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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嗆雷軍搶人 趨勢陳怡樺獨家告白

2015-01-22  TCW
 
 

 

這是一場血淋淋的陸企對台挖角抄襲戰。

戰火最高峰,就是小米創辦人、獵豹移動董事長雷軍登台的這一刻。

一月十三日,雷軍旋風式來台,不到二十四小時,掀起一股小米旋風,但雷軍刻意的把球做給了防毒軟體公司獵豹移動執行長傅盛,由他宣布一億元的基金,投資台灣年輕人,讓獵豹的名聲馬上在台灣年輕網路圈傳開。

此舉,終於引發了趨勢科技執行長陳怡樺的怒火,兩天後,她主動跳出來接受《商業周刊》獨家專訪,嗆聲雷軍、獵豹手法直言:「獵豹從最早以前,從金山時代,他們那時候做金山毒霸(獵豹前身、董事長為雷軍),一直抄我們的東西。」「我不太清楚他為什麼投一億,而且還拿來當話題講……,講到那一億,我們光投資(指投資一家手機軟體公司)就已經三億了!」

被《富比世》選為二○一四年亞洲五十大女強人第四名的陳怡樺,不滿的跳出來,因為她所帶領的趨勢,正是雷軍的獵豹移動,瞄準的狩獵對象。

獵豹砸錢挖牆腳開三倍年薪,挖走14年老將

自二○一三年中至今,雷軍的獵豹移動不惜祭出重金和股票,瞄準趨勢的工程師,原因就在於趨勢的產品銷售全球二十二國,其培養多年的技術人員,正是現在獵豹要走出中國,向國際市場大舉擴張,相當重要的一步棋。

截至目前,光是從趨勢挖走的人數,超過五十人,占獵豹北京總部台灣員工的一半。據一位知情的趨勢工程師透露,當時獵豹還未上市,就已開始積極搶人,不僅開出高於趨勢兩至三倍的年薪,針對資深等級以上的主管,更祭出公司上市後可配股保證。

業界互相挖角並非新聞,也是產業界常見競爭手段,只是,過去挖角是私底下默默進行。如今,這些中國網路公司直接搬到檯面上,公開在媒體上點名特定台灣企業,表明:「我就是要挖走你的人。」

傅盛曾公開說過一句話:「在趨勢十年,不如在獵豹一年。」成為引爆陳怡樺不滿的導火線。

而其中,傅盛口中這位在趨勢待超過十年的員工,就是在趨勢培養多年、晉升比同輩還快的主管級工程師吳俊達。高薪請來資深員工後,獵豹再透過這些人的穿針引線,挖走更多同公司的人。

去年中,《商業周刊》曾獨家至獵豹總部採訪,傅盛對於台灣人才,即喊出「錢,不是問題!」

傅盛在二○一三年八月、九月,透過各種管道,說服了趨勢科技前台灣研發站協理吳俊達,放棄累積十四年年資的高薪,加入獵豹團隊。在吳俊達的穿針引線下,傅盛前年十月利用來台環島空檔,在台北某五星級飯店商務中心,以三十分鐘為一單位的速度面試來自趨勢、宏達電、華碩等公司的「候選人」。

吳俊達看到更務實的一面,「當台灣軟體業只剩下一○%的年營收成長,為什麼這家公司可以百分之百成長?」在好奇心的驅使之下,加上傅盛三顧茅廬,加入了獵豹。

為了留住台灣人才,獵豹甚至提供每月一趟探親機票,十分優渥。吳俊達現在可是充分利用探親機票,但不是回台休假,而是忙著找朋友「聊聊」,幫獵豹獵才。

中國網路公司正在向歐美市場發動攻擊,先發部隊鎖定台灣人才,「我們不找,我們的兄弟公司、友商也會來這裡挖人!」傅盛去年接受專訪,他的下一步就是要來台灣建立研發中心,屆時挖角攻勢更猛烈。

雷軍的金山毒霸防毒軟體,從早年抄襲趨勢;三年後,雷軍的獵豹移動現在連人也一起「抄」,讓陳怡樺再也受不了,她接受本刊專訪,首度談及趨勢和獵豹多年來的挖角、抄襲過程。以下是她第一人稱精華口述摘要:

她嗆在獵豹能學啥?「抄慣了,你絕不會創新」

他(傅盛)不是說什麼台灣人在趨勢做十幾年,不如來獵豹做一年嗎?

