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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量騙貸案細節

http://news.hexun.com.tw/2011-05-23/129868020.html

 2011年3月28日,歸案一年有余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之俊集團)法定代表人、“之俊系”控制人何誌軍,出現在杭州市中級法院的審判席上。

  據公訴方杭州市檢察院指控,何誌軍涉嫌三宗罪:抽逃出資罪、貸款詐騙罪和偷越國(邊)境罪。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五年前,為逃法律罪責,何攜偽造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從上海出境,陸續潛至新加坡、臺灣、馬來西亞等地。在他身後,是“之俊系”已被掏空的逾百家關聯公司,留給相關銀行11.79億元的資金漏洞。

此涉案資金規模,為建國以後浙江經濟案件之最,關聯銀行一度噤聲。直到何誌軍出逃五個多月後,牽連最深、虧空達6.95億元的交通銀行(601328,股吧)杭州分行方才向警方報案,要求對其立案偵查。

  從頭梳理其商海沈浮,呈現出一位民營企業家起家、擴張至傾覆的生存樣本:早期積累財富,後與官僚結盟逐利,卻致落空;借“中間人”大攬項目,未料泥足深陷;最後泡沫將破,移資境外,逃亡天涯,最終也未能脫離法網。

  而此案所涉之眾銀行,並非全為“惡意騙貸”的無辜受害者。案件背後,相關銀行人士失責可察。在監管制度缺位和內部人約束缺失之下,何誌軍以銀行為自家“血庫”,大行資金騰挪之法。

  其受審只是開始,隨著案件推進,對關聯人物的問責亦需繼續。在政、商仍是主輔關系的當下,善於此道的何誌軍獲得諸多“關系項目”,最後皆成反諷之作:這些項目無一獲利,多成虧損。

  官商“關系項目”

  生於1962年的何誌軍為浙江富陽市人。上世紀90年代初,何由國企職工下海經商,從事五金生意,並在1992年成立富陽富春江工具廠,後又成立配套的貿易公司,由此完成積累。

  1995年,何誌軍註冊了與名字諧音的之俊集團,重心逐漸轉至杭州並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小型水電站和旅遊開發等多個領域。

  2000年初,何與浙江省臨安市政府簽訂協議,在該市修建華光潭水電站。此項目為省級重點工程,預計工程總投資5.7億元。但在浙江省電力公司以“水電站建設須由電力公司和臨安市共同開發”為由強硬反對下,臨安市政府解除了與之俊集團簽訂的合同。

  鎩羽水電站項目後,何誌軍開始插手臨安市另一工程。此前1998年4月,代表臨安市政府出資的臨安交通實業開發總公司(下稱臨安交通)與溫州藍 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溫州藍光)簽訂協議合作建設臨安02省道,該道路為安徽黃山至杭州的浙江段,總長約82公裏,預計總投資約5.3億元。

  該項目由溫州藍光出資4000萬元,臨安交通出資2000萬元,註冊成立臨安藍光公司(下稱臨安藍光)。按照協議,項目建成後臨安藍光將取得25年的道路收費權。

  工程開工一年多之後,至2000年2月,臨安02省道在一期工程(46公裏)即將竣工時,建設資金吃緊。這時何誌軍找到溫州藍光總經理吳煥雷,要求溫州藍光退出,將股份轉讓給之俊集團,為吳所拒絕。

  這場爭奪以何誌軍的勝出告終。2002年3月,在臨安市政府主要領導的要求之下,溫州藍光被強行退出。同年3月14日,吳煥雷等三人被警方以涉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金”為由刑拘後逮捕,但在被關押一年後,此案以不起訴作結。

  隨後,何誌軍控制的臨安順達交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臨安順達)接手該項目,並獲得道路經營權,持股比例則陸續增至93.3%。

  失去項目後,吳煥雷將臨安市政府告上法庭。蹊蹺的是,在這起持續數年的官司中,為後者埋單的卻是何誌軍。在這起官司中,何誌軍僅支付給一名律師 的“咨詢費”就達1400萬元。另外相關材料顯示,臨安市警方將吳煥雷關押時,何還曾通過臨安順達支付給辦案機關15萬元辦案費。

