等誘人條件,但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

外匯保證金交易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存在巨大風險。正如某外匯投資經理對本報記者表示:“外匯市場可以說是波動性最大的市場,炒外匯對投資者的要求很高,包括對外匯知識的理解、對匯率波動的認識以及對風險承受的能力,雖然我國外匯市場的放開是大勢所趨,但相信進程並不會太快,如何制定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非常重要。”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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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勵“陽光化” 科研人員:不用突擊花錢了

博士畢業的王磊(化名)在東北某國企科研部門工作,主持過多項重大科研項目,對於過去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的僵化深有體會。“我做了很多國家項目,有些是技術驗收過了,但是財務驗收過不了或者被收回部分違規資金。”王磊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正是著力於解決像王磊這樣的科研人員碰到的問題。

 “《若幹意見》最大特點是尊重科技創新的規律,尊重科研人員的勞動,體現了習總書記講過的科研經費為創新服務,不是科學家為經費服務。”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副院長鄭海榮對本報記者說,這是十年內對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的最大動作,真正做到了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增強科研人員的成就感和獲得感,科研人員對此頗受鼓舞。

下放預算調劑權限

王磊說,按照過去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式,會經常遇到多個部門來公司做評審和檢查,填寫各種表格,極大影響工作效率。申報課題程序複雜繁瑣,尤其是財務申報,寫簡單了說寫的理由不充分,砍預算;寫細致了以後花起錢來不好花,因為財務驗收的時候,完全按照幾年前申報的條條來對比。在過去這種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下,高校的項目老師硬生生被逼成了專業會計,極大影響了科研精力。

《若幹意見》指出,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看到這一條,王磊笑著說,其實,原來科研項目編制預算都是“瞎寫”,誰能知道未來兩年會去哪兒、去幾次。

對此,曾主持過多項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鄭海榮稱,科研花錢和工程經費不同,科研是高風險項目,三到五年內,未知的東西太多,改革尊重了科研的不可預見性,以前科研經費都是各部委管,現在權力下放,很多財務項目可以調整,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若幹意見》同時提出,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

這一點也深受科研項目帶頭人歡迎。鄭海榮對本報記者說,科研人員的績效勞務費明確了。以前拿了很多錢不能用於人身上,比如以前100萬的科研經費,90萬都要用於購買設備,國家對於科研人員是按照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但對於一些馬上需要投入人力的課題,沒有勞務激勵費就很難開展。現在可以按照比例來安排績效激勵。

解決突擊花錢問題

在《若幹意見》出臺之前,科研項目結題時或者年底突擊花錢現象普遍。對此,王磊說,一個項目一共可能需要2~4年,但是項目批複,科研經費到位已經過了幾個月,花起來又費勁,現在各種輔助材料要求很多,高校老師們也想著怎麽給自己保留點經費導致錢花不出去,一眨眼就到了年底,所以只能年底突擊花錢。

《若幹意見》提出,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這項改革也深得科研人員的認同。王磊說,有些項目其實做起來花不了那麽多錢,就會剩下,怕到時候收回就只能突擊花錢,現在這樣絕對利好。

《若幹意見》還強調,強化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鄭海榮表示,政策給了項目承擔單位以自由,但是內部也要制定規則,保證項目經費確實用於科研人員身上,不能弄虛作假,無限制地加到個別幾個人身上。

所以,《若幹意見》規定,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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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福利陽光化,“底薪”占比要提高

“八項規定”將公務員的職務特權大幅縮減之後,如何用工資單的收入來調動基層幹部的積極性成為政府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國務院最近下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完善工資制度,實施差別化激勵辦法,建立陽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調動基層幹部隊伍工作積極性。

在完善工資制度方面,國務院要求,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實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自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幾乎十年沒有調整,去年以來,借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全國才實現了一次人均漲幅為300元的“普漲”。

在那之前,各地均是以津貼補貼的名義來漲工資,造成了基本工資在工資中的比重持續下降。同時,由於缺乏對津貼補貼的規範,不同部門之間津貼補貼差距也造成了政府公共部門間的貧富懸殊。

人社部門的數據稱,長期以來基本工資占比徘徊在40%左右,今年基本工資調整之後有望達到45%,但業內認為合理的比例應該占到60%至70%。

一位參與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學者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最大的障礙是錢從哪里來,在財政分竈吃飯的前提下,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主要受到地方財力的約束,如果基本工資提高的部分全部由中央財政來承擔,中央財政也將不堪重負。

因此這一輪公務員工資改革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調結構”,將部分規範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的比重,從而達到優化工資結構的目的。

《意見》在要求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的同時還提出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平等差異,適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將規範後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納入地區附加津貼,實現同城同待遇。

人社部近年來聯合國家統計局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上述人士也表示,這種調查比較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需要公務員系統有非常詳細的崗位說明書,需要確定哪些企業的哪些崗位進行比較等等,在具體操作方面都非常缺乏。

在激勵機制方面,《意見》要求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

2015年開始,一些地區開始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破除公務員工資上升的“天花板”,這是公務員工資改革前進的一大步,對於職務不高,但工作年限長、業務能力強的公務員來說,工資可以有大幅的提升。

本報記者在地方調查時也發現,由於存在一些限定條件,比如滿足一定職務要求的人還需要滿足比較長的工作時間,實際上能夠通過職務與職級並行這一政策達到工資水平上升的公務員還是比較有限的。

此外,《意見》明確公務員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範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範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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