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判監後, 又有人倡議為辱警罪立法了。
涂謹申:會否處理警「辱民」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明白警隊初期對判刑或有情緒,但須冷靜分析辱警罪立法的利害,他認為就辱警罪立法存很大困難,「辱警定義如何肯定恰當?質疑執法是否辱警」;又指倡議辱警罪的同時,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令法律公平對等,亦將是社會關注,囑警方冷靜思考可行性。另一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認為,在社會撕裂氛圍下警隊已成「出氣袋」,「保持尊嚴方可執法」,她認為政府至少可先就立法展開研究。(20/2/2017 明報節錄)
我以前為這題目寫過6篇(連結在此):
我不想重複以前講過的說話, 真的不要花時間去立法, 訂立到也經不起違反《人權法》、《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挑戰, 拿捏平衡點不容易, 但言論自由會佔優, 英國在2014年2月也正式廢除了羞警罪, 皆因考慮言論自由的因素。涂謹申講當局會否處理警員「辱民」問題, 那是明顯的廢話, 警察對待市民不禮貌, 長久以來警察投訴課都有處理。真的立法, 就禁止任可人侮辱其他人, 但在立法會就未能通過了, 因為議員又怎肯放棄這種權利, 真的立到法, 到其時又要爭論那詞語是辱罵抑或問候呢。所以, 何必呢? 何必立法, 不如靜心等待社會的改變, 只要一場劇變, 大家就不會花心思在互相仇恨鬥爭, 當自身難保, 天災降臨時, 就沒有人去辱警了。或者我講得黑心咗, 但是我想不到解救辦法。或者咁講, 有無人發現家中有竊匪, 會打去報警, 然後話我屋企有賊, 快啲派黑警嚟, 或者救命呀! 黑警救我!