  吳煥雷及其家屬,由此舉報臨安市政府部分官員涉嫌貪腐。但2009年4月,因涉嫌虛假出資罪,吳煥雷再次被臨安警方拘留,當年10月被臨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但奪路成功並投入巨額建設資金的何誌軍,未料面臨虧損。2003年11月,何誌軍在項目竣工後宣布退出。據相關知情人士稱,原因之一是當年8 月,浙江省高級法院裁定溫州藍光協議有效,即路權歸溫州藍光所有,如果何誌軍不放路權,對臨安方面將不利;其二,何的資金亦出現問題,臨安方面要求其主動 退出。

  該項目並非何投資虧損最大的項目,但卻是推動其不斷循環獲取貸款的重要一環。期間他結識了一位中間人,並由此介入民企難以涉足的水電站發電項目。

  這位中間人即律師蔡巖。蔡巖為北京尊德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與何誌軍同齡,出身幹部家庭,長袖善舞廣有人脈。2001年,在臨安公路項目上,蔡巖以律師身份處理臨安市政府的官司,與何誌軍結識。

  2003年,在臨安02省道項目上出局後,“之俊系”面臨嚴重的資金壓力。適逢各地水電站改制,在這輪“國退民進”中,何誌軍大量收購水電站項目,以期快速倒賣套現。

  在這些交易中,在蔡巖的協助下,何成功拿到眾多項目,而每個項目的“中介費”均以千萬元計。

  2003年3月,之俊集團以2.85億元的價格受讓江西上饒市大坳水電站。上饒方面稱此為當地最大一宗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在十余家實力雄厚的公司中,之俊集團最終獲選。在這起收購中,何誌軍支付給蔡巖中介費1500萬元。

  據何誌軍供述,此後,其還收購了四川流攤壩水電站、上海大坳水電站、衢州塔底水電站、江西廖坊水電站等多家大型水電站,介紹人均為蔡巖,為此支付中介費近億元。

  蔡為何介紹項目,亦為其處理數起法律糾紛。2002年左右,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何誌軍控制的上海展鉞公司涉嫌抽逃出資案。在經蔡介入後何誌軍脫身,後者為此支付3800萬元“咨詢費”。

  “騙貸”流水線

  但上述水電站收購項目卻因貸款成本過高、水電站投資成本上升等原因,至2004年,使“之俊系”虧損愈發嚴重。

  “他以高額利息的銀行貸款,投入到低收益的項目中,這種經營方式註定失敗。”之俊集團的一位原企業中層評價。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初至2006年8月,“之俊系”已無履約能力,但何誌軍仍指使公司人員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購銷合同、修改審計報告復印件,先後騙取多家銀行貸款共計13.1億元,造成銀行貸款11.79億元的虧空。

  這與何的供述相符,其稱2003年“之俊系”貸款到達頂峰,達25億元,銀行開始壓縮旗下各公司的貸款,這時他一邊變賣資產,一邊繼續采取各種手法獲得貸款以償還銀行的前期貸款。

  而據何誌軍自己供述,早在2000年臨安公路項目上,關於一筆5000萬-7000萬元的貸款,“我提供的是虛假材料,雖然不是銀行指使的,但是銀行是知道的,他們知道我提供的是假材料。”

  “之俊系”關聯企業達140余家,多數是以何的親友、公司員工的身份註冊成立。在他的掌握下,企業被分門別類,各司其職。

  關聯企業被按功能分為投資公司、項目公司、融資公司、走賬公司四類。這些公司各自的功能是投資公司進行對外控股、投資(包括之俊集團、凱利達控 股、杭州西亞控股等);項目公司負責實業項目(包括各水電站、醫院、旅遊公司);融資公司則不做具體業務,其職責是申請貸款,為“之俊系”的其他公司輸血 (包括安泰公司、晨興公司);走賬公司意在為資金調度時逃避監管,同時起到資金存放服務的作用(有富陽振邦公司等)。

