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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雲南“雙百院長”受賄案:100套房乃開發商用實物抵賄金

受賄上億元、坐擁一百套房產,斂財渠道涵蓋工程建設、醫療采購、人事任免……被稱為“雙百院長”的原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王天朝受賄案,18日在昆明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十年間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1632.221861萬元、美元8萬元。

王天朝

王天朝,男,漢族,1957年9月生,在職博士,中共黨員,1975年8月參加工作。其曾歷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辦公室副主任,省衛生人員培訓中心主任,龍雲醫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省原衛生廳科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等職務。2014年7月底,擬任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2014年9月,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2015年3月被逮捕。

被控受賄上億元,多來自醫院基建項目

這起案件由雲南省普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進行審理。據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擔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昆明仁賢房地產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工程建設、藥品和醫療設備采購、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賄賂的財物共計折合11632.221861萬元、美元8萬元。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檢方指控中看到,檢方一共指控了王天朝15項受賄事實,其中7項涉及建設項目,7項涉及醫藥采購,還有一項涉及組織人事。18日出庭受審的王天朝明顯比以前消瘦,但精神很好,回答問題時邏輯性較強。

庭審上,王天朝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等多進行辯駁,稱他對起訴書所指控部分事實有異議,他有自守情節,和立功表現。對於備受關註的100套房產,則稱並不知情。招投標、藥品采購等,均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沒有不當。他所收東西是要用來在雲南建設一個微創中心,微創代表著醫學的未來發展方向。王天朝同時表示,認罪、知罪、悔罪。

雙方還就一些具體事實進行了辯論。對於檢方指控的多項受賄事實,王天朝均否認自己為行賄者提供過幫助。檢方則舉出多個證人證言,證明其確實利用職權受賄。王天朝的辯護人建議,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而非“利用職權受賄”追究王天朝的責任。據記者了解,前者的起刑點較低,後者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法庭表示將由合議庭評定。由於案件重大,法庭宣布擇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庭審。

百套房屋乃開發商行賄“實物抵現金”

王天朝之所以被冠以“雙百”院長之稱,是由於此前雲南省紀委公布其受賄了100套住房、100個車位。檢察機關18日將王天朝受賄100套住房的事實列在所有受賄事實的首位進行指控,但指控不涉及100個車位。

檢方指控:2010年6月,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為昆明仁賢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某承攬、開發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安寧市太平鎮分院職工住宅小區昆華苑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徐某某通過謝瑜、李季賄賂的昆華苑小區100套住房,價值8300多萬元。那麽,100個車位為何沒有被作為受賄行為?

王天朝在法庭上(圖片來源:新華社)

據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2006年安寧市政府準備與雲南省一院合作在安寧建設分院,批下來的地塊除了醫院劃撥用地,還有200多畝配套開發用地。在謝瑜、李季的引薦下,王天朝認識了徐某某。2007年4月,配套開發用地的招標文件中出現了該地塊“南側需合作或引進建設一個省級醫院項目”的限制性條件。2007年7月,昆華醫院與徐某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同月該塊土地掛牌出讓,徐某某公司作為唯一符合條件的公司中標。

檢方出示的謝瑜、李季等人證詞顯示,昆華苑銷售一段時間後,徐某某表示要感謝王天朝等人,但因為資金緊張,願意拿出價值相當的100套住房、100個車位,送給王天朝、謝瑜和李季。王天朝聽說後表示“沒有辦法了,送房子也可以”。王天朝本人的供詞則表明,開發昆華苑項目時自己作為院長給了支持,所以對方要感謝,由謝瑜、李季接收房子自己比較放心。

此後,徐某某打了8000多萬元到謝瑜、李季公司的賬上,兩人又操作用這筆錢去昆華苑買了100套房子。當時銷售人員的證詞說,一天徐某某打電話來說有人要買房,對方來了以後以幾家公司的名義簽訂了100套房產的購房合同,但沒有另行購買100個車位。

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正是由於100個車位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作為受賄事實起訴。

正常程序下的招投標項目為何會被幹預?

盡管王天朝當天多次表示自己知罪、認罪、悔罪,但他和代理人對檢方指控的多項事實均有異議。王天朝一方認為,有14項犯罪事實都是要通過建設廳、衛生廳的招投標程序才能決定的,自己並沒有相應的權力。有多項事實王天朝承認自己受賄,但否認為行賄人提供了幫助。他多次以“不是我要的”“我不知道”“時間長記不清了”“我是正常履行職責”“招投標我沒有能力決定”“如果商業用地我都能協調,那我就坐在國土廳廳長的位置上了”等話語來為自己辯護。

檢方出示的多項書證也表明,這些項目均經過了招投標程序。那麽,看似走過正常程序的招投標項目,是如何被王天朝幹預的?這或許可從檢方出示的其他證據中找到答案。例如,在占受賄金額主要部分的昆華苑開發項目上,一位證人說,王天朝向安寧市政府提出要由院方確定開發商,且摘牌土地的開發商必須要有一個能夠引進昆華醫院的限制性條件。後來項目招標時就出現了“南側需合作或引進建設一個省級醫院項目”的限制性條件。

又如,汪某公司向雲南省一院銷售了上億元的醫療設備,51起業務全部通過招投標,汪某多次向王天朝行賄。王天朝在供述中說:“我和醫院設備處處長打過招呼,請他照顧下這家公司。汪某和醫院的業務往來,沒有我的支持不可能做成。”

其他項目的證人證言則表明,有的項目是王天朝在招投標中設置了一些有利於特定公司的條件,有的則是在特定場合進行暗示,如將醫藥商介紹給相關科室負責人。

檢方在宣讀公訴意見時也指出,王天朝大肆進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如醫院與汪某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提8%-10%的回扣。其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次數多(15個單位共48次行賄),犯罪軌跡呈逐年遞增(從最初的幾萬元到後來的上千萬元)。王天朝則在庭審最後階段流下了眼淚,表示自己知罪、認罪、悔罪,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服從。

雲南省紀委此前稱,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的腐敗案件,涉及醫療衛生領域的腐敗問題,案情複雜、社會關註,危害嚴重、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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