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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在線:跟股神投資一季賺68% 李華華

2009-06-26  AppleDaily






 

股神畢菲特果然名不虛傳,投資者如果參照佢嘅投資旗艦巴郡買股票,由3月初美股反彈至今,短短三個幾月已勁賺68%,跑贏美股標普500指數嘅33%漲幅,甚至遠勝巴郡股價升19%。

跑贏標指、巴郡

由 3月9日低位至本周三,巴郡20大持股中,有15隻股升逾19%,主因金融股絕地反擊,例如富國銀行同美國運通期內就狂飆超過一倍,高盛同U.S. Bancorp亦大漲93%同74%,至於兩隻鐵路股Burlington Northern Santa Fe同Union Pacific都急升43%同50%。Carret Zane資本管理合夥人貝茨話,股神以基本因素同傳統價值揀股,所以持續跑贏大市,外界今年初曾批評股神眼光失準,其實係佢哋跌晒眼鏡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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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股壇長毛駁火

1 : GS(14)@2010-12-02 22:24:55

2010-12-01 HT
跟股壇長毛駁火   

  「臉書」書友私下傳訊,再撰文發炮,部落客的名稱是「亂博」,至於臉書稱號「復活居屋」更充分表態,「亂博」今次「單挑」的對象是股壇長毛。

  「多謝唐兄登了之前送上的貼文,今天又想再借唐兄地盤跟David Webb駁火,11月26日,David Webb在其網頁批評香港政府於11月19日提出的額外印花稅,在唐兄的臉書點擊了該網頁的連結,發現其中很多的論點都很牽強,不吐不快。」

向政府納稅 未違基本法105條

  誰來付?

  其實,我也曾經質疑過究竟此項額外印花稅是由誰來付呢?買家還是賣家?理論上,此稅項是針對打擊短炒,應該由持貨少於六個月至兩年的賣家付的,但買家卻是要負責完成交易,如果不預先講掂數,最終繳稅的人會是買家,打擊短炒便會變成打擊買家,有違稅項本身原意;這點與David Webb睇法相近,沒有異議!

違反基本法第105條的精神嗎?

  當中寫到:The Government is basically saying to any purchaser of a home︰ if you sell it within 2 years, then part of it is ours. It is against the spirit of Article 105 of the Basic Law。

  其實所有稅項如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都有類似的意義:如「你的個人入息於2009/10年高於 1,518,000港元,你要繳交15%標準稅,即是你的15%收入是政府的,你公司賺錢嗎?16.5%是政府的等等。是否也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不明白為何只指出額外印花稅才是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

  如此類推,將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的稅率也推算到極端的100%,也等同 100%掠奪個人或公司收入,那麼,香港以致全世界也不應徵稅,因為當中都存在Confiscate「掠奪」意味,你或會說付了稅後你也得到福利,但蘋果不等同橙呀,你付出的稅值是否得到等同數值的福利,不大可能吧!都只是能者補貼非能者,是「掠奪」嗎?

針對買賣時間 不屬雙重徵稅

  至於額外印花稅和物業稅是否屬於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我認為物業稅是向買賣樓宇賺取的盈利(earnings)徵稅,而額外印花稅是對買賣的時間(time)徵收累進稅,沒有在盈利上徵稅,兩項徵稅層面不同,不應該是雙重徵稅!但現有印花稅再加入累進稅,是加稅味濃!

  不過,想深一層,如果我們可將個人入息持有兩年便免繳入息稅都幾好,這項「額外印花稅」加不加稅,見仁見智。向來買樓如投資,風險自負。(二之一)

  http://hk.myblog.yahoo.com/luan-invest/article?mid=454

  www.facebook.com/hktongwing
2 : GS(14)@2010-12-02 22:25:15

2010-12-02 HT
數字各取所需——續反駁長毛   

  繼續「亂博」反駁股壇長毛的文章︰

  文中Deceptive statistics,一大堆理論質疑政府以驚人短炒數字嚇人,這點我不排除有此可能,但對於他的觀點是無法認同的。

持物業2年內轉售 料增約22%

  政府公布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24個月或以內的短期轉售個案急升32%,David Webb的論點是︰2010年頭9個月住宅買賣合約成交宗數103,709宗較2009年同期的87,471宗上升18.6%,當中短期轉售個案升 32%,由於2010年成交多了,短期轉售也因而水漲船高,因此政府應以這兩年的短期轉售與買賣合約成交總數的比例來比較。David以2009年=1作為單位,2010年短期轉售增加32%即(1+0.32)=1.32,2010年住宅買賣成交宗數增加18.6%即(1+0.186)=1.186,2010年短期轉售與買賣成交宗數的比例是1.32/1.186,再跟2009年=1比較,得出1.32 /1.186-1=11.3%,他的結論是短期轉售按買賣合約成交宗數比例只上升了11.3%!

  但我認為2009年的頭4個月仍然受金融海嘯影響,樓市淡靜,短期轉售必然很低,因此2010年的短期轉售不應是1+0.32,而是應該扣取頭4個月即打個六折0.60+0.32=0.92,結果0.92/1.186-1=22%,大概跟政府的數字相差不太遠!

  另外,政府公布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12個月或以內的短期轉售個案更是急升114%,由於政府在2010年5日25日立法會說過「2009年,九成以上的2,000萬元物業成交人均持有多於24個月」,換句話說,2009年只有10%的2,000萬元物業成交人是持有少於24個月,David用了很多數字說明2010年頭9個月對上的12個月是在2009年,2,000萬元物業的短期轉售不應多於10%……其他也是一樣。我則認為2009年頭4 個月受金融海嘯影響,樓價大跌3成,往後8個月,買了樓的人也要等樓價升到有得賺才會賣,那麼2009年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而轉售的人不會多,而政府說的是2010年頭9個月,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的短期轉售個案,這9個月內有人買樓1個月、3個月、甚至12個月後轉售,有些人可能在2009年年尾才買樓,然後2010年9月出售,都是持貨少於12個月,短期轉售急升114%說法根本沒有問題,大家都在玩弄數字吧!

用家成立公司接貨 難成氣候

  至於政府公布2010年上半年,300萬元以下物業成交中,84%是持有物業少於12個月,David認為應該是要以比例示人,而我認為這種比例只會大幅扁低真正數字。如每月有10,000宗物業成交,當中只有1,000宗是300萬元以下的物業成交,當中84%即840宗是短期轉售,但當840宗放在 10,000中計出比例,變成8.4%是短期轉售,大幅扁低短期轉售情況,這大概又是數字遊戲,香港政府和David Webb各取所需吧!

  公司易手避稅難成氣候!

  David Webb認為「額外印花稅」沒有包括公司或海外公司透過轉換公司持有人來轉售物業是會引發公司炒樓潮,其實公司要找另一間公司接貨才可避過此稅,用家要成立公司或買殼來承接,機會很微,因為用家多數要做樓按,沒有財務報告的空殼公司做不到樓按,最終都要用家自己的入息來做擔保,做法麻煩,按揭成數又不高,用家多不會這樣做。少了用家搶着承接的市場,只是靠公司易公司,此風難成氣候!

  有一點可以肯定,炒家、地產商齊狠批政府,證明政府終於認真了!(二之二)

  http://hk.myblog.yahoo.com/luan-invest/article?mid=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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