  由於2003年後,銀行逐漸嚴控“之俊系”的貸款,通過投資公司、項目公司等多次抵押的初級騙貸方式已不可行,何開始把融資公司、走賬公司推向前臺。

  《財經》記者獲悉,在企業的貸款到期前,“之俊系”資金調度(資金組)的負責人會告知各公司的還款時限、金額和利息。再由何安排融資公司的人具體操作。

  首先融資公司提供一套企業財務報表給銀行(在“之俊系”內部被稱作B賬,真實的財務報表則稱為A賬),該報表數字都經過會計更改,一般都是做大各類資產、偽造銷售收入、凈利潤等。

  據“之俊系”旗下西亞公司的財務人員王成福供述,在西亞公司2005年的審計報告中,其將部分對公司不利的審計結論刪除。王只是參與修改的財務人員之一。

  待銀行審核通過後,因貸款名義是實業經營、貿易投資等,與實際用於還貸並不相符,這時走賬公司介入,首先將貸款資金打到走賬公司,之後再以背書 的方式(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背面批註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他人),劃撥到需歸還貸款的各公司賬戶中。以使“之俊系”的運作鏈條不至中斷。

  這其中,走賬公司扮演著資金過渡、掩護的角色。

  除了直接騙取貸款,“之俊系”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貼現後,亦是通過類似管道流轉。而“資金組”的作用亦舉足輕重。

  這套因銀行工作人員失職,何誌軍和旗下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共同鑄就的“騙貸”網絡,持續時間六年之久,達20余次,涉及資金以十億計,期間無一失手,直至何出逃後,才曝光於世人。

  信貸風險失控

  按照國內銀行貸款審批制度規定,貸款的發放需遵循審貸分離、逐級審批的原則,企業申請貸款時,需提供上年度財務報告、貸款用途、項目購銷合同等 資料,銀行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後,再交由風險部門進行風險考評,這期間,包括對企業提供的各類資料真偽的核查,和對企業運營狀況的盡職調查。最後,再交 予審批部門審查批準。

  根據貸款數額大小,由不同等級的分支機構進行把關,數額小由下級支行審批,數額較大則需遞交上級分行審批,甚至由總行直接參與。

  貸款發放後,銀行仍需對企業經營情況、貸款用途進行追蹤調查,以掌握借款人的資信和企業實際運營情況,杜絕信貸風險。

  頗具意味的是,銀行的上述嚴格規定在“之俊系”身上,卻付諸闕如。

  據司法材料,11.79億元的貸款虧空涉及杭州地區交通銀行、中國銀行(601988,股吧)、建設銀行(601939,股吧)、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和廣東發展銀行旗下各分行或支行。

  其中交通銀行貸款虧空最大,達6.9億元,涉及浣紗支行、杭大路支行、高新支行等三家支行,僅浣紗支行一家就有3.8億元未歸還。

  另外中國銀行貸款虧空2.87億元(2.22億元貸款和6500萬元承兌匯票),工商銀行虧空1.365億元,建設銀行虧空4795萬元,廣東發展銀行虧空2000萬元。

  與上述巨額虧空成鮮明對比的是,2003年後,“之俊系”旗下公司幾乎無任何利潤。

  據司法材料,2003年8月,之俊集團向交通銀行浣紗支行申請了1.13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給銀行的部分企業財務數據是:無形資產3076 萬元,銷售收入3.3294億元,銷售成本2.6346億元,凈利潤3641萬元。而企業同期的真實會計數據則分別為,無形資產0萬元,銷售收入0萬元, 銷售成本0萬元,凈利潤55.83萬元。

  這只是大量“騙貸”行為的其中一例。“之俊系”旗下包括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等近十家公司,用同樣手法獲取巨額貸款。

  2003年至2006年三年時間,何誌軍共向銀行騙貸13.1億元,其間他通過售賣上海之俊大廈歸還了1億多元的貸款。

  銀行則對此多有失察乃至“主動”失職。

  杭州敬業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李宏森稱,其所提供的“之俊系”旗下西亞公司2003年-2005年的年度會計審計報告,曾明確提及公司貸款量大、股東變更頻繁、關聯企業較多等特點,但西亞公司之後貸款並無影響。

  雖然相關審計報告被部分修改,卻從未有銀行工作人員到律所查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