我說,在趨勢可以待十幾年,到獵豹大概頂多只能待一年,這就是他的意思,他講的也沒錯。因為如果你要學的東西,一年就學完的話,你還待在那裡幹嘛?台灣最後還是要創新,那創新這種東西,我覺得創新是一種文化,你如果抄襲慣了,你就絕對學不會創新,你如果挖角慣了,你就學不會培育人才。

那台灣無論如何這種扎根的事情,我們只會做精,我們不會做大,大陸我不是說他沒有創新,但是他的創新都來自於所謂量的創新,就是說因為它的市場非常的龐大,所以你會看到說,阿里巴巴有創新嗎?其實它是Amazon,因為它的市場夠大。小米有創新嗎?它其實是Apple,因為它市場夠大,所以它可以用量的創新。台灣本土市場小,所以當然我們的人如果真要學的話,你不能學這種所謂量的創新。相反的,我們要學的是多樣性的創新,或者說技術性的創新。

抄也是一種創新,但是它比較不sustainable(可持續),因為你抄,人家也一定抄你,你就沒有core competence(核心競爭力)。如果你抄,你的價值就比較低,只有第一個創新的人有最高的價值。

她諷夢賣完就沒了「他們股價,也沒那麼好」

為什麼他們會針對趨勢,因為趨勢的工程師都懂每個國家的,我們每次做一個產品,一做就二十二國,要一起deploy(發布)的,所以這種國際性的經驗,是很多公司沒有的,那不只是工程師,包括銷售、在地的關係什麼這些,我想他們想要往外發展,這是的確是真的啦,這大概是為什麼(指針對趨勢而來)。

換個角度想,既然連中國人都要來挖我的角,那是不是我應該更有機會說,我自己的企業也能去中國發展……,我的人才是可以在全世界打仗的。

過去三年來大概就是獵豹來挖角挖得最厲害的時候,可是這三年來,也是趨勢科技無論被挖了多少人,我們在比如說日本,我們的TMMS(行動安全軟體)是最高的,到Google play(手機軟體商店)前兩名,然後我們最近推出來的加速達人、安全達人,在所有不同的國家deployment(發布)反而越來越高,而且,我們最近就是說,前陣子發明的雲端技術,過去兩年來我們幾乎每次都是第一名,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實力夠的話,無論人家是抄襲、無論人家是挖角,就不怕了。

其實老實說,挖角的高薪,大概一年多以前是最厲害的時候,因為他們那時候正要上市,上市前那一種志(氣)你是沒有辦法比的,你就有未上市股票(指股票選擇權),你有一個夢想,結果他們上市以後,股價也沒那麼好。(編按:獵豹股價掛牌至今漲幅為一二.八五%)

你真正回到現實面,就不是這樣子了,可能就回到說,他這次為什麼這樣子大規模來。因為那時候可以用一個夢(指配股票選擇權)來講,他沒有了的時候,發覺招不到了。

的確,陳怡樺坦言,台灣高科技分紅費用化後,趨勢沒辦法配股,這成了面對獵豹配股挖角的弱點。挖角戰在高科技公司是常態,趨勢挖Google人才,宏達電也挖趨勢人才,陳怡樺:「我想留的都留下來了」,未動怒到想公開喊話。只有這次面對雷軍相關集團公開針對趨勢的攻擊,而忍不住反擊。

雷軍在台灣演講時,談到創業成功法則是「唯快不破」,而最快的方法,其實就是挖與抄,隨著中國企業崛起,搶攻台灣人才與手法將越來越猛烈。趨勢與獵豹之間的挖角戰爭,已不再是一場防毒軟體公司競爭,它將是未來台灣企業主面臨陸企「土豪式」挖角戰法,最值得深思的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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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5121.html

泛鑫案一審宣判 陳怡套取10億獲刑死緩

一財網 田享華 2015-02-11 15:01:00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圖為一審宣判現場:左為陳怡,右為江傑)

因跑路而“聞名”圈內的美女老板陳怡,11日再次走上被告席,聽取她命運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3000人損失8個億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並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並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下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余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怡、江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後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陳怡、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後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詳解三大焦點

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表示,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陳怡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等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其一,本案並非單位犯罪而應認定個人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並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用於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於“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其二,陳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其三,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而根據被告人江傑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傑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傑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範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後,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後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綜合該些事實認定,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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