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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令政策、陳川平、孫鴻誌三案提起公訴

9月18日,從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近日,江蘇省、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令政策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孫鴻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孫鴻誌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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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91萬造成9億國資損失,太原原書記陳川平案開庭

2016年9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川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陳川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川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川平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陳川平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陳川平

【陳川平簡歷】

陳川平,男,漢族,1962年2月生,山西省平陸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2014年08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陳川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08月2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陳川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的審查報告,確認陳川平代表資格終止。

2015年02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川平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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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原書記陳川平一審宣判 曾致國資損失9億元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陳川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陳川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濫用職權起因於公司經營發展,沒有徇私舞弊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82.08—1984.09,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技術員;

1984.09—1987.06,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副工段長;

1987.06—1991.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第二鑄鋼車間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副廠長;

1992.02—1994.04,太原鋼鐵公司第一煉鋼廠副廠長、廠長;

1994.04—1994.10,掛職任攀枝花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鋼鐵(集團)公司生產處處長;

1995.12—1996.01,太原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6.01—1997.1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7.11—2000.03,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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