  司法材料顯示,涉案銀行的具體信貸負責人、關聯人員雖辯稱按正常貸款程序辦理,但仍存在重大失職行為,包括未審查貸款的審計報告原件、增值稅發票、購銷合同的真偽,亦未監管貸款的真實去向。

  追責未了

  據何誌軍供述,其13.1億元的銀行貸款主要流向四處:包括項目投資和公司經營開支,支付銀行前期的貸款及利息,支付給蔡巖逾億元的中介費,以及轉移至境外的數千萬元資產。

  《財經》記者曾數度試圖與其接觸,均未得回應。

  2005年下半年,“之俊系”財務狀況持續惡化,何誌軍已預感不妙,曾對身邊親近人士透露,由於企業可能馬上崩盤,他將隨時出境。

  據司法材料,為何誌軍及其家人辦理移民(出境)手續、資產轉移提供服務的,主要有兩人,一是原瑞士銀行新加坡分行副董事、現任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的吳元青;另一為新加坡籍人陳偉今。

  此番何誌軍被訴,陳偉今因涉嫌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偷越國(邊)境罪同列被告席。

  吳元青與陳偉今、蔡巖兩人相熟。2005年中,蔡巖將吳介紹給何誌軍,彼時吳還是瑞士銀行新加坡分行副董事,其工作內容之一即是為內地富豪客戶打理資產。陳偉今並無固定職業,收入來源則是為客戶辦理移民。

  據長期從事金融、外匯研究的業內人士介紹,目前從境內將資產轉出境外,多是走三種渠道,一是通過地下錢莊;二是通過在境內尋找在境外有資產,同 時需要人民幣的人;三是通過私人銀行:“多數外資私人銀行可有類似資產‘置換’的服務,比如,將資產存入這家銀行的國內業務賬戶中,最終資產可以體現在這 家銀行其它國家的分行的戶頭上。”

  2005年,何誌軍借理財名義希望在境外的銀行開立賬戶,通過吳元青,何以妻子的名義在瑞士銀行新加坡分行順利開戶,並轉入300萬美元。

  期間,何妻、子均辦好新加坡移民手續。

  司法材料顯示,2005年-2006年間,陳偉今為何誌軍提供了包括中國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地偽造的境外護照(通行證),各收費2.5萬到10萬美元不等,並協助何誌軍轉移1700多萬元人民幣資產至境外。該部分資金後由何投資到美國的礦產開發中。

  當一切具備,2006年7月5日,何誌軍以姓名為“王千祥”的臺胞證,從上海浦東機場出境並一去不回。

  在此之前,為檢驗護照(通行證)的可靠性,他曾要求陳偉今陪同,進出境外三回。

  讓人喟嘆的是,2005年後,“之俊系”的循環“騙貸”行為,已成為公司高層中公開的秘密,但未有人制止。據何誌軍歸案後供稱,包括“之俊系”旗下主要公司凱利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小平等人,在離開公司時,以向上級部門舉報為要挾,從何誌軍處獲得過千萬元資產。

  而在何落網前,“之俊系”主要負責人黃寅、吳相榮、李智慧及相關財務人員也因牽涉案件被判刑。

  由於案情重大,2007年7月,公安部下發B級通緝令,並聯合國際刑警組織,對何誌軍全球通緝。

  2010年1月,潛逃三年多的何誌軍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落網,隨後被引渡至國內。

  在2011年3月18日的庭審現場,何誌軍對其涉嫌抽逃出資、偷越國(邊)境的指控並無異議,但對貸款詐騙罪予以反駁:“沒有惡意騙貸,都是用於公司經營上,貸款申請材料也是按照銀行的要求提供。”但何並未對“銀行的要求”作出具體解釋。

  相關銀行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抵押資產拍賣而受償21475.48萬元,最終實際損失達96464.12萬元。

  據杭州市司法系統人士透露,在何被緝拿歸案後,隨著對其案件的清理,或將有涉案銀行的相關人士被問責。《財經》記者接觸多位被警方約談的銀行工作人員,問及當年貸款細節,對方諱莫如深,均予以回避。知情人士稱,責任人中,目前僅有少數人被記過。

  本刊實習生陳竹沁、宋海濤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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